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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骏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开通会员可解锁*7790XK)上报的由河南省科悦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的《河南骏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节能减排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该项目审批事项在我厅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报告书》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评价结论可信。我厅批准该《报告书》,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要求及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本次工程的各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有效落实。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符合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保护的各项措施。
(二)依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和生态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废气。对各废气污染物产生环节采取有效的收集和治理措施,减少无组织排放。原料煤转运站废气、原煤仓废气、煤仓过滤器废气、磨煤干燥尾气、粉煤仓过滤器等含尘废气均采用“覆膜袋式除尘器”处理;热风炉和高压过热蒸汽加热炉采用“低氮燃烧”工艺;低温甲醇洗尾气采用“冷凝+水洗塔洗涤”处理;硫回收装置尾气通过现有260t/h锅炉尾气脱硫装置处理;化验室废气和危废贮存间废气采用“活性炭吸附”处理;污水处理站废气依托现有工程“生物滴滤”工艺处理。以上废气经处理后应满足《化学肥料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557-2023)、《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089-202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及《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中的煤制氮肥A级绩效分级指标要求。
2. 废水。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质处理”原则处理废水。项目废水依托现有污水处理站处理后进入中水回用装置,回用装置浓排水排至园区污水处理厂(驻马店市第三污水处理厂)。厂区废水总排口水质应满足《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538-2017)表1间接排放标准及园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指标限值要求。
3. 噪声。项目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隔声、减振、消声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4类标准要求。
4. 固废。项目固体废物采取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各类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应满足《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及《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四)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要求,制订并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强化应急演练、储备应急物资、加强日常管理,加强与开发区管委会及周边企事业单位应急联动,设置“单元-厂区-开发区/区域”的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防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五)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监测计划,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立明显标志。
(六)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为:颗粒物10.4976吨/年、二氧化硫0.8496吨/年、挥发性有机物6.8854吨/年、氮氧化物39.960吨/年,化学需氧量22.655吨/年、氨氮2.266吨/年。项目对现有工程实施“以新代老”后不增加废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废水污染物总量从驻马店“十四五”减排目标超额完成量中进行倍量替代。
(七)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四、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要求及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五、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该项目“三同时”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督检查及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的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分送至上述单位,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一)本项目属于产品路线调整项目,不新增煤气化能力,项目建成投运前,现有化工厂18台气化炉、醋酸厂6台气化炉及其相关生产设施应拆除到位,确保项目实施后全厂不新增煤化工产能。
(二)项目所在开发区应积极推进废水管网改造工作,落实化工园区“一企一管或多厂专管、明管输送”要求,相关废水管网改造完成前本项目不得投入运行。
上述要求纳入本项目“三同时”管理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督检查范围。
六、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报我厅重新审核;如项目建设发生重大变动,应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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