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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天心区园林绿化维护中心天心区南部片区道路绿化维护外包服务采购续签合同(2026年)合同公告合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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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类合同预览| 天心区南部片区道路绿化维护外包服务采购续签合同(2026年)政府采购合同 (服务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TXCG-GK-2*开通会员可解锁*-1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 长沙市天心区园林绿化维护中心 采购人地址: 长沙市天心区新韶西路海棠公园 供应商(乙方): 湖南省金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长沙市岳麓区望岳街道七里营社区居委会5栋406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天心区南部片区道路绿化维护外包服务采购续签合同(2026年)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维护范围内所有绿化的修剪修枝、打药杀虫、补种施肥、零星修补、冬天防冻除雪、除杂、中耕、分车带、绿化带及花坛路沿石的维修更 换、配套设施维护、园路清扫保洁、夏季抗旱保苗、外来入侵物种的清除、应急处置和迎检工作等。 2.人员配置要求
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 本项目采用包干方式。 2.付款方式:2.1支付单位:长沙市天心区园林绿化维护中心(国库集中支付). 2.1.1按甲方每季度综合考核结果,按季度核拨经费。 2.1.2近期已建成或将建成的20条道路,待完成移交后纳入外包服务范围,费用按实结算。 2.1.3以上支付均需结合甲方每季度综合考核结果,按季度核拨经费(每季度考核扣款从经费中直接扣除),拨付时间为考核季度的次月10 个工作日内(财政未按时拨付除外)。 收款账户: 湖南湘江新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山支行(湖南省金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82*开通会员可解锁*345) 3.预付款保函: 否本项目无预付款。 4.支付形式: 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开通会员可解锁* —— *开通会员可解锁* 五、服务地点 采购人指定地点。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根据长沙市财政局和长沙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长财采购[2016]6号)的规定执行,按简易 程序验收。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采购人承担。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 检测机构检测。 (一)考核内容 采购人根据上级部门相关工作要求,对中标人绿化专业维护效果、人员在岗情况、工资绩效、福利薪酬、专业技能培训及安全教育等进行不 定期抽查考核。 (二)考核标准及细则 1.采购人对中标人承诺的人员的具体实施情况进行督查,中标人必须定人定岗,未经同意不得随意更换管理人员,否则以违约处理,采购人 有权终止合同。 2.采购人派出检查组对责任范围内绿化专业维护效果进行不定时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绿化专业维护考核细则》(见附件1) 的标准进行处理。 附件1绿化专业维护考核细则
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验收。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验收。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验收。 (6)履约验收标准: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验收。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验收。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处理。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返工直至验收合格。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约议定项目直接或者间接方式转包或者分包给第三方及其他个人。 (2)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甲方如果上级部门对辖区内工作内容和经费有部分重新核算情况,相应乙方的工作实际情况也会进行适当调整(包括 增加或减少服务内容),服务费用随实际工作内容进行调整,乙方须无条件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和经费调整。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4、在承包期内乙方必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为劳务人员购买工伤保险,乙方如果没有为劳务人员购买工伤保险,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 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出现工伤,由乙方自行承担医药费及相应产生的所有费用,甲方只负责协助处理相关事宜。 5、以下情况不在日常维护范围内,如需维护由甲方决定,费用另按实结算。 (1)因天气原因(干旱、冰冻、滑坡等恶劣天气)导致的; (2)因人为破坏(比如交通事故等)导致的; (3)单处问题处理费用在2万元以上的。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1%(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3.备注:合同一年一签,第三年度履行期限:*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 13日。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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