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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晃县步头降乡双溪村生产道路建设项目 9个项目合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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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晃县步头降乡双溪村生产道路建设项目 9个项目合同
甲方(采购人):新晃侗族自治县库区移民事务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1227448815611Q
地址:新晃侗族自治县水利局一楼
乙方(成交供应商):湖南志飞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MA4LPY5L6F
地址:怀化市鹤城区红星街道湖天大桥旁中远新时代广场1栋 23-1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等法律法规,以及本项目《成交通知书》(采购编号:晃财采计 202520094),甲乙双方就“新晃县步头降乡双溪村生产道路建设 项目9个项目”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项目概况
1. 项目名称:新晃县步头降乡双溪村生产道路建设项目9个 项 目
2. 项目内容:包含路面硬化、新开道路、人饮等内容(具体 以采购文件、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为准)
3. 工期要求: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60个日历天内完成全部 施工并通过最终验收
4. 质 量 标 准 : 符 合 《 公 路 工 程 质 量 检 验 评 定 标 准 》 (JTGF80/1-2017) 及甲方要求的合格标准
第二条合同金额与付款方式
1. 合同总价:人民币1026218.62元(大写:壹佰零贰万陆
仟贰佰壹拾捌元陆角贰分),此价格为固定总价,包含所有施工、 材料、人工、税费等费用。
2. 付款方式:
(1)预付款: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可向乙方支 付合同总价的30%;
(2)进度款:项目主体工程完工并经甲方初验合格后,支 付至合同总价的70%;
(3)竣工款:项目全部完工、通过最终验收并提交完整竣 工资料后,交笫三方出审计报告,甲方按审计报告支付总价的97%;
(4)质量保证金:剩余3%作为质量保证金,自最终验收合 格之日起12个月后无质量问题,甲方一次性无息支付。
3. 发票要求:乙方需在甲方付款前提供对应金额的增值税发 票。
第三条双方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权利与义务
1. 向乙方提供施工图纸、场地边界等项目相关资料;
2. 协调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村民沟通、用地协调等问题;
3. 监督项目进度、质量,组织最终验收;
4. 按本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项目款。
(二)乙方权利与义务
1. 组建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团队,进场前提交《施工组织方 案》;
2. 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规范及甲方要求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与安全 ;
3. 承担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责任,如发生安全事故,由乙方自
行承担全部责任及损失;
4. 项目完工后1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竣工验收资料、 结算资料等。
第四条验收
1. 自检:乙方完成施工后自行组织自检,自检合格后向甲方 提交《验收申请书》;
2. 最终验收:,甲方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最终验收,验收合格 的,双方签署《验收合格证明》。
第五条违约责任
1. 乙方逾期完工的,每逾期1日按合同总价的0 .5‰向甲 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需 退还已收款项并赔偿甲方损失;
2. 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1日按应付未付款项的0.5‰向 乙方支付违约金;
3. 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乙方需无偿整改至合格,因此逾期的, 按逾期完工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其他约定
1.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 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甲 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 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新晃侗族自治县库区移民事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
日 期 :202 5 年 1 1 月 2 4 日
乙方(盖章):湖南志飞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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