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温州市核心片区开发区西单元B-25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的公示-验收公示-浙江中环检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
2025-12-09
发布于
浙江温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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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温州市核心片区开发区西单元B-25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的公示

一、结论

受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蒲州街道办事处委托,我公司(浙江中环检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温州市核心片区开发区西单元B-25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本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论分述如下:

(1)本次调查地块位于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四至范围:东至清江路,南至温州大道,西至楠溪江路,北至玉苍西路;中心坐标为东经120.711374416°,北纬27.985651520°,占地面积60364m2(国家2000坐标)。根据*开通会员可解锁*的《温州市核心片区开发区西单元A-23等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温政函〔2022〕4号),地块规划用地性质调整为二类居住用地(R2),依据《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发〔2023〕234号)分类,该地块为居住用地(07)。

(2)为贯彻实施国家、省、市对地块再开发利用的相关文件精神,保障地块开发后的人身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七条、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第七条第一项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本地块属于敏感用地,为甲类地块,责任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3)通过现场踏勘、人员访谈,收集地块现状和历史资料及相关文献,对本项目地块土壤可能存在的污染进行了分析。地块用地历史:1960年至1998年为农田;1998年~2021年,地块内为工业企业;2022年,地块内原工业企业停产/搬迁,除温州日升昌有限公司厂房外其余厂房陆续拆除;2025年中旬,地块内温州日升昌有限公司厂房拆除;2025年中旬至今为空地。

(4)本次调查在共布设19个土壤采样点、6个地下水采样点;现场共采集88个土壤样品(包括土壤基础样品76个、现场平行样8个,外部质控样8个);共采集9个地下水样品(包括6个地下水基础样品、2个地下水平行样、1个外部质控样),送往实验室检测分析。

(5)土壤检测结果显示,地块内48项土壤各检测指标中,未检出指标39项(小于本次检测检出限),可检出指标9项(pH、砷、镉、铜、铅、汞、镍、锌、石油烃(C10-C40)),各检测指标浓度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 892-2022)中“敏感用地筛选值”。结果表明该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符合《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DB4403∕T 67-2020)中第一类用地要求以及《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 892-2022)中敏感用地要求。

(6)地下水检测结果显示,地下水样品37项关注检测因子中,可检出25项,分别为:地下水常规项目(24项):pH、色度、浑浊度、肉眼可见物、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钠、铁、锰、镍、铜、锌、铝、砷、铅、镉、氟化物、耗氧量、氨氮、氯仿、硝酸盐、亚硝酸盐;特征污染因子(1项):石油烃(C10-C40);其余12项均未检出。地块内地下水的浑浊度、肉眼可见物、铝、钠、耗氧量、氨氮、氯化物超Ⅳ类水标准,其余指标均符合Ⅳ类水标准,可萃取石油烃(C10~C40)均符合《上海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要求。浑浊度、肉眼可见物、钠、耗氧量、氨氮均属于一般化学指标,不属于《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指南(试行)》附录H中的有毒有害指标,无毒理数据,因此在不作为饮用水的前提下,本次调查上述指标可不启动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考虑本地块内铝包含在相关行业的特征污染物清单中,为明确本地块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对地下水铝开展了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经地下水污染风险评估表明,本地块地下水铝无致癌风险,也无暴露途径,故致癌风险和危害商均在可接受水平内。因此,该区域地下水不开发饮用的前提下,地块内地下水环境不会对周边居民、生态环境产生明显影响,地块地下水环境质量能满足居住用地(07)的开发要求。

综上,温州市核心片区开发区西单元B-25地块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满足建设用地中第一类用地中的二类居住用地(R2)要求,依据《污染地块土壤环境办法》(环境保护部令 第42号)和《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浙环发〔2024〕47号)的要求。从环境可行性角度论证,本次调查范围内的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符合作为二类居住用地(R2)的要求,可进行下一步的开发利用,无需开展详细调查等系列工作。

二、不确定分析

(1)本次调查尽可能客观的调查了地块是否存在污染情况,但由于地块内采样点数量、采样点位置、采样深度有限,同时土壤存在异质情况,污染物在地块内的空间分布通常也缺乏连续性,且钻探、取样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误差,这对调查结果能反映出地块污染情况的准确性造成一定的影响。

(2)本报告结论是基于我公司在前期资料收集及分析后,对调查地块进行科学布点采样并根据检测单位提供的检测报告进行合理的分析、判断和解释。需要强调的是,本次调查不能保证在未布设点位的位置能够得到与本次监测完全一致的结果,且地块表层土壤状况与地下条件在有限的空间内随着时间的变化也会发生变化。

(3)本次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卫星影像只能追溯到1960年左右,更早时间段的卫星影像无法获取。且1960年至2025年之间的卫星影像存在断层和缺失,并非每年覆盖,故地块早前的建筑物建成时间节点及详细分布情况未知,地块历史使用情况主要通过人员访谈的形式获得,且地块内企业历史较长,企业相关生产资料难以完全获取,存在一定不确定性。本次调查以保守原则识别疑似污染区域及特征污染物,并进行采样监测,降低用地历史不确定性对地块土壤污染状况的影响。

三、建议

(1)地块在后续开发过程中应加强对地下水环境的保护,本次调查地块地下浑浊度、肉眼可见物、铝、钠、耗氧量、氨氮、氯化物超Ⅳ类水标准,禁止开采地下水作为饮用水源,如需对本地块地下水进行开采利用,建议针对性开展可行性研究;

(2)针对该地块后续开展的土地开发利用,建议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做好建设过程中的环保监管工作,同时应加强本地块环境管理和监管,严禁外来建筑垃圾、固废、生活垃圾随意倾倒的情况。

(3)由于土壤污染的隐蔽性,任何调查都无法详细到能够排除所有风险,地块责任单位在后续地块调查和利用过程中需落实《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14〕66号)及《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浙环发〔2024〕47号)等文件的要求。该地块后续调查阶段若遇到异常情况,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停止施工、疏散人员、隔离异常区、设置警示标志,地块责任单位应及时应对处置并向当地政府和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在上报的同时应请专业环境检测人员进行应急检测,并根据最终检测结果制定后续工作程序。

四、建设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蒲州街道办事处

通讯地址:温州市龙湾区蒲江北路67号

联系人:姜威 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五、报告编写单位及联系方式

编制单位:浙江中环检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凤西路20号

联系人:王作芬 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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