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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项目
一、采购邀请
1、 项目名称:上海海事局东海海巡执法总队长江口监管基地食堂管理服务项目
2、 项目信息:
2.1) 项目性质:比选采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
2.2) 供应现状:目前,食堂早、午餐就餐人数约70人。
2.3) 服务名称及服务范围:
上海海事局长江口监管基地食堂提供职工就餐服务(具体要求详见采购需求部分)。供应商须提供早餐、午餐供应(采取自助餐方式就餐),早餐:主食4种、蛋类1种、1粥1汤、特色小吃或杂粮2种、小菜2种;午餐:大荤2种、小荤1种、素菜1种、杂粮2种、汤1种、水果酸奶各1种;食品主、辅材由采购方提供。
2.4) 服务地点:上海海事局长江口监管基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雪龙路999号;
2.5) 餐饮服务时间:工作日每天早、午二餐,另包括临时性加班用餐、应急服务用餐;
2.6) 项目预算人民币44万元(金额大写:肆拾肆万元),本项目设置最高限价人民币44万元(金额大写:肆拾肆万元)(含税);
2.7) 供应商资格要求:
2.8.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生产或供应能力的供应商,包括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8.2)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关于供应商条件的规定,遵守国家、本项目采购人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
2.8.3) 近三年内(本项目响应截止期前)不得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或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记录。
2.8.4) 应具有主管部门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药品经营许可证》;
2.8.5)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项目的响应。
2.8.6) 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其响应将作为无效响应被拒绝。
2.8.7) 本次比选不接受联合体。
3、 需要递交的文件(包含但不限于):
3.1 报价原件加盖公章(格式附后),响应人根据比选文件要求报出合理的价格,不能有遗漏。报价应包含各项国家规定的税费。
3.2 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企业简介、业绩清单;
3.3 文件响应偏离表(加盖公章);
3.4 其他(响应人认为需要的内容及对应比选办法和评分细则需要的内容);
4、 投标报名登记:符合资格要求的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报名登记信息发送邮件至招标代理机构邮箱中(邮箱地址详见7.2条款)报名参加投标。
5、 本项目将采用综合评分办法选定供应商;
6、 响应文件的递交截止时间和递交地点:
5.1 响应截止时间:2025年11月20 日 下 午 16 时 30 分(北京时间),逾期送达或未按比选文件要求密封的响应文件恕不接收。
5.2 接收响应文件地:响应人须在响应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以EMS或顺丰快递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2号中关村资本大厦906B房间,收件人韦云涛收,收件人联系电话010-62108260,以收件人签收时间为准,晚于签收时间的将被拒收并退回。
7、 采购人联系方式:
6.1 采 购 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
地 址:上海市上海新区雪龙路999号
联 系 人:祝群
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6.2 采购代理机构: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2号中关村资本大厦9层906B室
联 系 人:韦云涛、邓鹏、赵欣
电 话:*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
电子信箱:weiyuntao@cntcitc.com.cn或wytgui@163.com
二、采购需求
一、概括介绍
1. 食堂供应现状:为保障上海海事局长江口监管基地干部职工就餐需求,通过公开比选方式确定餐饮服务商。目前,食堂早、午餐就餐人数约70人。单位一楼拥有自建食堂一间,占地约800㎡,包括制作区500㎡,就餐区300㎡,拥有全套中餐制作餐厨设备。
2. 服务时间:工作日每天早、午二餐,另包括临时性加班用餐、应急服务用餐。
3. 用餐方式:早餐、午餐供应采取自助餐。
早餐:主食4种、蛋类1种、1粥1汤、特色小吃或杂粮2种、小菜2种。
午餐:大荤2种、小荤1种、素菜1种、汤1种、水果酸奶(或牛奶)各1种。
4. 其他:采购人不提供服务人员住宿,服务人员可在食堂免费用餐。
二、项目须知
1. 项目名称:长江口监管基地食堂管理服务项目
2. 预算金额:人民币44万元(大写:肆拾肆万元整)。响应人的比选报价不得超过预算金额,超过预算金额的报价视为无效。
3. 比选内容:拟委托一家具有相关资质、一定规模、信誉良好的供应商为上海海事局长江口监管基地食堂提供职工就餐服务。(具体要求详见需求部分);
4. 服务期限:本项目服务期自*开通会员可解锁*至*开通会员可解锁*。
5. 服务地点:上海海事局长江口监管基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雪龙路999号。
6.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本项目预算金额和合同款项支付以财政预算下达金额和时间为准。
三、具体需求
1承包方式
1.1 本项目承包食堂服务,不承包食堂主副食品材料采购,响应人不允许分包或转包。
1.2 食堂配备的工作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厨师1人,面点师1人,勤杂工1人。厨师、面点师须具有三年以上同类型食堂餐饮服务项目工作经验。厨房需指定一名负责的人员,负责管理食堂的日常事务,安排好每天食堂的工作,负责编制一周的食堂菜单,负责每天的配送菜验收、食品安全等工作,负责每月末的食堂库存物资的清查盘点工作。
1.3 响应人派驻长江口海事基地食堂服务各岗位工作人员一经双方确定后,响应人不得擅自更换;采购人如对项目服务不满意,有调整食堂服务人员的要求,响应人必须及时予以满足,食堂服务人员须符合工作需求。
1.4响应人需在每周三之前制定下周食堂早、午餐菜单,每周三在总队微信群中征求意见,每周四根据反馈的的意见进行修改完善,每周五将下周早、午餐一周菜单上墙公示。
2食堂管理内容
2.1 响应人负责
(1) 根据采购人确定的餐标制定食谱。
(2) 现场制作工作日早、午餐以及临时性加班用餐及应急保障(专项工作)用餐,并提供相应的用餐服务。
(3) 食堂、餐厅及厨房烹调设备的环境卫生整洁、清洁工作,并履行食堂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义务。
(4) 各类烹调设备的日常维护与保养。
(5) 提供食堂烹调服务所需要的劳防用品,清洁卫生等工作所需的易耗物品。
(6) 主副食品进货后的共同验收和保管,加强对食品、食材仓储管理。
(7) 食堂安全和综合治理工作,保证燃气、水电的安全使用,明确专人负责燃气使用安全。
(8) 为就餐人员提供有限外带服务。
2.2 采购人负责
(1) 厨房烹调设备设施齐全。
(2) 根据中选方提出的主副食品清单负责进货。
(3) 负责烹调所需要的烹调设备及燃气、电、水等费用。
(4) 提供食堂管理服务的更衣场所。
(5) 委派管理人员监督中选供应商服务工作,组织职工评价中选选供应商质量,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6) 根据人员流动情况,负责地向中选供应商提供第二天就餐人数。遇突发工作,有大量人员外出,及时向中选供应商通报不在单位就餐人数。
2.3 食堂清洁卫生标准
(1) 餐厅、厨房所有通道、地面干净、无积水和积灰。
(2) 餐厅、厨房窗玻璃干净、无水迹、空调风口保持干净,墙角无积灰、无蜘蛛网,按甲方要求开展灭蝇灭蟑灭鼠等工作。
(3) 每餐垃圾清运后,场地冲洗干净,保持清洁无异味、无蚊蝇。
(4) 厨房的洗菜池、洗手池、台面等保持清洁干净。
(5) 厨房设备整洁、干净;刀具和切菜板及餐具进行消毒处理。
3 管理要求
3.1 菜谱制订要符合采购方规定的伙食标准,并做到粗细搭配合理、花色品种搭配合理、咸、甜、酸、菜味搭配合理、营养成分搭配合理。
3.2 配合采购方完成食材验收,确保食材新鲜、质优。所有食品必须做好留样,每个品种的留样量应能满足检验检测需要,且不少于125g,在专用冷藏设备中冷藏存放48小时以上。
3.3 合作期间必须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督与检查,遵纪守法,诚信经营,接受采购人监督与管理,确保食品安全。
3.4 聘用人员需符合劳动法和餐饮从业人员规范要求。
3.5 必须由中选人自营,严禁分包与转租。
3.6 接受用户满意度测评。
4 其他事项(作为合同的主要条款,以最终与采购方签订内容为准)
4.1 响应人应根据采购人服务需求,认真遴选符合资质、技艺精湛、认真负责服务人员。所有食堂从业人员应当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其中厨师、面点师应具有三年以上同类型食堂餐饮服务项目工作经验。
4.2 响应人服务人员一经双方确定后,不得擅自更换;采购人如对项目服务不满意,有调整食堂服务人员的要求,响应人应予以满足。
4.3 响应人应当加强食材成本控制,厉行节约,减少浪费。
4.4 响应人每季度需结合委托方共商会的召开,将每季度食堂管理情况、食堂人员情况、环境卫生情况等进行汇报,并对下一季度管理情况进行计划。
4.5 响应人若不服从采购人合理的管理要求,将会被约谈,每月约谈次数超过两次(含两次),将会予以1000元的服务费用扣除。
4.6 响应人应当爱护采购人资产设备,在合同履行期间承担设施设备的日常管理、维护保养工作,不得将采购人食堂的设施、设备、物品等挪作他用。发现设施设备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向采购人报告。
4.7 响应人应保证食堂各区域卫生符合国家食堂食品卫生管理规定。响应人应当对在食堂区域内发生的投放人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行为进行指导,发现投放人不按分类标准投放的,应当要求投放人改正;应当将需要驳运的生活垃圾,分类驳运至生活垃圾交付点。因响应人未按法律法规处理垃圾导致被有关部门处罚或侵犯第三人权利的,全部处罚和赔偿由响应人承担,导致采购人损失的,向采购人承担赔偿责任。
4.8 响应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用工制度、工作规范、安全防范、卫生安全保障和文明服务制度,以及停水停电停气、食物中毒、食堂火灾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加强对派驻服务人员日常管理经常性组织服务人员学习相关制度,开展应急演练。
4.9 响应人用工须符合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响应人提供服务人员用工工资(含加班费)及社会保险等由响应人承担,并按规定为服务人员提供规范服装和劳防用品,因响应人用工原因产生的劳动争议等纠纷由响应人负责处理。
4.10 响应人应按有关要求公示资质证照、从业人员健康证、相关管理制度等信息,自觉接受监督。
4.11 采购人在日常检查过程中发现响应人工作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有权要求响应人限期整改;响应人经整改仍未达到采购人合理要求的,应从整改期限结束之日起,有权按照500元/天标准扣除服务费,直到整改符合要求。
4.10 发现响应人使用腐烂、发霉、变质或其他不符合食用标准的食材,有权按照1000元/次标准扣除服务费。
4.11 发现响应人服务人员违反工作纪律,擅自带走采购人物品、菜肴的,或因管理失责导致其他人员带走物品、菜肴的,有权扣除响应人500元/次服务费。
4.12 在采购人组织的食堂服务质量测评中,服务满意率低于80%的,有权按照10000元/次标准扣除服务费。
4.13 因响应人过错(包括但不限于:人员操作不当、维护保养不及时、未及时向采购人报告安全隐患)造成财产损失、人身损害及发生其他安全事故的,由响应人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