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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我县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维护水上安全秩序和社会稳定,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安委办〔2019〕89号)《河池市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河政发〔2025〕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巴马瑶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于2025年启动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编制工作。现将巴马瑶族自治县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公众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公示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至*开通会员可解锁*
参与方式:公众可通过邮寄方式,将书面建议寄至巴马瑶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办公室,邮寄材料需注明“巴马瑶族自治县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建议”(地址: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民族路185号);或将意见建议发送至邮箱bmxjtj@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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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马瑶族自治县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
(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维护水上安全秩序和社会稳定,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安委办〔2019〕89号)《河池市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河政发〔2025〕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巴马县行政区域水域内航行、停泊及作业的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自)用船舶,是指村(居)民专门用于农业生产、日常生活交通的非营运性的机动、非机动船舶,但不包括渔船、住家船/艇。农(自)用船舶船长不能超过20米,机动船舶推进功率最大不得超过22千瓦。
第四条 农(自)用船舶的安全管理,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指导思想,坚持“总量控制、立足必须、确保安全”的管理原则,依法规范管理。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县农业农村局、应急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及东兰海事局指导,县文广体旅局、公安局、水利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等职能部门和单位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
第五条 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作为一项民生工程,县农业农村局作为农(自)用船舶的归口管理部门,将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经费纳入本部门县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农(自)用船舶日常安全管理、水上安全宣传、操作员培训等经费投入。在本级行政区域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全县农(自)用船舶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农(自)用船舶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指导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农(自)用船舶所有人建立健全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并实施监督检查。
(三)组织开展农(自)用船舶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协调各有关部门共同打击农(自)用船舶违法行为。
(四)出台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具体考核指标,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履行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职责。
(五)负责对农(自)用船舶操作人员培训协调师资力量,依法对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六)依法处理农(自)用船舶违法从事渔业生产行为并通报其所属乡镇人民政府。
(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农(自)用船舶水上突发险情应急处置和救援,配合县应急管理局开展非通航水域内农(自)用船舶之间的事故调查工作。
(八)对农(自)用船舶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定期向自治县人民政府报告农(自)用船舶管理的有关情况。
第六条 县应急管理局、交通运输局、财政局、水利局、文广体旅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东兰海事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发挥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能,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及下级政府农(自)用船舶的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涉及农(自)用船舶的水上突发险情的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牵头组织开展农(自)用船舶之间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依法对水路运输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处理农(自)用船舶违法从事水路运输经营行为并通报其所属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政府的指示,协调海事管理机构按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水上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县财政局负责将农(自)用船舶纳入县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农(自)用船舶日常安全管理经费、水上安全宣传、操作员培训等投入。
县水利局负责对本行业(领域)、下属或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所用农(自)用船舶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县文广体旅局负责配合处理农(自)用船舶违法从事旅游经营行为并通报其所属乡镇人民政府。
县公安局要维护好乡镇码头、船舶营运治安秩序,对寻衅滋事、抗拒执法的不法分子、严重扰乱水上治安秩序、危及水上安全的抗法事件及黑恶势力要坚决打击,维护社会治安的稳定。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查处销售假冒伪劣船用产品的行为。
东兰海事处负责对所辖内河通航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对发现的农(自)用船舶违反水上交通秩序的行为通报其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通航水域内农(自)用船舶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工作,指导巴马县应急管理局开展非通航水域内农(自)用船舶之间的事故调查工作。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农(自)用船舶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并督促落实。
(二)全面落实农(自)用船舶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内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制度,检查、督促本行政区域内村(居)民委员会落实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责任。
(三)明确负责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建立船舶、船舶操作员档案。
(三)组织开展农(自)用船舶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治理,定期分析农(自)用船舶安全生产形势,并将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
(四)开展现场检查,及时制止违规操作、超用途使用、超限定人数搭载、超限定区域航行等行为,消除安全隐患,通报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五)定期组织实施农(自)用船舶摸查工作,记录农(自)用船舶相关情况,对农(自)用船舶进行标识船名、编号造册、发放号牌和备案证明并建立相关台账。
(六)每年定期对农(自)用船舶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农(自)舶船名标识、船体安全状况、船舶归属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七)每年6月定期组织农(自)用船舶操作人员参加水上安全知识培训,对未经水上安全知识培训的农(自)用船舶操作人员,督促其及时进行水上安全知识培训。
(八)组织开展水上安全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宣传教育,教育船舶操作人员及船主自觉遵守水上安全有关规定,严禁冒险航行、非法从事营运活动,严防发生水上安全事故。
(九)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自)用船舶水上突发险情应急处置和救援,协助本行政区域内农(自)用船舶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十)组织开展农(自)用船舶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定期分析农(自)用船舶安全生产形势。
(十一)协调解决农(自)用船舶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于每年3月组织实施一次安全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农(自)用船舶的船体结构是否牢固、救生、系泊、排水等设施设备是否齐备、船名牌是否清晰显见、操作员是否参加安全培训,以及是否有营业性运输、渡运、载客、渔业生产等非法行为。
第九条 各村(居)民委员会对本行政村内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的专(兼)职人员。
(二)建立、健全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
(三)开展现场检查,及时制止违规操作、超用途使用、超限定人数搭载、超限定区域航行等行为,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四)在法定或传统节假日、重大集会、集市、农忙等交通高峰期,组织人员加强对农(自)用船舶的安全管理,及时排查安全隐患。
(五)建立农(自)用船舶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台账。
(六)在村规民约中明确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的内容。
(七)加强村(居)民水上交通安全教育,督促船主及驾驶人员遵守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十条 农(自)用船舶所有人对农(自)用船舶安全负主体责任,对船舶建造质量负责,对船舶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船舶处于良好技术状况;负责督促操作人员参加水上安全知识培训,不得将农(自)用船舶交给未经水上安全知识培训人员操作;配合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做好农(自)用船舶调查摸底、建立台账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农(自)用船舶所有人对农(自)用船舶安全负主体责任,具体履行如下职责:
(一)配合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乡镇自用船舶摸底调查、建立台账和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二)对船舶建造质量负责,对船舶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船舶处于良好技术状况。
(三)负责督促操作人员参加水上安全知识培训,不得将农(自)用船舶交给未经水上安全知识培训的人员操作。
第十二条 农(自)用船舶操作人员作为农(自)用船舶实际使用负责人,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确保将农(自)用船舶用于从事农业生产和家庭生活使用,不得从事客(渡)运和营业性运输,不得从事渔业生产活动。
(二)操作船舶时确保遵守有关水上安全法律法规。
(三)操作船舶前,对农(自)用船舶船体、操作设备、救生设备进行检查。
(四)操作船舶时负责督促所有搭乘人员全程穿戴救生设备。
第三章 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每年与管辖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安全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每年须与管辖的村(居)民委员会签订安全责任书,村(居)民委员会与船主签订安全责任书,层层落实管理责任,完善县、乡镇、村、船主四级管理体系。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每年对辖区内现有的农(自)用船舶进行摸底调查,并向牵头部门县农业农村局报告摸底调查情况,同时抄送至县安委会办公室。摸底调查情况应包括:船主、船舶用途、船舶主尺度、船体材料、主机种类、主机功率等船舶基本资料;船舶船体结构是否牢固、水密,有无碰伤、裂缝和其他明显缺陷,是否配备足够、合格的救生、消防设备以及必要的航行、系泊设备和应急排水工具等基本安全设施;船舶是否按规定设置号牌(或喷涂),操作员是否参加水上安全知识培训。摸底调查后,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其进行编号造册、登记存档,发放号牌。
第十五条 村(居)民确因农业生产、日常生活交通需要申请农(自)用船舶的,农(自)用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身份证明、船舶用途、船舶情况说明等材料向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备案,经现场核对后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登记。
第十六条 原则上,农(自)用船舶实行一户一船制,同一艘农(自)用船舶最多可登记两名操作员。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大安全宣传力度,通过进村宣传等方式,组织开展水上安全知识、典型案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宣传教育,加强农(自)用船舶操作技能、应急自救技能等方面知识的培训。教育船主及船舶操作员自觉遵守水上安全规定,严防发生水上安全事故。
第四章 农(自)用船舶的摸查与建档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指定1名在编在岗人员为农(自)用船舶管理专(兼)职人员,负责农(自)用船舶的摸查与建档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指定1名农(自)用船舶管理专(兼)职人员,配合做好农(自)用船舶的摸查与建档工作。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于每年3月组织实施一次辖区范围内农(自)用船舶的摸查工作,掌握本辖区农(自)用船舶的基本情况,并依此建立管理档案。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督促指导本辖区农(自)用船舶所有人及所属村(居)民委员会,填写《巴马瑶族自治县农(自)用船舶备案登记表》(详见附件1),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符合条件的,为其登记船名,发放船名牌(详见附件2),并记录到相关台账。
第二十一条经备案的农(自)用船舶,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其进行编号造册,向船主发放号牌和备案证明,并在船体喷涂标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包括船舶基本情况、船舶所有人及操作员身份证明、船舶用途说明等信息的农(自)用船舶管理档案。
第五章 农(自)用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二十二条 农(自)用船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
(一)经乡镇人民政府完成检丈、登记和上牌。
(二)操作员经过水上交通安全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操作员应身体健康,年龄应在18周岁以上。
第二十三条 农(自)用船舶船长不得超过20米,机动船舶推进功率最大不得超过22千瓦,核载不超3人(包括操作员和乘员)。
第二十四条 农(自)用船舶航行过程中,船上人员必须穿戴救生衣,不得随意走动。严禁冒险航行、非法载客、非法从事营运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超过核定人数或者超过核定载重线航行。
(二)未配齐救生器材和航行、系泊设备航行。
(三)在核定的活动水域外航行。
(四)酒后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毒品后操作船舶,以及患有妨碍安全操作船舶的疾病后操作船舶。
(五)在洪水或者大风、大雾、大雨等恶劣天气中冒险航行。
(六)无夜航设施夜航。
(七)超禁航水位航行或者在禁航水域航行。
(八)人与牛、马等大型牲畜混装。
(九)从事营业性运输、渡运、载客、渔业生产等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农(自)用船舶应选择安全水域停泊并加强汛期安全管理,不得在城区范围内水域、桥区水域和饮用水域保护区范围内等禁止锚泊水域内锚泊,防止污染水域和碰撞桥梁等水上设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农(自)用船舶擅自变更主机功率、船主及操作员的,经发现,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七条 农(自)用船舶从事营业性运输、渔业生产以及电、炸、毒鱼等违法活动,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负有农(自)用船舶管理职责的部门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导致发生农(自)用船舶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管理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农(自)用船舶所有人、操作员不按规定使用农(自)用船舶造成事故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使用本办法规定的文书式样,开展农(自)用船舶的备案登记和船名牌制作。
第三十一条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将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农(自)用船舶备案登记表
2.农(自)用船舶名称及船名牌样式
3.农(自)用船舶操作员培训考核记录表
附件1
农(自)用船舶备案登记表
(正面)
年 月 日
| 船舶所在地 |
乡(镇) 村 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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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船名 |
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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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船主 |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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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操作员1 |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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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操作员2 |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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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造日期 |
总长(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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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型宽(米) |
型深(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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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船舶材料 |
主机功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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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活动区域 |
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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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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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所在地村(居)委会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所在地乡(镇)府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一式两份,一份交船主,另一份由乡镇人民政府存档。
备案船舶照片
(背面)
注:船舶照片统一为5寸正横彩照
附件2
农自(用)船舶名称及船名牌样式
为统一规范我县农(自)用船舶管理,现就农(自)用船舶名称、船名牌样式要求如下:
一、船舶名称
统一使用“县(区)名+乡镇(街)名+自+XXXX,船舶名称编号从0001开始”。
例如:巴马瑶族自治县甲篆镇第一艘农(自)用船舶,命名为:巴马甲篆自 0001。
二、船名牌样式
规格为长300毫米×宽225毫米,颜色为蓝底白字,汉字为规范简化字,字体宋体。
三、注意事项
本《办法》印发之日起新备案的农(自)用船舶按该要求执行,以前备案的农(自)用船舶名称及船名牌样式可保持不变。
附件3
农(自)用船舶操作员培训考核记录表
| 姓名 |
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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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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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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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船主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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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健康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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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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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船主 |
船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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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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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培训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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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镇人民政府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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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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