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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
渝(市)环准〔2025〕67 号
重庆足航钒钛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炼钢工序设备综合更新改造项目(项目编码:
2305-50*开通会员可解锁*-39782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表及相
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
规的有关规定,我局原则同意中冶赛迪重庆环境咨询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开通会员可解锁*1939X9)编制的项目环境影响
报告书结论及其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
一、项目主要建设内容:重庆足航钒钛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足航钢铁),位于大足高新区邮亭组团,生产能力为年产
101 万吨钢。足航钢铁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现有的 2 座 70 吨
电弧炉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 年本)》中的限制类;
现有装置无法满足《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
(环大气〔2019〕35 号)要求;现有废钢车间的废油桶、含油
铁屑暂存区未按照危险废物的类别分区贮存,且暂存区及预处理
区废气未收集处理;厂区未设置事故池、初期雨水收集系统、初
期雨水池及雨污切换阀;现有危险废物贮存库贮存能力不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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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航钢铁为解决现有问题,拟实施炼钢工序设备综合更新改
造项目。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在炼钢主厂房新建 1 套废钢预处理
设施,主要有人工初选、切割、打包压块等工段,设计处理规模
约 16.5 万吨/年;拆除现有炼钢工序 2 台 70 吨电弧炉,在炼钢主
厂房内建设 1 台 130 吨电弧炉;停用现有 LF 精炼工序 2 台 70
吨 LF 精炼炉、1 台 70 吨 VD 精炼炉,在炼钢主厂房内建设 1 台
160 吨电极固定双车工位 LF 精炼炉,年产合格钢水 101 万吨;
停用现有连铸工序 1 台六机六流连铸机,在炼钢主厂房内建设 1
台八机八流连铸机,年产合格钢坯 98 万吨;将现有废油桶、含
油铁屑暂存及预处理区改造为封闭区域,增设 1 台压块机,主要
有打包压块工段;在炉渣间建设炉渣处理设施,其中电炉渣采用
“辊压+热焖”钢渣处理工艺,设置 1 套钢渣辊压热焖装置、1
套渣罐倾翻装置;铸余渣采用“热泼”处理工艺,设置 1 个热泼
渣场;建设 1 套电炉烟气余热发电系统,包括 1 台 50 吨/小时余
热锅炉、1 台 7.2 兆瓦汽轮机、1 台 7.5 兆瓦发电机,设计发电量
22 千瓦时/吨钢;新建连铸结晶器、电炉/LF 炉、发电机组、钢
渣处理设备等间接冷却循环水系统,连铸直接冷却循环水系统,
钢渣处理喷淋水循环系统,钢渣除尘水循环系统,空压站,脱盐
水制备系统等公用工程;在炼钢主厂房内建设废钢堆放区、地下
料仓、碳粉耐材堆放区;在炼钢主厂房旁新建 1 座 400 立方米生
化池;将现有蓄水池北侧部分改造为 1 座有效容积 3000 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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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池(兼初期雨水池)并设置雨污切换阀;配套建设电炉炉内
烟气处理系统、电炉二次三次除尘系统、精炼连铸除尘系统、钢
渣处理除尘系统、含油废物预处理废气处理系统。
拟建项目实施前后,均以废钢、废油桶、含油铁屑为原料,
不新增产能,年产 101 万吨合格钢水、98 万吨合格钢坯,其中 62
万吨合格钢坯进入足航钢铁现有轧钢工序生产钢材产品;其余钢
坯作为产品外售至重庆壬顺金属加工有限公司(位于足航钢铁内)
进行钢材产品生产。现有项目废钢全部外购重庆佳航废旧金属回
收有限公司预处理后废钢,项目实施后 16.5 万吨废钢由足航钢
铁预处理,其余从重庆佳航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外购,废钢入
厂需满足《废钢铁》(GB/T4223-2017)和《炼钢工程设计规范》
( GB50439-2015)。 项 目 使 用 0.52 万 吨 /年 废 油 桶 ( HW08
900-249-08)、4.68 万吨/年含油铁屑(HW08 900-200-08、HW09
900-006-09)主要来自通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等行业,并
经除油处理达到静置无滴漏条件,满足入厂含油/液率低于 1%等
入厂准入要求。按照相关要求定期对相关原料及产品进行采样监
测。项目总投资 43000 万元,其中环保投资 2245 万元。
拟建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 年本)》中的
鼓励类项目,已取得《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节能审查
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备案等手续。拟建项目符合重庆市及大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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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
和《钢铁/焦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要求。
二、项目建设与运营管理中,必须认真落实项目环境影响报
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实施清洁生产,减少污染物产
生和排放,重点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
拟建项目废气主要包括一次烟气(电炉炉内产生的高温烟
气)、二次烟气(电炉密闭罩收集的装料、出钢、出渣等过程以
及电炉电极孔缝隙、加料口等处冒出的烟气)和三次烟气(车间
屋顶罩捕集的未被一次烟气捕集系统和二次烟气捕集系统收集
的逸散烟气)、LF 精炼炉废气、连铸大包开浇废气、钢包倾翻废
气、钢包热修废气、中间包倾翻废气、中间包烘烤废气、拆包废
气、钢渣处理废气和废油桶、含油铁屑暂存及预处理区有机废气。
一次烟气预热拟入炉的原料废钢后经“燃烧沉降室+急冷余热锅
炉+活性炭喷粉+袋式除尘器”废气处理设施处理,颗粒物满足《关
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 号)
,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50/659-2016),非甲烷总烃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50/418-2016),二噁英类满足《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
准》(GB28664-2012)表 2 标准限值要求后经 1 根 45 米高 DA009
排气筒排放。排气筒设置在线监测,在线监测指标为烟气中颗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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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二次烟气和三次烟气经“袋式除尘器”废气处理设施处理,
颗粒物满足《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
〔2019〕35 号),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
物排放标准》(DB50/659-2016),二噁英类满足《炼钢工业大气
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2012)表 2 标准限值要求后经 1 根
45 米高 DA010 排气筒排放。排气筒设置在线监测,在线监测指
标为烟气中颗粒物。
LF 精炼炉废气、连铸大包开浇废气、钢包倾翻废气、钢包
热修废气、中间包倾翻废气、中间包烘烤废气、拆包废气经“袋
式除尘器”废气处理设施处理,颗粒物满足《炼钢工业大气污染
物排放标准》(GB28664-2012)表 2 标准限值,二氧化硫满足《工
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659-2016)表 1 标准限值,
氮氧化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50/418-2016)
表 1 标准限值后经 1 根 45 米高 DA011 排气筒排放。钢渣处理废
气经“高效喷淋洗涤+除雾塔”废气处理设施处理,颗粒物满足《炼
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2012)表 2 标准限值后
经 1 根 45 米高 DA012 排气筒排放。废油桶、含油铁屑暂存区废
气以及预处理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经“过滤网+过滤棉+二级活性
炭”废气处理设施处理,非甲烷总烃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
标准》(DB50/418-2016),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554-93)后经 1 根 15 米高 DA013 排气筒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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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车间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应满足《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
排放标准》(GB28664-2012),非甲烷总烃应满足《挥发性有机
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厂界颗粒物、二氧
化硫、氮氧化物和非甲烷总烃等应满足重庆市《大气污染物综合
排放标准》(DB50/418-2016)限值要求,臭气浓度应满足《恶臭
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限值要求。
拟建项目炼钢主厂房和废油桶、含油铁屑暂存及预处理区边
界外设置 300 米环境防护距离,环境防护距离内无现有和规划的
居民、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今后也不应规划建设这些环
境敏感目标。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拟建项目实施后,新增的废水主要包括连铸结晶器、电炉/LF
炉、发电机组的间接循环冷却水系统排污水,连铸直接冷却水循
环系统排污水,钢渣设备间接冷却水循环系统排污水,钢渣处理
喷淋废水,钢渣除尘系统废水,脱盐水制备浓水,余热锅炉排污
水等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连铸结晶器、电炉/LF 炉、发电机组
的间接循环冷却水系统排污水、余热锅炉排污水、脱盐水制备浓
水、回用至连铸直接冷却循环水系统。钢渣设备间接冷却水循环
系统排污水回用至钢渣处理喷淋水循环系统、钢渣除尘水循环系
统。钢渣处理喷淋水循环系统、钢渣除尘水循环系统排污水经“沉
淀”后循环使用,不外排。连铸直接冷却水经“旋流沉淀+稀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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磁盘净化+双旋流过滤”处理后大部分回用,少部分(62.4 立方
米/天)与经生化池处理后的生活污水(29 立方米/天)满足《钢
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2012)中表 2 标准限值,
通过园区污水管网进入双桥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深度处
理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
A 标,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满足《梁滩河流域城镇污水处理
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963-2020),五日生化需氧量
≤6 毫克/升后经高洞子水库下的泄洪槽流入新胜溪后再汇入苦
水河。
(三)严格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
拟建项目生产废水、循环水和回用水输送管道采取地上“可
视化”设计,循环水池、危废料池等采取地上设置。按照《环境
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610-2016)、《危险废物贮
存污染控制标准》(GB/T18597-2023)等要求采取防腐防渗措施。
危废料池,废油桶、含油铁屑暂存及预处理区,危险废物贮存库、
电炉渣暂存区、事故池(兼初期雨水池)等重点污染防治区的防
渗层的防渗性能不低于 6 米厚渗透系数为 1.0×10-7 厘米/秒的粘
土层的防渗性能;炼钢主厂房、循环水处理站等一般污染防治区
防渗层的防渗性能不低于 1.5 米厚渗透系数为 1.0×10-7 厘米/秒
的粘土层的防渗性能。依托厂区内及园区现有地下水监测井开展
跟踪监测,建立地下水和土壤环境监测管理体系,发现问题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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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措施。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通过合理布局,尽量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减振、隔声、
消声等降噪措施后,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
标准》(GB12348-2008)3 类标准。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
拟建项目实施后,危险废物主要有电炉灰、废活性炭、废矿
物油,产生量合计约 8298.6 吨/年,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单
位处置。电炉渣产生量约 121200 吨/年,无法确定其对生态环境
和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的毒性、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或感
染性等危险特性,应按照《关于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
(环办固体函〔2021〕419 号)要求展开危险废物鉴别工作,鉴
别前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若鉴别为一般工业固废,外售综合利
用。一般工业固废主要为 LF 精炼渣含铁高部分、切头切尾、不
合格钢材、废离子交换树脂、废耐火材料、废 RO 膜、废石墨电
极、氧化铁皮、非金属杂质和 LF 精炼渣处置后的尾渣等,产生
量合计约 51643.14 吨/年。其中 LF 精炼渣含铁高部分、切头切
尾、不合格钢材返回电弧炉利用;废离子交换树脂、废耐火材料、
废 RO 膜和废石墨电极由厂家回收;氧化铁皮、非金属杂质和 LF
精炼渣处置后的尾渣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分类收
集后交环卫部门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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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 1 间 200 平方米危险废物贮存库,并依托厂区现有 2 间
面积分别为 50 平方米和 25 平方米的危险废物贮存库和 2 间面积
均为 100 平方米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库,能够满足项目实施后危险
废物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需要。项目接收的废油桶、含油铁
屑需除油处理达到静置无滴漏条件,满足入厂含油/液率低于 1%
等入厂准入要求。危险废物厂内暂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
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转移应符合《危险废物转移
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令第 23 号)要求,
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时,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
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
防治要求。
(六)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拟建工程设计、施工和运行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安全规范和
要求,设置有毒、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废油桶、含油铁屑暂存及
预处理区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库设置收集沟收集池;将现有蓄水池
北侧部分改造为 1 座有效容积 3000 立方米事故池并设置雨污切
换阀,与园区事故池连通;对企业废水总排口、雨水排放口、回
用水池的总铬、总铅、总砷、总汞、总镉、铊等重点重金属等进
行定期监测;全厂进一步完善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加强设施监管,
做好与园区的应急联动,确保事故状态下废水不直接排入外环境;
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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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加强温室气体排放管理
拟建项目实施后,全厂温室气体排放总量为 300836.4 吨二
氧化碳/年,较现有年排放量减少 39410.5 吨二氧化碳/年。项目
单位工业增加值温室气体排放量为 4.01 吨二氧化碳/万元,单位
工业增加值温室气体排放量低于《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技术指南-温室气体排放评价(修订)》附录 H 钢铁行业温室气体
排放绩效参考值 6.06 吨二氧化碳/万元。项目应加强温室气体排
放管理,通过设备、技术、工艺改造等节能措施,进一步减少温
室气体排放。
(八)严格执行排污总量控制
拟建项目实施后,全厂生产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排
放量分别为 1.08、0.054 吨/年,较现有工程分别减少 0.02、0.001
吨/年。全厂废气污染物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非甲烷
总烃排放量分别为 101.1、83.4、80.2、31.0 吨/年,较现有工程
分别减少约 1.4、207.12、117.41、7.5 吨/年。指标应按照相关要
求获取。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
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
环保投资应纳入工程投资概算并予以落实。项目投入运行前,应
依据有关规定向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排污许可,不得无
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项目竣工后,你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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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
开验收报告,公示期满 5 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登录全国建设
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验收等相关信息。
四、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
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依法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
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 5 年该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评文件应
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本批准书内容依据你公司报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推荐方案预测的环境状态和相应条件,统一的准入要求及政
策作出。若项目实施或运行后,国家和本市提出新的环境管制要
求,或发布更加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你公司有义务按照国家
及本市的新要求,采取有效的改进措施确保项目满足新的环境保
护管理要求。
六、项目按规定接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大
足区生态环境局和双桥经开区生态环境局的环保日常监管,你公
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 20 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送双桥经开区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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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市生态环境
程评估中心,大足区生态环境局,双桥经开区生态环境局,中冶赛
迪重庆环境咨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