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陵山区域医疗中心(发热门诊及配套)项目(核医学科)
发布时间:
2025-02-13
发布于
湖南常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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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辐)环准〔2025〕9号

重庆市黔江中心医院:

你单位报送的武陵山区域医疗中心(发热门诊及配套)项目(核医学科)(项目代码:2202-50*开通会员可解锁*-836445)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审批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局原则同意重庆宏伟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开通会员可解锁*004062)编制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结论及其提出的辐射安全防护、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措施,从辐射防护与环境保护角度,该项目建设可行。

二、该项目选址于黔江区正阳街道桐坪社区正舟路南段360号重庆市黔江中心医院,拟在院内发热门诊楼1F和夹层新建核医学科。其中1F为治疗住院区,拟外购含131I、177Lu、89Sr共3种放射性核素的药物开展临床核医学诊疗工作,设置核素治疗住院病房5间,该区域放射性核素年最大用量为2.99×1012Bq,日等效最大操作量约为2.77×109Bq,属于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夹层为门诊诊断治疗区,拟配置PET/CT、

SPECT/CT(均为Ⅲ类射线装置)各1台,并外购含18F、9mTc、8Ga共3种放射性核素的药物开展临床核医学诊断工作,PET/CT拟使用5枚单枚活度不超过5.0×108Bq的68Ge校准源(Ⅴ类放射源);拟购125I粒籽开展肿瘤治疗工作;拟使用32P核素、1枚密封源90Sr-90Y(Ⅴ类放射源)开展敷贴治疗工作,该区域放射性核素年最大用量为1.22×1013Bq,日等效最大操作量约为1.30×108Bq,属于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该项目总建筑面积约1470m2。总投资约3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380万元。

三、你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有效控制项目对环境的电离辐射影响,确保满足以下要求:

(一)附加给放射工作人员、公众的年有效剂量分别控制在5mSv、0.1mSv内。

(二)核医学科控制区边界人员可达处,控制区内工作人员经常停留(居留因子≥1/2)的场所、PET/CT机房、SPECT/CT机房外表面30cm处的周围剂量当量率均应小于2.5μSv/h;控制区内工作人员较少停留或无需到达的场所(居留因子<1/2)周围剂量当量率应小于10μSv/h。距离手套箱、自动分装仪屏蔽体外表面5cm处周围剂量当量率控制目标值应不大于25μSv/h;手套箱、注射窗、自动分装仪、放废桶、衰变池表面30cm处、曝露于地面致使人员可以接近的管道外表面30cm处的周围剂量当量率均应小于2.5μSv/h;敷贴储源箱表面5cm和100cm处因泄漏辐射所致的周围剂量当量率—2—

分别应不大于10μSv/h和1μSv/h。

(三)核医学科控制区工作台、设备、墙壁、地面β表面污染水平不大于40Bq/cm2;监督区工作台、设备、墙壁、地面β表面污染水平不大于4Bq/cm2;工作服、手套、工作鞋β表面污染水平不大于4Bq/cm2;手、皮肤、内衣、工作袜β表面污染水平不大于0.4Bq/cm2。

四、在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认真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各项辐射防护安全、放射性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以确保辐射环境安全。

(一)严格按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分区原则,对核医学工作场所进行合理优化布局;机房的辐射防护屏蔽应满足辐射防护安全要求,并符合最优化原则;合理设置通风装置,保证机房内良好的空气,且所有进出风口、穿墙管道等处均应采取相应的防射线泄漏措施。

(二)按有关规定对放射工作进行管理与控制,设置明显的电离辐射标志、中文警示说明和工作信号指示器,落实防止误操作、避免工作人员和公众受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设施设备运行故障,强化风险防范管理。

(三)健全辐射安全责任制,落实辐射相关人员岗位职责,强化放射性药物的安全监管,完善辐射安全操作规程、设备维护保养制度和放射性药物使用台账管理制度等辐射安全防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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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及辐射事故应急方案,使其具备针对性、可操作性。

(四)严格按照规定处理项目建设、运营中产生的废水和固体废物。按规定要求设置放射性废水收集管道和衰变池,并采取防渗漏处理;放射性废水需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能进入污水处理站,非放射性废水达标排放;按照有关标准要求设置通风装置;固体废物按国家有关规定分类收集、处理,控制和减少放射性废物的产生量,医疗废物应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五、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投入运行前,应依据有关规定向我局重新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不得无证运行或不按证运行。项目竣工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自主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公示期满5个工作日内,应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验收等相关信息。

六、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依法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该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本批准书内容依据你单位报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推荐方案预测的环境状态和相应条件作出,若项目实施或运行后,国家和本市提出新的环境质量要求,或发布更加严格的污—4—

染物排放标准,或项目运行出现明显影响区域环境质量的状况,你单位有义务按照国家及本市的新要求或发生明显影响环境质量的新情况,采取有效的改进措施确保项目满足新的环境保护管理要求。

八、建设项目按规定接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和黔江区生态环境局的环保日常监管。按照属地负责的原则,黔江区生态环境局作为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的主要责任部门。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开通会员可解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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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市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

市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黔江区生态环境局,重庆宏伟环保工程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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