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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审批。为保证审查审批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开通会员可解锁*至*开通会员可解锁*。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审批决定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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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建设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混凝土减水剂技术改造项目 |
宁夏银川市贺兰县贺兰工业园区 |
宁夏海森建材有限公司 |
宁夏汇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项目位于宁夏贺兰工业园区,项目地理位置坐标:E106°17′35.151″,N38°43′53.177″。本项目在原厂区内改造,改造后,原有的萘系减水剂不再生产,通过购买高性能减水剂母液、母料生产高性能减水剂。所有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公用工程、储运工程均已建设完成,部分环保工程需要根据本次环评整改。项目总投资5万元。 |
1.项目在施工期和运营期要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加强日常环境管理,防治“三废”及噪声对周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2.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气主要为液体减水剂复配过程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及固体减水剂生产过程、包装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 本项目1#、2#搅拌机进料及搅拌粉尘G2-2经负压收集后与水泥筒仓粉尘G2-1一同经仓顶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粉煤灰筒仓粉尘G2-3经仓顶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3#、4#搅拌机进料及搅拌粉尘G2-4,包装粉尘G2-5总产生量为0.2255t/a,经集气罩收集,由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m排气筒(DA001)排放。项目废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 本项目液体高性能减水剂母液储存及上料过程均密闭,高性能减水剂生产、出料过程均在密闭的环境中完成,逸散的少量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根据《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中VOCs排放控制要求“对于重点地区,收集的废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2kg/h时,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本项目挥发性有机废气排放速率为0.25kg/h,小于2kg/h时,因此液体高性能减水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可行。无组织粉尘的产生量为8.55×10-3t/a,产生速率为3.6×10-3kg/h,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限值。 3.本项目运营期废水主要为设备及地面冲洗废水,产生量为0.072m3/d(21.9m3/a),经管道收集至收集池(2m2)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 4.项目运营期噪声主要为水泵、复配罐、反应釜、搅拌机、空压机及风机产生的噪声。项目在正常运行情况下,厂界噪声能够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限值。 5.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废包装袋及收尘灰。废包装袋产生量为1.8t/a,由供货商回收综合利用。企业收尘灰的产生量为0.22t/a,集中收集后回用于固体减水剂生产。 |
贺兰县审批服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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