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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安陆市烟草制品市场流通秩序,优化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更好地满足社会需求、消费需求,强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安陆市烟草专卖局对2023版《安陆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进行了重新修订,起草了《安陆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
现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对征集到的意见建议,我局将认真分析研究,作为完善2025版《安陆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重要参考。
公、法人和其他组织请于*开通会员可解锁*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将意见建议反馈至安陆市烟草专卖局。
(一)联系电话: *开通会员可解锁*
(二)发送邮箱 :1873615094@qq.com
(三)来信地址:安陆市解放大道东路21号(安陆市烟草专卖局),联系人:秦国林
附件:
2025版《安陆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
安陆市烟草专卖局
*开通会员可解锁*
安陆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合理配置烟草市场资源,规范烟草市场秩序,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结合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消费能力、经济发展水平等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安陆市境内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申办、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专卖许可证,特指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本规划所称的烟草制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和复烤烟叶。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本市烟草零售业态分为便利店、烟草专业店、超市、商场、娱乐服务类、和其他六类。业态认定标准参照《烟草零售客户业态、商圈、终端、市场类型划分标准》规定。
第五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是指安陆市烟草专卖局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以及充分考虑未成年人保护进行统筹规划,合理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第六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的原则:
(一)依法行政,依法办理原则;
(二)公平、公正、公开、便民,受理在先的原则;
(三)分类实施、服务社会原则;
(四)因地制宜、总体可控原则;
(五)“一址一证”、合理配置、便于消费的原则;
(六)充分保护未成年人原则;
(七)适当照顾社会弱势群体原则;
(八)信赖保护原则。
第七条 本规划实施前,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本规划调整的影响。
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不受本规划其他规定调整的影响。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受法律保护。
安陆市烟草专卖局颁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废止,或者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安陆市烟草专卖局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九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规则。
(1)当辖区区域单元核定的零售点数量未满时,对符合规划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根据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审核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2)当辖区区域单元核定的零售点数量已满时,对不符合规划数量要求但符合规划间距要求的,在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后,在申请人自愿的基础上,按初始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排队轮候,实行“排队轮候、退一进一”管理模式,排队轮候先后顺序情况可实时查询;
当辖区烟草制品零售点有退出情形时,发证机关根据排队轮候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复核,对符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条件的,在发布听证公告5日或举行听证后,通知申请人重新提出申请,予以受理并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第二章 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
第十条 为合理满足消费需求,防止无序过度竞争、落实控烟履约要求,确保计划与市场相协调,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以街道、乡镇作为最小市场单元,并根据辖区区域分类、交通情况、城市建设规划情况、经济发展水平、历史数据等市场因素,综合运用零售点规划数及零售点间距合理规划烟草制品零售点,对单元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进行动态调整。零售点规划数已经达到上限或零售点规划数虽未达到上限,但零售点之间的间距限制不符合要求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一般区域单元(包括一类区域单元和二类区域单元)。根据行政区划、中心城区、集镇、行政村等划分标准,按照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等最小市场单元进行设置。
(1)一类区域单元零售点间距不低于80米;二类区域单元(除一类区域单元以外的其它街道)零售点间距不低于100米;
(2)行政村常住达到500人以上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常住每增长500人可增加一个零售点,每个零售点之间的间距不低于150米;
(3)居民小区内设置零售点,150套以上可设置1个;每超过150套可增设1个;邻近零售点最短可通行间距不低于100米。经营场所对外经营的,按该区域距离限制标准设置零售点;具备可内外同时经营条件的,则需同时达到内部总量限制和内外围区域距离限制条件。
(4)国道、省道、县道沿线零售点间距不低于150米,国道、省道、县道穿越一类区域单元的,按照所在区域单元间隔距离设置零售点。
(二)特殊区域单元内零售点的设置标准。
对特殊区域单元按照1个零售点服务一定数量商户(或摊位、面积)的标准进行测算,并设置合理容量上限:
(1)当地政府规划设立的旅游景区内部商业街、各类综合性(批发)市场、文化旅游商圈、专业市场、贸易市场等按总量控制(卷烟零售点数量不得超过总经营主体的5%)和距离控制(卷烟零售点间距不得低于50米),上述经营主体按已办理营业执照数量测算;
(2)物流园、工业园区域在实行距离控制的基础上按总量控制(卷烟零售点数量不得超过总经营主体的2%)和距离控制(卷烟零售点间距不得低于50米)。
(三)在不增加辖区许可证数量的情况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予许可证地址变更或新办:
(1)因道路、大门改建等原因造成经营地址位于中小学校、幼儿园、儿童福利院、青少年宫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场所内及其出(入)口50米范围内的持证零售户,自收到发证机关送达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责令地址变更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主动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提出变更地址申请(仅适用一次)的;
(2)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的经营地址经营,持证零售户自收到发证机关送达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责令地址变更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提出变更地址申请的(仅适用一次)。
本条第(1)、(2)项调整只能在所属社区(申请变更经营地址与原址行政区划相同)级行政区划内同一类区域单元内进行调整,可按本辖区一般区域单元零售点间距标准的60%执行;依照本条第(1)、(2)项设置的零售点,作为新申请的参照点,但对已进行“排队轮候、退一进一”的申请人,其排队轮候时的间距和数量不受影响。依照本条第(1)、(2)项调整设置的零售点,其调整前后的区域单元内的合理容量基数,随其调整进行相应增减。
(3)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持证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自持证人死亡之日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或自审批机关书面通知登记联络员或其他家庭成员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符合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主体资格条件的家庭成员可以向审批机关申请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符合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主体资格条件的家庭成员有多人申请将持证人变更为本人的,审批机关应按照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审查申请材料,并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处理。
(4)因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或者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企业类型发生改变但经营主体未变化的,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领或者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四)在增加辖区许可证数量的情况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总量、距离方面不受合理布局规划的限制,且不作为周围申请办证的零售点距离参照:
(1)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大型超市、购物中心,其内部视为一个整体,仅限办理一个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2)客房在100间以上的宾馆酒店、高速公路服务区(休息区)等设置有便利店、超市,满足特定消费群体的场所,可设置一个零售点;
(3)政府招商引资的重大在建工程项目且进驻参建人员超过300人的在建工地,可根据工期及周边零售点实际情况,最多设置1个零售点;
(4)申请经营范围仅为“雪茄烟本店零售”的雪茄烟专营零售店,按县市区辖区持证零售户千分之五的标准以内设置零售点。
第三章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准入条件与不予许可情形
第十一条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本规划关于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情形。
(一)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局相关要求,《关于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情形的说明》,在全市范围内适用。(见附件1)
1.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
(1)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2)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3)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6)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3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8)申请人没有固定经营场所的
(9)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10)不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
2.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1)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2)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3)位于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50米
(4)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5)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的
(6)党政机关内部、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等政府、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的区域
(7)零售点数量已达到所在区域单元合理布局规划上限或者不符合本规划零售点间距要求的;
(8)流动摊点、简易搭盖、临时建筑、违章建筑、占用公共消防通道等经营场所,建筑工地申办短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除外;
(9)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仍在有效期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结合当前安陆辖区市场实际,对下列经营场所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1)母婴用品店、学生用品、文化体育专卖店、文具店、玩具店等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烟草制品的经营场所。
(2)主营业务为通信器材、电子商品、美容美发美甲、足疗保健按摩、化妆洗涤、药妆医械、建材装饰、五金建材、家电家具、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通信器材、摄影摄像、咨询服务、寄递配送、服装制售、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租赁、图文印刷、机耕农具、生产仓储、停车修车、汽车美容、农畜养殖、床上用品、彩票站、剧院、图书馆、展览馆、宠物店、渔具店、旅行社、蛋糕店、棋牌室、餐饮娱乐住宿等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
第四章 特殊情形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可视实际给予适当放宽: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持有残疾证),退役军人(持有《退出现役证书》等法定退役证件,以《退出现役证书》颁发日期为准,两年内有效),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可按本辖区零售点间距标准的60%执行。
(2)烈士家属(持烈士证的父母、配偶、子女,凭烈士证和相关证明材料),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可按本辖区零售点间距标准的50%执行。
以上特殊群体必须由自然人本人提出办证申请,仅适用于持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的自然人,且在发证机关所在地只能适用一次办证放宽政策,后期监管中不适宜烟草许可证变更事项办理。
第十四条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查询属实,间距按正常标准的70%计算。属于本规划第十二条规定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低保户;
(二)国家及当地政府明文规定给予政策扶持的;
(三)其他符合放宽办理要求的情形。
第五章 相关解释
第十五条 零售点经营场所核查及间距测量标准。(见附件2)
第十六条 本规划中的城区一类区域单元是指碧涢路西至府河大桥(一桥)、东至金秋大道(楚跃十字路口)区域;太白大道南至新一中大门、北至大转盘区域;解放大道西至解放山大坝桥、东至金秋大道区域(林语花都幼儿园十字路口);德安路北至护国红绿灯十字路口、南至汉丹南路交汇点区域;汉丹路北至大转盘、南至老铝厂铁路桥区域。
第十七条 本规划中的乡(镇)办事处一类区域单元是指:
1.南城办事处太白大道老全友家私家具城至南城四里菜场止;
2.孛畈镇德政街南起孛畈镇人民政府起至北朱河桥头止;
3.烟店镇新大街南起烟店镇人民政府起北烟店镇小学止;
4.雷公镇安京街东起金豪酒店西至雷公派出所止;
5.王义贞镇王义贞小学义贞南路起至义贞北路止;
6.洑水镇街道东起210省道西至洑水转盘(老316国道)止;
7.赵棚镇振兴街赵棚汽车客运(点)站起至赵棚镇人民政府丁字路口止;
8.李店镇紫阳街李店镇人民政府起至李店供销社止;
9.巡店镇金墩街巡店内河桥起至烟应线红绿灯止;
10.棠棣镇兴业街棠棣镇卫生院至棠棣镇人民政府止;城西新区高铁站路段(蒿桥山红绿灯至古渡路大桥头止);
11.接官乡官亭街接官烟草市场部起至接官乡原老政府办公地止;
12.陈店乡安花大道陈店汽车客运停靠(点)站起至孝昌界牌交接处止;
13.辛榨乡中兴街辛榨初级中学校起至应城方向十字路口(红绿灯)止;
14.木梓乡学府街木梓乡人民政府至老供销社止;
15.开发区碧山路(凯旋城红绿灯)至发展二路(太白湖公园)区域。
第十八条 本规划中所称特殊区域单元。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综合集贸(批发、农贸)市场、商业综合体、机场航站楼、火车站、长途汽车站、高速公路服务区、封闭式管理的旅游景区、施工工地、工业园区、度假休闲娱乐服务场所等相对独立、定位较为明确、功能性较为突出的区域。
第十九条 本规划中“排队轮候、退一进一”的法律定义为:行政许可“不予许可”结束后的后续规范化管理服务措施,不是原行政许可的延续,在申请人自愿的基础上,发证机关根据合理布局规划予以登记建档、排队轮候。
“排队轮候、退一进一”资格取消规则:排队轮候的申请人在排队轮候期间因无证经营被相关执法部门查处的,或者被相关部门列为失信人员或黑名单人员的,取消其“排队轮候、退一进一”资格。
第二十条 本规定城区范围参照政府相关部门实时发布的区域规划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中乡镇(村)人口、居民住宅小区的户数参照相关政府部门、社区居委会部门等单位提供的相关数据进行计算。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划中的“中小学、幼儿园”,是指在教育部门登记备案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初等、幼儿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高中、职业中学、初中、小学、幼儿园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初等、幼儿教育的各类学校,如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特殊教育、专门学校等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划中所称“以上”“以下”“以内”“不低于”“不超过”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划公布实施后,如上位法有调整的,按上位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划由安陆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划自正式发布之日起施行,安陆市烟草专卖局*开通会员可解锁*发布的关于《安陆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安烟〔2023〕6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关于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情形的说明
序号 |
类别 |
内容 |
管理措施 |
法律法规或政策依据 |
备 注 |
1 |
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 |
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民法典》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
《民法典》第十七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
2 |
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 |
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三)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
3 |
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四)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
|
4 |
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五)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
|
5 |
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
|
6 |
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有外资成分并且烟草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企业许可证管理事项的批复》(国烟专﹝2009﹞112号)第一条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批发或者零售业务,不得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有外资成分并且烟草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企业许可证管理事项的批复》第一条 对有外资成分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的宾馆、酒店等企业,按照《烟草零售业态分类标准》(国烟法﹝2005﹞845号)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不属于“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
|
7 |
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 |
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3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七项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烟法〔2020〕205号)第十九条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七)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3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七项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
8 |
申请人没有固定经营场所的 |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
|
9 |
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
|
10 |
不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 |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第十五条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十五条 制订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时,应当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在举行听证后确定零售点的合理布局。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经营资金要求和经营场所条件,由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制定,并报上一级烟草专卖局备案。 |
|
11 |
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
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烟草专卖许可证。 |
12 |
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
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
13 |
位于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50米 |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湖北省学校周边安全区域管理办法》第六条 |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二)中、小学校周围。 《湖北省学校周边安全区域管理办法》第六条 中小学校园周边50米范围内,禁止售卖烟(含电子烟,下同)、酒,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已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待其许可期满后不予延续。 |
|
14 |
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烟法〔2020〕205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 |
|
15 |
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的 |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 除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依法销售烟草专卖品外,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 |
|
16 |
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
党政机关内部、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等政府、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的区域 |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厅字〔2013〕19号)第四条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 要把各级党政机关建成无烟机关。机关内部禁止销售或提供烟草制品,禁止烟草广告,公共办公场所禁止吸烟,传达室、会议室、楼道、食堂、洗手间等场所要张贴醒目的禁烟标识。各级党政机关要动员本单位职工控烟,鼓励吸烟职工戒烟。卫生、宣传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广泛动员各方力量,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禁烟控烟宣传教育活动,在全社会形成禁烟控烟的良好氛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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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点数量已达到所在区域单元合理布局规划上限或者不符合本规划零售点间距要求的; |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三条第(三)项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制订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时,应当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在举行听证后确定零售点的合理布局。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经营资金要求和经营场所条件,由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制定,并报上一级烟草专卖局备案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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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摊点、简易搭盖、临时建筑、违章建筑、占用公共消防通道等经营场所,建筑工地申办短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除外 |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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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仍在有效期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七项 《国家烟草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烟法〔2020〕205号)第四十条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七)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 一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再审批发放其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附件2
安陆市烟草制品零售点
经营场所核查及间距测量标准
为统一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场所实地核查标准、规范零售点间距现场测量标准,确保烟草制品零售点现场勘验公开、公平、公正,依据《安陆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制定本标准。
第一条 本标准适用于安陆市烟草专卖局对烟草制品零售点的经营场所实地核查、间距现场测量工作。
第二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的经营场所核查主要是指“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核查标准。
(一)“与住所相独立”的核查标准:该经营场所未与住所混合在一起,可以在物理上进行区分,但排除住所与经营场所混用或住所与经营场所相连接的情况。
(二)“固定”的核查标准:该经营场所有固定的地址,使用砖、木、钢等结构材料筑成的,具有长期性、固定性设计功能。以下情形视为“不具备固定经营场所”:
1.申请人占用楼梯、走道等公共区域经营的;
2.使用简易活动房、电话亭、治安亭、爱心亭、流动摊点(车、棚)等流动场所经营的(持有市政或其他政府部门出具的合法手续的除外);
3.在已明确纳入拆迁范围待拆除的场所经营的;
4.其他经营场所不固定的情形。
(三)“经营场所”的核查标准:是指有房屋权属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材料证明已合法取得使用权的场所,且该场所已经建成,并具备正常使用条件。
针对“前店后院”“下店上家”等经营区域覆盖整个经营地址的情形,传统的经营场所划分方法无法明显区别经营场所与其他区域的界限,应视同该经营地址整体为经营场所。在实地核查中,专卖人员应在核查图表中完整体现经营地址区域布局,并标注全部经营地址区域为经营场所,由申请人签字确认,明确均为专卖执法可检查区域。
在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实地核查中,应当请申请人出示相关权属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协议,现场核实(拍照、摄像)房屋权属及租赁期限等内容,并存档。
第三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现场测量主要是指间距距离的测量认定。
中小学校、儿童福利院、少年宫门口周边50米距离,其起点与终点分别为申请新办证经营场所出(入)口中心与上述场所最近的出入口门边(非中心且靠近申请点一侧)。申请人申请办理许可证的经营场所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出(入)口的,各出(入)口应当同时达到规定的距离标准。
零售点间距是指从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进出口中央与最近零售点的经营场所营业大门中心之间,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可正常安全通行的无障碍最短距离。
第四条 距离测量时,不得穿越不适合行人通行或穿越的固定隔离物。固定隔离物是指原设计用途中就已存在的隔离物,如道路上的固定花圃(盆)、立柱、台阶或其它固定隔离物,政府部门设置的隔离护栏、护墙、花坛等行人不得或无法逾越的市政设施。其他个人或单位擅自设置的隔离物,如停车场线(围栏)、水泥墩柱、锁链、挡板、车辆、垃圾桶、废弃物和其它可移动物体、物品,视为无隔离物。
第五条 申请新办证经营场所位于两个及以上间距标准不同的市场单元交汇处的,按照两个及以上市场单元中最高的间距标准执行。
第六条 间距距离使用测量工具进行测量,测量结果在零售点设置合格值正负2%范围以内,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复核的,由测量单位法制监督部门参与进行二次勘验,并制作现场勘验表和全程视频音频记录。
第七条 特殊情况间距测量示意图
(一)申请点与参照点之间有固定隔离物,依法不可通行的,参照下图的测量方式。
(二)申请点与参照零售点分属前后楼栋的,如有后门依法可通行,按后门依法可通行的最短距离测量。
(三)申请点位置位于十字路口的,参照零售点位于正对面的,按依法可通行的最短距离测量。
(四)申请点位置位于十字路口且与参照零售点呈对角的,以最近一侧有门的中心依法可通行距离测量。
(五)申请点位置位于十字路口且与参照零售点之间有红绿灯,且行人必须按交通规则要求从斑马线行走的,可沿斑马线行进的最短距离测量。
(六)申请点与参照点处于S形道路或其他特殊道路的,沿正常行人线路测量。
(七)申请点位置位于中小学校、儿童福利院、少年宫、门口周边50米距离,其起点与终点分别为申请新办证经营场所出(入)口中心与上述场所最近的出入口门边(非中心且靠近申请点一侧)。
(八)上述示例未能穷尽的其他特殊道路情况的测量,按照依法可通行的最短距离测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