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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招投标实战科普 招投标实战科普
我们每天登录各个招投标平台,发现有形形色色的各种各样的项目。施工、服务、货物等等,金额也有大有小,少则几万,多则几亿甚至几十亿。面对那么多项目,有人就不禁感慨,怎么什么样的项目都拿出来招标,几万块的项目有什么好招标的?对于所有从事招投标工作以及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来说,哪些项目必须招标,法定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是怎样的,了解这些就尤其重要了。只有对这些足够了解,才能有利于自己企业的业务拓展,为企业拿下项目提供坚实保障。
既然如此,哪些项目必须招标,法定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又有哪些呢?
NO1 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需同时满足法定招标范围与规模标准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
NO2 法定招标范围(三类核心项目)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大型基础设施与公用事业项目
★能源: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基础设施
★交通:铁路、公路、管道、水运、公共航空、A1级通用机场等
★通信: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
★水利: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
★市政与生态:城市轨道交通、污水/垃圾处理、生态环保等
★公用事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社会福利、商品住宅(含经适房)等
★城建项目:城市轨道交通等。
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家融资的项目
★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且占项目投资额≥10%
★使用国企/事业单位资金且该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包括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
★国家融资:包括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国家对外借款或担保所筹资金、国家政策性贷款、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项目
★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项目
NO3 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
属于上述范围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各项条件中的两个条件才必须招标:
一、合同估算价达到以下标准之一: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特殊情形: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上述标准的,必须招标。
★对于总承包项目,若施工、货物、服务等各部分估算价中有一项达到标准(如施工部分≥400万元、货物部分≥200万元、服务部分≥100万元),则整个总承包发包应当招标。
★项目总投资:单项合同低于上述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3000 万元
三、其他
★补充规则:同一项目中可合并的同类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上述标准的,必须招标。
★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可以豁免的情形。
NO4 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法定豁免情形
即使项目属于上述范围和规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以不进行招标: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不适宜招标的;
★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以下是可直接对照的常见不招标情形清单,含法规依据、适用条件与合规要点,便于快速判断项目是否可豁免招标
法定不招标情形(含法规依据与适用条件)
情形类别 |
核心条件 |
法规依据 |
合规要点 |
国家安全/秘密/抢险救灾/以工代赈 |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紧急;利用扶贫资金以工代赈且需使用农民工 |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 |
需按国家规定履行审批,不得虚构紧急性规避招标 |
不可替代专利/专有技术 |
项目核心技术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专有技术,其他投标人无法满足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1项 |
需提供专利/专有技术的不可替代性证明,避免虚假申报 |
采购人自行建设/生产/提供 |
采购人具备对应资质与能力,无需外包即可独立完成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2项 |
仅限采购人自身,不得通过关联公司 “代建”规避招标 |
特许经营投资人自建 |
已招标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可自行建设/生产/提供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3项 |
投资人(非项目法人)需具备相应资格,联合体需成员一致同意 |
原中标人追加采购 |
在建工程追加附属/配套工程,更换承包人将影响施工或功能配套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4项 |
仅限与原项目配套,不得借“追加” 拆分项目规避招标 |
国家规定其他特殊情形 |
如应急防汛抗旱、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公益性水利项目前期工作等 |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5项 |
以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的具体规定为准,需专项审批 |
补充:
★禁止规避招标:招标人以弄虚作假方式适用上述情形(如伪造专利证明、虚构紧急性),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将被依法处罚。
★审批要求:多数不招标情形需向项目主管部门或审批部门提交书面申请与证明材料,获批后方可实施,不得擅自决定。
NO5 其他注意事项
1.范围与规模需同时满足:项目仅属于招标范围但未达到规模标准,或仅达到规模标准但不在招标范围内,均不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
2.例外情形:
规模标准以下的项目(如施工单项合同<400万元),由采购人依法自主选择采购方式;
涉及政府采购的,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执行。
3.禁止规避招标:发包方不得通过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招标,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4.地方执行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具体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与国家规定相抵触,不得缩小国家规定的必须招标范围,且只能提高规模标准(即制定更严格的标准)
5.对于不属于前述法定必须招标范围的项目,建设单位有权自主决定是否采用招标方式,鼓励根据项目特点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等其他竞争性采购方式。
6.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法律规定可以邀请招标情形的除外。
总结:要判断一个项目是否必须招标,需按“范围+规模-豁免”的步骤进行:首先看是否属于三类法定范围,其次看合同估算价是否达到相应标准,最后确认是否存在法定豁免情形。在这里呢,我也建议大家在具体操作中,结合项目所在地的最新地方性法规和政策进行最终判断,必要时咨询专业法律或招标代理机构。今天的科普就到这里啦,祝大家投标大捷、百投百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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