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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JoneeySir 从不一样开始
评审一个软件项目,投标文件中未说明采用什么软件产品,应当以没有实质响应为由废标,但有专家认为投标文件的响应函表示全部响应,偏离表表示无偏离,虽然没有明确软件产品,却不应予以废标,到底哪个专家的观点正确?在政府采购或招投标实践中,这是一个非常经典且具有争议的问题:“纸面承诺”与“客观事实”不符时,该如何判定?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及相关的招投标法律框架,针对这种分歧,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维度深度解析:
支持理由: 如果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了软件的功能细节、技术指标,而投标人仅在纸面上勾选“无偏离”,却无法证明其软件产品的存在(如无著作权、无版本号、无演示截图或测试报告),这通常被视为虚假响应。
实质性要求: 软件项目不仅仅是代码的交付,更是功能的实现。如果项目名称是“XX软件采购”,而投标方完全没有对应的软件产品,其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存疑。法律依据: 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支持理由: 这类专家通常坚持形式审查原则。只要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的格式填报,承诺满足所有参数,且招标文件并未强制要求提供“软件著作权证书”作为资格条件或实质性条款,评审委员会就无权在评标阶段直接判定其废标。后置风险: 如果投标准确承诺了,但在履约阶段拿不出产品,那是合同违约问题,而非评标阶段的废标问题。
究竟哪个观点正确,取决于招标文件的编制以及软件的属性:
如果招标标的是现成的通用软件(如:正版操作系统、数据库),投标人必须证明其有权销售或拥有该产品。若无任何产品证明,支持废标的观点更占上风,因为这涉及“无标的物投标”。
如果该项目本质上是定制化开发(从零开始写代码),那么投标人此时没有现成的软件产品和著作权证书是合理的。在这种情况下,专家认为“不应废标”是正确的,因为产品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此时应考核的是投标人的技术实力、开发方案和人员配置,而非现成的证书。
结论: 如果招标文件没有明确要求必须提供“软件著作权证书”或“产品证明”作为资格条件,且该项目包含开发属性,那么倾向于不废标,但应在评审过程中对其技术方案的真实性进行严格质询。
反之,如果该招标明确是“货物类”采购,且投标人既无自主软著,也无厂家授权,仅凭一张偏离表勾选“无偏离”,这属于典型的虚假响应,应当废标。
法律实践中的避坑指南: 招标文件是最高准则: 以后此类项目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必须提供投标产品有效的软件著作权证书或相关证明,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启动澄清程序: **评审委员会若产生争议,应要求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要求其说明软件来源或展示演示环境。如果投标人无法合理解释,再依据“虚假投标”处理则更有法律保障。
更具体的评审项目例子:一个会议室项目,内容既有会议桌椅购置,也有会议软件系统采购,采用竞争性谈判,综合评分法,但投标文件中没有明确会议软件,也未提供软件著作证书或定制开发,只表示完全响应,这种情况如何处理?
在竞争性谈判和综合评分法的背景下,面对这种“大杂烩”项目(既有家具又有软件,且软件信息模糊),处理方式不能简单地一推了之,需要根据谈判文件的具体要求和《政府采购法》的实质性响应原则来判定。
这种情况下的处理逻辑应当如下:
这种情况通常分为两种处理路径:路径 A:若招标文件未强制要求提供证明(倾向于不废标)
如果谈判文件(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要求提供“软件著作权证书”、“产品型号”、“截图”或“厂家授权”作为资格条件或星号(*)废标条款,那么:
只要投标人在响应函中承诺“完全响应”,在程序上就视为实质性响应。处理逻辑: 专家不能仅凭“我没看到软著”就判定废标,因为这属于**“隐性门槛”**,在法律上站不住脚。
后果: 评审委员会应在“技术部分”或“产品先进性”评分项中,给予其极低的分数甚至零分,因为他无法证明其软件的真实性能和质量。
路径 B:若招标文件要求了“明确品牌/型号”或“软著”(应废标)
如果文件中要求“提供投标软件的名称、版本及相关证明材料”,而投标人只字未提,仅勾选“无偏离”:
处理逻辑: 这属于响应不完整或未对招标文件要求作出明确响应。根据《政府采购法》,无法判定其投标对象的唯一性和合法性,应视为非实质性响应,予以废标。
项目是竞争性谈判,它比公开招标更有灵活性。评审小组可以采取以下行动:
启动澄清与说明: 在谈判过程中,评审小组有权要求供应商就投标文件内容进行书面澄清。
问: “请说明你方投报的会议软件系统的具体名称、功能模块及权利来源。”
如果: 供应商仍无法提供具体信息,或提供的产品与项目需求逻辑相悖(如:无软著也无开发计划),评审小组可以认定其没有提供确定的标的物,从而判定其废标。
在谈判二轮报价中明确: 谈判小组可以在第一轮评审后,在谈判文件中进一步明确:“第二轮报价时必须明确软件产品名称及相关软著证明”。如果供应商在最后一轮仍未提供,则直接淘汰。
从法律和审计风险角度看,支持废标的专家担心的是 “虚假投标”
标的物缺失: 合同成立的基础是有明确的标的。如果不知道软件叫什么、是谁做的,合同就无法签署,未来也无法验收。
知识产权风险: 如果供应商没有软著也没有授权,未来交付时极易产生侵权纠纷,采购人作为使用方将面临法律风险。
针这种“既有桌椅又有软件”的情况,建议如下操作:
检查谈判文件里有没有要求必须提供“软件名称”或“证明材料”。有要求而不提供,直接废标。
既然是谈判,评审小组应在谈判席上直接问询供应商:“你完全响应,那请问软件产品叫什么?是否有自主知识产权或第三方授权?”
如果对方答不上来或拒绝提供,以“无法证明响应真实性”或“标的物不明确”为由废标,理由最充分。
如果最后决定不废标,评审小组必须在**“技术方案”、“产品功能”、“售后保障”等评分项上严格把关。既然没有软件产品展示,这些项理应得到最低分**,通过评分机制将其自然淘汰,这比直接废标的法律风险更小。
建议: 评审小组应当在评审记录中如实记载该供应商“未能明确投标软件产品及权利归属”的事实。
法规政策的解读属于技术问题,但如何解读更彰显公正、尊重客观、不违良知且利于项目评审只能由评审专家个人把握,外部无法洞察具体过程。
以本文所举实例来说,一旦废标处理会使招标代理、评审专家、甲方单位、投标商多方都会不欢而散,因此,在实践中一般不作废标处理而是继续评审,特别是出问题的投标文件为陪标的情形,因为废标与否并不影响评审结果,也不存在被质疑的风险。
如果存在真正竞标方,或者说废标与否直接影响评审结果,那么应当对有问题的投标文件予以废标,否则对认真竞标的供应商不公正。
另外,评审专家明知涉及到未实质响应问题却继续评审,无论以何种理由,本质上是一种不负责的表现,特别是甲方单位不清楚其中潜在风险的情况下,中标供应商完全可以给甲方挖坑。
要真正解决这一问题,关键在于招标文件应编制规范、条理清晰、关键点必须清晰无歧义,但在实际项目评审过程中,很少有甲方单位或是招标代理机构请评审专家把关招标文件内容。
专家评审项目的唯一作用是防止项目评审出现最坏的结果。
评审出真正合适的供应商是比较困难的,仅凭专家是无能无力的。在甲方对项目有着深刻理解的前提下,为了项目顺利推进,一般来说符合甲方意向的供应商则大体上是真正合适的供应商。
但在实际项目评审中,情况往往比较复杂,甲方单位要么对项目缺乏深刻理解,甚至连自身需求都说不清楚,或者只是需要专家为甲方单位意向的供应商进行背书,这些背离了项目评审的目标,项目评审的意义在于帮助甲方单位在潜在供应商中挑选出“有能力做”的供应商,至于供应商是不是“想往好里做,能往好里做”是无法把控的。
情形一: 甲方清楚需要什么西瓜,自己会挑西瓜,那么评审只是走程序合法合理买瓜行为。情形二: 甲方清楚需要什么西瓜,自己不会挑西瓜,那么甲方应当请评审专家提前把关招标文件,进一步明确具体需求和关键点,从而通过评审挑出符合自己需求的西瓜。情形三: 甲方不清楚自身需求,却已经被好几个卖瓜的灌输了一堆华丽概念,在没有请专家把关招标文件的情况下,项目评审往往难以顺利进行。
一般情况下,烂西瓜和好西瓜往往都不会是甲方的意向西瓜,评审老师既要避免价格无底线的烂西瓜,又要避免表面光鲜亮丽的好西瓜,然而,如果招标文件编制得不严谨,评审结果往往出人意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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