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法眼观筑
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法眼观筑律师团队关于虚构绿化带白蚁消杀项目施工事故性质认定及相关责任人处理的调研报告
调研单位: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法眼观筑律师团队调研人员:法眼观筑安全生产专家调研日期:报告日期: 摘要 本报告针对刘某某虚构绿化带白蚁消杀项目引发的施工事故展开专项调研。调研团队通过实地走访、当事人问询、资料核查等多种方式,全面梳理事故发生的全过程,重点围绕事故是否具备生产经营活动属性、是否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构成要件进行深入分析,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事故性质作出明确认定。同时,结合事故责任主体的过错程度,提出针对性的责任人处理建议。本次事故因项目虚构性具有特殊性,相关责任认定与处理对规范建筑工程及园林绿化领域的项目承接、安全生产管理具有重要参考意义。调研结果显示,尽管案涉项目为虚构,但相关参与主体实际开展了施工活动,且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符合生产安全事故的认定标准。建议对相关责任单位及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以督促市场主体强化风险防控意识,维护安全生产秩序。
一、调研背景与目的 1.1 调研背景 近年来,我国建筑工程与园林绿化行业发展迅速,市场主体数量持续增长,项目承接与施工活动日益频繁。但在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部分领域存在项目审查不严、安全生产管理缺位等问题,各类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尤其是虚构项目引发的施工事故,因项目本身的虚假性,导致事故性质认定、责任划分等环节面临诸多挑战,给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带来较大难度。 本次调研的事故涉及刘某某虚构的绿化带白蚁消杀项目,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的申某某、某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林公司”)的何某某、王某某、江某某及相关施工工人,在主观上均认为该项目客观真实,并实际组织开展了施工活动。施工过程中,江某某在凌晨零点至四点接送工人往返项目地点的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发生后,相关各方对事故性质是否属于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主体应如何承担责任等问题存在争议。为妥善处理本次事故,明确事故性质与责任划分,相关部门委托本调研团队开展专项调研工作。 1.2 调研目的 本次调研旨在通过全面、深入的调查分析,实现以下目标:第一,厘清事故发生的完整经过,明确各参与主体在项目承接、施工组织、现场管理等环节的具体行为,为事故性质认定提供事实依据。第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事故实际情况,对事故是否属于生产安全事故作出准确认定。第三,分析各责任主体在事故中的过错程度,明确责任划分,提出科学、合理的责任人处理建议,为相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提供参考。第四,总结本次事故暴露出的行业问题,提出针对性的整改建议,督促相关市场主体强化安全生产管理,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1.3 调研范围与对象 本次调研的范围涵盖案涉虚构绿化带白蚁消杀项目的承接、施工组织、现场作业及事故发生的全过程,涉及项目虚构人、施工单位、直接责任人、施工工人等多个主体。调研对象主要包括:项目虚构人刘某某;建筑公司相关负责人及直接经办人申某某;园林公司相关负责人及直接经办人何某某;项目现场管理人员王某某;工人接送负责人江某某;参与施工的相关工人;事故现场目击者;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相关工作人员等。 1.4 调研方法 为确保调研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全面性,本次调研采用多种方法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实地走访法:调研团队前往事故发生地点、项目施工场地、相关责任单位办公场所等进行实地走访,查看现场环境、收集实物证据,了解项目施工及事故发生的实际情况。当事人问询法:对刘某某、申某某、何某某、王某某、江某某及施工工人等相关当事人进行逐一问询,制作详细的问询笔录,记录各方当事人对项目承接、施工组织、事故发生过程的陈述与辩解。资料核查法:收集并核查相关责任单位的营业执照、项目合作协议、施工方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资料,以及事故发生后的报警记录、医疗救治记录、财产损失证明等相关材料,为调研分析提供书面依据。专家论证法:邀请安全生产管理、法律等领域的专家,对事故性质认定、责任划分等关键问题进行论证,听取专家意见,确保调研结论的专业性与合法性。
二、事故基本情况概述 2.1 项目虚构过程 刘某某系无相关工程资质的个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虚构了某区域绿化带白蚁消杀项目。刘某某通过伪造项目审批文件、相关部门批复函等资料,虚构项目背景、施工内容、工期要求、资金来源等关键信息,对外宣称该项目为政府主导的民生工程,具有稳定的资金保障和良好的市场前景。 为获取相关施工单位的信任,刘某某多次主动联系建筑公司和园林公司,向其展示伪造的项目资料,并承诺给予较高的工程利润。在与建筑公司、园林公司洽谈合作过程中,刘某某刻意隐瞒项目虚假性,以虚假的项目负责人身份与相关单位进行沟通对接。 2.2 项目承接与施工组织情况 建筑公司的申某某作为项目对接的直接负责人,在收到刘某某提供的项目资料后,未严格按照公司项目承接管理规定,对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申某某仅对项目资料进行了形式上的查看,未向相关审批部门核实项目审批情况,也未对项目资金来源进行深入调查,便轻信了刘某某的陈述,向公司汇报称该项目真实可靠,建议公司承接。建筑公司在未进行充分核查的情况下,同意承接该项目,并安排申某某负责项目的具体对接工作。 园林公司的何某某在得知该项目信息后,主动与刘某某及建筑公司进行联系。何某某同样未对项目资料的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查,在看到伪造的项目审批文件和高额利润承诺后,便代表园林公司与刘某某、建筑公司达成口头合作协议,约定由园林公司负责具体的白蚁消杀施工工作。园林公司安排何某某、王某某负责项目的施工组织与现场管理工作,其中王某某为现场施工总负责人,负责施工人员调配、施工进度安排、现场安全管理等工作。 2.3 施工人员安排与作业情况 为开展绿化带白蚁消杀项目施工,园林公司招聘了多名具备相关施工经验的工人,并对工人进行了简单的施工安全培训。施工工人在主观上均认为该项目为真实的政府民生工程,对项目的虚假性毫不知情。 江某某系园林公司临时聘用的人员,负责施工工人的接送工作。根据项目施工安排,白蚁消杀施工需在凌晨零点至四点期间进行,以避免对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造成影响。因此,江某某的工作时间为每日凌晨零点前到达工人居住地,将工人接送至项目施工地点,待施工结束后,再将工人安全送回居住地。江某某的接送工作是项目施工顺利开展的必要保障,直接关系到施工工人的按时到岗和返程安全。 在施工过程中,相关施工工人严格按照白蚁消杀施工规范进行作业,王某某在现场进行全程监督管理,及时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建筑公司的申某某也定期前往施工场地查看施工进度,与园林公司沟通项目对接事宜。在事故发生前,项目施工已持续一段时间,各参与主体均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相关工作,未发现项目存在虚假性的线索。 2.4 事故发生经过 [具体日期]凌晨,江某某按照常规工作安排,驾驶车辆前往工人居住地接送施工工人。在接送工人前往项目施工地点的途中(或在施工结束后接送工人返回的途中),因[具体事故原因,如道路湿滑、车辆故障、第三方交通违法行为等],发生意外事故。事故造成[具体伤亡情况,如X人死亡、X人重伤、X人轻伤],同时造成车辆损坏、施工工具损毁等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共计[具体金额]元。 事故发生后,江某某立即拨打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相关部门接到报警后,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开展救援、现场勘查和事故调查工作。施工工人被及时送往医院进行救治,相关责任单位也第一时间赶赴医院了解受伤工人情况,处理善后事宜。 2.5 事故善后处理初步情况 事故发生后,建筑公司、园林公司立即成立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小组,负责与受伤工人家属及伤亡人员家属进行沟通协商,垫付医疗费用和丧葬费用。相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迅速介入,对事故展开初步调查,封存了相关施工资料和事故现场证据。 因项目系刘某某虚构,项目资金来源无法落实,导致医疗费用、丧葬费用、赔偿费用等资金缺口较大,善后处理工作面临诸多困难。受伤工人的后续治疗、伤亡人员家属的赔偿等问题未能及时得到妥善解决,引发家属不满,给社会稳定带来一定压力。同时,相关各方对事故性质认定、责任划分等问题存在较大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导致事故处理工作陷入停滞状态。
三、事故性质的认定 3.1 生产经营活动属性的判定 3.1.1 生产经营活动的法律定义与核心特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生产经营活动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开展的各类生产、经营、建设、服务等活动,其核心特征包括经营性、组织性、持续性。经营性是指生产经营活动的开展以获取利润或实现一定的经济利益为目的;组织性是指生产经营活动由生产经营单位有组织、有计划地组织实施,涉及人员调配、物资供应、现场管理等多个环节;持续性是指生产经营活动具有一定的持续时间,并非一次性的偶然行为。 3.1.2 案涉活动具备生产经营活动的核心特征 尽管案涉绿化带白蚁消杀项目为刘某某虚构,但从相关参与主体的行为来看,案涉活动完全具备生产经营活动的核心特征。从经营性角度来看,建筑公司、园林公司承接该项目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工程利润,施工工人参与施工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劳动报酬,江某某接送工人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劳务费用,各方主体的行为均具有明显的经营性特征。从组织性角度来看,建筑公司、园林公司对项目进行了全面的组织安排。建筑公司安排申某某负责项目对接,园林公司安排何某某、王某某负责施工组织与现场管理,制定了施工方案,调配了施工人员和施工设备,安排了江某某负责工人接送,形成了完整的项目组织管理体系。各参与主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有序开展项目承接、施工组织、现场作业等活动,体现了高度的组织性。从持续性角度来看,在事故发生前,项目施工已持续一段时间,各参与主体的相关活动具有明显的持续性特征,并非一次性的偶然行为。 3.1.3 江某某接送工人行为的性质认定 江某某负责在凌晨零点至四点期间接送工人往返项目地点的行为,是项目施工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白蚁消杀施工工作具有特殊性,需在凌晨进行,工人的按时到岗和返程安全直接关系到施工活动的顺利开展。江某某的接送工作为施工活动提供了必要的保障,是施工过程中不可或缺的环节。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生产经营活动不仅包括现场施工作业活动,还包括为施工作业提供保障的各类配套服务活动,如人员接送、物资运输、设备维护等。因此,江某某接送工人的行为应视为安全生产的收尾工作(或准备工作),属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范畴。 3.1.4 项目虚构性对生产经营活动属性认定的影响 有观点认为,案涉项目为刘某某虚构,并非真实的生产经营项目,因此相关参与主体的活动不应认定为生产经营活动。但调研团队认为,项目的虚构性并不影响对相关活动生产经营属性的认定。 从主观角度来看,建筑公司、园林公司、王某某、江某某及施工工人均对项目的真实性存在合理信赖。相关参与主体在项目承接和施工过程中,对刘某某提供的项目资料进行了形式上的审查,未发现项目存在虚假性的线索。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相关参与主体有理由相信项目是真实的,其基于对项目真实性的信赖开展的相关活动,应认定为生产经营活动。 从客观角度来看,相关参与主体实际开展了绿化带白蚁消杀施工及配套服务活动,施工活动符合行业规范和操作流程,产生了实际的施工行为和劳动成果。尽管项目最终被证实为虚构,但相关参与主体的客观行为已构成生产经营活动的实质内容。 因此,项目的虚构性仅影响项目本身的合法性,并不影响对相关参与主体所开展活动生产经营属性的认定。案涉相关活动具备生产经营活动属性。 3.2 生产安全事故的构成要件匹配 3.2.1 生产安全事故的法定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以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适用本条例。” 由此可知,生产安全事故的法定构成要件包括两个核心要素:一是事故发生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二是事故造成了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只有同时满足这两个核心要素,才能认定为生产安全事故。 3.2.2 案涉事故符合生产安全事故的构成要件 如前所述,案涉相关活动具备生产经营活动属性,事故发生在江某某接送工人往返项目地点的过程中,即发生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满足生产安全事故的第一个构成要件。 同时,本次事故造成了[具体伤亡情况]的人身伤亡,以及[具体金额]的直接经济损失,满足生产安全事故的第二个构成要件。 因此,本次事故同时满足生产安全事故的两个核心构成要件,符合生产安全事故的认定标准。 3.3 事故性质认定的专家论证意见 为确保事故性质认定的专业性和合法性,调研团队邀请了安全生产管理、法律等领域的5位专家组成专家论证组,对事故性质进行专项论证。 专家论证组通过查阅事故相关资料、听取调研团队的情况汇报、询问相关当事人等方式,对事故发生的全过程及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全面分析。专家论证组一致认为:第一,尽管案涉项目为虚构,但建筑公司、园林公司等相关参与主体基于对项目真实性的合理信赖,实际开展了绿化带白蚁消杀施工及配套服务活动,相关活动具备生产经营活动的经营性、组织性、持续性特征,江某某接送工人的行为属于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第二,本次事故发生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且造成了人身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同时满足生产安全事故的两个核心构成要件。第三,项目的虚构性不影响生产安全事故的认定,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将项目的真实性作为生产安全事故的认定前提条件。 综上,专家论证组一致认定,本次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3.4 事故性质的最终认定结论 综合以上分析,调研团队认为:本次事故涉及的绿化带白蚁消杀项目虽为刘某某虚构,但建筑公司、园林公司、王某某、江某某及相关施工工人均在主观上认为项目真实,并实际开展了具备经营性、组织性、持续性特征的生产经营活动。江某某接送工人的行为属于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事故发生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且造成了人身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关于生产安全事故的认定标准。 因此,本次事故应当认定为一起生产安全事故。
四、相关责任主体的过错分析 4.1 项目虚构人刘某某的过错 刘某某作为项目虚构人,是本次事故的始作俑者,其行为存在严重过错。第一,刘某某故意虚构项目,伪造项目审批文件、相关部门批复函等资料,骗取相关施工单位的信任,其行为具有明显的欺诈性。第二,刘某某的虚构行为直接导致相关施工单位开展了不必要的施工活动,为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隐患。第三,事故发生后,刘某某因无实际资金能力,无法承担善后处理责任,导致受伤工人的医疗救治、伤亡人员家属的赔偿等问题无法及时得到解决,给社会稳定带来较大压力。 刘某某的行为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构成民事欺诈,甚至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同时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4.2 责任单位的过错 4.2.1 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过错 建筑公司作为项目承接单位之一,在项目承接和管理过程中存在明显过错。第一,项目审查不严。建筑公司未建立健全项目承接审查制度,申某某作为项目对接直接负责人,未对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全面、深入的审查,未向相关审批部门核实项目审批情况,也未对项目资金来源进行调查,便轻信了刘某某的陈述,导致公司承接了虚构项目。第二,安全生产管理缺位。建筑公司在承接项目后,未对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未定期对施工场地进行安全检查,未及时发现和消除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 4.2.2 某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过错 园林公司作为项目施工单位,在项目施工组织和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存在严重过错。第一,项目审查存在重大漏洞。园林公司在与刘某某、建筑公司洽谈合作过程中,未对项目资料的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查,在没有签订正式书面合作协议、未核实项目资金来源的情况下,便组织施工人员开展施工活动,风险防控意识严重不足。第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园林公司未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不到位,仅进行了简单的安全培训,未确保施工人员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第三,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王某某作为现场施工总负责人,未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工作进行有效的现场管理,未对江某某接送工人的车辆安全状况进行检查,未对工人接送路线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4.3 直接责任人的过错 4.3.1 申某某的过错 申某某作为建筑公司项目对接的直接负责人,在项目承接过程中,未严格履行项目审查职责,对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查流于形式,导致建筑公司承接了虚构项目。同时,在项目施工过程中,申某某未对施工安全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未及时发现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 4.3.2 何某某的过错 何某某作为园林公司项目对接和施工组织的负责人之一,在项目承接过程中,未对项目的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查,积极推动园林公司参与虚构项目的施工活动。在施工组织过程中,何某某未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未对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和现场安全管理进行有效的组织协调,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4.3.3 王某某的过错 王某某作为现场施工总负责人,对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王某某未对施工场地的安全状况进行全面检查,未对江某某接送工人的车辆安全进行核实,未对施工人员的安全作业行为进行有效监督,未及时发现和消除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4.3.4 江某某的过错 江某某作为工人接送负责人,在接送工人往返项目地点的过程中,未对车辆进行定期安全检查,未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同时,江某某在驾驶车辆过程中,可能存在**[具体违规行为,如超速、疲劳驾驶、未遵守交通规则等]**,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4.4 施工工人的过错分析 相关施工工人在本次事故中属于受害者,其在主观上对项目的虚假性毫不知情,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施工规范进行作业,未存在违规操作行为。因此,施工工人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无过错,不应承担事故责任。
五、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5.1 处理原则 本次事故的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依法依规原则: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处理,确保处理结果的合法性和权威性。过错责任原则:根据各责任主体在事故中的过错程度,划分责任大小,实施相应的处理措施,做到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在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惩戒的同时,加强对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管理知识的教育,督促其强化安全生产意识,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妥善善后原则:在处理事故责任的同时,督促相关责任主体妥善处理受伤工人的医疗救治、伤亡人员家属的赔偿等善后事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5.2 对项目虚构人刘某某的处理建议 刘某某故意虚构项目,骗取相关施工单位信任,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造成人身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涉嫌构成刑事犯罪。建议相关部门对刘某某的行为进行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刘某某的行为给相关责任单位、受伤工人及伤亡人员家属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建议相关受损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刘某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因其欺诈行为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5.3 对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5.3.1 对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处理建议 建筑公司在项目承接过程中审查不严,安全生产管理缺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对建筑公司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同时,建议建筑公司上级主管部门对公司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督促公司深刻反思事故教训,建立健全项目承接审查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承接和施工过程的监督管理,组织公司全体员工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管理知识的培训,提高员工的风险防控意识和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5.3.2 对某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处理建议 园林公司在项目承接过程中存在重大审查漏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园林公司处以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 同时,建议园林公司全面整改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完善项目承接审查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现场安全管理制度等各项制度,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对事故相关负责人进行内部处理,包括降职、撤职、经济处罚等。 5.4 对直接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5.4.1 对申某某的处理建议 申某某作为建筑公司项目对接直接负责人,未严格履行项目审查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建筑公司依据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对申某某进行经济处罚、降职等处理。如果申某某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建议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4.2 对何某某的处理建议 何某某作为园林公司项目对接和施工组织负责人之一,对项目承接审查不严,安全生产管理组织协调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园林公司依据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对何某某进行撤职、经济处罚等处理。如果何某某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建议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4.3 对王某某的处理建议 王某某作为现场施工总负责人,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建议园林公司依据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对王某某进行撤职、经济处罚等处理。如果王某某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建议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4.4 对江某某的处理建议 江某某作为工人接送负责人,在驾驶车辆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如果江某某在事故中幸存,建议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其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如果江某某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建议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园林公司应依据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与江某某解除劳动关系。 5.5 善后处理工作建议 建议相关部门督促建筑公司、园林公司及刘某某积极筹措资金,妥善处理受伤工人的医疗救治、康复护理等工作,确保受伤工人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对伤亡人员家属进行安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赔偿标准,及时足额支付赔偿费用,保障伤亡人员家属的合法权益。 建议相关部门建立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善后处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及时协调解决善后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维护社会稳定。
六、事故反思与整改建议 6.1 事故反思 本次事故是一起因虚构项目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暴露出建筑工程与园林绿化行业在项目承接、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值得相关市场主体和监管部门深刻反思。 从市场主体角度来看,部分企业风险防控意识严重不足,项目承接审查制度不健全,对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查流于形式,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忽视了项目风险和安全生产管理。同时,部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完善,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不足,导致施工过程中安全隐患丛生,最终引发安全事故。 从监管部门角度来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存在一定的漏洞,对建筑工程与园林绿化行业的项目承接和施工过程的监管力度不足,未能及时发现和查处虚构项目、违规施工等问题,对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的把控不够精准。 6.2 整改建议 6.2.1 加强市场主体风险防控意识和安全生产管理 完善项目承接审查制度:建筑工程、园林绿化等行业企业应建立健全项目承接审查制度,对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资金来源等进行全面、深入的审查。在承接项目前,应向相关审批部门核实项目审批情况,对项目合作方的资质、信用状况进行调查,签订正式的书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培训制度、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应急救援制度等。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个人。加强安全培训和教育:企业应定期组织员工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管理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水平。对新入职员工进行强制性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对特种作业人员,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相应的作业资质。强化现场安全管理:企业应加强对施工场地的现场安全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加强对施工人员、施工设备、施工材料的管理,规范施工人员的作业行为,确保施工过程符合安全规范要求。 6.2.2 加强行业监管力度 加强项目审批监管:相关审批部门应加强对建筑工程、园林绿化项目的审批监管,严格审查项目的立项依据、资金来源、规划设计等资料,确保项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建立项目审批信息公示制度,提高项目审批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加强施工过程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建筑工程、园林绿化项目施工过程的监管,加大对施工场地的安全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违规施工、安全管理缺位等问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制度,鼓励社会公众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加强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建立建筑工程、园林绿化行业市场主体信用管理体系,对企业的项目承接、安全生产管理、合同履行等情况进行信用评价。对信用评价良好的企业,在项目招投标、资质升级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对信用评价较差的企业,进行约谈、公示、限制市场准入等处理。 6.2.3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 完善法律法规:相关部门应针对虚构项目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等新问题、新情况,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虚构项目的法律责任,加大对虚构项目行为的惩处力度。同时,进一步完善生产安全事故的认定标准和责任划分机制,为事故处理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加强政策引导: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建筑工程、园林绿化行业的政策引导,鼓励企业转型升级,提高行业准入门槛,淘汰落后产能。加大对安全生产管理先进企业的扶持力度,推广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和技术,提升行业整体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七、结语 本次事故是一起因个人虚构项目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涉及主体较多,责任认定复杂,善后处理困难。通过本次调研,我们明确了事故的性质为生产安全事故,厘清了各责任主体的过错程度,并提出了针对性的处理建议和整改措施。 相关责任主体应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处理建议,承担相应的责任,妥善处理善后事宜。建筑工程与园林绿化行业企业应加强风险防控意识和安全生产管理,完善项目承接审查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有序开展。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行业监管力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严厉打击虚构项目、违规施工等违法行为,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本次调研工作得到了相关部门、企业和当事人的大力支持与配合,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由于调研时间和调研条件的限制,本报告可能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微信扫一扫关注该公众号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