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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虽强制要求重大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招标(基于项目性质、资金来源及规模),但作为例外,在法定特定情形下允许严格豁免招标程序。
可以免招标的情形(两大类):
一、所有工程建设项目通用的免招标情形(最常见)
1国家安全/秘密
项目涉及国防、尖端科技、军事装备等国家机密,招标会危害安全。
2抢险救灾
应对地震、洪水、疫情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行动的项目,招标会延误时机。
3以工代赈
政府用专项资金建设基础设施,让困难群众参与劳动获得报酬的项目(国家明确规定此类项目可免招标)。
4唯一技术来源
必须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专有技术: 只有特定供应商拥有该项目必须的核心技术,别人无法提供。(难点:需充分证明“不可替代”)
5自己人能搞定
■ 采购人自己能做: 项目业主(单位)自己就有合法资质和能力建设、生产或提供所需的东西(必须是业主自己,不是其母公司、子公司等关联公司)。
■ 特许经营投资人自己能做: 之前通过招标选定的特许经营(如PPP)项目的投资人,依法能自己完成项目后续的工程、货物或服务。
6续标(原供应商)
需要继续向原来的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服务,换别人会严重影响正在进行的施工,或者导致项目各部分无法配套使用。(难点:需证明“严重影响”)
7没人投标(流标)
经过两次正式招标,潜在投标人(真正有意愿且可能满足要求的)仍然少于3家,无法形成有效竞争。(常见操作:两次招标失败后,经批准可不再招标,转为其他采购方式)
8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兜底条款,需依据具体国家规定。
二、特定类型工程项目的额外免招标情形
1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
■ 停建/缓建后又复工的同一个单位工程,且施工队没换。
■ 施工企业给自己建自用的工程,且自己资质够用。
■ 在建工程追加的小附属工程或主体加层,且还是原施工队干(换人会影响整体施工或功能配套)。
2勘察设计(建筑工程)
■ 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并经主管部门批准。
■ 改/扩建或技术改造项目,换其他设计单位会影响项目功能配套。
3水利工程
■ 项目中经批准使用农民投工投劳施工的部分(但其中勘察设计、监理、重要设备材料采购仍需招标)。
■ 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公益性水利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4机电产品国际招标
■ 国外赠送或无偿援助的机电产品。
■ 买给企业/科研机构做研究开发用的样品样机。
■ 单项合同金额太小(低于国家强制招标标准)。
■ 采购旧机电产品。
■ 采购生产配套、维修用的零件、部件。
■ 采购生产企业需要的专用模具。
重要提示(风险点):
1证明责任
主张免招标(尤其是“不可替代技术”、“续标必要性”、“流标真实性”、“自身能力”)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必须有充分、合法的依据和证明材料。
2审批/批准
许多免招标情形(特别是涉及设计、施工及水利等)需要事先获得项目主管部门(如发改、住建、水利等)的正式批准,不能自行决定。
3规避招标
严禁弄虚作假(如故意设置不合理条件导致流标、虚假宣称自身能力或技术唯一性等)来规避招标,这是违法行为。
4地方规定
除了国家规定,还需留意项目所在地是否有更具体的实施细则或要求。
参考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版) 第六十六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版) 第九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
(五)推进招标采购机制创新。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优化国内招标采购方式。支持企业集中组织实施招标采购,探索形成符合企业生产经营和供应链管理需要的招标采购管理机制。加强招标采购与非招标采购的衔接,支持科技创新、应急抢险、以工代赈、村庄建设、造林种草等领域项目采用灵活方式发包。
[4]《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2023版) 第二十六条 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有关规定要求,以工代赈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要求招标,不得另行制定必须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符合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相关要求的,各地应优化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审批,简化用地、环评、乡村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
[5]《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2013版) 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但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中须提出不招标申请,并说明不招标原因: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
(二)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
(三)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服务提供者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
(四)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五)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六)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配套要求;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6]《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13版) 第四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的勘察设计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
(二)主要工艺、技术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
(三)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勘察、设计;
(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勘察、设计;
(五)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
(六)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
(七)国家规定其他特殊情形。
[7]《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版) 第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
(二)施工主要技术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
(四)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并且其他人承担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8]《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版) 第四条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二)对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建设单位依法能够自行设计的;
(四)建筑工程项目的改建、扩建或者技术改造,需要由原设计单位设计,否则将影响功能配套要求的;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9]《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9版) 第四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建筑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抢险救灾的;
(三)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四)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设计机构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五)项目的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设计机构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进行设计招标的其他情形。
[10]《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9版) 第九条 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一)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二)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三)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11]《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5版)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
(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三)采购人自身具有工程施工或者提供服务的资格和能力,且符合法定要求;
(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施工或者提供服务;
(五)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不得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规避招标。
[12]《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1版)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
(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三)采购人自身具有工程建设、货物生产或者服务提供的资格和能力,且符合法定要求的;
(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五)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13]《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4版) 第七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和《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形外,潜在投标人少于3个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1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版) 第十二条 下列项目可不进行招标,但须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
(二)应急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等项目;
(三)项目中经批准使用农民投工、投劳施工的部分(不包括该部分中勘察设计、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
(四)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采用特定专利技术或特有技术的;
(六)其它特殊项目。
[15]《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2014版)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国际招标:
(一)国(境)外赠送或无偿援助的机电产品;
(二)采购供生产企业及科研机构研究开发用的样品样机;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国务院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标准以下的;
(四)采购旧机电产品;
(五)采购供生产配套、维修用零件、部件;
(六)采购供生产企业生产需要的专用模具;
(七)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不适宜进行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
招标人不得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规避招标。
来源 | 整合自网络开放资源和工程造价管理
编辑 | 域智君
审核 | 张老师 李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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