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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采购与招标处 西安体育学院采购与招标处
西安体育学院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采购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 《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发改法规〔2025〕13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建设工程、装修工程、拆除工程、修缮工程 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等。 (一)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以及校园道路、园林绿化、供水、排水及污水处理等工程; (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包括中央/多联式空调、新风系统、电梯、配电箱柜等; (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监理等服务; (四)装修工程、拆除工程及修缮工程 是指与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装修工程、拆除工程、修缮工程。 第三条 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16号令),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四条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有关规定,并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学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达到质量效益的目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六条 招标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自觉接受国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纪检监察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接受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处理决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七条 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招标工作的领导机构,属于“三重一大”决策范围的事项应向学校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汇报。 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和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合并成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不变,增加分管基建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基建处作为成员单位。 第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部门(以下简称 “项目管理部门”)依据其工作职责界定范围,确定行使相关业务招标的审核监管职责。 (一)基建处负责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等业务的管理工作; (二)后勤管理处和含光校区管委会依据其工作职能负责管辖范围内除建设工程外的装修工程、拆除工程及修缮工程等业务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 采购与招标处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中的职责: (一)采购计划的受理、审批; (二)组织采购意向公告、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谈判文件、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答疑文件等信息的发布; (三)委托招标代理机构; (四)组织对招标事项提出异议的答复,办理中标公示、成交结果公告等信息的发布; (五)负责审核招标文件和合同中 的 商务要求部分 ; (六)对招标项目资料进行归集、整理、存档。 第十条 项目管理部门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中的职责: (一)编制采购意向、计划; (二)组织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谈判文件、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答疑文件等文件的编制、审核; (三)组织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审核; (四)组织现场踏勘; (五)组织资格审查、评标、谈判、磋商、商定、询价等,确定中标人(或成交供应商); (六)负责审核招标文件和合同中的技术要求部分,并组织签订合同; (七)组织招标资料归档。 第三章 招标方式及组织形式 第十一条 学校工程建设项目一般采取委托招标的形式。委托招标是指学校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或政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在政府规定招标平台或其它合法平台以招标人的名义组织招标工作。 依法应进入有形市场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及其有关的货物、服务,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在交易中心进行招标;其他应当招标的工程项目及其有关的货物、服务,委托省级单位集采中心组织集中采购或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第十二条 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可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确定中标人或成交供应商。 (一)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招标公告应按相关规定在政府指定的媒介和校园网同时发布。 (二)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三条 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以及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装修工程、拆除工程、修缮工程项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西安体育学院货物和服务采购实施办法(试行)》,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方式等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采购,并参照本办法规定的部门职责分工和程序执行。 (一)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工程、货物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二)竞争性磋商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工程、货物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三)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工程、货物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第十四条 未达到学校规定的采购限额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由项目管理部门按照《西安体育学院货物和服务采购实施办法(试行)》自行组织实施。项目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并参照本办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实施采购行为。 第四章 招标程序 第十五条 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含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按下列基本程序进行: (一)采购意向公告。 除以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方式实施的小额零星采购和由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的批量集中采购外,按项目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公开采购意向。采购意向公告由项目管理部门编制,采购与招标处发布。 (二)资格预审公告。 资格预审公告由招标代理机构编制,项目管理部门及采购与招标处审核后发布。 (三)资格预审文件。 资格预审文件由招标代理机构编制,项目管理部门及采购与招标处审核后发出。 (四)资格预审。 招标代理机构受项目管理部门委托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五)招标公告。 无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的工程建设项目,需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由招标代理机构编制,项目管理部门及采购与招标处审核后发布。 (六)招标文件、补充文件。 招标文件、补充文件由招标代理机构编制,项目管理部门及采购与招标处审核,并报送学校校办法务审核后发出。 (七)招标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含工程量清单),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并签字盖章,项目管理部门及采购与招标处审核后发出。 (八)评标、定标。 招标代理机构受采购与招标处委托组织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 (九)中标公示。 中标单位确定后,依据相关规定发布中标公告。 (十)合同签订。 项目管理部门依照招标文件的合同条款与中标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 第十六条 需要进行全过程审计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还应符合 《西安体育学院工程建设项目审计暂行办法》 规定。 第十七条 招标人代表,是指受学校委托,在项目评审现场代表学校参与招标项目评审、发表意见和确认有关事项的具体人员。招标人代表作为评审委员会成员之一,应当按规定履行评审委员会的职责和义务,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招标人代表一般由责任心强、熟悉项目基本情况及招标采购需求的在编在岗人员担任,具体人员由项目执行单位按照不少于项目评审需要人数,在项目评审开始前一个工作日向采购与招标处推荐,采购与招标处负责审核确认后选派,必要时对推荐人员进行调整后选派。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部门对自行组织实施的项目,应按照学校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实行招标、采购资料档案内部统一管理,明确具体管理人员和工作职责,妥善保管招标、采购过程资料。 第五章 纪律要求及责任 第二十条 所有参与招标工作的人员均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制度,按规定的权限、程序开展工作,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保守秘密,主动接受监督。 第二十一条 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审计处、财务处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文件规定,对招标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学校招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但 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活动, 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和影响招标过程和结果。 第二十三条 学校招标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在招标活动中,工作人员与投标人(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投标人(供应商)认为招标工作人员与其他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向采购与招标管理处如实提出回避要求。 第二十四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存在违法违规失信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同时列入学校违规失信行为名单,并在校园网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年内禁止参加学校招投标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期间,如有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主管部门政策调整,按最新文件要求执行。本办法有未尽事项,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若学校以前文件与此文件出现不一致,以此文件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采购与招标处会同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微信扫一扫关注该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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