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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项目实施公开招标,仅有一家合格供应商,能否转为单一来源?
答:在政府采购中,已实施公开招标但仅有一家合格供应商的情况下,不能直接转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必须满足法定条件并履行相应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仅适用于以下三种法定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要求,需继续从原供应商添购,且添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10%。
因此,“仅有一家合格供应商”本身不构成适用单一来源的充分理由,必须论证该项目确实“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
中央预算单位的采购项目存在例外情形。根据《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财库〔2015〕36号)第十条,中央预算单位在公开招标过程中,如提交投标文件或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供应商仅有一家,可申请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但须同时提供以下材料: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的证明;采购单位及代理机构出具的“招标文件和过程无质疑”说明;评标委员会或3名以上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无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此外,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此类情形申请单一来源采购时,无需再进行审批前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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