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德和衡律师;作者:刘俊丽 新能源在国内的标准规范、法律法规和政策均未给出明确定义。在传统意义上,新能源是相对于常规能源而言的。常规能源,是指技术上比较成熟且已被大规模利用的能源,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气以及大中型水电等能源。新能源具有环保和可再生特质,当前把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以及核能、氢能等作为新能源,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如生活垃圾发电)也是新能源技术的一种形式。随着技术的进步,人们对新能源的认识和理解逐步加深与丰富,其内涵和外延将逐渐清晰。 今年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必须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加快完善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体制机制。要完善生态文明基础体制,健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健全绿色低碳发展机制。
发展新能源是实现双碳目标的重要途径,是保障能源供应安全,推进绿色低碳发展的重要举措。 今年8月23日,国家能源局正式发布1-7月份全国电力工业统计数据。截至7月底,全国累计发电装机容量约31.0亿千瓦,同比增长14.0%。其中,太阳能发电装机容量约7.4亿千瓦,同比增长49.8%;风电装机容量约4.7亿千瓦,同比增长19.8%。风电、太阳能装机合计达到12.1亿千瓦,
提前约六年半实现2030年风电、太阳能总发电装机达到12亿千瓦的承诺。中国光伏装机从2015年的43GW增长到2023年的610GW年复合增长率为39%。分布式光伏累计装机规模增长速度高于集中式光伏。集中式、分布式光伏累计装机规模从2015年的37GW、6GW增长到2023年 355 GW、254GW,年复合增长率分别为36%、59%。 本文通过对新能源项目的各种商业模式的角度出发,相应分析了各自的法律风险与合规问题,希望对各相关参与方提供参考。
新能源项目的七类商业模式及法律风险分析 新能源项目总体可分为三个阶段:
一是前期准备阶段,主要指在取得核准或备案文件之前的准备工作,包括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批复、地质勘查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以及获取核准或备案和前期审批文件;
二是项目建设阶段;三是项目并网投产阶段。 “2030碳达峰、2060碳中和”的双碳目标倒逼中国的能源转型,为了实现这一目标,需要大力发展风光发电等新能源,以此促进我国能源转型。在强大的碳减排需求及政策支持下,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新能源电站的新建及投资并购将持续处于热潮之中。如何迅速寻找到优质的新能源项目,是众多积极投身双碳经济建设中的企业所面临的第一步问题。本部分将逐一介绍并解析新能源项目的各类商业模式及相应的法律风险。
一、自建项目模式 在通常情况下,投资方可按照一般的自建项目流程,对接各地的能源局,寻找有关新能源项目的机会。以投资方自身队伍和力量,实施开发、建设、运营的全过程。在上述工作过程中,可能涉及到的主要的合同有:项目投资开发协议、土地出让/租赁协议、融资租赁/借款合同、EPC总承包合同、道路补偿及建设合同、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运维合同等。 在自建项目的模式下,投资方自身拥有项目开发团队以及丰富的操作经验。除了关注常规的合同签订及履约风险外,投资方尤其要注重最近几年国家对生态环境重点保护的政策背景下,投资方和政府签订的投资协议所衍生的土地出让合同因涉及环保问题无法执行,进而导致合同履行纠纷的问题。 在“古田翠屏湖爱乐置业有限公司、福建爱乐投资有限公司诉古田县人民政府行政协议及赔偿案”中,
*开通会员可解锁*,古田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古田县政府)与福建爱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爱乐公司)签订了《古田县翠屏湖片区项目投资框架协议书》,约定项目总投资约50亿元,用地总面积约1000亩,项目定位为酒店、居住、旅游为一体的现代化高端生态城市综合体。随后,古田爱乐公司进行项目建设,不同程度建设了酒店、附属楼及50余栋别墅并预售了部分别墅。其后,古田县政府及有关部门以适应省生态文明实验区建设需要,依照新颁布的水资源、国有林场的有关行政管理规定,按照省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和建议,以停止翠屏湖沿线公路内侧地产类开发项目的实施、对翠屏湖高头岭片区规划进行新的调整等为由,叫停了案涉项目的开发建设和经营销售。同时,古田县政府成立整改对接工作小组,启动协商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工作。后因收回及补偿事宜协商未果,古田爱乐公司、福建爱乐公司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招商引资合同(《古田县翠屏湖片区项目投资框架协议书》和《补充协议》)及补偿损失约2.6亿元。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因政策、规划、用途等调整,涉案行政协议已无法履行,福建爱乐公司和古田爱乐公司请求解除案涉行政协议应予支持。为此,一审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古田县翠屏湖片区项目投资框架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由古田县政府向古田爱乐公司支付302146933元及相关利息的损失。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期间,经多方组织调解,促成各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从法律上分析,我们认为,政府与投资方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系基于特定项目所产生的合同关系,如果因此发生纠纷,在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该合同具有可诉性。其次,由于政府原因无法向投资方提供特定项目所需的土地,进而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投资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得到损失赔偿。 因此,投资方在项目获取及相应工作全面展开之前,应对项目土地的背景情况、当地政府的土地规划等审批文件作充分论证,检验不同政府机关文件之间的一致性和闭环性。总之,除了经济指标、资本收益率之外,投资方还需关注因政府审批、规划、环保等政策原因导致的土地不可用,项目不可建等风险因素。
二、委托渠道方获得项目进行自建 除了投资方自己寻找项目资源以外,往往也可以通过委托具有项目资源信息的渠道方协助寻找项目资源。渠道方能够更加便利地获取指标信息、沟通地方关系、降低开发成本。渠道方得到项目信息,进而链接投资方和项目所在地政府部门达成合作后,可根据与投资方签订的委托合同或中介合同获得报酬,从而实现双方的互利共赢。 在此类商业模式下,除了常规建设中所涉及到的合同以外,涉及到的较为特殊的合同有:投资方与渠道方的委托协议或中介协议。这一合同的相关法律风险是:第一,建议在与渠道方的合同中设置明确的时限,超时则解除合同。第二,要限制渠道方的授权范围,尤其要限制部分渠道方以受托身份超出授权范围,或者未经投资方同意以投资方名义从事越权的事务。例如,某项目投资方发现渠道方竟然持委托合同,以私自刻制的“某投资方XX地新能源项目部”公章在项目所在地开展工作,这种情况无疑对投资方产生了极大的法律风险。同时,对于向渠道方支付费用问题,投资方也需要注意自身内部的审计风险。
三、与渠道方合资成立项目公司进行项目建设 在上一种模式下,某些渠道方的诉求除了获得委托的中介费用之外,还希望深度参与项目的开发建设,或者以其他方式获得更大收益。因此,有些渠道方可通过参股建设项目公司来进行商业合作。但是,渠道方通常资金实力有限,融资实力弱,在新能源项目建设过程中,难以长期持续有效地支撑资金链条。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前期设立项目公司,在项目核准后、投资方主要建设资金投入之前,渠道方再通过股权转让退出。这种商业模式又称“预收购”。 在这种模式下,如果渠道方转让股权退出,其预期收益的取得成为了焦点问题。如果收购方为国企,其任何收购均需要通过审计评估等定价程序,流程过长会拖慢成交时间,给渠道方带来风险。同时,渠道商也不愿意等到项目建成后再转让股权退出、通过收购环节获取收益。因此,此种模式下,需要寻找到各方的利益平衡点。除此之外,还需要符合法律规定以及各个投资方内部的风控制度。 此种模式的典型项目表现为:投资方与渠道商按照2:8的股权比例建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获得核准前,完成项目公司的EPC等主要工作的预先招标采购程序,在项目公司获得核准后,渠道商再零对价转让股权给投资方,实现股权退出,而渠道商通过业务合作得到商业机会。
四、受让前期成果,获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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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模式概述 此种模式处于新能源项目的第一阶段,即前期准备阶段中。在该种模式下,原开发主体通常已经完成前期工作,包括取得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批复文件、地质勘查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工作,
但尚未获得项目的正式核准或备案文件 。原开发主体通常囿于资金周转问题等困境,已无法再继续建设项目,因此,
双方在政府认可的情况下签订权益受让合同 ,原开发主体将第三方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给投资方,即前期成果的业主方变更为投资方的项目公司名下。最终投资方继续以项目公司的名义获取后续的核准备案文件和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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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要法律风险识别及防范措施 投资方受让原开发主体的前期成果合同的
前置条件是政府认可,目的是获得项目正式立项文件 。对于投资者而言,合同权益的实现并非现实利益,而更多的是基于双方的信任关系所产生的一种期待利益的自觉履行,因此在权益合同转让的签署阶段,投资者须全面核查第三方的资质信息、履约能力和信用评级,尤其是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否则可能影响后续行政部门审批进度。其次,投资者须规范合同签约过程,须采用书面形式承继合同权利义务。最后,投资者须谨慎审查合同条款,确认合同可转让性后,一旦发生争议,可根据合同内容进行客观衡量责任归属问题。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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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直接受让立项文件,获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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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模式概述 虽然此模式也处于新能源项目的第一阶段(前期准备阶段),但与上述第四种模式不同的是,此种模式下原开发主体通常已经取得了项目正式的核准备案文件和环境影响评价等报告。由于原开发主体发生现金流断裂等融资障碍,无法继续进行项目的后续建设。当地政府为了保证项目的继续运行,主动招商引资确定新的开发主体,并
组织双方进行磋商 ,决定重新核准或备案项目业主,将项目业主变更为投资方,原开发主体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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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法律风险识别及防范措施 为促进地方经济总量增长,政府通常会出面主导原开发主体与投资方共同召开会议,并达成会议纪要。但应当明确的是,会议纪要不等同于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合同成立的两大要素是要约和承诺,由于会议纪要为政府单方行为,并无原开发主体与投资方的签章,因此不具备承诺要件,不能视为双方达成合意。并且,政府会议纪要是行政主体的内部行为,也不具备可诉性。 鉴于该种模式受让权益的特殊性,投资者可能会依赖“政府”见证,忽视合同效力、限制性条款而使得受让行为产生法律瑕疵。例如,投资者可能会基于未附签章的会议纪要、往来函件,以口头承诺的方式受让合同权益,但地质勘查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均须为要式合同,若未签署正式书面合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其次,投资者可能会忽略原合同中的限制转让条款,若未经第三方同意,原开发主体直接转让合同权益给投资者也会增加可转让性风险。我们提示投资方在该模式下,切忌过度“依赖”政府行为,虽然由政府中间搭桥主导双方进行磋商,但从法律层面上讲,合法有效的合同才能产生法律约束力,保障投资方的合法权益。 实践中,关于新能源项目转让对象存在几种说法:项目开发权、项目前期成果、项目开发权+项目前期成果、项目机会权益。其中,项目开发权指的是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文件,实质是行政许可,不可转让;项目前期成果指的是已经完成的各项评估报告和测算指标数据,实质为合同权益,可以转让;最后,项目机会权益又称优先权转让,指的是一方放弃竞标,对方给予一定公允补偿的方式。就此模式而言,项目前期成果是依附于项目开发权的表现载体,项目开发权是前期成果的内在权益,二者是形式与实质的对应关系,原则上不可分割。我们提示投资方,在实践中,若双方因此产生诉讼争议,主张诉求时须明确新能源项目的转让对象实质是项目整体转让,即“项目开发权+项目前期成果”。
六、EPC垫资后,处置项目公司的股权获得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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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模式概述 该种模式在实践中比较常见,渠道方在项目建设期不投入或投入较少资金,而是选择投资方作为EPC总承包方垫资建设项目,同时渠道方将项目公司的股权质押给投资方,并设置其他相关担保措施如资产抵押、电费收益权质押,待项目并网投产后,投资方通过司法拍卖途径受让项目公司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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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法律风险 第一,项目收购成本高。由于获取项目的节点在并网投产且要通司法拍卖程序,因此该种模式的周期长、费用高,即通过诉讼收购项目耗时较长,评估拍卖费用较高。第二,EPC总承包的选定需要履行招标程序,指定投资方为EPC方存在因违反招标投标法而导致行政处罚或合同无效的风险。第三,以司法拍卖程序受让股权存在不确定性。司法拍卖基本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开展,“价高者得”是基本特征,各项程序设计的根本目的也在于最大限度发挥司法拍卖的经济价值,投资者也并非项目公司股东,无优先购买权等权利,因此受让标的股权就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第四,若项目无法满足投资方收购要求,可能难以寻求其他受让方,而投资方作为EPC总承包方垫资建设,存在垫资款无法收回的风险。 因此,该种商业模式下,投资方利益的实现存在多种障碍,但若采用该种模式,投资方需要完善担保措施的登记手续,才能保障债权顺利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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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似模式 实践中还存在与本模式类似的一种新能源项目获取方式,即处理债务人所持有的项目公司的股权获得项目。两种模式的共通性在于:最终都是通过司法拍卖的途径受让资源方持有的股权。但区别在于:该种模式中,受让方起初并无收购项目之意,由于受让方对原开发主体享有债权,原开发方又不履行债务时,受让方最终通过强制执行程序受让项目公司以实现债权价值。
七、受让已建成项目公司的股权,获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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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模式概述 该种模式为投资方收购存量项目的传统收购方式。一般在项目并网投产后,投资方与原开发主体接触、洽谈收购事宜,再由投资方聘请的三方审计、评估、法律机构对项目及公司情况进行调查,最后拟定收购方案,完成股权交割和管理权交割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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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法律风险识别 值得关注的是,随着国资委相关考核办法的收紧以及央企对于新能源投资市场的愈发了解,在其新能源项目合作开发及并购方面,央企的推进力度有收紧趋势,主要体现在项目合规性,包括土地性质以及老项目的补贴申报手续等方面,如土地合规已经成为央企、国企上会立项的一个基本条件。 在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有:第一,政策合规风险。若在新能源收购过程中,投资方因国家、地方政策不了解,收购前调查不力等因素导致遗漏项目问题,必然增加收购风险,进而可能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第二,财务风险。若投资方因金融市场融资条件变化等因素,或对自身财务状况认识不足导致新能源项目的资金链断裂,可能会危及原企业的总体发展。第三,市场风险。新能源项目发电收益与当地电力市场供需、消纳情况息息相关,该些因素可能亦会影响项目的预期盈利。第四,运营风险。新能源项目生产设备、风光资源、运维成本等因素影响项目的预期盈利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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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碳达峰碳中和的实现是一个阶段性的历史时刻。企业首先应立足于国家能源战略规划目标,并结合企业自身发展,确定新能源收购业务的定位和方向,确保外部环境与内部环境契合稳进,部署总体战略方案,具体可分为:第一,优选目标。收购方在锁定新能源项目时,应全方位考虑项目出让方、建设方的影响力与信赖值,同时完善收购预期模式,确保项目质量优乘。第二,专业机构辅佐。为保障收购效益、梳理项目风险点、挖掘项目潜在风险,收购方须委托审计财务机构、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从不同角度切入调查,进而汇总项目的总体风险,论证收购方案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提高企业综合经济效益和核心竞争力。第三,设计收购方案。在满足上述条件后,我们尤其提示收购方须根据法律、财务、评估、技术尽调出具的报告及意见设计风险防范交易条款,并重点关注双方权责划分界限、股权转让价款、付款节点与比例、资金安排与进度、过渡期安排、消缺事项质保金等重点事项。
随着全球气候变化问题的日益严重,发展新能源已成为各国经济转型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之一。中国作为全球最大的能源消费国,积极推进以风电、光伏等为代表的新能源产业发展,力求实现能源结构的优化和绿色转型。在此背景下,新能源的高质量发展及与之相关的投融资政策成为了业内焦点。近年来,国家出台了多项支持新能源发展的政策,包括风电、光伏相关政策、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政策,以及保障性并网项目和市场化并网项目等。这些政策的颁布,不仅为新能源项目提供了制度支持,也推动了新能源市场的进一步开拓和创新。在项目开发层面,光伏、风电、储能等项目市场的开发日益成熟,开发模式多元化。利用政策支持的同时,企业需要结合市场需求,不断创新项目开发模式以获取更大的市场份额和竞争优势。
新能源项目(风电、光伏、储能)全流程市场开发及投融资策略全景解析培训班
培训时间地点
*开通会员可解锁*-22日(20日报到)广州市
培训费: 3680元/人(含培训费、税费、资料费);住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可自行安排食宿)。报名联系人:陈老师
*开通会员可解锁*
培训内容
一、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政策及其解读 (一)风电、光伏相关政策及其解读 (二)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政策及解读 (三)保障性并网项目、市场化并网项目 (四)风光电+储能政策 (五)新能源、储能参与电力市场政策 (六)电力市场及绿色电力交易 (七)《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及其解读 (八)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新能源消纳工作保障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及其解读 (九)《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国家数据局关于印发〈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行动方案(2024—2027年)〉的通知》及其解读 (十)《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新形势下配电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及其解读 (十一)《国家能源局 配电网高质量发展行动实施方案(2024—2027年)》及其解读 (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及其解读 (十三)《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其解读
二、新能源投融资模式及投资效益评估 (一)新能源投资估算 (二)新能源造价变化趋势分析及展望 (三)新能源股权投资、银行贷款、绿色债券、融资租赁 (四)投资人+EPC (五)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指导意见》及新能源REITs产品 (六)新能源并购中的投资安全保障机制、预期投资收益保障机制的司法实践 (七)典型省份新能源参与中长期市场、现货市场、辅助服务市场的收益及其主要影响因素分析 (八)保障和提高新能源收益的重点举措和建议 (九)促进新能源消纳的新模式(光储直柔、源网荷储、智能微电网等) (十)典型企业新能源落地策略与方法
三、新能源项目市场开发(光伏/风电/储能)
(一)碳排双控项目开发 1.2025年纳入碳排双控的企业发展出路 2.碳排放监测预警和碳足迹核查 3.减排路径和碳排交易
(二)光伏项目市场开发
1.分布式光伏项目开发(户用/工商业/大型工商业/地面分布式) (1)2025年分布式光伏项目开发新模式 (2)分布式光伏项目现场踏勘必做的10个要点 (3)2025分布式光伏项目收资评估10个测算技巧 (4)2025分布式光伏项目资源变现新模式 (5)地方政府化债模式下的分布式光伏开发 (6)地方政府碳控招商模式下的分布式光伏开发 (7)地方政府+地方电网+分布式电源集成商模式下项目光伏开发
2.集中式光伏项目开发(山地/沙戈荒/渔光互补/林光互补/农光互补/滩涂光伏/海上光伏) (1)集中式光伏项目获取渠道(投资+EPC/ 招商引资/PPP/EOD) (2)光伏用地指标和地类(光伏方阵用地指标/变电站及运营管理辅助楼用地/集电线路用地指标/场内道路用地指标) (3)集中式光伏电站项目踏勘10个关注要点 (4)集中式光伏电站项目与地方政府合作协议避坑案例分析(成功案例和风险案例) (5)集中式光伏电站项目建议书编制 (6)集中式光伏电站可行性研究报告(案例分析) (7)集中式光伏电站第三方评估案例分析(8大局评估) (8)集中式光伏电站初步设计报告(案例分析) (9)土地使用权获取(划拨/招拍挂) (10)土地租赁协议签订(避坑案例分析)
(三)风电项目市场开发
1.2025分散式风力风电项目市场开发(微风风电/分散式风机项目) (1)地方政府+地方电网+分布式电源集成商模式下风电项目开发 (2)千乡万村驭风行动的落地技巧 (3)村企合作开发分散式风电项目的优缺点 (4)分散式风电项目开发与地方政府的合作协议(案例分析) (5)分散式风电项目开发需要分析当地网架结构 (6)分散式风电项目开发需要分析当地电力负荷特点 (7)分散式风电项目备案手续办理 (8)分散式风电项目(土地类型/环保/规划/安评/水保等手续)第三方手续办理 (9)风力发动机选型技巧(涉及稳评和噪声污染)
2.集中式风力发电项目市场开发(陆上集中式/海上集中式) (1)风电场宏观选址主要考虑关键(10个关键点) (2)风电项目与地方政府签订开发协议案例分析(成功案例和风险案例) (3)风能资源测量 (4)风资源评估(4大评估要点) (5)项目地形图购买和资料手机(9大关键资料收集策略) (6)集中式风力发电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 (7)集中式风力发电项目第三方项目评估案例分析(8大局评估) (8)集中式风力发电项目发改委项目报批 (9)集中式风力发电项目资源费避坑技巧(案例分析)
(四)储能项目市场开发
1.用户侧储能项目开发 (1)用户侧储能10大应用场景 (2)用户侧储能开发方向和重点 (3)用户侧储能项目选址要点 (4)用户侧储能项目土地获取 (5)用户侧储能项目消防评审 (6)用户侧储能项目电网接入方案 (7)用户侧储能项目电网接入意见 (8)用户侧储能项目电能质量评估 (9)用户侧储能项目投资收益率分析 (10)用户侧储能项目(光储充一体化项目)案例分析
2.电源侧储能项目开发(共享储能/风光电站配储) (1)项目用地规划 (2)项目用地手续办理 (3)项目消防评审 (4)项目环保评审 (5)项目安评 (6)项目水保评审 (7)储能项目接入电网方案 (8)储能项目电网接入意见 (9)储能项目电能质量评价
3.构网型新型储能 (1)构网型新型储能的技术结构 (2)构网型共享储能项目开发流程 (3)构网型储能与地方电力安全 (4)构网型储能设备选型 (5)风光+构网型储能模式 (6)构网储能黑启动
(五)制氢项目市场开发 1.绿电的基础知识 2.中国制氢氨醇项目各省政策情况 3.风光制氢氨醇项目的初始投资成本各部分组成占比 4.绿电电力制氢产业形成规模化的关键点 5.绿电制氢制氨的政策解读 6.氢合成氨气经济性评价 7.绿电制氨的项目设计和概算 8.绿电制氨的项目工程管理 9.绿电制氨的项目达标投产验收
授课师资
白建华:清华大学工学博士,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教授级高级工 程师、兼职教授。现任清华大学能源互联网创新研究院能源链网中心特聘科学家,清华四川能源互联网研究院能源互联网检测技术中心特聘首席专家,北京智中能源互联网研 究院副院长、首席专家,北京智中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绿色发展联盟专家委员 ,中国能源研究会“中国电力改革发展30人论 坛”成员,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咨 询专家。曾任国网能源研究院总经济师,兼能源战略与规划研究所所长;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可再生能源发电并网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秘书长;中关村智能电力产业技术联盟理事长;国家能源互联网产业及技术创新联盟能源互联网工程技术应用专委会主任;新奥集团首席科学家、新奥泛能网络科技公司副总裁等。
张存彪: 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与考试中心专家库专家、曾任中国太阳能产业研究会副理事长、中国新能源产业协会理事、中国航天科工集团湖南航天天麓新材料检测公司新能源分公司总经理。出版《光伏电池制备工艺 》《光伏产品工艺》《太阳能光伏理化基础》《太阳能光伏技术概论》《光伏发电系统集成与设计》《光伏电站建设与施工》《硅片加工工艺》等新能源行业著作。在光伏行业培训500多场次,为新能源行业培养了5万多名行业技术人才。 报名方式 电联或添加陈老师微信好友索取word格式文件通知,填写报名回执表回复陈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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