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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大雨治水 弘毅环保
“ 本文参考相关资料,梳理了黑色金属铸造(电炉)类项目环评几个要点,或许有些朋友能用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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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分类
1、《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
行业类别:C33 金属制品业----C339 铸造机其他金属制品制造---C3391 黑色金属铸造;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
管理类别:三十、金属制品业33-68铸造及其他金属制品制造339-其他(仅分割、焊接、组装的除外)
3、《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
管理类别:“二十八、金属制品业33-82 铸造及其他金属制品制造339-
① 黑色金属铸造3391(使用冲天炉的),实行重点管理;
② 除重点管理以外的黑色金属铸造3391”实行简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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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政策文件
[1]《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
[2]《关于促进轮胎铸造行业转型升级调整优化项目管理的通知》(鲁发改工业〔2024〕487号);
[3]《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金属铸造工业(HJ1115—2020)》;
[4]《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 -2020);
[5]山东发改委及工信厅:关于严控新增铸造产能的通知(鲁发改工业〔2019〕143 号);
[6]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重点区域严禁新增铸造产能的通知》(工信厅联装(2019)44号);
[7]《铸造工业大气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 (HJ 1292—2023)》;
[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金属铸造工业(HJ 1251—2022)》;
[9]《XXX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
[10]《XXX省涉挥发性有机物企业分行业治理指导意见》鲁环发[2019]146号;
[11]《XXX省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分行业管控指导意见》(鲁环发〔2020〕30);
[12]XXX省《关于严控新增铸造产能的通知》(发改工业〔2019〕143号)。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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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影响因子识别
(1)废气主要影响因子识别:颗粒物、VOCs(或非甲烷总烃)、SO2、NOx、油雾、恶臭、苯、苯系物等;
(2)废水主要影响因子识别:CODcr、BOD5、氨氮、SS、总氮、总磷等;
(3)一般固体废物识别:除尘器收集粉尘、炉渣、废砂、废电炉内胆、废包装材料等。
(4)危险废物识别:废防锈油桶、废切削液桶、废活性炭、废过滤棉、废UV灯管、废脱模剂桶、废机油、废机油桶、废切削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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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准
(一)环境质量标准
1、环境空气
(1)常规因子: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表1二级标准(SO2、NO2、PM2.5、PM10、O3、CO、TSP等);
(2)特征因子:VOCs参照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附录D的其他污染物空气质量浓度参考限值;非甲烷总烃参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详解》。
2、地下水
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表1中Ⅲ类标准(pH值、氨氮、硝酸盐、亚硝酸盐、挥发酚、总氰化物、砷、汞、六价铬、总硬度、铅、氟化物、钠、镉、镍、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耗氧量、总大肠菌数、菌落总数等)。
3、声环境
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4、土壤
(1)《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
(2)《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5618—2018)》。
(二)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山东为例)
1、废气
(1)有组织
颗粒物有组织执行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重点控制区”颗粒物排放浓度限值的要求;
VOCs有组织排放浓度执行山东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 7 部分:其他行业》(DB37/ 2801.7-2019)表1非重点行业Ⅱ时段排放限值要求。
涂装废气苯、苯系物 、NMHC、TVOC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 -2020)、《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 5 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 37 2801.5-2018 )。
(2)无组织
无组织颗粒物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6-2020)附录A表A.1厂区无组织排放限值;
无组织VOCs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2二级厂界监控点浓度最高点限值要求以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特别排放限值。
2、废水
一般仅生活污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3、噪声
(1)施工期场界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昼间≤70dB(A);夜间≤55dB(A))。
(2)营运期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4、固体废物
(1)一般固体废物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要求;
(2)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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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艺流程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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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强核算依据
(1)电炉熔炼废气(颗粒物)
根据《排放源统计调查产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数手册》(环境部公告 2021 年第 24 号)熔炼工序,颗粒物产生系数为0.479千克/吨-产品。
(2)造型、浇注废气(颗粒物、VOCs)
根据《排放源统计调查产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数手册》(环境部公告 2021 年第 24 号)-造型/浇注(粘土砂),颗粒物产生量为1.97千克/吨-产品,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为0.213千克/吨-产品。
(3)制芯废气(颗粒物、VOCs)
根据《排放源统计调查产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数手册》(环境部公告 2021 年第 24 号)-制芯(覆膜砂),颗粒物产生量为0.330千克/吨-产品,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为0.05千克/吨-产品。
(4)混砂、落砂及砂处理废气
根据《排放源统计调查产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数手册》(环境部公告 2021 年第 24 号)-砂处理(粘土砂),颗粒物产生量为17.2千克/吨-产品。
(5)抛丸废气
根据《排放源统计调查产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数手册》(环境部公告 2021 年第 24 号)-抛丸,颗粒物产生量为2.19千克/吨-原料。
(5)打磨废气
根据《排放源统计调查产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数手册》(环境部公告 2021 年第 24 号)-打磨,颗粒物产生量为2.19千克/吨-原料。
(6)恶臭气体
参考文献《臭气强度与臭气浓度间的定量关系研究》(来自《城市环境与城市生态》,*开通会员可解锁*,第27卷4期),不同臭气级别对应的臭气浓度情况见下表。
表1 臭气级别及臭气浓度情况对应表
(7)金属件热处理废气
根据《排放源统计调查产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数手册》(公告 2021 年第 24 号)“33-37,431-434 机械行业系数手册”中“12热处理”:
① 整体热处理(正火/退火)天然气燃烧过程SO2的产污系数取为0.000002S千克/立方米-原料,NOx的产污系数取为0.00187千克/立方米-原料,颗粒物的产污系数取为0.000286千克/立方米-原料。
② 整体热处理(正火/退火)淬火油:VOCs的产污系数取为0.0100千克/吨-原料,颗粒物的产污系数取为200千克/吨-原料。
(8)表面涂装废气
根据《排放源统计调查产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数手册》(公告 2021 年第 24 号)“33-37,431-434 机械行业系数手册”中“14涂装”:
① 喷塑烘干:VOCs的产污系数取为1.2kg/t-原料;
② 喷胶、喷胶后烘干:VOCs的产污系数取为60kg/t-原料;
③ 涂腻子、腻子打磨:腻子打磨颗粒物的产污系数取为166kg/t-原料;腻子烘干VOCs的产污系数取为20kg/t-原料;
④ 电泳底漆:电泳VOCs的产污系数取为7.5kg/t-原料;电泳烘干VOCs的产污系数取为42.5kg/t-原料;
⑤ 喷漆:喷漆废气VOCs的产污系数取为230kg/t-原料;烘干废气VOCs的产污系数取为40kg/t-原料;
表2 产污工序污染物产生系数及产生量一览表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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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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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验收与自行监测
1、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682号),《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的公告(2018年第9号)等规定,编制详尽的验收监测方案,进行现场监测、现场调查、核算,并编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
2、自行监测
该项目排污许可实施登记管理,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排污登记信息不包括监测相关内容。
自行监测计划参照根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19-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金属铸造工业》(HJ1115—2020)等文件并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
具体监测计划详见下表。
表4 项目废气污染源监测计划一览表(重点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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