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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结合有关单位意见建议,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研究起草了《关于推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各界人士和有关单位可于*开通会员可解锁*前将意见通过电子邮件(fgc.fgw@ln.gov.cn)反馈省发展改革委。
附件:关于推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省发展改革委 *开通会员可解锁*
附件
关于推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提升招标代理服务质量,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5年第34号令,以下简称“34号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投标现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6年第43号令,以下简称“43号令”)、《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6年第44号令,以下简称“44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建立代理机构协同管理机制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综合性管理政策,指导协调代理机构行业规范健康发展,会同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建立投诉举报统一受理、分类转办、限时办理、结果反馈的闭环机制。省级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内招标代理活动的日常监管。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据43号令有关规定做好交易现场服务保障,履行现场管理职责。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出台涉及代理机构管理的政策措施前,应当依法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二、夯实代理机构规范从业基础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信息登记管理工作。代理机构应当通过辽宁省工程建设项目主体云库(以下简称“主体云库”)完成在线填报,办理统一登记。登记信息由主体云库推送至省级建筑市场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建筑监管平台”),经省建筑监管平台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统一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代理机构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主体云库更新;逾期未更新的,主体云库予以标注提示并同步推送。代理机构注销的,应当先完成招标投标资料向招标人的移交,再办理注销登记。各有关单位不得另行设置备案、入库、注册、验证等变相准入条件,不得以区域、行业、所有制等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代理机构参与市场竞争。
三、实现代理机构信息互通共享
以主体云库为数据归集枢纽,推动主体云库与省建筑监管平台等各类平台系统互联互通。按照34号令和44号令有关规定,统一数据交换接口和共享口径,归集共享代理机构登记、业绩、信用、行政处罚等信息,实现一次登记、全省互认、跨平台共享。代理机构业绩信息由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归集后共享至主体云库;行政处罚信息由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通过各行业招标投标电子监督平台推送至主体云库。鼓励各有关单位依托平台互通成果,推行代理机构从业条件在线智能校验,减少重复提交材料。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行业主管部门,明确主体云库与各类平台系统之间的数据共享技术规范。
四、增强代理机构专业服务能力
推动代理机构提升专业服务能力,实现服务从传统程序性事务向全链条专业咨询升级,助力招标人履行主体责任、提升招标质效。支持代理机构探索招标代理与工程咨询、造价、项目管理等业务融合发展,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支持代理机构与高等院校、行业组织、专业培训机构合作培养招标采购专业人员,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能力培训和法律法规政策,夯实行业发展人才基础。鼓励代理机构制定内部服务质量管理标准,推行服务质量可量化、可评价、可追溯的管理模式。引导招标人选择代理机构时综合考量企业服务能力、从业人员专业能力、信用状况、内控管理等因素,避免单纯以低价为标准选择代理机构。代理机构应当协助招标人落实支持科技创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要求。
五、压实代理机构项目服务责任
严格实行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实名制,项目负责人应当从本机构登记的专职从业人员中确定,并在招标代理合同和招标公告中载明。项目负责人中途更换的,应当书面告知招标人并及时更新信息。代理机构应当在合同委托范围内对招标代理项目服务质量承担主体责任,确保项目服务团队由本机构登记的专职从业人员组成,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机构名义承揽业务。支持代理机构与招标人签订廉洁从业承诺书,不得利用代理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实施商业贿赂。招标人违法违规提出要求的,代理机构应当拒绝并留存记录。代理机构协助处理异议的,应当在答复前将异议事由、拟答复结论及法律风险告知招标人,由招标人确认后答复。省发展改革委适时组织制定招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明确委托服务内容及标准、质量考核指标、投标保证金收退方式、保密义务及违约责任等条款。
六、加强代理机构日常行为监管
按照“谁监管项目、谁监管代理行为”原则,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据34号令有关规定,定期开展监督检查;日常监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代理机构登记信息真实性、项目负责人实名制执行情况、招标代理活动的规范性、交易现场行为规范等。推动建立招标代理专职从业人员个人执业档案,依托主体云库对从业人员在招标代理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服务质量问题逐一记录归档,对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依法依规分别追究责任。鼓励运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对登记信息长期未更新、社保缴纳异常、同一事项被多次投诉且经查证属实、招标文件频繁被责令修改等情形实施智慧监测。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进入公共资源交易现场的,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据43号令有关规定,通过调用主体云库登记信息对从业人员身份进行校验,发现涉嫌违法违规线索或者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七、探索代理机构信用评价考核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协调全省代理机构行业公共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依法依规组织开展公共信用场景应用。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照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和数据规范,归集代理机构行政处罚、严重违法失信等公共信用信息,并及时推送至主体云库。主体云库将相关公共信用信息共享至“信用中国”、省建筑监管平台,实现在各领域平台系统间互联互通。鼓励招标人对代理机构服务质量开展履约评价,评价结果归集至各行业招标投标电子监督平台和主体云库,并向社会公示。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信用信息异议处理机制,代理机构对相关信用信息存在异议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各有关单位不得在44号令规定之外自行建立信用评价体系。
八、推动代理机构数智转型发展
支持代理机构建立内部数字化管理系统,将项目承接、进度跟踪、质量控制、风险预警等环节纳入统一管理,推动业务流程标准化和管理数据集约化。鼓励代理机构依法合规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将智能辅助工具嵌入业务场景,开展招标方案和招标文件编审、合规性和公平竞争审查、电子档案归档管理等业务,提升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代理机构运用人工智能等工具生成的招标文件、审查意见等成果,应当经项目负责人审核确认,代理机构承担相应责任。省发展改革委适时发布数智化转型典型案例和应用场景清单,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各行业招标投标电子监督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应当为代理机构数智化转型提供技术服务支撑,按照有关要求开放数据接口,促进招标投标业务数据在代理机构内部管理系统与各平台系统之间的安全有序流转。
九、引导代理机构行业自律规范发展
支持行业组织制定招标代理服务标准和从业行为规范,建立职业道德准则和争议调解机制。鼓励行业组织建立健全教育培训体系,涵盖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廉洁从业和系统操作等内容。支持行业组织开展行业发展研究和经验交流,搭建代理机构沟通协作平台,促进行业良性竞争。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适时发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参考指引,引导市场合理有序竞争。收费参考指引不得固定或者限定具体收费标准,不得构成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或者决定。支持行业组织建立服务质量社会评议制度,广泛收集招标人、投标人等交易主体意见,形成社会监督合力。
各地区、各有关单位应当充分认识规范代理机构行业发展对建设高标准招标投标市场的重要意义,坚持促进发展与规范管理并重,推动全省招标代理行业专业化、规范化、数智化发展,为优化招标投标市场环境提供有力支撑。外省代理机构在我省承接业务的,适用本措施的管理和监督检查要求。本措施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负责解释,印发之日起满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1.招标代理机构从业正面清单
2.招标代理机构从业负面清单
附件1
招标代理机构从业正面清单
1.依法设立并通过主体云库完成统一登记,如实填报机构及从业人员信息。
2.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主体云库更新。
3.注销前完成招标投标资料向招标人的移交,再办理注销登记。
4.配备不少于5名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专职从业人员。
5.建立并执行项目管理、档案管理、保密管理、廉洁从业、质量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
6.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能力培训和法律法规政策学习,促进从业人员知识更新与能力提升。
7.实行项目负责人实名制,项目负责人从本机构登记的专职从业人员中确定,并在招标代理合同和招标公告中载明。
8.项目负责人中途更换的,书面告知招标人并及时更新信息。
9.确保项目服务团队由本机构登记的专职从业人员组成。
10.在招标人委托范围内依法办理招标事宜,协助招标人履行主体责任。
11.协助招标人落实支持科技创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要求。
12.在招标文件编制中融入降低交易成本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简化投标文件编制要求、推行网络远程投标与开标、降低投标保证金缴纳比例和金额等。
13.在国家指定媒介依法发布招标计划、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等信息。
14.协助招标人处理异议时,在答复前将异议事由、拟答复结论及法律风险告知招标人,由招标人确认后答复。
15.招标人违法提出要求的,书面拒绝并留存记录。
16.配合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17.按照招标代理合同约定合理收费,收费标准公开透明,单独列明收费项目和金额或者计算依据。
18.招标投标活动完成后按照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及时向招标人移交完整的招标投标资料。
19.与招标人签订廉洁从业承诺,不利用代理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
20.制定内部服务质量管理标准,推行服务质量可量化、可评价、可追溯的管理模式。
21.探索招标代理与工程咨询、造价咨询、项目管理等业务融合发展,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22.依法合规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提升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相关成果经项目负责人审核确认后使用。
23.参与行业组织自律活动,遵守服务标准和行为规范。
附件2
招标代理机构从业负面清单
1.与行政监督部门及其他国家机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利益关系。
2.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
3.与招标人串通规避招标,或者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4.为特定投标人谋取中标创造条件或者提供便利。
5.向评标专家行贿或者引导其作出倾向性评审意见,干扰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
6.与招标人、投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7.不符合法定从业条件仍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8.以借用资质、挂靠、冒名登记等方式规避从业条件。
9.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机构名义承揽业务。
10.通过临时借用人员、兼职挂靠等方式虚配岗位、空挂职责。
11.从业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代理机构从业或者冒名从业。
12.登记虚假信息。
13.将评标场所服务费、评标专家劳务费等不属于招标代理服务范畴的费用计入招标代理服务费用。
14.重复收费、变相收费或者价外加价。
15.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争扰乱市场秩序。
16.截留、挪用或者延迟退还投标保证金。
17.不在国家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应当公开的招标投标信息,或者在非指定媒介发布以规避监管。
18.泄露应当保密的招标投标情况和资料。
19.将保密信息上传至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平台或者第三方工具。
20.通过行贿、给予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21.利用代理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实施商业贿赂。
22.利用招标代理业务数据从事不正当竞争或者利益输送。
23.不配合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拒绝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24.未按照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向招标人移交招标投标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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