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社工圈动态瓜哥 社工圈瓜哥
一、项目基本概况
(一)服务范围:广州市海珠区江南中街
(二)服务要求:以片区服务点(江南中街颐康中心、13个社区颐康站和长者饭堂)为依托,为社区老年人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养老服务向导、助餐配餐、生活照料、文体教育、日间托管、定期巡访等必有服务内容,以及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医养康养、辅具租赁、家庭照护培训、家庭养老床位、临时托养、长期托养、居家适老化改造、康复护理等可选服务项目。
(三)服务时间(履行期限):本项目服务周期为两年11个月(即*开通会员可解锁*至*开通会员可解锁*),周期内一个自然年一签(合同期内每年由海珠区民政局委托第三方开展服务评估,评估分数在全区排名前30%,经街道评估后,予以续签。)
(四)服务标准: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2〕13号)、《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老年人助餐配餐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穗民规字〔2024〕3号)、《广州市政府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项目指引》等文件的相关要求执行。服务期内,如遇上级文件对项目服务标准等进行调整,则以最新文件指标指引为准。
二、项目总体概况
(一)服务周期
本项目服务周期为*开通会员可解锁*至*开通会员可解锁*,共两年11个月。第一年合同期为*开通会员可解锁*至*开通会员可解锁*;第二年合同期为*开通会员可解锁*至*开通会员可解锁*;第三年合同期为*开通会员可解锁*至*开通会员可解锁*;合同期内每年由海珠区民政局委托第三方开展服务评估,评估分数在全区排名前30%,经街道评估后,予以续签。
(二)项目费用
1.项目经费
项目资金含服务设施运营经费、服务奖励经费、服务资助经费、助餐配餐服务补贴经费。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2] 13号),街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颐康中心)运营经费为40万元每年;街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颐康中心)项目年度考核评估为优秀、良好、合格等级的,每年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服务奖励。因此,服务设施运营经费预算金额为40万元每年,服务奖励经费预算金额为30万元每年。若项目运营企业运营不足或超出12个月,根据实际运营时间按比例折算支付奖励资金。服务资助经费指《广州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八类服务资助对象可享受的政府服务资助。助餐配餐服务补贴指《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老年人助餐配餐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穗民规字〔2024〕3号)以及《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明确重度残疾人助餐配餐服务相关事项的通知》(穗残联规字(穗残联规字〔2024〕5号)规定的资助对象享受的就餐补贴、运营补贴和送餐补贴。服务设施运营经费按协议约定分期拨付;服务奖励经费目前由区民政局每年根据年度评估等级拨付给服务机构;服务资助经费、助餐配餐服务补贴根据实际服务情况,以广州市为老服务综合平台服务记录和相关资料为依据每季度结算。
以上经费均为财政资金,具体金额和资助标准以市、区民政部门文件和实际下拨经费为准。服务期内,如遇上级文件对项目经费进行调整,则以最新文件指标指引为准。
项目经费一览表
项目名称 |
设施名称 |
最低服务总人次 (两年11个月) |
采购预算 (人民币元) |
江南中街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颐康中心)项目 |
江南中街颐康中心、13个社区颐康站和长者饭堂 |
颐康中心4626人次每年,两年11个月共13493人次;每个社区颐康站年度服务395人次,两年11个月共1152人次。 |
2,041,666.66 |
2.其他
(1)中标企业需协助街道完成江南中街颐康中心消防备案。
(2)中标企业需向江南中街道办事处支付颐康中心固定资产占用费(每年15万元人民币)。
(3)中标企业须承担过渡机构在江南中街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颐康中心)项目的过渡期间运营投入(含长者饭堂装修费用)。其中,若涉及折旧等情况,中标企业与过渡机构自行协商确认。
(4)服务期内,中标企业自负盈亏,并承担经营活动的全部成本,包含人力成本、能耗成本、日常维修、水电费、物业费以及其他各项税费等。
(5)中标人经营产生的医疗污水处理、生活和医疗垃圾处理等经营配套服务由中标人自行办理相关手续和缴纳费用。
三、项目需求
(一) 项目内容
1.负责运营的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颐康中心)应当具备日托、上门服务、对下指导、统筹调配资源等功能,并提供养老服务向导、生活照料、日间托管、文体教育等服务项目,并选择性提供“助餐配餐、医养康养、辅具租赁、家庭照护培训、定期巡访、家庭养老床位建设、临时托养/长期托养、适老化改造”中的任意2项服务,满足街道辖内老年人多元化、个性化的服务需求,重点为有需求的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服务。
2.负责运营的社区级颐康服务站应当具备养老服务向导、文体教育等功能,并选择性提供“助餐配餐、医养康养、日间照料、生活照料服务、定期巡访”中的任意3项服务。
3.在街道支持和协助下,统筹管理辖内所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和长者饭堂,形成“1+N”服务网络,增加嵌入式、综合性、多功能、普惠性养老服务供给,为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一站式和到户式综合养老服务。统筹整合为老资源,为养老服务设施提供业务指导、资源协调、人员培训等服务。
4.提供的服务项目和标准根据本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和政策法规、任务指标要求进行动态调整。
5.协助街道完成上级部门下达的各项养老服务工作任务。
(二)运营设施
包括1个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颐康中心)、13个社区颐康服务站和长者饭堂。街道颐康中心开放时间原则上与街道、社区办公时间一致,如遇特殊情况,颐康中心作为街道的应急庇护场所,则按庇护场所要求提供相关服务、安排值守人员及24小时对外开放。社区颐康服务站工作日每天开放时间不少于6小时。
服务设施一览表
序号 |
设施名称 |
设施地址 |
1 |
江南中街颐康中心 |
紫龙大街34号 |
2 |
杏园社区颐康服务站 |
广州市海珠区紫山大街18号 |
3 |
青葵社区颐康服务站 |
广州市海珠区江南中街江南西路青柳大街26号一层(合设在长者饭堂) |
4 |
南园西社区颐康服务站 |
广州市海珠区南园大街32号之一 |
5 |
紫来社区颐康服务站 |
广州市海珠区江南中街下田巷20号 |
6 |
江宝社区颐康服务站 |
广州市海珠区江南中街国泰新里1号 |
7 |
得胜社区颐康服务站 |
广州市海珠区江南中街万松园24号之一 |
8 |
聚源社区颐康服务站 |
广州市海珠区紫来大街55号 |
9 |
紫金社区颐康服务站 |
广州市海珠区紫金大街41号之一 |
10 |
青凤社区颐康服务站 |
广州市海珠区青凤大街4-3号 |
11 |
万松园社区颐康服务站 |
广州市海珠区万松园7号之二 |
12 |
万寿社区颐康服务站 |
广州市海珠区江南中街东华巷6号之二 |
13 |
南园东社区颐康服务站 |
广州市海珠区君雅街31号二楼 |
14 |
复兴社区颐康服务站 |
广州市海珠区复兴大马路37号 |
(三)服务区域:广州市海珠区江南中街
(四)服务对象
面向江南中街常住老年人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重点为有需求的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服务,优先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群服务需求。其中,符合《广州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资助对象的服务率须达到100%。
(五)服务形式
根据提供服务时的场所不同,分为上门服务和到服务点服务。
(六) 服务指标
1.以服务设施为单位,每年在服务区域内开展服务对象需求调查至少1 次,服务对象覆盖率不低于80%。开展线下服务宣传活动至少12场,开展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至少2次,满意率不低于85%。
2.提供以下服务项目并完成相应指标(下表为每1个服务设施每年需完成指标数,不够1年的按服务时间比例折算须完成指标,服务期内,如遇上级文件对颐康中心及颐康服务站指标进行调整,则以最新文件指标指引为准),并结合江南中街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需求对场地进行总体的规划、软装的布置、设备设施的配置。
3.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需要设置无障碍电梯。
4积极承担市、区养老服务事业发展任务,优先保障本辖区政府保障对象进入日托。
街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颐康中心)指标表
序号 |
服务项目 |
内容要求 |
服务指标 |
备注 |
1 |
养老服务向导 |
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政策咨询、服务查询、办事指引、服务转介等服务。 |
服务人次≥100,或服务人次大于(含本数)所在镇街户籍老年人数的1% |
|
2 |
助餐配餐 |
以长者饭堂为主要依托,为老年人提供制餐、配餐、分餐、就餐、送餐等服务。 |
服务人次≥12000,或服务人数大于(含本数)本街户籍老年人数的6%。 |
|
3 |
生活照料 |
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助洁、助浴、洗涤、生活护理、协助进餐、陪伴就医、代办服务等全方位生活照料服务。 |
服务人次不少于900人次或服务人次大于(含本数)本街户籍老年人数的9%。 |
|
4 |
辅具租赁 |
向失能或者部分失能老年人提供辅具适配或租赁服务。 |
每年服务累计人次≥10人次,或服务人次大于(含本数)本街户籍老年人数的0.1%。 |
|
5 |
家庭照护培训 |
为老年人及其家庭照护者提供家庭照护技能培训。 |
服务人次≥30,或服务人次大于(含本数)本街户籍老年人数0.5%。 |
|
6 |
文体教育 |
为老年人提供文体娱乐、精神慰藉、互帮互助和老年教育等活动。 |
服务人次≥3000,或服务人次大于(含本数)本街户籍老年人数的30%。 |
|
7 |
居家适老化改造 |
为老年人提供居家适老化改造咨询、方案设计,做好居家适老化施工改造、设施配备、老年用品配置等服务。 |
实际完成改造的户数≥10或不少于上级部门下达的任务指标量。 |
|
8 |
家庭养老床位 |
为老年人的居住环境和生活空间进行地面、厨房、物理环境等适老化与门磁感应等智能化家居改造,在家中设置具备机构化服务功能的床位,根据其意愿和需求提供照料护理服务。 |
项目周期内有为经济困难老人建床床位数≥10或不少于上级部门下达的任务指标量。 |
|
9 |
日间托管 |
在社区服务场所内为失能(失智) 及日常生活需要照料的老年人提供助餐配餐、康复护理、医疗保健和文化娱乐等日间照料服务。 |
服务人次≥200 |
|
10 |
临时托养 |
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助餐配餐、医疗保健、精神慰藉、临终关怀、辅具租赁、文化娱乐、紧急援助、夜间住宿等日间托养服务。 |
1.与养老机构合作,关联托养床位不少于10张, 其中护理型床位不少于8张; 2.临时托养服务人次≥5。 |
非硬性指标,系加分项要求 |
11 |
医养康养/康复护理 |
1.为老年人提供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医疗保健、健康指导、慢病管理等健康管理和医养结合服务; 2.为老年人提供康复咨询、器材锻炼、康复训练、康复理疗等服务。 |
1.自行获得医疗执业资质或与有医疗服务资质的第三方 合作,为服务对象提供绿色就诊、转诊通道; 2.自行获得居家护理长护险定点资质或与有资质的长护 险定点资质机构合作,为服务对象提供长护险服务; 3.服务人次≥450,或服务人次大于(含本数)本街户籍老年人数的4.5%。 |
|
12 |
定期巡访 |
通过上门探视、电话询访等方式,为辖内常住/服务对象中的空巢(独居) 、农村留守、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仅与重度残疾子女共同居住老年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中的老年人,失能且事实无人照顾的老年人提供日常巡访、政策宣传、服务转介等关爱服务。 |
服务人次≥1000,或服务人次大于(含本数)本街户籍老年人数的10%。 |
高龄独居长者原则上每周至少巡访1次 |
13 |
自费服务对象 |
自费对象指除了政府资助对象之外,自费购买服务项目的服务对象。 |
服务人次≥100 |
|
14 |
人员培训 |
1.项目负责人每年参加2次以上的机构外部培训。 2.工作人员每年在岗持续培训12学时以上,建立培训档案。 |
1.项目负责人每年参加2次以上的机构外部培训。 2.工作人员每年在岗持续培训12学时以上,建立培训档案。 |
|
15 |
信息化管理 |
服务数据接入广州市为老服务综合平台,配备智能设备自动采集服务数据并上传至系统,服务机构、服务设施、工作人员等信息100%准确录入系统并及时更新。 |
服务数据、服务机构、服务设施、工作人员等信息100%准确录入系统并及时更新。 |
|
16 |
服务管理 |
制定完善的内部服务检查制度,定期检查服务执行情况并记录,每季度≥1次。 |
1.签约对象一人一档且建档100%,非签约服务对象建立花名册,至少每半年检视一次档案内容,按需更新服务档案。 2.定期进行需求调查,了解并掌握本街有服务需求的老年人数据,每年≥2次。 3.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每半年≥1次,满意率≥85%。 |
|
17 |
宣传推介 |
定期组织开展线上线下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推介活动,宣传本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政策。 |
1.服务宣传渠道多样,通过网站、公众号、微信群、宣传单张等形式进行服务宣传和动态更新,每月≥1次。 2.每年组织开展线下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推介活动,宣传本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政策≥12次。 |
1.对于符合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资助条件的长者进行100%宣传发动并做好台账记录。 2.可与社区颐康服务站共同完成 |
18 |
安全管理 |
1.制定完善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制定完善的老年人服务防护制度 3.至少每周对全部场室进行一次消毒,公用物品应在使用后进行清洗、消毒,有记录。 4.定期开展应急预案演练,每年≥1次。 |
1.制定完善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教育培训、防火检查、电气设备安全检查、安全疏散设备检查、灭火设备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应急预案等内容。 2.制定完善的老年人服务防护制度,包括噎食、压疮、坠床、烫伤、跌倒、走失、他伤和自伤、食品药品误食、文娱活动意外突发事件等应急预案。 3.至少每周对全部场室进行一次消毒,公用物品应在使用后进行清洗、消毒,有记录。 4.定期开展应急预案演练,每年≥1次。 |
|
19 |
其他事项 |
上级和街道办事处交办的其他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
社区颐康服务站指标表
序号 |
服务项目 |
服务指标 |
1 |
养老服务向导 |
服务人次≥50 |
2 |
助餐配餐服务 |
服务人次≥200 |
3 |
生活照料服务 |
服务人次≥15 |
4 |
文体教育 |
服务人次≥300 |
5 |
日间照料 |
服务人次≥5 |
服务期内,服务指标不少于上级下达指标量,则以上指标按最新文件规定执行。
四、服务机构和人员要求
(一)服务机构要求
1.服务机构统一纳入广州为老服务综合平台供应商库,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按照政府部门的要求开展服务。
2.中标企业应在建筑原有的造型上设计功能区域,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结构。若确因运营需要改变装修或改扩建的,应报招标人同意、备案,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与改造相关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3.服务期内,中标企业负责场地日常维修维护,退场时该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颐康中心)所有固定资产归招标人所有,不得损坏,以完好状态交回招标人。如有损坏,中标人须负责维修或赔偿。
4.运营期届满,或运营期间,若中标人未按承诺的开展相关服务的,经招标人书面通知整改仍不达标的,招标人有权收回场地使用权限,责令中标人立即搬出,对中标人全部投入不予任何赔偿或补偿。
5.中标人不履行合同所确定的义务,或擅自解除合同的,对中标人投入的各项设备及装修等,归招标人所有。对因此影响项目运作的,招标人有权向相关政府职能部门追究中标人的法律责任。
6.中标人必须按养老有关规定进行运营登记并取得开展养老、医疗、餐饮等各类专项服务的法定资质。
7.按照合同等约定履行提供服务的义务,认真组织实施项目,按时完成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
8.中标人不得以本项目的经营权向第三方进行分包、转包、担保、保证、抵押、融资、贷款或其他有损害招标人权益的行为。若因专业性较强的资质原因需委托第三方开展服务的,需经过采购人书面审核同意后签署服务委托协议,中标人对第三方开展的服务负责。
9.中标人必须以自身经依法登记的法人资格名称对外挂牌经营、刻制印章、开具票据,在服务期限内依法开展运营服务各项活动和接受社会捐赠。
10.中标人不得发行与本项目相关的商业预付卡。
11..不得发生欺老、虐老,从事与养老服务无关的经营活动,不得利用本项目场地从事生产、销售、经营国家规定的违禁品,不得从事任何违法活动。
12.如招标人或政府职能部门收到关于中标人违反建设、对老人存在暴力或不文明的行为,招标人有权责令中标人改正,依照相关的规定追究中标人的违约责任。
13.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老年人入住服务设施或拒绝为老年人提供服务。
14.严格按照合同等约定使用服务设施,严禁擅自改变服务设施功能和用途,主动接受政府部门管理和指导,认真落实消防、环保、卫生、安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购买场所责任保险。
15.提供医疗服务的应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提供餐饮服务的应获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投标人具有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药品经营许可证》(提供证书复印件),或投标人与具备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合作(提供合作协议复印件、合作机构有效的证书复印件)。
16.能有效管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相关文件和档案,真实完整记录并及时更新服务对象信息,保护个人信息安全,与服务对象的服务协议签约率及建档率达100%。
17.具有合理、详细的项目经费使用计划和预算明细,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规定,建立专款专用制度,单独使用和核算项目经费,加强自身监督,确保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并按要求及时向政府部门提供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成果总结等材料,接受财政、审计、 民政、街(镇) 等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18.运营期间,中标人应守法经营,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规定,遵守招标人的管理公约,必须按有关部门要求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如因中标人安全生产等工作落实不到位发生事故,或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造成的一切损害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对招标人物业、第三方人身安全等损失由中标人负责赔偿并承担法律责任。同时,中标人需建立服务风险防范制度,为工作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其工作人员的工资、社保等薪酬待遇保障以及有关意外安全责任。
19.运营期间,因中标人经营活动发生的一切纠纷,由中标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20.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包括财务、人事、运营、公共安全、卫生、资产、服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和应急措施,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21.中标人应当按照规定制订项目运营服务计划书并提交街道审核。应当定期向采购人反馈服务开展情况,配合采购人及其他政府部门的监督与检查。应当按规定定期接受民政部门组织的服务评估。
22.中标人开展项目过程中不得出现广州市地方标准《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基本规范》附录C规定的颐康中心、颐康服务站负面清单有关情形。
(二)人员要求
1.人员数量
服务机构应为街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颐康中心)及长者饭堂配备不少于13名工作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少于5名。专职项目负责人1名,养老服务向导1名,社会工作师1名,配餐员1名,养老护理员若干名。专职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并有2年以上居家社区养老行业工作经验,除本项目外不得同时兼任其他居家社区养老项目负责人。针对有运营经费的每个社区颐康服务站配备不少于1名专(兼)职工作人员(养老服务向导)。服务机构承诺在服务期内必须保证投入的工作人员数量不能减少,服务期中如有人事变动问题,必须保证能达到投标时承诺投入的人员。服务机构每月向采购人报告在岗人员情况。
2.人员资质
(1)应当配备与服务和运营相适应且具备相应从业资格的养老护理员、 医师、护士、康复治疗师、社工等人员。其中:
①提供医养康养、康复护理类服务的,应当配备执业医生、执业护士、康复治疗师等专业人员;
②提供助餐配餐服务的,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100%持有有效健康证;
③养老服务向导应当经民政部门培训后上岗;
④养老护理员持证率100%;
⑤由具有财会专业教育背景或持有财会职业资格证书的财务人员管理财务。
(2)新员工上岗前需接受不少于10学时的岗前培训并进行培训考核,服务人员每年在岗培训时间不少于12学时。
(3)提供上门生活照料和康复护理服务的,上门服务人员和护理人员与服务对象的配备比例不低于1:10。
(4)所有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所属机构的规章制度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职业操守、职业道德等,尊重服务对象,运用专业知识和技巧开展服务。
(三)服务要求
1.服务机构提供的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广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2〕13号)和广州市地方标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广州市街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颐康中心)建设提升行动计划》(穗养老联席〔2020〕5号)、《广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村居颐康服务站建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老年人助餐配餐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穗民规字〔2024〕3号)、《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居家社区养老助餐配餐服务规范>的通知》(穗民〔2023〕83号)、《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全面开展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服务工作的通知》(穗民规字〔2024〕4号)、《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广州市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穗民规字〔2025〕1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开展。
2.服务机构应当按规范使用广州市为老服务综合平台开展服务,确保服务数据、服务机构、服务设施、工作人员等信息100%录入系统,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3.能够根据服务对象的实际需求制订详细具体的服务方案,并做好服务记录、效果评估以及对服务对象的跟踪和回访。
4.服务项目完成率达到100%,服务对象满意率达到85%及以上;
5.服务人员应遵循职业操守,按规定开展服务。
(四)服务收费
服务机构开展的服务项目收费标准须符合普惠性养老服务要求执行。收费标准由采购人与服务机构商定并在服务设施醒目位置进行公示。服务机构调整收费标准的,应当经采购人书面同意后方可按最新收费标准执行。
五、保密要求
中标人须对本项目涉及服务对象的个人相关信息进行保密,未经服务对象或其法定监护人书面许可,不得对外披露,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给第三方,不得在参与本项目工作之外使用这些保密信息。
中标人在本项目终止后不得保留以任何形式存储的服务对象的任何信息数据,不得利用该项目的信息数据为其他的单位(包括自办单位)或项目服务。
六、服务评估与验收
自双方合同签订之日起,服务机构运营合同期满需向采购人提交自评报告,由海珠区民政局委托第三方开展服务评估。对承接的服务项目评估定级不合格的服务机构,由海珠区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督促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服务机构,由采购人中止其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或服务委托协议。购买方将参考评估结果组织项目验收。
七、其他要求
(一)服务期间如市、区相关政策调整,采购预算和重点服务对象人数、标准发生变化,中标人必须无条件接受,并严格按上级要求执行。
(二)服务期间如中标人在年度内的服务评估不合格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向中标人作任何赔偿或补偿。在解除合同至采购人确定接替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正式履行合同前,中标人仍要为原服务对象提供合同约定的服务,费用按实际服务人数及服务时间进行结算。合同履行完毕或解除合同后,中标人应与接替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做好服务内容、相关档案等的交接工作。
(三)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如中标人具有以下任一情形的,采购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协议,并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中标人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承办项目、提供服务,经采购人要求整改两次以上仍然不到位或者拒绝整改的;
2.中标人服务评估不合格,经督促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3.中标人项目承办过程中,因违法违规操作等原因造成采购人损失的;
4.无正当理由,中标人运营本协议约定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任一设施连续三个月以上(或累计六个月以上) 无服务记录的;
5.中标人开展项目过程中违反《广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广州市养老服务条例》或广州市地方标准《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基本规范》禁止性规定,且经采购人要求整改两次以上仍然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
6.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将服务项目交由其他服务供应机构实际承担的全部或部分转包行为;
7.经查证,中标人伪造服务记录骗取政府资助,或挤占、挪用、滥用该协议款项行为的;
8.在服务协议期限内同时承接同一区行政区域内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评估项目、老年人照护需求综合评估项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巡查督导项目的;
9.利用平台以产品展示的方式向服务对象推销所谓的保健食品或者保健器材等;
10.不具备继续履约能力的;
11.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四)中标人需遵守以下监管条款:
1.中标人必须无条件的接受招标人及市、区民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2.运营期间,按照颐康中心的考核制度和评分标准,广州市民政系统每年对中标人的运营行为进行考核、评分,招标人根据考评结果作出相应的处理。
3.运营期间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包括但不限于消防事故、食品药品事故、人身安全事故等),或出现欺老虐老行为、伙食费未按照非营利性原则收取、未购买机构意外责任保险或入住对象满意率调查连续两年低于90%的,民政部门将停止资助,并责令限期整改,出现其他管理服务、安全稳定问题的,依据《广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中标人需遵守以下中止和退出机制:
1.项目运营过程中,如运营期届满或中标人提前终止时,中标人应及时做好机构交接工作,保障机构正常运营或入住老人妥善安置,双方应在合同终止60日前向实施备案的民政部门提交终止合同情况报告及入住对象安置方案,经批准后实施。双方共同委托专业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产清算,妥善做好资产和账目交接,运营届满应按时移交政府,移交前产生的一切债务或纠纷由中标人自行负责。
2.因不可抗力因素或政府政策原因影响合同执行的,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相关补偿按当时有关政策执行。
3.本项目合同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须经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4.中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及民政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解除合同,并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1)利用本项目场所实施非法活动,违法经营或损害公共利益及违反合同相关约定的。若因中标人违悖法律法规行为可能造成招标人在行政、经济上的责任,对造成损失的由中标人负全责;
(2)以本项目的经营权向第三方进行转包、担保、保证、抵押或其他有损害招标人权益的,以及以国有资产进行抵押、融资、贷款,或违反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或捐赠管理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
(3)未经招标人同意,擅自变更法人代表或运营方的;
(4)擅自改变经营范围的;
(5)损毁设施或改变设施用途的,无法保障养老机构设施、设备正常运转的;
(6)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7)经广州市民政系统组织评估不合格、要求整改后未按时整改或整改后仍然不合要求的;
(8)经营资质降级或丧失的;
(9)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合同的其他情形。
阅读原文
阅读原文
微信扫一扫关注该公众号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