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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概况:
项目属性:服务类
品目分类:养老服务
本项目属于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项目,原因和情形为: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
本项目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无效。打“▲”号条款为重要技术参数,若有部分“▲”条款未响应或不满足,将导致其响应性评审加重扣分,但不作为无效投标条款。
(一)项目名称
石牌街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颐康中心)及社区颐康服务站运营项目
(二)项目预算
人民币375万元。
(三)服务期
自*开通会员可解锁*至*开通会员可解锁*,共36个月,合同一年一签。服务期内由区民政局(及其委托机构)统一开展服务评估。
二、项目经费:
本项目采购预算共为375万元,每年125万元(颐康中心运营经费50万元;社区颐康服务站运营经费75万元,用于15个独立运营站点。8个无独立场地站点委托社区居委会运营,中标人需统筹整合辖区内各类为老服务资源,为辖内颐康服务站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提供业务指导、人员培训、资源调配等服务。无独立场所站点如开展居家养老相关活动中标人需派员到场协助,采购人不向中标人支付无独立场地站点的运营经费)。
服务期为*开通会员可解锁*至*开通会员可解锁*,合同一年一签。服务期内,经营本项目的全部成本(包含但不限于场地建设、设备采购、人力成本、能耗成本、日常维修、水电费、物业费、场地租金以及其他各项税费等)中超出项目预算外的部分由中标人自行承担支付;除上级文件政策规定外,在服务期内采购人不再增加任何费用。
表1运营经费一览表
项目内容 |
项目运营内容 |
数量 |
服务期 |
三年采购预算 (人民币/万元) |
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颐康中心)及社区颐康服务站运营 |
颐康中心 |
1个 |
*开通会员可解锁*至*开通会员可解锁*,合同一年一签。服务期内由区民政局(及其委托机构)统一开展服务评估。 |
150 |
社区颐康服务站(有独立场地) |
15个 |
225 |
||
社区颐康服务站(无独立场地) |
8个 |
/ |
表2服务资助经费一览表
资助对象类型 |
服务人数 (数据统计至*开通会员可解锁*) |
资助金额 (人/元/月) |
第一类资助对象中重度失能的 |
3 |
600 |
第一类资助对象中非重度失能的 |
82 |
400 |
第二类资助对象中重度失能的 |
0 |
400 |
第二类资助对象中非重度失能的 |
0 |
200 |
第三类资助对象中重度失能的 |
0 |
400 |
第三类资助对象中非重度失能的 |
24 |
200 |
注:1.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资助对象类型对应《广州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资助对象类型和《广州市天河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资助对象类型,第一类资助对象每人每月400元,第二类资助对象每人每月200元,第三类资助对象每人每月200元。经评估为重度失能的,每人每月增加护理资助200元。
2.服务资助经费根据实际服务情况进行结算。
3.上述服务人数按照实际人数动态调整。
四、项目需求
(一)服务区域:石牌街辖内。
(二)服务对象:石牌街户籍以及居住在石牌街辖内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以享受政府资助的符合《广州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老年群体作为重点对象,服务率须达到100%;同时发展区域内的老年群体成为服务对象,覆盖率须达到100%。
(三)服务形式:根据提供服务时的场所不同,分为上门服务和到服务点服务。
(四)项目内容:
(1)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2〕13 号)规定,提供养老服务向导、助餐配餐、生活照料、定期巡访、辅具租赁、平安通、家庭照护培训、文体教育、居家适老化改造、家庭养老床位、日间托管、临时托养、医养康养、康复护理等基本养老服务的功能,重点为有需求的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服务。服务项目应当根据本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2)加强石牌街综合养老服务宣传。通过线上宣传和线下活动打造石牌街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颐康中心)以及颐康服务站品牌,提高社区居民对服务的知晓率和参与的积极性,宣传内容应围绕石牌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发布前需经采购人审定。线上宣传,建立专属的自媒体平台(如微信公众号等),推送宣传综合养老服务、活动、政策、参观调研等。
(五)服务设施:颐康中心1个,社区颐康服务站23个(其中有独立场所的站点15个、无独立场所的站点8个,中标人需统筹整合辖区内各类为老服务资源,为辖内颐康服务站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提供业务指导、人员培训、资源调配等服务。无独立场所站点如开展居家养老相关活动中标人需派员到场协助),充分发挥场地设备的功能作用,以片区服务点为依托,为长者开展专业化服务。
石牌街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颐康中心)通过购买服务形式引入有资质且满足采购需求的社会力量,中标人需在石牌街道辖内利用自有或租赁场地为采购人提供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市、区民政局相关规定的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场地。(不少于1000平方米,具体以市、区民政局下发的文件为准)
本项目服务设施详见表3,如有变更,由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服务机构,并作为本协议附件。
表3服务设施一览表
序号 |
设施名称 |
设施地址 (具体到楼层) |
可使用面积 (平方米) |
1 |
穗园社区颐康服务站 |
广州市天河区石牌街天阳路138号 |
约200㎡ |
2 |
南大社区颐康服务站 |
石牌街石牌东路127号综合服务中心1楼 |
约150㎡ |
3 |
东海社区颐康服务站 |
石牌西横街6号之8 |
约150㎡ |
4 |
南苑社区颐康服务站 |
黄埔大道西465号105房 |
约150㎡ |
5 |
东城社区颐康站 |
五山路116号104房 |
约150㎡ |
6 |
龙口东社区颐康站 |
五山路141号 |
约150㎡ |
7 |
鸿景园社区颐康站 |
石牌街龙怡路117号银汇大厦二楼 |
约150㎡ |
8 |
暨大社区颐康站 |
明湖苑26栋101房 |
约150㎡ |
9 |
瑞华社区颐康站 |
五山路265号6楼 |
约250㎡ |
10 |
华标社区颐康服务站 |
石牌街龙口东路327号首层 |
约150㎡ |
11 |
龙口花苑社区颐康服务站 |
石牌街龙口西路龙盛街68号首层 |
约150㎡ |
12 |
绿荷社区颐康服务站 |
石牌村和喜里1号1楼 |
约150㎡ |
13 |
冠军社区颐康服务站 |
石牌街天河路594号首层百脑汇后侧 |
约150㎡ |
14 |
松岗社区颐康服务站 |
石牌街龙口东横街17号首层 |
约150㎡ |
15 |
石东社区颐康服务站(无独立场地站点) |
石牌街陶育路19号一楼 |
约150㎡ |
16 |
南镇社区颐康服务站(无独立场地站点) |
石牌村南镇东大街六巷17号一楼 |
约150㎡ |
17 |
金田社区颐康站 |
石牌街天润路87号广建大厦西侧 |
约150㎡ |
18 |
朝阳社区颐康站(无独立场地站点) |
石牌街朝阳东大街38号1楼 |
约150㎡ |
19 |
逢源社区颐康站(无独立场地站点) |
石牌村逢源大街14-1号德华潘公祠 |
约150㎡ |
20 |
华师大社区颐康站(无独立场地站点) |
石牌街中山大道西55号华南师范大学 南区9栋101房 |
约150㎡ |
21 |
金帝社区颐康站(无独立场地站点) |
石牌街龙口中路3号帝景苑C座一楼 |
约150㎡ |
22 |
龙口西社区颐康服务站(无独立场地站点) |
石牌街龙口西路天龙街5号2楼 |
约150㎡ |
23 |
芳草园社区颐康服务站(无独立场地站点) |
石牌街天润路94号一楼 |
约150㎡ |
注:1.社区颐康服务站开放时间为工作日,每天不少于6个小时。
2.中标人根据实际情况及街道要求开展养老设施运营工作,因中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服务设施运营时间不足12个月的,采购人有权按比例扣除运营费用;服务设施运营年度评估不合格,且整改后经查仍不合格的,采购人有权不支付对应设施运营经费至中标人,该不合格设施年度运营成本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中标人应配合采购人根据上级工作要求完成社区颐康服务站建设、验收并负责其运营工作(如市、区养老服务政策变更,则遵照最新政策执行)。社区颐康服务站地址根据实际地点调整。
3.街道级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对社区级养老服务设施实行统筹指导。辖内23个社区颐康服务站点中,15个有独立场所的站点委托中标人运营,8个无独立场地站点委托社区居委会运营,中标人需统筹整合辖区内各类为老服务资源,为辖内颐康服务站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提供业务指导、人员培训、资源调配等服务。无独立场所站点如开展居家养老相关活动中标人需派员到场协助,接受街道颐康中心的指导。该8个站点若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具备合适场地,在完成相关程序后,采购人可将对应站点移交中标人运营。
五、运营要求
(一)总体要求:颐康中心应当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对下指导、统筹调配资源等功能,为有需要的长者重点是失能、失智长者提供养老服务向导、助餐配餐、生活照料、定期巡访、辅具租赁、平安通、家庭照护培训、文体教育、居家适老化改造、家庭养老床位、日间托管、临时托养、医养康养、康复护理等覆盖长者全生命周期的一站式和到户式综合养老服务(根据广州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二)功能要求:颐康中心应符合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及国家、省、市养老机构和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相关规范,符合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和食品药品安全等相应技术标准及安全质量、适老化和无障碍设施要求。提供餐饮、医疗服务的,服务设施应取得相应行政许可。合理设置长者的生活服务、医疗康复、娱乐及辅助用房,并设置社区食堂。中心应配置供电、给排水、采暖通风、通讯、消防和网络,以及生活服务、保健康复、娱乐、安防等设施设备和必要的交通工具(至少配备一台能保证24 小时都能提供服务的工作车辆)。除全托外的日间照料、餐饮服务等功能区域不少于200平方米。
(三)床位要求:
1.颐康中心全托区设置床位数不少于10张,其中护理型床位占总床位数不低于80%;日托区日间照料床位数占总床位数不低于10%。中标人应投入资金用于颐康中心固定资产改建和完善,根据养老机构的相关文件要求配齐、配足、配强工作人员。
2.中标人须按照广州市养老政策规定,设置家庭养老床位,将专业照料服务延伸至家庭。设置数量以政策任务规定为准。
(四)资质要求:中标人应按广州市养老政策有关规定进行运营登记并取得开展养老、医疗、餐饮等各类专项服务的法定资质。颐康中心开展全托服务前,中标人应到天河区民政局完成养老机构备案手续。
(五)人员要求:
1.中标人应按照养老机构标准规范、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规范,配备与服务和运营相适应且具备相应从业资格的养老护理员、执业医师、执业护士、家政服务员、康复治疗师、心理咨询师、社会工作师、财务人员、工勤人员等。
2.中标人投入项目服务的养老护理员或家政员须参加由市、区民政、人社等部门组织的培训课程。中标人应根据市、区民政、人社等部门的通知,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参加培训。保证有关人员100%参加培训并持证上岗。
3.中标人应为本项目配备专职人员不少于8人。执业医师1名(可兼职),执业护士1名,康复治疗师1名,项目负责人1名,初级或以上社会工作师1名,养老护理员1名,其他工作人员 若干名。(注:应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及时进行人员要求设置。)
(1)为每个社区颐康服务站配备不少于1名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日常管理。
(2)为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颐康中心)配备专职的项目负责人1名,具有养老行业工作经验,具备初级或以上社会工作师职称,除本项目外不得同时兼任其他居家社区养老项目负责人。
★(3)中标人在服务期内保证投入的专业(职)工作人员数量不能减少,保证达到投标时承诺投入的人员水平标准。服务期中如有人事变动的,同一工作岗位人员空档时间累计不得超过1个月。
4.养老服务向导应当经民政部门培训后上岗。
5.提供上门生活照料服务的,保障上门服务人员与服务对象的比例不低于1:10。
6.每百张养老床位至少配备1名初级或以上社会工作师。
7.养老护理人员数(含护士、护理员)与自理对象人数比例达到1:10,与轻度及中度失能对象人数比例达到1:5,与重度失能对象人数比例达到1:3;护理人员应具有护理、康复治疗专业技术教育背景或从业资格。
8.提供医疗保健类服务的,应配备执业医生、执业护士、康复治疗师等专业人员。
9.应配备具有财会专业教育背景或持有财会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管理财务。
10.中标人应保证服务人员上岗前接受不少于10学时的岗前培训并进行培训考核;管理人员每年参加不少于1次的区级及以上管理培训活动,服务人员每年在岗培训不少于12学时。
11.中标人建立防范服务风险制度,为工作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
(六)财务要求:具有合理、详细的项目经费使用计划和预算明细,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规定,加强自身监督,确保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并按要求及时向政府部门提供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成果总结等材料。中标人需建立健全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单独使用和核算项目经费,严格按有关规定管理使用好购买服务经费及各项费用,专款专用,并接受采购人、市、区民政局及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如不按要求使用的,中标人应全额返还超出管理规定使用的款项,情节严重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未支付的服务费将不予支付。
(七)其他要求:
1.中标人应当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标准开展服务活动;应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购买机构责任保险和场地险。
2.中标人应当规范使用广州市养老服务专用标识,在提供的服务场地室外醒目位置悬挂由区民政部门编号管理的全市统一养老标识。
3.中标人应当建立并实施相应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消防安全、服务防护、食品安全、感染控制、信息安全等方面。
4.中标人承办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社区颐康服务站开展服务,应当与采购人协商定价,收费标准符合普惠性养老服务要求,服务机构调整收费标准的,应当经采购人书面同意后方可按最新收费标准执行。服务收费标准应当在服务设施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5.运营期间,中标人应守法经营,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规定,遵守上级部门的管理公约,必须按有关部门要求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如因中标人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等工作落实不到位等)造成发生事故,或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或者责令整改的,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害损失及有关法律责任均由中标人承担。
6.中标人不得以本项目的经营权向第三方进行分包、转包、担保、保证、抵押、融资、贷款或其他有损害采购人权益的行为。
7.中标人应自行负责相关行政审批。运营期间未经采购人同意,中标人不得转租或改变经营项目。
8.运营期间,不得发生欺老、虐老等违法行为,不得从事与养老服务无关的经营活动,不得利用本项目场地从事违法犯罪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生产、销售、经营国家规定的违禁品等),不得从事任何其他违法活动。中标人不得发行与本项目相关的商业预付卡,不得利用本项目的任何场地以产品展示的方式向服务对象推销所谓的保健食品或者保健器材等,如经发现上述任一情况的,采购人可视严重程度自行选择单方立即解除合同并按相关法律追究法律责任。运营期间,因中标人经营活动发生的一切纠纷,由中标人自行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9.如采购人或政府职能部门收到关于中标人违反建设、对老人存在暴力或不文明的行为的投诉或反映,采购人有权责令中标人限期内改正,并依照相关的规定追究中标人的违约责任。
(八)与中标人的特殊约定:
1.颐康中心及社区颐康服务站由采购人按上级要求命名,中标人不得冠名。
★2.服务期间,如市、区关于养老服务的相关政策调整(包括但不限于居家社区养老政策、综合养老服务项目建设及运营政策等)、重点服务对象人数、补贴标准发生变化等,中标人必须无条件接受,并严格按有关要求执行,中标人与采购人应根据最新政策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和原运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服务期间,政府资助、奖励、补助经费(包括但不限于助餐配餐补贴、政府资助对象上门补助等经费)根据《广州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等养老相关政策规定拨付,不纳入本项目采购预算内。根据实际服务时间及服务量进行结算。因街道使用的是财政资金,街道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为向政府采购支付部门提出办理财政支付申请手续的时间(不含政府财政支付部门审核的时间),在约定时间内提出支付申请手续后即视为街道已经按期支付。
★4.如原颐康中心及颐康站服务期限已过期,但本项目新服务机构仍未能正常开展服务的,采购人将会继续延长上一家服务机构的服务时间直至本项目新服务机构正常开展服务,延长服务期限期间所产生的费用,由中标人在收到采购人首笔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延长服务天数支付给上一家延长服务期限的服务机构。服务工时量按实际延长时间相应比例由新旧两机构自行确定支付金额。(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九)颐康中心每年(12个月)的指标量
序号 |
事项 |
服务内容及设施设备条件 |
备注 |
1 |
人员培训 |
1.项目负责人每年参加2次以上的机构外部培训。 2.工作人员每年在岗持续培训12学时以上,建立培训档案。 |
|
2 |
信息化管理 |
服务数据接入广州市为老服务综合平台,配备智能设备自动采集服务数据并上传至系统,服务机构、服务设施、工作人员等信息100%准确录入系统并及时更新。 |
|
3 |
服务管理 |
1.服务协议签订规范,明确服务项目、服务时间与频次、收费价格、人身财产安全、法律责任等内容,并为服务对象制定服务方案。 2.签约对象一人一档且建档率100%,非签约服务对象建立花名册,至少每半年检视一次档案内容,按需更新服务档案。 3.定期进行需求调查,了解并掌握本街有服务需求的老年人数据,每年≥1次。 4.各服务项目建立操作规程,并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要求。 5.制定投诉管理制度,明确投诉处理流程。设有意见箱或意见簿,至少每月统计一次意见,有相关跟进记录。 6.制定完善的服务对象满意度管理制度,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及时作出服务改进,记录存档清晰。 7.制定志愿服务管理制度,积极动员、组织老年人及其家属、亲友、邻居或志愿者参与多样化的志愿服务,每年组织志愿者上门服务或在站点服务活动10次以上,服务对象≥200小时,实施新时代“银龄行动”,以老年人为主体,以开展智力援助和参与基层治理、社会服务等为内容,促进老年人社会参与。 |
|
4 |
安全管理 |
1.制定完善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包括教育培训、防火检查、电气设备安全检查、安全疏散设备检查、灭火设备安全检、隐患整改等内容。 2.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演练,每半年≥1次。 3.服务场地满足服务安全要求并张贴符合地方标准《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基本规范》(DB4401/T248-2024)要求的安全标识,如防烫警示、地面高差警示、坡度警示、台阶警示、防撞警示、地面防滑标识等。 4.制定完善的老年人服务防护制度,包括噎食、食品药品误食、压疮、烫伤、坠床、跌倒、他伤和自伤、走失、文娱活动意外等突发事件预案,并进行演练,每年≥1次。 5.制定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明确各岗位职责、采购加工制作流程、安全检查计划等内容并执行。 6.有专人负责食品安全管理。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100%持有有效期内的健康证。 7.保持加工、服务场所清洁卫生,完善防尘、防四害、防潮、防化学污染等措施,每周至少对全部场室进行1次消毒,并有相关消杀记录,公用物品应在使用后进行清洗、消毒,并记录。 8.制度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和信息保密制度,明确服务对象档案建立、更新、保存、查阅等方面的要求。 9.购买场地险或公众责任险,制定完善的场馆管理制度,明确各场室管理人员。 |
|
5 |
宣传推介 |
1.每年组织开展线下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推介活动,宣传本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政策:推介活动≥12次。 2.服务宣传渠道多样,通过网站、公众号、微信群、宣传单张等形式进行服务宣传和动态更新,每月≥1次。 3.在百度地图、腾讯地图和高德地图等主流地图软件上完善服务设施信息。 |
|
6 |
养老服务向导 |
1.设立养老服务向导点,为老年人及其亲属提供养老服务领域政策咨询、服务查询、办事指引、服务转介和服务方案制定等服务。养老服务向导员熟悉相关政策内容,能及时、准确回答群众咨询的问题。 2.每年养老服务向导累计服务人次≥100,或服务人次大于(含本数)本街户籍老年人数的1%。 |
|
7 |
助餐配餐服务 |
1.为本街有就餐需求的老年人提供集中用餐或上门送餐服务。 2.按照本市助餐配餐服务政策规定及地方标准《居家社区养老-助餐配餐服务规范》(DB4401/T214-2023),规范开展服务。 3.服务人次≥6000,或服务人次大于(含本数)所在镇街户籍老年人数的4%。 4、指标完成量以市为老平台记录统计,可与社区颐康服务站共同完成。 |
|
8 |
生活照料服务 |
1.按照广州市地方标准《社区居养养老服务规范》(DB4401/T82-2020)开展服务。 2.服务项目多样化,实际开展的上门生活照料服务项目(包括助洁服务、洗涤服务、陪伴就医、陪同外出、上门做餐、代办服务、个人护理、协助进餐、助浴服务、日常提示等)不少于8项,或服务人次≥900,或服务人次大于(含本数)本街户籍老年人数的9%。根据每年的评估指标适时调整。 |
|
9 |
定期巡访服务 |
1.安排专人管理巡访工作,根据巡访对象评估情况、风险等级和个人意愿合理确定巡访频次,制定巡访方案。一般对象应至少每月巡访一次,重点帮扶对象适当缩短巡访时间间隔,提高巡访频次,巡访覆盖率100%。特殊困难老年人根据省、市、区关于开展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的文件要求进行探访。 2.采取电话(视频)问候、上门访问等方式开展巡访,记录巡访情况,巡访对象生日或遇到传统节日时应进行问候。 3.安排专业人员定期检查巡访对象家庭的水、电、煤气等设施运行情况,排除安全隐患,并有相关记录。 4.巡访方案执行率100%。 5.服务人次≥1000,或服务人次大于(含本数)本街户籍老年人数的10%。每年根据上级下达任务适时调整。 |
|
10 |
辅助租赁服务 |
1.展示与介绍轮椅、助行器、生活辅助器具等常用的适老辅具并提供租赁服务;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电话预订、线上预订、送货上门等服务。 2.租赁期满的用品应统一回收、清洗、消毒。 3.每年服务累计人次≥10人次,或服务人次大于(含本数)本街户籍老年人数的0.1%。每年根据上级下达任务适时调整。 |
|
11 |
家庭照护培训 |
1.面向服务对象的家庭照护者进行培训需求调研,制定家庭照护培训计划,明确工作流程、培训对象、培训方式、培训内容等信息。 2.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照护知识与技能培训、心理健康咨询和健康管理以及其他有助于支持家庭承担养老功能的服务。 3.服务人次≥30,或服务人次大于(含本数)本街户籍老年人数0.5%。每年根据上级下达任务适时调整。 |
|
12 |
文体教育服务 |
1.文体教育区应公示教学安排、活动预告、老年人作品展示、荣誉墙、活动剪影等。 2.开展丰富多样的娱乐活动,如阅读、书法、绘画、音乐、棋牌、歌舞等常态化的文体康乐活动不少于6项;逢传统节日能够安排相应的主题活动,每年≥2次。 3.有长期开展教育类活动(如老年大学、老年教育、老年培训、长者学堂等),提升老年人能力。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展示老年人学习成果的活动。 4.服务人次≥3000,或服务人次大于(含本数)本街户籍老年人数的30%。每年根据上级下达任务适时调整。 |
|
13 |
日间托管服务 |
1.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对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和标准、日托活动安排/作息安排等服务信息进行公示。 2.应建立日间托管服务应急处置机制,制定服务对象走失、跌倒、自伤/他伤、财产损失等相关风险预案,明确具体应对措施并执行。 3.运营机构应与服务对象及其家属、监护人(代理人)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服务合同应当明确日间托管服务内容、方式、收费标准、风险提示及其他约定内容。 4.服务对象一人一档,服务档案包括服务对象基本信息、服务协议、服务对象/家属知情同意书、服务记录、转介、结案记录等。 5.实际为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服务,并按地方标准《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基本规范》(DB4401/T248-2024)第8点执行,针对个体差异及服务需求进行专项评估。每半年检视服务成效并更新服务档案。 6.服务对象中失能老人占比≥50%,或服务对象中失智老人人数≥3人。 7.服务人次≥200,或服务人次大于(含本数)本街户籍老年人数的2%。每年根据上级下达任务适时调整。 |
|
14 |
临时托养(长期托养)服务 |
1.按照国家标准《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35796-2017)、《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GB38600-2019)开展服务。为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临时托养服务,服务人次≥5。 2.为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长期托养服务,长期托养入住率≥30%。 |
|
15 |
医养康养/康复护理服务 |
1.取得医疗服务资质或与医疗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或具备互联网医院资质、能提供智慧医疗系统辅助开展服务。 2.与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提供医养康养服务。 3.实际开展康复咨询、器材锻炼、康复训练、康复理疗、健康管理、生理指数监测等服务。 3.开展康复护理服务前由专业人员评估服务对象的身体状况并制订训练计划,对服务对象的身体情况、训练情况、效果及反馈等进行记录。 4.服务人次≥450,或服务人次大于(含本数)本街户籍老年人数的4.5%。每年根据上级下达任务适时调整。 |
|
16 |
居家适老化改造服务 |
1.为老年人开展居家环境安全检查和评估、居家安全教育工作。将有居家适老化改造需求的老年人转介至有改造资质的服务机构。 2.实施的改造项目须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无障碍设施施工验收及维护规范》(GB50642-2011)等标准规范,施工所需物资、产品、器材等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3.改造评估单位为申请改造服对象进行评估,并出具书面评估报告,评估内容包括老年人能力、家庭状况、建筑及居家环境、辅具适配等,结合老年人需求和意愿,制定合理的改造方案,明确改造项目、改造标准、改造费用、改造时限、质量保证等内容,并根据设计方案进行改造。 4.实际完成地面改造、门改造、卧室改造、如厕洗浴设备改造、厨房设备改造、物理环境改造、老年用品配置等改造项目。 4.改造户数每年根据上级下达任务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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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家庭养老床位服务 |
1.根据上级家庭养老床位相关文件要求,为本街有需求且符合资助条件的户籍老年人提供家庭养老床位建设,确保应建尽建。 2.提供服务前对老年人居家环境和照护需求进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适老化和智能化改造方案、改造费用清单、照顾服务计划、服务协议等。 3.服务对象的服务频次和服务内容按照服务协议约定,且使用穗颐康养APP规范记录服务数据。 4.户数每年根据上级下达任务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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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自费服务对象 |
1.实际提供辅具租赁、居家适老化改造、家庭养老床位、日间托管、医养康养/康复护理等收费项目。 2.发展自费服务对象,每年≥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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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特色服务 |
1.结合石牌街的实际情况,以老年人服务需求为导向,每年至少打造一个具有本街特色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品牌项目。 2.前期调研充分,服务方案完备,服务项目清晰且完成率达到90%以上,有阶段性评估报告,服务对象满意度达到90%以上,取得显著成效,可复制性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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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标志与信息公开 |
1.设施周边的路口或道路有清晰、显眼的位置指引。 2.规范使用广州市养老服务专用标识,对养老服务标识的使用、管理及维护应按照《养老服务标识规范》(DB 4401/T 185-2022) 执行。标识和信息公开应做到文字、版式、色彩等版面设计符合老年人视觉需求。在外墙或服务大厅公示登记证书、组织架构、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服务流程、服务时间、服务咨询热线、投诉电话、场地平面图、功能区导图、与养老服务相关的党建元素等信息。 3.前台或门口显眼位置放置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宣传资料,包含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助餐配餐、家庭养老床位、平安通、银龄安康保险、长护险、公办养老机构轮候等,并根据最新政策规定进行调整。 4.助餐配餐服务区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安全承诺书、服务人员健康证、服务时间、每周餐单、申请流程等相关信息。提供个性化配餐服务的,个性化餐单应一并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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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功能区划分与配置 |
1.服务场地应符合无障碍和适老化要求,配置适老化家具。 2.合理设置长期托养区、日间托管区以及其他综合功能区,各区域相对独立、动静区分。 3.公共区域配置监控系统,张贴视频监控标志,所有监控画面正常显示,视频资料保存15天以上。 4.托养区、卫生间及老年人活动区域应设置紧急呼叫装置,且装置运作正常。 5.明显位置张贴逃生路线图,消防通道保持畅通无阻碍物,消防设备(如灭火器、防烟面具)均在有效期内并有定期检查记录。 6.老年人照护需求等级评估室配有相应评估工具。 7.养老服务向导区有“养老服务向导”标识,配有咨询服务座位、纸笔、放大镜等。 8.集中就餐区使用面积不小于25 m²,能够容纳10名以上老年人同时就餐。 9.康复护理区配备5种以上康复训练器材,如肩梯、平行杠、手功能组合训练箱、下肢训练站立架、肌力训练器等,并在明显位置张贴使用说明。 10.医养康养区配备身体指数测量器具,如血压计、血氧仪、体重计、体温计等。 11.配备应急使用的轮椅、拐杖、急救箱及吸氧设备等,急救箱内药品均在有效期内且列有药品清单。 12.辅具租赁区配备5种以上常用的适老辅具并提供租赁服务,在明显位置公示使用说明、租赁价格、租赁流程。 13.配备文体康乐活动和教学设备,有6种以上康乐文娱类用品(如乐器、棋、牌、积木、拼图、手工等)。 14.日间托管区配备适合老年人午休使用的床或椅。 15.日间托管区设置个人物品存放空间或储物柜,配有老年人休息所需的基本生活用具,并定期消毒清洗。 16.家庭养老床位展示区有详细的服务介绍,提供的适老化、智能化设备有展示并配有相关介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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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其他事项 |
石牌街道办事处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
注:1.如遇市、区对以上服务项目、服务指标以及设施设备条件有新要求,按照市、区最新文件要求调整相关指标并执行,服务机构应在完成服务指标的前提下,按照市、区最新评估文件标准继续拓展服务。
2.服务开展过程中,考虑客观情况确需调整相关安排计划的,需与采购人协商确定后实施。
(十)单个社区颐康服务站每年(12个月)的指标量
序号 |
服务事项 |
服务内容及设施设备条件 |
备注 |
1 |
人员队伍 |
工作人员每年在岗持续培训12学时以上,建立培训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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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服务管理 |
签约对象一人一档且建档率100%,非签约服务对象建立花名册,至少每半年检视一次档案内容,按需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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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安全管理 |
1.制定完善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教育培训、防火检查、电气设备安全检查、安全疏散设备检查、灭火设备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应急预案等内容。 2.制定完善的老年人服务防护制度,包括噎食、压疮、坠床、烫伤、跌倒、走失、他伤和自伤、食品药品误食、文娱活动意外突发事件等应急预案。 3.至少每周对全部场室进行一次消毒,公用物品应在使用后进行清洗、消毒,有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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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宣传推介 |
1.每年组织开展线下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推介活动,宣传本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政策:推介活动≥3次。 2.在百度地图、腾讯地图和高德地图等主流地图软件上完善服务设施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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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养老服务向导 |
1.协助有需要的老人进行服务申请、查询或转介。 2.服务人次≥50,或服务人次大于(含本数)所在镇街户籍老年人数的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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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助餐配餐服务 |
1.按照本市助餐配餐服务政策规定及地方标准《居家社区养老-助餐配餐服务规范》(DB 4401/T 214-2023),规范开展服务。 2.服务人次≥200,或服务人次大于(含本数) 所在镇街户籍老年人数的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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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生活照料服务 |
1.按照广州市地方标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DB4401/T 82-2020)开展服务。 2.服务人次≥25,或服务人次大于(含本数)所在镇街户籍老年人数的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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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文体教育 |
1.开展的文体康乐活动≥6项,如阅览、书法、绘画、音乐、棋牌、歌舞等。 2.服务人次≥300,或服务人次大于(含本数)所在镇街户籍老年人数的3%。 |
|
9 |
日间托管 |
1.每日有相对固定的活动安排。 2.服务人次≥10,或服务人次大于(含本数)所在镇街户籍老年人数的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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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标志与信息公开 |
1.设施周边的路口或道路有清晰、显眼的位置指引。 2.规范使用广州市养老服务专用标识,对养老服务标识的使用、管理及维护应按照《养老服务标识规范》(DB 4401/T 185-2022)执行。标识和信息公开应做到文字、版式、色彩等版面设计符合老年人视觉需求。在外墙或服务大厅公示登记证书、组织架构、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服务流程、服务时间、服务咨询热线、投诉电话、场地平面图、功能区导图、与养老服务相关的党建元素等信息。 3.前台或门口显眼位置放置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宣传资料,包含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助餐配餐、家庭养老床位、平安通、银龄安康保险、长护险、公办养老机构轮候等,并根据最新政策规定进行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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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功能区划分与设备 配置 |
1.公共区域配置监控系统,张贴视频监控标志,所有监控画面正常显示,视频资料保存15天以上。 2.卫生间及老年人活动区域应设置紧急呼叫装置,且装置运作正常。 3.明显位置张贴逃生路线图,消防通道保持畅通无阻碍物,消防设备(如灭火器、防烟面具)均在有效期内并有定期检查记录。 4.养老服务向导区有“养老服务向导”标识,配有咨询服务座位、纸笔、放大镜等。 5.配备2种以上康复训练器材,如肩梯、平行杠、手功能组合训练箱、下肢训练站立架、肌力训练器等,并在明显位置设置使用说明。 6.配备应急使用的轮椅、拐杖、急救箱等,急救箱内药品均在有效期内且列有药品清单。 7.配备文体康乐活动和教学设备,有6种以上康乐文娱类用品(如乐器、棋、牌、积木、拼图、手工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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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其他事项 |
石牌街道办事处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
注:1.如遇市、区对以上服务项目、服务指标以及设施设备条件有新要求,按照市、区最新文件要求调整相关指标并执行,服务机构应在完成服务指标的前提下,按照市、区最新评估文件标准继续拓展服务。
2.服务开展过程中,考虑客观情况确需调整相关安排计划的,需与采购人协商确定后实施。
(十一)关键指标要求
指标 |
任务目标 |
颐康中心运营 |
1 |
社区颐康服务站运营 |
23 |
社区日间照料机构建设数量覆盖率 |
100% |
辖内老年人服务覆盖率 |
100% |
建设家庭养老床位完成率 (根据上级部门文件规定确定) |
100% |
与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含护理站)签约开展医疗服务的签约率 |
100% |
完成上级民政部门下发的各项养老服务考核指标 |
100% |
注:1.截止*开通会员可解锁*,石牌街辖内户籍长者 25676 人,如人数变更,以采购人通知为准。
2.如遇市、区对以上服务项目、服务指标有新要求,按照市、区最新文件要求调整相关指标并执行,服务机构应在完成服务指标的前提下,按照市、区最新评估文件标准继续拓展服务。
3.服务开展过程中,考虑客观情况确需调整相关安排计划的,需与采购人协商确定后实施。
六、服务期限
自*开通会员可解锁*至*开通会员可解锁*,共36个月,合同一年一签。服务期内由区民政局(及其委托机构)统一开展服务评估。
七、收费方式约定
1.石牌街颐康中心收住政府保障对象的,其基本养老服务收费按照广州市公布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收取;政府保障对象以外的其他社会老年人收费标准不得高于普惠性养老服务标准。
2.中标人不得向政府保障对象收取一次性生活设施设备费。
3.中标人收费标准必须向社会公开,公开载体包括各级人民政府或民政部门官方网站、中标人的网站、宣传栏等。
八、监管条款
1.中标人必须无条件接受采购人及上级部门的监督管理。
2.采购人有权制定、修订对本项目的考核制度和评分标准,对中标人的运营行为进行考核、评分,并根据考评结果作出相应的处理。
3.中标人应能按时完成项目协议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对象满意率达到80%及以上。
4.中标人应当根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相关规定按时完成建设,并应当通过区民政部门组织的验收。
5.中标人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广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广州市养老服务条例》《广州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等各级养老服务、医疗卫生、食品安全等领域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以及相关标准开展服务。如有最新政策要求的应当及时调整。
6.中标人须建立健全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建立专款专用制度,单独使用和核算项目经费,制定项目预算表并报送甲方审核,接受财政、审计、民政、街(镇)等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7.中标人未经街道书面同意,不得停止或者暂停本项目,不得出现减少服务内容、变更服务场地、缩减服务场地面积或者将场地用于其他用途等行为。
8.中标人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原则上不得将服务项目委托给第三方,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若因专业性较强的资质原因需委托第三方开展服务的,需经过街道书面审核同意后签署服务委托协议,中标人对第三方开展的服务负责。
9.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老年人入住服务设施或拒绝为老年人提供服务。
10.中标人应当按照规定制订项目运营服务计划书并提交街道方审核。
11.中标人应当定期向街道反馈服务开展情况,配合街道及其他政府部门的监督与检查。应当按规定定期接受民政部门组织的服务评估。
12.中标人应当按照三防、消防、安全生产、疫情防控等有关要求,做好人员、场地、设施设备等的防控及安全管理,建立服务风险应对预案和应急处置机制,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确保项目实施过程安全有序。
13.中标人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其工作人员的工资、社保等薪酬待遇保障以及有关意外安全责任,包括人员上下班途中和工作中的安全问题,街道无须承担任何责任。如中标人员工被街道安排参加防疫、救灾等有关应急工作,街道为其提供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14.中标人须提供安全设施给予工作人员以保障其工作安全,并须加强对员工的监管,若中标人员工有任何不当行为,引致街道或其他第三方的任何物质或名誉损失,中标人应当及时采取适当措施消除不良影响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15.中标人开展项目过程中不得出现广州市地方标准《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基本规范》附录C规定的颐康中心、颐康服务站负面清单有关情形。
九、服务评估(验收要求)
每年接受区养老服务指导单位的服务评估。对承接的服务项目评估定级不合格的中标人,由区民政部门督促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采购人有权不支付对应设施运营经费,该不合格设施年度运营成本由中标人自行承担,合同不予续签。
十、中止和退出机制
项目运营过程中,如运营期届满或中标人提前终止时,中标人应及时做好机构交接工作,保障机构正常运营或入住老人妥善安置,双方应在合同终止60日前向天河区民政部门提交终止合同情况报告及入住对象安置方案,经批准后实施。双方共同委托专业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产清算,妥善做好资产和账目交接,运营届满应按时移交政府,移交前产生的一切债务或纠纷由中标人自行负责。
因不可抗力因素或政府政策原因影响本合同执行的,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相关补偿按当期有关政策执行。
本项目合同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须经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中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及民政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解除合同,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1.利用本项目场所实施非法活动,违法经营或损害公共利益及违反本合同相关约定的。若因中标人违悖法律法规行为可能造成采购人在行政、经济上的责任,对造成损失的由中标人负全责;
2.以本项目的经营权向第三方进行转包、担保、保证、抵押或其他有损害采购人权益的,以及以国有资产进行抵押、融资、贷款,或违反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或捐赠管理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
3.未经采购人同意,擅自变更法人代表或运营方的;
4.擅自改变经营范围的;
5.损毁设施或改变设施用途的,无法保障养老机构设施、设备正常运转的;
6.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7.经采购人或上级部门评估为不合格、要求整改后未按时整改或整改后仍然不合要求的;
8.经营资质降级或丧失的;
9.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本合同的其他情形。
十一、其他要求
1.中标人应承担社会公共服务职能,保证养老服务设施公益性。
2.中标人严格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广州市地方标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的要求开展服务。
3.中标人根据服务对象实际需求制订详细具体服务方案,并做好服务记录。
4.服务期间如遇到国家规定的广州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发生调整,须以广州市有关部门颁发的文件为准,中标人须及时调整本项目工作人员工作。
5.中标人须对本项目涉及服务对象的个人相关信息进行保密,未经服务对象或其法定监护人书面许可,不得对外披露,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给第三方,不得在参与本项目工作之外使用这些保密信息。
6.中标人在本项目终止后不得保留以任何形式存储的服务对象的任何信息数据,不得利用该项目的信息数据为其他的单位(包括自办单位)或项目服务。
7.服务机构要求:
(1)配备与服务和运营相适应且具备相应从业资格的人员,包括养老护理员、执业医师、执业护士、康复治疗师、社会工作师、家政服务员、心理咨询师、财务人员、行政人员,配备经验丰富的专职中心主任、社区颐康服务站专职管理员。
(2)具备从事养老、餐饮服务、医疗服务等相关资质。
(3)机构认为有需要提供的以证明其经营及综合实力相关证明材料或商务资料(如获得过政府部门颁发的表彰或荣誉;获得公益慈善组织、基金会、企业等各类社会资金或物资支持等)。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5)项目实行普惠性收费,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广州市养老服务普惠性收费标准,否则运营单位退出运营服务。
8. 供应商应根据本项目特点制定养老服务实施方案,至少包括:养老服务向导服务实施方案;医养结合服务实施方案等。
9.供应商应根据本项目特点制定项目计划实施的制度保障方案,至少包括:服务保障制度;财务制度等。
10.供应商应根据本项目特点制定风险管控方案,至少包括:应急安全防护措施及制度;应急计划、应急预案等。
11.供应商应根据本项目特点制定项目经费预算保障方案,至少包括:项目经费使用计划;预算明细等。
12.供应商应根据本项目特点制定组织架构;工作守则等。
13.供应商应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包括人事、行政、运营、公共安全、卫生、资产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十二、支付方式
(一)运营经费
本项目采购预算共为375万元,每年125万元(颐康中心运营经费50万元;社区颐康服务站运营经费75万元,用于15个独立运营站点。8个无独立场地站点委托社区居委会运营,中标人需对无独立场地的8个站点开展日常指导,并在站点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相关活动时委派1名人员到场参与,采购人不向中标人支付无独立场地站点的运营经费)。采购预算包含人员经费、服务支持经费、专业支持经费、办公经费及由项目开展而产生的其他费用,颐康中心、社区颐康服务站运营经费按以下方式拨付:
1.本项目颐康中心运营经费每合同期分两期支付。 第一笔(50%):合同签订且中标人提交等额合法票据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项目年度运营经费50%。采购人向财政部门办理申请拨款手续后,即完成支付义务,具体支付以实际拨款时间为准。
第二笔(50%):合同年度期满,经上级民政部门评估,中标人的年度评估结果在合格及以上等级,提交等额合法票据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50%运营经费。如项目年度评估不合格且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则不支付剩余费用。如中标人未能完成本项目内容,则须按采购人要求退还未完成部分的款项。
2.如相关政策文件对运营经费的支付方式有新的要求,按最新要求执行。
采购人每次办理支付费用前,中标人需提供对应金额的正式增值税发票。因采购人使用的是财政资金,采购人在前款规定的付款时间为向支付部门提出办理财政支付申请手续的时间(不含政府财政支付部门审核的时间),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支付申请手续后即视为采购人已经按期支付。
(二)项目购买服务资助
服务对象属于《广州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资助对象,资助标准按规定执行。资助费用由采购人按照财务管理规定,以中标人与资助对象的服务协议、广州市为老服务平台服务记录为依据,按期支付给中标人。
(三)服务奖励
中标人运营颐康中心、社区颐康服务站且经民政部门组织评估为合格及以上等级的,可以根据《广州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享受相应等级的服务奖励,运营时间不足或超出12个月的按比例支付奖励资金。
采购包1(石牌街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颐康中心)及社区颐康服务站运营项目)1.主要商务要求
标的提供的时间 |
自*开通会员可解锁*至*开通会员可解锁*,共36个月,合同一年一签。服务期内由区民政局(及其委托机构)统一开展服务评估。 |
标的提供的地点 |
采购人指定地点。 |
付款方式 |
1期:支付比例50%,合同签订且中标人提交等额合法票据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项目年度运营经费50%。采购人向财政部门办理申请拨款手续后,即完成支付义务,具体支付以实际拨款时间为准。 2期:支付比例50%,合同年度期满,经上级民政部门评估,中标人的年度评估结果在合格及以上等级,提交等额合法票据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50%运营经费。如项目年度评估不合格且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则不支付剩余费用。如中标人未能完成本项目内容,则须按采购人要求退还未完成部分的款项。 |
验收要求 |
1期:详见《第二章采购需求》。 |
履约保证金 |
不收取 |
其他 |
其他商务需求
参数性质 |
编号 |
内容明细 |
内容说明 |
||
★ |
1 |
报价要求 |
本项目采购预算金额为固定费用,不得修改,线上编制投标文件时在投标客户端《开标一览表》应按招标文件要求报固定总价3,750,000.00元。价格不作为评审因素,招标文件所涉及价格部分条款均不适用。 |
||
说明 |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响应)无效。 打“▲”号条款为重要参数(如有),若有部分“▲”条款未响应或不满足,将根据评审要求影响其得分,但不作为无效投标(响应)条款。 |
||||
2.技术标准与要求
序号 |
品目名称 |
标的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分项预算单价(元) |
分项预算总价(元) |
所属行业 |
技术要求 |
1 |
养老服务 |
石牌街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颐康中心)及社区颐康服务站运营项目 |
年 |
3.00 |
1,250,000.00 |
3,750,000.00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详见附表一 |
附表一:石牌街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颐康中心)及社区颐康服务站运营项目
参数性质 |
序号 |
具体技术(参数)要求 |
1 |
见《第二章采购需求》 |
|
说明 |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无效。 打“▲”号条款为重要技术参数,若有部分“▲”条款未响应或不满足,将导致其响应性评审加重扣分,但不作为无效投标条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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