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式光伏项目合规指南(四)—验收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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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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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式光伏项目合规指南(四)—验收合规

原创 石瓦坡伍大锤 律途LawPa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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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验收阶段是集中式光伏项目合法投产运营的最后一道关键关卡,直接关系项目是否符合法规要求、能否安全稳定运行。这一阶段涵盖环保、水土保持、消防、安全设施等多项强制验收内容,每项验收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标准。实践中,不少项目因验收流程缺失、手续不全或不符合验收标准,面临行政处罚、无法并网发电甚至被责令停止使用的风险,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本文结合现行法律法规及实操经验,系统梳理集中式光伏项目验收阶段的核心合规要点,详细拆解各项验收的具体要求与流程,为项目顺利通过验收、合法投产提供清晰指引。 二、项目验收 0 1 环境保护验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第十九条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规定,地面集中光伏电站(总容量大于6000千瓦,且接入电压等级不小于10千伏)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其他光伏发电项目需填报登记表;500千伏及以上或涉及环境敏感区的330千伏及以上的输变电工程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100千伏以下除外)需编制环境影响评价表。

根据上述规定,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需按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要求落实环境保护验收,总容量大于6000千瓦且接入电压等级不小于10千伏的地面集中光伏电站属于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在项目竣工后,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标准和程序自行组织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对于项目中的升压站等输变电工程,需根据其电压等级(特别是500千伏及以上或涉及环境敏感区的330千伏及以上)判断是否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进行相应验收。其他需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光伏项目无需进行环保验收。

0 2 水土保持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和审批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根据上述规定,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若位于易水土流失区域,需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经审批,项目变更或措施调整需重新报批;水土保持设施需“三同时”,竣工验收时同步验收,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投用。

*开通会员可解锁*,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决定取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事项,改由生产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实践中,光伏项目竣工后,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委托专业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依法公开验收结果,并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验收材料。

0 3 消防验收/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是特殊建设工程:……(八)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第二十七条规定:“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制度。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第三十四条规定:“对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分类管理。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解答(一)的通知》显示,住建部在未明确《暂行规定》中有关“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内容解释前,有关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的界定仍然按照原公安部消防局《关于明确适用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的发电、变配电工程规模的答复意见》(公消〔2013〕259号)执行,即单机容量300MW及以上或总装机容量600MW及以上的大型火力发电厂、装机容量300MW及以上且水库总库容1亿m3及以上的水电枢纽工程(包括抽水蓄能电站)、枢纽变电站、区域变电站、地区变电站应列入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范围。

根据上述规定,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容量若落入前述特殊建设工程规定范围,应当办理消防验收;若属于其他建设工程,应当办理备案。

0 4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第三十条规定:“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二)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报告的;(三)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四)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的。”

根据上述规定,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安全设施需与主体工程“三同时”,投用前需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0 5 防雷装置验收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四条规定:“本规定适用于下列建设工程、场所和大型项目的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一)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二)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三)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第五条规定:“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雷电防护装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罚:……(二)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施工的,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光伏发电站防雷技术要求》(GB/T32512-2016)第5.1.1规定,光伏发电站的光伏方阵、光伏发电单元其他设备以及站区升压站、综合楼等建(构)筑物应采取防雷措施,防雷设施不应遮挡光伏组件。

根据上述规定,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防护装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0 6 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属于职业病危害一般或者较重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应当组织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以及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验收,并形成是否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的评审意见和验收意见。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应当组织外单位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评审和验收工作,并形成评审和验收意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评审与验收意见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整改完善,并对最终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结果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建设单位应当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其中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当在验收完成之日起20日内向管辖该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书面报告的具体格式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另行制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根据上述规定,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需按职业病危害程度落实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要求。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等级(一般、较重或严重),组织内部或邀请外部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对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及防护设施进行评审与现场验收,形成明确的验收意见。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对于被认定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项目,还需在验收完成之日起20日内向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备查。

0 7 工程竣工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根据上述规定, 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需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验收,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三、总结与建议 集中式光伏项目验收阶段的合规核心是“标准达标、流程完整、手续完备”,且需严格遵循“三同时”制度,确保各项配套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验收。项目方需根据自身情况,针对性完成环境保护验收、水土保持验收、消防验收/备案、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等强制验收事项,其中环保、水土保持等验收需按项目规模及所处区域履行相应程序,消防验收或备案需结合项目容量明确适用类型,所有验收均需形成完整书面报告并按要求备案。建议项目方在验收前建立专项工作台账,梳理各项验收的法定要求、所需材料及时间节点,提前与相关主管部门沟通对接;验收过程中委托专业机构参与,确保验收流程规范、结果合规;验收完成后妥善留存验收报告、备案文件等关键资料,以备后续核查。同时,需动态跟踪法律法规及地方政策更新,及时适配验收标准变化,避免因政策调整导致验收瑕疵,保障项目顺利投产并持续合法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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