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油发展-通用服务品类部-物流公司舟山地区危险废物运输服务专有协议-2025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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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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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外部直接采购开放式框架协议

公开征集公告

一、公告名称

海油发展-物流公司-舟山地区危险废物运输服务专有协议征集公告

二、公告有效期

自发布之日至协议有效期到期之日

三、公告详情

1. 中海油能源物流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单位(以下简称物流公司)浙江舟山地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HW06废有机溶液、含有机溶剂废物、HW08废矿物油、含矿物油废物、HW12涂料、涂料废物、HW35废碱、HW49其他废物等危险废物。该标的物属于危险废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应具备相关资质的运输单位进行运输,并且上报环保局履行五联单等机制。该项业务物流公司无法自主完成,需委托具备相关资质能力的供应商完成运输业务。

2. 技术、商务评审条款:

资质要求

1)申请人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具有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申请人具备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危险货物运输允许范围为危险废物)资质。

3)申请人在近五年(*开通会员可解锁*至申请截止日前)内至少具有1项危险废物服务的已完成业绩(单项合同额不少于10万元危险废物运输危化品运输)。业绩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复印件、验收证明或完工报告复印件。未提供业绩证明文件或提供的业绩证明文件无法认定上述业绩要求的,视为无效业绩。

4)其他要求:

4.1 车辆

4.1.1自有车辆不得低于10辆车(符合相关要求:需提供行驶证、营运证,且车辆所有人名称与申请人名称一致) 。

4.1.2车辆安全性能、技术性能良好、年检合格,使用年限不超过6年。

4.1.3单车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第三方责任险保险(提供当期有效保险单),需提供10台车辆的有效保单。

4.1.4危化品运输车辆应配备车载定位系统、车载视频监控设备。

4.2 人员资格(提交资格预审文件时驾驶员和押运员至少各提供10人)

4.2.1 驾驶员年龄不超过60周岁,提供驾驶证描件,数量不少于10人;

4.2.2应提供与本项目匹配车型的驾驶人员并提供相对应的有效驾驶证(与申请人提供的自有车辆要求数量、车型匹配),做到专车专人,且驾驶人员均具备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类别: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驾龄5年(周年)以上;

4.2.3押运员年龄不超过60周岁,提供身份证扫描件和合格有效的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类别:危险货物运输押运员),数量不少于10人;

4.2.4驾驶员和押运员与投标单位签署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在有效期内,甲、乙双方应与投标单位和自有人员身份证信息一一对应。

4.3场地

自有停车场地或租借三年以上,且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注:材料不限于产权证、租赁合同、停车场平面布置图等。

信誉要求

1)投标人不得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2)投标人不得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或“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http://zxgk.court.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投标人不得被各级法院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询价文件中规定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和国家强制产品认证等相关否决事项,应在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http://www.cnca.gov.cn)核实。

5)近三年内(*开通会员可解锁*至投标截止日前)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的。为便于招标人复核,投标人应自行到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查询本单位及其法人代表、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的行贿犯罪信息,确认没有行贿犯罪的页面截图打印出来,写明“经查我单位及法人在截至本次投标时无行贿犯罪记录”加盖其公司公章提供给招标人;

6)申请人与本项目其他申请人存在控股关系或管理关系、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情形的,参加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项目报价,则存在关联关系,申请人报价均视为无效。

7)投标人未被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在集团范围内进行风险提示,且在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采办信息系统中被采购冻结,进入调查程序的;

8)投标人未被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处以“取消投标资格”及以上处罚,且仍在处罚期内或处罚期满但在系统中的供应商档案中的“档案状态”为“采购冻结”、“业务状态”为“冻结”的;

9)投标人未被招标人所属单位处以“取消投标资格”及以上处罚,且仍在处罚期内或处罚期满但在系统中的供应商档案中的“业务状态”为“冻结”的。

10)申请人与本项目其他申请人存在控股关系或管理关系、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情形的,参加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项目报价,则存在关联关系,申请人报价均视为无效。

11)申请人在《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采办业务管理与交易系统》填报供应商注册信息,并在注册审核通过后,方可具备参与采办业务的基本资格,未通过注册审核的申请人应答均视为无效。

12)申请人应于中标后 2 日内按照准入名录的资料提报要求完成资料准备和上传工作,具体请详见附件5:海油发展供应商名录准入资料提报要求。

13)非中国海油正式派出的中国海油在职员工不存在投标人单位担任股东、法人代表、董事、监事和其他任职人员的情形。

14)询价文件中明确要求资质需要在评议阶段通过权威网站查询的,以权威网站查询结果为准。响应文件中已提供查询结果证明但未查询到的,可以澄清。响应文件中未明确要求通过权威网站查询的,以响应文件为准

3. 价格行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运输路线

暂估

数量

单位

不含增值税

综合单价

(元)

不含增值税

合价

(元)

备注

1

小型车(载重5吨)

舟山市老塘山一期码头至舟山市定海区工业园区舟山市纳海固体废物集中处置有限公司或距离舟山市老塘山一期码头8.5公里范围内

90

车次

2

中型车(载重8吨)

135

车次

3

重型车辆(载重15吨以上)

135

车次

4

不含增值税合计

小写:

大写:

5

税率

%

小写:

大写:

6

含增值税合计

小写:

大写:

4. 联系人:董文松

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四、 附件要求

1、 合同范本

物流公司舟山地区危险废物运输服务

专有品类

(合同编号:

托运方: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承运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合 同 书

(专用条款)

本服务协议(以下称“合同”或“本合同”)由以下双方签署:

托运方: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托运方执行单位:中海油能源物流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单位

承运方:

(“托运方”和“承运方”单独称为“一方”,合称为“双方”)。

鉴于托运方是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和服务委托书,用于托运方及其下属分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托运方”),托运方同意委托承运方运输合同约定的货物;

鉴于承运方是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承运方已获得货物运输所需要的全部资质、许可和条件,并同意接受托运方的委托进行货物运输;

鉴于,承运方在提供服务、质量保证、服务人员等方面具有较强的专业能力和良好信誉,愿意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向托运方提供运输服务。

鉴于 1. 托运方在生产上对本协议标的需求;2.本协议权利义务同样适用于托运方及下属分公司、子公司。托运方及其子公司均为本协议的独立方,均独立享有本协议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但互相之间不负有连带责任。承运方应分别向托运方及其子公司独立服务并履行相关义务和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为规范双方的行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运输货物品名、规格、数量

1.1 承运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为托运方运输的货物品名:在本合同期限内托运方委托承运方运输的危险废物,生产原料、产品以及工程材料等。

1.2 货物规格:以“服务委托书”为准。

1.3 货物数量:以“服务委托书”为准。

1.4 托运方需委托承运方作业时,承运方出具《服务委托书》(格式详见附件四)或电话通知;内容包含发运时间、运输方式、汽车数量、货物名称,载货重量。并准确提供发运地方和达目的地,联系人电话。

第二条 运输事项

2.1 本合同项下货物的起运地点为:包括但不限于托运方住所地、下属公司所在地、客户所在地、项目现场,凭托运方指定

2.2 本合同项下货物的目的地为:包括但不限于托运方住所地、下属公司所在地、客户所在地、项目现场,凭托运方指定

2.3 本合同项下货物的起运时间:按“服务委托书”要求。

2.4 本合同项下货物的到达时间:按“服务委托书”要求。

2.5 本合同项下货物到达地的接收人为:按“服务委托书”要求。接收人应向承运方出示相应的证件,以证明其是本合同约定的货物接收人,否则,承运方有权拒绝交货。

2.6 本合同项下货物的运输方式为:汽运

2.7 承运方承诺,在本合同项下的货物运输的过程中,承运方应当遵守下述要求:

(1) 不使用改装、检验不合格、车辆技术等级不达标的车辆作为运输工具;

(2) 在货物装车后应当采用合理的方法避免货物泄漏、污染、引发其他安全事故或者导致货物的变质、质量的贬损;

(3) 遵守托运方的内部管理制度并服从托运方人员的管理。

2.8 在每次运输货物前,承运方应向托运方提供适合本合同项下货物运输的专用运输车辆的营运证件,每次运输的驾驶人员、押运员、装卸管理人员等的从业资格证复印件一式一份。托运方认为证件不齐备的,承运方应按照托运方的要求补充提供。

第三条 运输调度管理

3.1 托运方和承运方应设置相应的调度管理机构,协调运输事宜,建立并健全运输调度制度。

3.2 托运方制定运输计划并及时通知承运方,承运方根据托运方的运输计划安排运输车辆的调度。

3.3 货物的装卸工作按“服务委托书”为准。装卸方应指定具有相关资质的装卸管理人员指挥货物现场的装卸工作。承运方应在装卸时听从装卸管理人员的统一指挥,将运输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配合装卸,装卸后承运方应同接收人或托人方指定的其他人员办理交货确认手续。

3.4 托运方负责运输调度的联系人为:以订单明确的调度人为准

承运方负责运输调度的联系人为:

承运方负责现场管理的联系人为:

第四条 运输费用

4.1 本协议项下货物的分项价格、单价、费率或组成(详见本合同附件

4.2 本合同为固定单价/费率合同,不含税价格固定,增值税税率 %,如果在合同执行期间,上述增值税税率有任何变化、废止或不再适用,买方保留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上述合同价格的权利。如增值税税率发生变化,卖方应在本合同净价(不含税价格)基础上,外加调整后的增值税税费作为本合同价格。

第五条 运输计量

5.1 装车质量的计量:

货物装车的总质量M= M2-M1,即为出库单标示数量。

M1为承运方装车之前由装载站场的地秤或流量计计量出的空车的质量。

M2为装车完毕后,由装载站场的地秤或流量计计量出的载货车的质量。

5.2 运输过程中:汽油的运输损耗为2.5‰以下(含2.5‰),其中两地以上(含两地)分卸的误差为3‰以下(含3‰);其他油品的运输损耗为2‰以下(含2‰);按托运方与购货方最终确定的实际送货数量为准。运输损耗超出上述规定时,超出的部分按配送当天该配送油品约定配送的最高批发价格赔偿。为减少重量的误差,装卸点称重的计量器具应该具备国家计检部门的合格证。

第六条 币种与合同价款支付

6.1 付款方式为:□现金;■银行电汇;□汇票;□本票;□支票;□其他:

6.2 对于本合同的合同价款,双方按照以下第 (2) 种方式予以支付:

(1) 一次性付款。托运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 】个工作日内向承运方支付全额运费。

(2) 月度付款。托运方应当在每月 10 日之前与承运方结算上个月度的运费,并在结算完成之后45日内向承运方支付运费。

(3) 预付款与分次付款相结合。托运方在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向承运方支付预付款人民币 元;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承运方每次运输货物至托运方处【 】日内,托运方应当向承运方支付本次的运输费用。在本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 】日内,双方进行结算,并由承运方将结余的预付款返还托运方。

(4) 分次付款。具体付款时间

6.3 结算流程:

6.3.1 承运方向托运方提交运输结算单据,包括“服务委托书”及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托运方在接到承运方的运输结算单据后的10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若托运方对运输结算单据有异议,应在收到结算单据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承运方提出。双方应在提出异议10个工作日内协商解决异议事项。

6.3.2 运输结算单据确认后,托运方按照6.2条款支付运费。

6.4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造成货损,承运方不得要求托运方支付运费,托运方也不得要求承运方赔偿货物损失;如果因承运方故意或过失造成货损,则应按货物价值赔偿。

6.5 账户

(1) 承运方账户

承运方应当通过如下账户收取合同价款及其他款项:

承运方名称:

账号:

开户行名称:

第七条 合同的构成和效力

本合同由合同书和以下附件共同构成:

(1) 附件一:技术要求书

(2) 附件二:价格明细

(3) 附件三:服务流程

(4) 附件四:服务委托书

(5) 附件五:廉洁备忘录

(6) 附件六:车辆租赁健康安全环保管理协议

(7) 附件七:疫情防控管理协议

合同书和各附件都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并且,各个附件被认为是互相补充、说明的。

第八条 联系方式和地址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之外,托运方或者承运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另一方交付资料和发送通知的联系方式如下:

(1) 托运方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渤海石油路海洋石油大厦B座

联系人:李文猛

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2) 承运方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 非因托运方或不可抗力原因,承运方未能按照托运方要求的时间或合同约定的货物到达时间将货物运输到指定到达地点,每逾期一日,承运方应当按照应运输货物所对应运费的百分之一向托运方支付违约金。另外,因以上原因导致托运方未向第三方按时、足额交付货物所承担责任的,承运方应向托运方进行赔偿。

9.2 非因承运方或不可抗力原因,托运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支付运输费用的,每逾期一日,托运方应当按照逾期付款金额万分之三的比例向承运方支付违约金。

9.3 运输过程中若由于承运方原因造成货物灭失、变质、污染等,由此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均由承运方承担,承运方应按照货物的实际损失(包括包装费、运杂费等)赔偿托运方,并且,每出现一次此种情形,承运方应当向托运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壹万元。

9.4 承运方运输货物过程中运输损耗:汽油的运输损耗为2.5‰以下(含2.5‰),其中两地以上(含两地)分卸的误差为3‰以下(含3‰);其他油品的运输损耗为2‰以下(含2‰);按托运方与购货方最终确定的实际送货数量为准。对超过该部分的运输损耗,承运方应按照托运方与购货方所签订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向托运方支付价值相当于超出部分货款的补偿金。

9.5 承运方进行货物运输的过程中对沿途环境、托运方的厂区或者其他场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由此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均由承运方承担,并且,每出现一次此种情形,承运方应当向托运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壹万元。若由此给托运方造成损失的,除按照本条约定支付违约金之外,承运方还应当赔偿托运方因此遭受的全部直接和间接损失。

9.6 因托运方或承运方原因造成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过错方应向无过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壹万元。双方均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由双方协商解决。

9.7 托运方或承运方应当向另一方支付的违约金或赔偿金应当在责任确定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完毕。托运方或承运方未按照本条的约定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的,每逾期一日,未支付方应当按照逾期未支付部分万分之三的比例向另一方另行支付逾期支付的违约金。

第十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在具备以下第(1)项条件后生效:

(1) 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印章;

(2) 在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双方印章后由各方分别向本国政府当局申请批准,以最后一方的批准日期为本合同生效日期。

第十一条 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的有效期:自协议签订生效之日起叁年,采用1+1+1模式,合同执行满一年后,经双方协商,同意合同条款则本合同自动延续一年,依次类推。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

因履行合同所发生的问题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首先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在 30 日内通过协商不能解决争议,须上报双方共同的上级单位协调解决。如最终无法协调解决,则双方同意选择以下第 (1) 种方式予以解决:

(1) 向托运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 提交 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 。仲裁选用该仲裁委员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第十三条 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托运方执份,承运方执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签章页)

托运方:(盖章)

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承运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

通用合同条款

第一条 定义

本合同和附件中所列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 “合同价款”是指托运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应当支付给承运方的价款。

1.2 “货物”指承运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运输的普通物资。

第二条 通用合同条款的适用性

本通用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如果通用合同条款与合同书(专用条款)冲突,以合同书(专用条款)为准。

第三条 货物的装卸及安全保障

3.1 货物装卸过程中的安全责任由负责装卸工作的一方承担;货物在路途上的安全责任由承运方承担。装卸货时,由于承运方自身的原因或过失造成的安全责任由承运方承担。

3.2 承运方在运输货物时,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遵守货物运输的相关管理办法,在运输车辆上要配备通讯工具,以便发现问题及时联系,必要时可报警,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人车安全。运输时若发生故障,承运方应及时设法抢修或采取相应的措施续运货物。

3.3 承运方配备的运输车辆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需熟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技术标准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了解所装运货物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物或者容器使用要求和发生意外事故的处置措施。

3.4 在货物运输工程中发生燃烧、爆炸、污染、中毒或者被盗、丢失、流散、泄露等事故,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立即向托运方汇报,并采取一切措施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

3.5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承运方选派的押运人员应该对运输全过程进行监督。保证运输过程中货物的安全、环保,保证运输车辆不超载、超速。

第四条 合同价款

4.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款为合同有效期内的固定价格,不因合同生效以后出现的因素而调整。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以情势变更等作为理由单方面要求对于合同价款进行变动。

4.2 合同价款包括货物的运输费用;各种关税(如有)、税收(包括所得税、增值税等);储藏、保护、搬运的费用;易耗品和易耗材料收费;管理费和利润;所有的人力成本和所有与人力相关的开销;合同中已列明的工作和服务;合同中没有列明的但系为实现合同目的所必需的工作和服务的费用等。除了承运方单独指出某项费用是额外的工作项目需要单独支付外,托运方不会向承运方支付超过该合同价款的款项。

第五条 付款

5.1 承运方为了收到合同价款,应当按照托运方提供的信息出具票据或收款凭证。承运方出具的票据或收款凭证不符合托运方的要求的,托运方有权拒绝付款并要求承运方重新提供。托运方根据上述约定拒绝付款的,托运方不需要向承运方承担任何责任。

5.2 承运方应当将票据或收款凭证以亲自递送或者特快专递的方式送达托运方。

第六条 托运方的权利和义务

6.1 托运方有权要求承运方把货物按质按量安全运输到本合同约定目的地;有权对承运方上岗人员进行资格审核,有权拒绝未经托运方审核的运输车辆、驾驶人员及押运人员参加运输。

6.2 若承运方不按时运输货物,造成货物交付逾期,则托运方有权要求承运方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6.3 托运方有权对承运方的服务质量进行跟踪调查,提出要求,督促承运方改进服务质量。

6.4 托运方有权要求承运方独立完成运输,非经托运方书面同意,承运方不得委托第三人完成合同义务。

6.5 托运方应尽可能保证承运方的运输车辆在装卸点能正常装卸货物。

6.6 托运方应按约定结算的时间向承运方支付运费。

6.7 接收人应向承运方出示相应的证件,以证明其是本合同约定的货物接收人,否则,承运方有权拒绝交货。承运方根据前述约定拒绝交货的,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与责任由托运方承担。

6.8 货物运输送达目的地后,托运方或接收人应当及时验收。

6.9 托运方保证,因托运方或与托运方相关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托运方的雇员、代理人、分包人员等)的过错造成第三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由托运方负责赔偿。如承运方因此遭受任何索赔或者诉讼的,托运方应当在收到承运方通知后代理承运方予以处理或者应诉,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费用、鉴定费用和赔偿金等)均由托运方承担。

6.10 除非法律法规、政府机关另行强制要求,未经承运方同意,托运方不得将承运方保密信息披露给任何第三方(包括与合同无关的托运方员工和政府部门),亦不得将该等信息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用途,承运方保密信息包括:

(1) 本合同的内容;

(2) 承运方提供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技术信息、图纸、样本、资料;

(3) 承运方提供的或履行合同过程中托运方获得的与承运方有关的任何技术和商务信息。

第七条 承运方的权利和义务

7.1 承运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方式获取应得的合同价款。

7.2 承运方在合同约定的运输服务中应提供经过安全、技监和道路运输主管部门检验、检测符合安全运输规范和有效证件的运输车辆完成本合同约定的运输工作,配备经过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持有相关资格证书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并且应接受托运方对运输车辆和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的安全检查和监督。

7.3 承运方应负责运输车辆的维修保养。负责对驾驶人员、押运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对运输车辆进行定期检查、检测,使之符合安全运输的规定。

7.4 承运方负责运输车辆停放处和驾驶人员的管理工作。

7.4 承运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方式运输托运方交运的货物,确保货物及时安全交付。

7.5 承运方保证,在运输过程中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运输安全管理规定,在装卸车现场必须遵守有关的安全管理制度,服从装卸车现场工作人员的指挥。

7.6 承运方应根据托运方的运输计划,配备足够的适载适运的运输车辆,保证托运方的用车需求,并优先安排运输车辆。如果承运方不能够提供满足托运方要求的运输力量,承运方应当在开始运输前十日内书面通知托运方。

7.7 承运方必须保证运输车辆处于适合货物运输的良好状态。

7.8 承运方运输货物的运输车辆必须保持外观整洁,并在运输车辆显著位置标示货物标志和标签,标明所运载的货物名称。

7.9 若承运方将货物错运到其他目的地(非托运方指定目的地),承运方应及时返运至托运方原指定目的地,并不得要求托运方支付因承运方错误而增加的费用。

7.10 承运方应当购买货物承运方责任保险和其他必要的保险。

7.11 承运方在运输货物过程中应妥善保管好有关单证,并在完成交接后将有关票据交给托运方。

7.12 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的成货物数量损失,由承运方承担责任。

7.13 承运方配备的驾驶人员偷盗货物给托运方带来的损失由承运方承担。

7.14 出现货物数量损失问题所进行的责任调查与确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7.15 承运方保证,因承运方或与承运方相关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承运方的雇员、代理人、分包人员等)的过错造成托运方、第三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由承运方负责赔偿。如托运方因此遭受任何索赔或者诉讼的,承运方应当在收到托运方通知后代理托运方予以处理或者应诉,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费用、鉴定费用和赔偿金等)均由承运方承担。

7.16 除非法律法规、政府机关另行强制要求,未经托运方同意,承运方不得将托运方保密信息披露给任何第三方(包括与合同无关的承运方员工和政府部门),亦不得将该等信息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用途。托运方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 本合同的内容;

(2) 托运方提供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技术信息、图纸、样本、资料等;

(3) 托运方提供的或履行合同过程中承运方获得的与项目或托运方有关的任何技术和商务信息。

7.17 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的运输,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① 不可抗力;

② 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

③ 货物的合理损耗;

④ 托运方或货物接收人本身的过错。

第八条 运输风险

承运方在运输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造成货物灭失、变质、污染等或造成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失的,承运方负赔偿责任。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 因托运方违约而解除合同的,托运方应按合同的约定向承运方支付违约金。

9.2 因承运方违约而解除合同的,承运方应赔偿托运方因此遭受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9.3 本合同中所称的“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可以获得的商业利润、守约方向第三方支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守约方因第三方索赔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费用、鉴定费用和赔偿金等)。除本合同另有约定之外,本合同项下的赔偿均以直接损失为限,不包括间接损失。

9.4 承运方或托运方根据以上条款承担的合同违约金总额不论单项或多项累计,以合同总价款的百分之三十为最高限额。

9.5 承运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需要承担违约金或赔偿责任的,托运方有权从预付款、履约保证金或托运方已支付的其他款项中直接扣除该等违约金或赔偿金。

第十条 合同变更

10.1 托运方可以在任何时候书面向承运方发出指令,变更下述一项或几项。承运方应当根据托运方的书面指令履行:

(1) 运输方式

(2) 包装的方法;

(3) 起运时间;

(4) 交货地点。

10.2 如果承运方要求对合同进行变更的,应向托运方提出变更请求。如果托运方不同意变更,则承运方应全面履行双方签署的合同。

10.3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双方经协商一致变更合同的,双方应当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10.4 在双方就合同变更进行协商期间,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不履行或延迟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十一条 合同义务的转让

未经托运方事前书面同意,承运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中的部分或全部义务。

第十二条 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12.1 在发生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托运方可书面通知承运方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

(1) 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托运方有权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的;

(2) 承运方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任何其它义务,且在收到托运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三十日内没有纠正其违约行为的;

(3) 遇不可抗力持续超过三周的;

(4) 承运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履约担保书超过三十日的;

(5) 承运方破产、资不抵债、停业清理、解散、被兼并、被查封的。

12.2 因承运方违约而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时,承运方应当在合同解除后十日内向托运方全额返还托运方已支付的运输费用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

12.3 在提前十日书面通知承运方的前提下,托运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承运方接到托运方终止合同的书面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履行合同有关的工作并对已履行的部分进行结算。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13.1 不可抗力系双方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无法避免并不能控制和克服的事件。如地震、海啸、飓风、雷击、洪水、战争、动乱等自然灾害或者事件。

13.2 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托运方或承运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的,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当将上述事件立即通知托运方。并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之后,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尽量保证本合同得以全面、有效履行。

第十四条 税费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项下的全部税费由承运方承担。

第十五条 通知

15.1 通知应当根据本合同约定以亲自递送、特快专递、传真等方式发送。托运方、承运方或者相关第三方的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等若有变更,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对方。

15.2 通知在下列情况视为收到:

(1) 如果采取亲自递送方式,于收件人确认收到之时;

(2) 如果采取特快专递方式,于收件人签收之时;

(3) 如果采取传真方式,于确认传输到达之时。

15.3 通知只有在接收人于其正常工作期间收到方可生效。如果该时间不在惯常的工作期间,则该通知应当视为在随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上午十点收到。

第十六条 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合同目的,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

第十七条 合同语言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所有合同文件及往来函电均用中文书写。

第十八条 其他

18.1 本合同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8.2 本合同的任何变更、修改或增减,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经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署书面文件并加盖双方印章后有效。

18.3 本合同系各方当事人反复协商、讨论的结果,合同的内容不是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定的。本合同不属于格式合同,条款内容不属于格式条款。

附件一:技术要求

详见技术要求。

附件二:价格明细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名称

运输路线

单位

不含增值税综合单价

(元)

备注

1

小型车(载重5吨)

舟山市老塘山一期码头至舟山市定海区工业园区舟山市纳海固体废物集中处置有限公司或距离舟山市老塘山一期码头8.5公里范围内

车次

2

中型车(载重8吨)

车次

3

重型车辆(载重15吨以上)

车次

注:

1、 以上价格为不含税价格(税率 %)。

2、 如果增值税税率发生变化,合同含税价格自动调整,但合同净价(不含增值税金额)不变,增值税税率及税额按调整后法律法规执行,不再签订补充协议。

3、 综合单价(包含但不限于):包含但不限于人工费、材料费及材料市场差价、机械设备使用费、企业管理费、施工措施费(加工平台、操作架、护栏等技术、安全)、风险费、民扰及扰民费、测试费、工器具使用费、运输费、制作/建造/安装费、租金、临时工程费、消耗材料(油、气、水、电、润滑油、燃料等)、保险费、服务费、手续费、证件办理费、折旧、维修/维护保养、检验试验费、调试、通讯、照明、交通、差旅、动复员、现场清理、治安、消防、环保、安全保护、文明施工增加费、雨季施工、夜间施工、流动施工与工程远征费、工程定位/点交/测量/计量、施工监督管理、各上级管理、供应商管理、保险、利润、法定的捐赠/摊派/其它应付款项、合同中规定的其它义务/风险/责任有关的费用及一切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于此处未列明的其它所有费用。综合单价在合同有效期和其必要的延长期内是固定的,不因通货膨胀、利/汇率变化而作任何调整。承运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来要求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4、 所有作业车辆或机具必须具备作业许可证以及作业人员上岗证。

附件三:服务流程

托运方执行方根据工作需要,将所需服务的相关要求及事项以《服务委托书》的形式发送承运方,服务委托书格式详见附件四。

承运方应当自收到托运方《服务委托书》之日起【二十四(24)】小时内将签字盖章的服务委托书递送至托运方执行方;

《服务委托书》由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承运方按照托运方服务委托书的要求提供服务。

承运方服务完成后,承运方应提交完工报告,并经托运方验收后,由托运方代表签字。

托运方执行方依据合同付款条款的具体要求为承运方办理付款手续。

7、供应商履约要求,即主协议供应商自协议生效后连续两次或一年内三次无法承接(不可抗力除外)订单,将视为供应商不能履约,此品类协议终止,同时对主协议供应商按照《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供应链供应商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附件四:服务委托书(格式)

服务委托书(订单)

合同编号:【 】

订单编号:【 】

服务内容

总工期

开工日期

完工日期

服务地点

经办人电话

经办人签字

审批人签字

具体要求:(工作内容、技术要求、需提供专业人员及数量、需提交的相关资料文件等)

承包人回执:

联系电话:

备注:1、本委托书为 服务年度合同(合同编号: )项下的订单,本委托未明确的事项按年度合同条款执行;

2、发包人将此委托书发出后,承包人应在24小时内签字确认,并回传发包人经办人。

3、相关财务信息

发包人执行方: 承包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税号: 税号: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发包人执行方(签章): 承包人(签章):

日期: 日期:

(发包人执行方签字人为各所属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

附件五:廉洁备忘录

为进一步加强廉政建设,规范托运方、承运方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从源头上预防治理腐败,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廉洁条款。

第一条 托运方和承运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在双方的业务交往中,共同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加强本单位廉政建设和对员工的廉洁从业教育,不断提高员工的廉洁自律意识。

(三)加强对本单位员工的监督与检查,并自觉接受对方廉政监督。当发现对方在彼此的业务交往中存在可能或有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及时给予提醒制止,并通报对方,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条 托运方的责任

(一)不准向承运方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不准在承运方报销任何由托运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二)不准参加承运方安排的宴请和健身、娱乐等活动;不得接受承运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不准要求、暗示和接受承运方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承运方承包本工程有关的设备材料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五)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运方推荐分包单位或要求承运方购买项目合同规定外的材料、设备和服务等。

(六)其它不廉洁行为。

第三条 承运方的责任

(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托运方工作人员(含家属、子女,下同)行贿或馈赠礼物、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象征性低价物品。

(二)不准以任何名义为托运方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以任何理由安排托运方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及健身、娱乐和旅游等活动。

(四)不准为托运方单位和工作人员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和装修住房等。

(五)其它不廉洁行为。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托运方发现承运方有违反本条款或者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贿赂托运方工作人员,托运方应向承运方领导举报,并取消承运方供应商资格,由此给托运方造成的损失均由承运方承担。

(二)承运方如发现托运方工作人员有违反上述条款,应当向托运方领导举报,托运方不得找任何借口对承运方进行报复或刁难、延误工作。

附件六:车辆租赁健康安全环保管理协议

车辆租赁健康安全环保管理协议

托运方: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托运方执行单位:中海油能源物流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单位

承运方:

为加强对车辆租赁中的健康安全环保(以下简称HSE)管理,进一步明确在车辆租赁过程中托运方和承运方双方的HSE责任和管理界面,保护租赁车辆安全行驶和驾驶员身体健康,预防职业病的发生,并防止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危险物品运输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HSE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结合《中国海油承包商文明安全行为指南》,托运方和承运方双方遵循平等协商、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车辆租赁HSE管理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项目概况

一、车辆租赁合同名称:物流公司舟山地区危险废物运输服务专有品类

二、租赁车辆工作范围:物流公司舟山地区危险废物运输服务(详见技术要求书)

三、车辆租赁服务内容:承运人负责严格按照托运人要求提供相关危险废物运输服务

四、租赁时间: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叁年,采用1+1+1模式,合同执行满一年后,经双方协商,同意合同条款则本合同自动延续一年,依次类推

第二条 HSE承诺

一、通用承诺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危险物品运输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HSE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国家、行业和企业标准。

2、托运方和承运方双方应遵循平等协商的原则制定HSE条款。

3、HSE协议应与车辆租赁合同同时签订并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HSE协议的期限应与车辆租赁合同的期限一致。

4、双方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查找事故隐患并采取治理措施,避免事故的发生。

二、托运方承诺

1、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不得强令承运方疲劳或违章驾驶。

2、严格遵守托运方和承运方双方签订的本协议。

三、承运方承诺

1、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

2、严格遵守托运方和承运方双方签订的本协议。

3、保证提供给托运方的驾驶员、车辆、设备、仪器等符合国家和托运方有关HSE标准,车辆及驾驶员的各类资质证件齐全、真实、有效,并对因上述资料不真实可靠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条 保险

一、承运方须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对所派遣的车辆及乘客投保,不低于如下险种及保额的保险:交通强制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司乘座位险【保额不小于1万】、无过错损失补偿险、全车防盗抢险、前后挡风玻璃单独爆裂险、不计免赔特约险。(注:根据车辆用途要求不同的投保金额)。

二、承运方投保的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期限应当不短于车辆租赁合同的有效期限。

三、承运方应将投保以上保险的复印件提交给托运方。

四、一方在车辆租赁合同有效期限内发生的保险事故,需要向保险人索赔的,另一方应当提供力所能及的协助,提交相关证明资料等。

第四条 HSE管理界面和责任

一、托运方的HSE管理界面

1、在托运方资产界内进行的各项生产支持服务,托运方全权负责该区域内的HSE管理,但承运方应为自身的HSE管理行为负全部责任,承运方自身的管理行为和作业行为必须遵照执行托运方的HSE管理体系文件、其他有关HSE的管理规定、程序和要求,以及项目的HSE实施方案或风险控制措施。承运方有义务配合托运方的HSE管理。如果承运方的体系文件、程序文件、工作管理优于托运方的要求,可以在取得托运方同意的情况下执行。

2、托运方(包括第二方)或承运方(包括第三方)因自身原因而发生伤亡、伤害、污染、财产损失时,托运方或承运方均应保护对方免受索赔、法律诉讼带来的损失和损害,但蓄意渎职或重大过失而造成的损害和损失除外。

3、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任何一方的直接或间接的物质损失、人员伤亡等,应由各自承担全部相关责任。

二、承运方的HSE管理界面

1、在承运方资产界内进行或由承运方资产在非托运方资产界内组织进行的为托运方提供的各项作业服务,承运方的管理行为和作业行为可以遵照自身的HSE管理体系文件、其他有关HSE的管理规定、程序和要求,以及项目的HSE实施方案或风险控制措施。承运方应对其管理行为和作业行为负全部责任,但必须接受托运方的监督和检查。承运方有义务将自身的HSE管理体系文件、其他有关HSE的管理规定、程序和要求提交给托运方,以便于托运方审查、监督和检查。承运方自身的HSE管理体系文件、其他有关HSE的管理规定、程序和要求应符合托运方HSE管理体系文件和其他有关HSE管理规定、程序和要求的基本原则,托运方保留对承运方HSE管理体系文件、其他有关HSE的管理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评估的权利,并有权就不符合部分提出修改意见,承运方有义务参照托运方意见进行相应的修改。托运方关于HSE管理的本意,应得到善意理解和执行。

2、本协议只涉及承运方在为托运方服务过程中的HSE相关责任约定,承运方办理个人事务、保养、维修、更换车辆过程中发生的包括HSE在内的全部责任由承运方承担,与托运方无关。

3、承运方的车辆和人员进入托运方的作业现场报到后即视为承运方开始承担作业场所的HSE责任,承运方为作业和服务的HSE责任主体;承运方完成合同规定的作业服务或超出合同期限即视为承运方对该作业场所HSE责任的终结。

三、托运方HSE责任

1、负责向承运方传达本企业的HSE理念、方针和目标,以及HSE管理体系相关要求并监督承运方实施。

2、服务前,托运方应向承运方提出HSE相关要求。服务过程中履行监督职责,监督承运方服务期间的HSE管理。

3、审查承运方公司、车辆、人员的相关资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公司、车辆、人员不得从事车辆租赁服务。

4、托运方应向承运方明确HSE信息交流的方式及内容。

5、发生事故后,托运方应当积极与承运方共同采取营救并调查事故原因。

6、托运方不得在未经承运方允许的情况下擅自维修车辆,不得擅自改装和更改车辆各种配件。

7、托运方不得转卖、抵押、转借、转租承运方车辆,如需转租,需征得承运方同意。承运方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和被盗抢时,托运方应协助承运方向当地公安、交管等部门报案,并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8、当托运方认为承运方的工作程序或工作环境对人身、财产或环境构成威胁,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违反托运方HSE政策、程序、标准,托运方有权随时停止承运方的工作,责令整改。

9、乘车途中,托运方乘车人必须遵守交通法规,不得暗示或明示、强迫驾驶员违章或强行超车,托运方乘车人员在开车前系好安全带,在行车过程中不得随意打开。

10、托运方乘车人员要合理安排留有富裕时间,行车途中不要与驾驶员聊天,分散驾驶员注意力,行车途中监督驾驶员不要接打手机和发送信息。

11、托运方乘车人员不得要求驾驶员饮用带酒精的饮料,并应拒绝乘坐私自饮酒的驾驶员驾驶的车辆。

12、托运方乘车人员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乘车。

13、其它未提及托运方HSE责任部分详见本协议其它章节的具体条款。

四、承运方HSE责任

1、承运方应遵守车辆安全驾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建立HSE管理制度,熟悉托运方的HSE方针和目标,承运方应尽最大努力避免各类事故的发生。承运方应遵守车辆驾驶操作规定:承运方应采取各种必要的、充分合理的措施保护托运方和/或任何第三方的财产和人员,并避免或尽量减少给公众和其他人员带来不便。

2、承运方应编制HSE管理方案报托运方审批,并监督和督促服务人员执行落实。

3、承运方应向托运方提供车辆各种证件、各类安全资质、驾驶员信息资料、车辆安全行车所需的车辆技术状况资料并对所有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

4、承运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或托运方HSE要求的任何行为均视为对合同的违约,严重违反的行为自然构成提前终止合同和托运方对承运方实施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5、承运方应确保其提供的车辆符合有关的HSE标准,并经托运方验收合格后才可以提供服务。车辆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6、承运方应当保证整个租赁期间,车辆一切运转正常:非正常的零部件的更换(包括定期或不定期的更换)均由承运方负责(保证车辆安全性能),费用也由承运方全部承担。承运方必须确保更换零部件后的车辆的安全并对此全部负责。

7、承运方应对自身车辆的安全负责,不得违章驾驶和运输,因违章驾驶和违章运输时所造成的后果(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等)或交通事故,应自觉接受相关部门或公安机关的处理,并负责赔偿托运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8、承运方应按时参加托运方单位组织的安全学习和交通安全教育。加强对自身车辆的安全检查、保养和维修,随时保持车辆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坚决杜绝车辆带“病”行驶或运行;了解托运方的新变更的HSE规章制度,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危险区管理、易燃易爆、报警、消防、逃生等。

9、严禁承运方驾驶员酒后驾车、强超抢会、超速驾驶、疲劳驾驶、将车辆交其他人驾驶等严重交通违章行为。托运方一经发现以上行为,有权予以解除租赁合同;以上严重交通违章行为所造成的任何损夫,均由承运方负责。

10、承运方需维修车辆和购置汽配时应提前通知托运方,不得以此为借口影响托运方施工生产和用车。

11、其它未提及承运方HSE责任部分详见本协议其它章节的具体条款。

第五条 信息沟通

一、托运方和承运方双方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就HSE管理方案、人员教育培训、车辆和人员的资质审查等有关HSE相关事宜直接沟通。

二、托运方和承运方双方在对承运方服务过程中涉及HSE的内容上发生争议或误解时,建议以如下步骤解决:

1、托运方如果对承运方派遣的车辆或驾驶员工作不满意,应通过正常的管理渠道反映,由双方上一层管理者一起跟踪处理该事项。托运方人员不能向承运方施加不应有的压力,迫使承运方做其根据专业技术判断不能做的任何事情。

2、如果承运方感到有直接或间接的压力迫使其做根据其专业技术判断不能做的事情时,承运方有权利拒绝去做,并及时向承运方上一层管理者报告,由双方上一层管理者共同商议处理该事项。

三、承运方应定期召开安全管理会议并向托运方通报会议情况。

第六条 安全行驶条件

承运方在履行合同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及托运方关于HSE的规定:

一、承运方应确保驾驶员均已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车辆安全操作规程培训并有资格和能力从事本合同规定的相应工作。

二、承运方应当确保其提供的车辆、设备、仪器等均符合国家和托运方HSE要求,并具备足够的安全技术要求,服务车辆必须配罝确保安全的必备设备和仪器,包括但不限于三点式安全带、安全气囊、ABS等。

三、承运方应当根据工作内容和特点建立相应的应急计划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火灾、爆炸、易燃易爆物资泄漏、车辆故障、交通事故等。

四、承运方应当确保其每位驾驶员都知道并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环保的规定,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生环境污染。

五、承运方必须严格执行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和托运方HSE体系中有关车辆管理的相关规定。

六、托运方有权根据需要修订其健康、安全及环保政策并将最新文件发给承运方以便遵照执行。

七、承运方驾驶员及其提供的车辆发生意外事故,由承运方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并确保托运方的权益不受损害,因故停工超过【24】小时,外地停工【24】小时的,托运方将不支付停工期间的服务费用。

八、承运方应保证其按时、圆满完成工作且工作成果符合国家和托运方要求的健康、安全及环保标准。因承运方未能按国家相关规定和托运方的要求,而在健康、安全、环保方面给托运方造成的任何损失由承运方全额赔偿。

第七条 资质管理

一、承运方应对所有驾驶员进行HSE教育培训,保证驾驶员掌握必须的安全知识、操作技能和应急逃生知识,并确保其理解和掌握与服务相关的主要危险因素、应采取的HSE措施,以及托运方的HSE管理制度和要求,并在工作中严格执行。

二、服务实施前,承运方应将所有驾驶员名单、身份证复印件、违章记录历史证明资料以及运输服务年度合同、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资质证书和复印件提供给托运方,并确保作业过程中不出现人员顶替或实际服务人员与提供名单不符的情况。

第八条 安全教育培训

一、托运方有权对承运方的培训情况进行监督,对其培训记录进行检查。在托运方认为承运方的HSE管理人员或其它岗位人员工作不力或不能胜任所承担的工作时,有权要求承运方予以更换。如由于承运方的HSE管理人员人力不足或不能胜任,而导致托运方增加HSE管理人力,则托运方因此而发生的额外费用由承运方承担。

二、承运方有义务参加托运方组织的HSE培训,培训包括HSE管理培训及其它托运方根据服务情况组织的专项培训。

第九条 文明安全行为

一、托运方有义务向承运方以书面、教育培训等方式传达《中国海油承包商文明安全行为指南(海油总安2014年1号),以下简称“指南”》中的理念与基本要求、文明行为准则、安全行为准则。

二、托运方应指导、检查和督促承运方参与“五想五不干”行为安全观察、隐患排查和治理,执行高风险作业许可。

三、承运方应认同中国海油的HSE管理理念和安全文化,积极培养员工的文明安全行为,承诺并逐步做到:

1、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2、尊重每一名员工,无论他们的知识和技能水平的高低;

3、为员工配备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4、为员工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餐和饮用水;

5、为外地员工提供安全的集体住所;

6、给予员工充足的休息时间和适当的假期;

7、关照员工的家庭,为员工家庭团聚创造便利条件;

8、指导员工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工余活动。

四、托运方应指导承运方逐步理解《指南》“文明行为准则”提出的个人卫生、用餐、集体宿舍、培训会议、公共场所和道路交通等基本要求。并在教育培训、引导的基础上,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督促、检查承运方逐步落实相关基本要求,培养员工良好的文明习惯。

五、托运方应指导承运方逐步理解《指南》“安全行为准则”提出的作业安全宣誓词、安全生产禁令、“五项权利”解释、六个“怎么办”、动火作业“六禁止”、进入限制空间“八必须”、机动车驾驶“八必须”、作业现场环保基本要求、作业现场职业病危害防护基本要求等。并在教育培训、引导的基础上,按照“易做先行”的原则逐步执行落实相关基本要求。

第十条 风险管理

一、项目开始前,承运方应委派人员与托运方相关人员沟通,了解服务项目的具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服务项目存在的主要危险及采取的措施;

2、确认HSE管理人员职责;

3、确认各项HSE工作的目标;

4、澄清双方在程序、规定等方面存在不一致的地方、消除双方管理规定存在相互矛盾的地方;

5、双方在事故应急过程中相互协调的方式方法,并明确需要使用的第三方应急资源;

6、项目实施前的培训计划及实施方案;

7、确认事故汇报和调查的程序。

二、承运方应结合作业场所实际对项目实施的各个主要阶段进行危险有害因素/环境因素识别和评价,编制生产支持服务项目的HSE控制方案,并报托运方批准备案。承运方的HSE管理标准不得低于托运方批准的HSE实施方案。托运方有权拒绝接受明显不符合托运方HSE政策的承运方HSE方案。

第十一条 车辆管理

一、车辆服务期间的油料、养路费、税费及维修、保养等费用均由承运方承担。

二、在不影响行车安全的情况下,如托运方要求,承运方应在车上加装相关设备(如行车记录仪/导航仪等),相关费用由【承运方】承担。

三、如车辆发生故障或不符合本协议规定时,承运方应在收到托运方通知后,及时安排其他车辆替换,替换的车辆应与服务车型相当且符合车辆租赁合同的相关规定和托运方具体要求。如因车辆年审或需较长时间进厂维修,承运方应提供符合车辆租赁合同及托运方要求的替代车辆,替代车辆可按照相同或相近车型计费。

四、承运方应指派车辆管理联系人,以便于与托运方沟通联系。

五、车辆按顺序停放,不得阻塞消防通道,车辆之间保持一定的安全疏散距离。

第十二条 职业健康及环境保护

一、承运方应雇佣身心健康、称职的驾驶员完成工作,接触职业危害因素或特种作业的员工应提供证明其不存在职业禁忌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员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被认为是身心健康的、称职的人员:严重睡眠不足疲乏无力的,患传染病的、严重心脏病的,依赖药物的、酗酒的、赌博和吸毒的人员。

二、承运方应对职业健康危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并落实职业病防治方案;告知其驾驶员潜在的职业健康危害因素及后果。

三、承运方应定期对员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四、若租赁车辆运输危化品,承运方应对运输服务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

五、托运方和承运方双方各自承担因不能履行或违反有关职业健康和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而引起的环境损害、人员伤亡的责任。

第十三条 隐患排查与治理

一、托运方应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定期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与报告。

二、承运方应当定期排查并及时治理服务过程中的事故隐患,建立台账,做好相关记录,并及时向托运方报告。

三、承运方在服务过程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后不能立即治理的,必须立即停止服务,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并及时书面报告托运方协商解决。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提供服务。

四、承运方应对托运方人员检查过程中指出和要求整改的事故隐患,立即组织整改并接受托运方的整改指导和验收意见。

第十四条 事故及应急救援

一、事故应急

1、托运方和承运方双方应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编制事故应急预案、专项预案及现场应急处置方案,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和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应急救援组织负责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并统一调配承运方的应急救援组织。

2、承运方应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向其员工提供逃生、急救、消防等应急培训。

3、承运方服务人员应主动了解托运方作业现场内的紧急疏散路线、紧急集合点。

4、承运方应参加托运方组织的应急演习,检验与托运方配合的默契度、反应速度。

二、医疗急救

发生事故,承运方应迅速将具体情况报告托运方,双方应当迅速采取医疗救治措施,承运方应负责为其员工承担医疗保险、医疗保健、医护处理、运送及其它相关事项所发生的费用。

三、事故报告和处理

1、 承运方应建立事故、人身伤害和风险事件报告程序。

2、 承运方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进行事故报告。

3、 对于任何事故、人身伤害和风险事件,不论事故、人身伤害和风险事件大小、

严重程度,承运方应立即电话报告给托运方,【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报给托运方。在事故、人身伤害和风险事件发生后,承运方应提供一份更详细的综合报告。

4、 承运方应积极配合托运方对事故、人身伤害和风险事件进行调查。

5、 租赁期间内,如发生各类交通事故,承运方应按交通部门的裁定承担法律责任

和经济损失。

1) 凡属承运方驾驶员个人原因造成事故,并对托运方财产造成损失的,承运方应负责赔偿;

2) 凡属承运方驾驶员个人原因和造成事故,并造成周边环境污染的,责任自负,并承担相应的处理费用:

3) 租赁期间内,驾驶员因个人事务自行驾车,所发生的一切车辆问题、安全事故,均由承运方负责;

4) 租赁期间内,双方协商一致暂停使用车辆,该车辆发生的任何损失、损坏、伤客、失踪,均由承运方负责:

6、 未尽事宜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托运方公司HSE管理体系文件规定的相关条款。

第十五条 HSE检查与考核

一、托运方的现场HSE管理人员(代表)有权对承运方的工作计划、车辆和设备运行状况、人员情况进行HSE方面的监督检查。承运方有责任向托运方指派的HSE管理人员(代表)报告车辆和设备运行状况、事故隐患及采取的相应措施情况,托运方指派的HSE管理人员(代表)有权进行核实。当承运方或承运方的员工的作业程序、方法、步骤、措施、作业环境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或托运方最低安全环保要求,对人身、财产和环境构成了威胁,托运方指派的HSE管理人员(代表)有权要求承运方立即中止服务并整改。

二、在托运方和承运方资产界内,托运方对承运方的HSE检查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检查形式: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综合检查。

1、 日常检查为在任何工作时间(包括节假日及八小时外的加班时间)内对

与服务有关的各项工作的例行检查。

2、 专项检查为根据服务进展和各阶段服务的监控重点实施的检查,包括但

不限于:上岗资格专项检查、污染控制专项检查、服务人员健康状况及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专项检查等。

3、 综合检查为根据服务实际情况实施的HSE管理控制点覆盖面比较全面的

检查,原则上每项服务期间内不得少于一次。

三、托运方对承运方的检查可以在通知或不通知的情况下并且在托运方认为合适的时间和场所进行。承运方必须给予积极的配合并有义务在检查过程中提供项目HSE状况处于受控状态的各种证明文件,所用车辆、设施处于安全状态的各种证明文件,所有服务人员的合格有效的上岗资质证明文件。

四、对HSE检查的结果,托运方可以采取备忘录、会议纪要、整改通知单及停工令等多种形式形成检查文件,承运方必须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项目进行整改,并且必须将整改情况(包括需整改问题、整改措施、整改记录、自检记录及自检结论)在【3】个工作日报托运方。

五、承运方自身也应根据既定的HSE检查程序定期进行内部HSE检查,检查应保留运输服务年度合同及相关记录。托运方有权进行现场查阅,承运方有义务向托运方提供上述记录。

六、在春节、国庆节等重大节假日前,承运方应进行节假日前专项检查,对隐患和潜在的风险进行识别、排查,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并将检查结果提交给托运方;承运方有义务接受托运方安排的节假日前专项检查。

七、托运方对承运方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采取累积积分制的原则,见海油发展体系文件《承包商健康安全环保管理办法》(QHSE-01-12,海油发展)累积积分制的相关要求。即依据事故调查结论,如果是由于已方的主要过失造成事故发生的,按照下表进行记分:

一类事故:1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海上70至100万元、陆地:50至80万元)、造成一般社会影响的安全事故及环境污染事件,3分/次;

二类事故:1人死亡、3至9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海上100至500万元、陆地:80至200万元)、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安全事故及环境污染事件,10分/次。

备注:

1) 在同一事故类型中,如果发生多人重伤、死亡事故,或者同类事故后果达到两项及以上,将累计处罚。

2) 同一事故涉及一家以上承包商的,根据事故调查报告的结论对认定负有主要责任的承包商进行记分;对承担次要责任的承包商单位,酌减记分。

3) 记分采用三年滚动方式,即对于三年内累积记分不满12分的承运方,上一记分周期的第二、三年将与新记分周期的第一年合计记分。

4) 对于三年内记满12分的承运方,或连续三次合同均发生一类事故的承运方,列入托运方黑名单,从托运方供应商库中删除,被取消资格的承运方至少在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进入资格。

第十六条 危化品管理

若涉及危险化学品运输,则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危险物品运输管理条例》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分包管理

在车辆租赁过程中,禁止承运方对车辆租赁服务进行分包。

第十八条 变更管理

一、服务过程中承运方所派遣的服务人员发生变换的,承运方应当书面告知托运方并得到批准后,按照变更等程序执行。

二、服务开始前,承运方应将服务过程中使用的车辆或设备清单报送托运方,并协同托运方共同对作业使用的车辆或设备进行性能检查,确保状态完好。项目实施过程中车辆或设备发生变换的,承运方应当书面告知托运方并得到批准后,按照变更等程序执行。

第十九条 违约责任

按照“谁作业、谁负责”原则,承运方有义务严格遵照本协议的相关条款进行相应的作业和管理,并应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由于自身原因(即承运方负事故或事件的全部/主要责任)引起的HSE事件或事故负责,除支付相关的赔偿外,承运方应支付如下违约金:

一、人员伤害事件

1、因承运方自身原因发生一般伤害事故(指造成【1】人及【1】人以上轻度伤害,包括对托运方或第三方的人员的伤害,伤害引起的损失工时不超过五个工作日),扣除合同款【1000-3000】元。

2、因承运方自身原因发生中等伤害事故(指造成【1】人及【1】人以上中度伤害,包括对托运方或第三方的人员的伤害,伤害引起的损失工时超过【30】个工作日),扣除合同款【3000-5000】元。

3、因抢救伤员和调查处理等发生的直接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二、环境污染事件

1、出现环境污染事件造成现场、陆地污染,扣除合同款【1000-3000】元;

2、如因之造成托运方被国家或地方执法部门罚款,应负责赔付全部罚款。

3、因承运方自身原因发生重大隐患、险情、伤害或损失事故或上等级的环境污染事件以及有较严重社会影响的其它事件,在上述违约金的基础上再追加【一倍】的违约金。给托运方或第三方造成各种形式的损失、伤害或影响,除由承运方全部负责(包括恢复原状)外,在上述违约金的基础上追加【三倍】的违约金。

三、设备事件

因承运方原因造成托运方所运设备、器具损伤、丟失等情况,并未对正常生产造成较大影响或未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承运方除负责赔偿托运方损失外,扣除合同款【1000-3000】元。

四、质量事件

因服务质量未达到合同要求,但尚未对托运方安全生产构成影响,且能迅速弥补、整改,扣除合同款【1000-3000】元。

五、火灾隐患、险情

存在火灾隐患,经整改隐患依然存在,扣除合同款【1000-3000】元;拒绝整改的,托运方将采取勒令其停运整顿等必要的措施。

六、违章违纪事件和不符合行为

1、未造成任何损失的违章违纪事件或不符合行为出现一次将提出警告。同一当事人第二次,扣除合同款【1000】元。同一当事人第三次,当事人不允许再承担本服务的任何工作,扣除合同款【3000】元。

2、承运方的HSE管理工作如不能满足本协议要求,并且未按照托运方要求进行整改,或者不能在合理的时间及时回复托运方的书面要求,每发生一次,托运方均可根据不符合情况扣除合同款【500-3000】元。

七、隐瞒不报行为

承运方发生上述事件或事故隐瞒不报者,一经发现,在上述违约金的基础上追加【一倍】的违约金。

八、托运方原因引起的事件对承运方的补偿

因托运方原因(托运方负事故或事件的全部/主要责任)引起的事件,托运方将按托运方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并酌情赔偿因事件给承运方或第三方所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条 补充条款

托运方和承运方双方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前提下,结合车辆租赁实际情况,经协商一致后,可对以上条款内容进行补充但不得相悖,补充条款与本协议其他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 协议生效

本协议与车辆租赁合同同时签订。自托运方和承运方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其时效及法律效力与双方所签订的车辆租赁合同相同。本协议一式贰份,托运方持壹份,承运方持壹份。

附件七:疫情防控管理协议

1. 适用范围

本合同附件适用于通用服务、货物买卖、运输服务、仓储服务、物业服务,或者在合同有效期内可能多次实施的具有期间作业性质的生产支持服务类承包商。

鉴于当前境外疫情呈加速流行趋势,国内疫情呈零星散发和局部聚集性疫情交织叠加态势,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为预防传染性新冠肺炎及其它疾病疫情,营造安全、稳定、和谐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为了保证主合同的正常履行,保障项目管理和施工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合同双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采取措施。

经托运方和承运方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一、防疫原则

托运方和承运方双方应按照国家政府、卫生部、项目所在地政府卫生防疫部门颁布的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开展相应的疾病防疫工作。

二、防疫方式

1.托运方和承运方双方必须建立、健全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机制,小组中包括但不限于疫情防控总负责的组长,疫情防控管理专员,专职卫生员等人员,疫情管理的每一方面都要有专人负责,并签字确认,考核责任人。要留有检查记录及主管人员的监督考核记录。

2.托运方和承运方双方的疫情防控小组应做好本单位人员、劳务人员工作区域范围内的卫生防疫工作,有效及时形成各项报告以及反馈处理意见等相关文件。

三、托运方的权利和义务

1.托运方有权利根据情况随时停工;

2.托运方有权利对不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的分包单位进行罚款;

3.托运方有义务指导承运方组建防疫工作小组,检查指导承运方的卫生防疫工作;

4.托运方有义务即时通报项目所辖范围内的疫情情况;

5.托运方有义务配合卫生部门及主管部门进行卫生防疫工作;

6.在发现疫情后,托运方应即时通知卫生防疫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治疗;

7.托运方必须加强卫生防疫管理工作,并加强日常的监督检查。

四、承运方的权利和义务

1.承运方必须认真贯彻托运方传达的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省级及市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集团公司关于疫情防控各项文件的规定,保证执行其中的每一条要求。积极配合上级领导部门的检查,对于提出的要求按所属责任立刻整改,确保疫情防控的管理落实到位。若因承运方责任而受到政府部门及上级领导部门的处罚,应由承运方单位承担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及后果。

2.承运方必须无条件配合托运方单位做好疫情防控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托运方单位《疫情防控方案》、《疫情应急预案》的每一项要求,配合落实托运方单位所制定疫情防控制度中每一项条款,并落实自身疫情防控工作,确立责任人。若因承运方未配合托运方的疫情防控工作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应由承运方单位承担责任。

3.承运方在自身建立健康档案的同时配合好托运方建立健康档案工作,在人员进场前采集承运方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籍贯、联系方式、来往史、接触史、隔离观察情况、当前健康状况信息,建立个人健康专项档案,并作动态管理,确保做到全面覆盖。并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做好人员摸排,对计划进场人员两周内来往史和接触史、隔离观察、当前健康状况等情况进行精准摸排和详细登记筛查,提前做好复工人员准备工作,严防疫情输入性传播。二是做好场内人员检查,每日定期开展问询、检查、登记等工作,做到动态掌控,密切跟踪,动态调整,落实落细人员出入管理、个人防护、测温扫码、健康监测、通风消毒、健康宣教等防控措施,严守“应检尽检”人群核酸检测底线,确保做好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如若因承运方未落实好健康档案的登记及动态更新导致遗漏感冒、发烧等情况人员,产生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由承运方单位承担。 

4.承运方单位应确保防疫物资充足,提前备有产品合格证的体温计、防护口罩、消毒液、洗涤用品、喷洒设备等必要防疫物资。如若因承运方单位未及时购买防疫物资,导致防疫事故,则由承运方单位承担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承运方应按照托运方要求设置单独隔离地点和做好隔离人员的管控,分包单位要配合发包单位做好隔离人员的管控工作,按照属地疾病控制部门的要求做好管理。若因承运方单位因未做好隔离人员管控导致的一切后果应由承运方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5.承运方单位应配合托运方单位做好人员的封闭管理,严格控制人员流动和聚集,要求外出住宿人员必须签订承诺书,做好自身防护,出入时间和路线必须登记备案。其次,人员用餐时,承运方单位要严格按照托运方单位的用餐制度进行落实,减少人员的流动聚集和直接接触。若因承运方单位未配合托运方单位做好以上疫情防控管理工作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应由承运方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6.承运方单位要按照托运方单位相关要求做好人员活动区域(尤其是宿舍区域、公共区域)的杀菌消毒工作,承运方单位务必将责任到人落实到位。如若因承运方单位疏于管理,杀菌消毒工作不到位等因素,导致的一切后果应由承运方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五、生效

本协议自托运方和承运方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此协议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主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此协议与主合同条款如有不一致,以主合同为准。

六、 条款最终解释权

本附件条款最终解释权归托运方所有

2、技术要求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承运人的资质条件、货物类别、服务要求、资源配置要求、验收标准、投标技术文件。本技术标准仅限于中国境内陆运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范围(香港、澳门除外)。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GB/T 1589《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GB/T 6944《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GB/T 3730《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

GB/T 8226《道路运输术语》

GB/T 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

GB/T 19000《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

GB/T 45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JT 3130《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3 术语和定义

术语和定义除采用GB/T 19000 ,GB/T 45001中使用的术语和定义外,还采用GB/T6944等相关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中使用的以下术语和定义:

3.1 危险货物

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储存、生产、经营、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和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

3.2 危险货物运输

特种运输的一种,是指专门组织或技术人员对非常规物品使用特殊车辆进行的运输。一般只有经过国家相关职能部门严格审核,并且拥有能保证安全运输危险货物的相应设施设备,才能有资格进行危险货物运输。

3.3 道路运输车辆

获得道路运输许可(按类别颁发),从事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的车辆、压力容器类应定期检验取得有效证件。

3.4 承运人

承接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单位。

3.5 托运人

委托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单位。

4 资质条件

4.1应取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范围为危险货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按类别)。

类别:第1类 爆炸品、第2类 气体、第3类 易燃液体、第4类 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第5类 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第6类 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第7类 放射性物品、第8类 腐蚀性物质、第9类 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第10类 危险废物。

5 服务要求

5.1承运人必须拥有能保证安全运输危险货物的相应人员、设备设施。提供服务的运输车辆及人员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并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的要求。

5.2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使用安全技术条件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且与承运危险货物性质、重量相匹配的车辆、设备进行运输。

5.3托运人应在承运人运输前,向承运人发出装运通知,通知应包括物品名称、外形尺寸、重量、MSDS、一书一签等相关信息及具体装运时间、地点。

5.4 接到装运通知后,承运人应告知托运人拟派遣车辆的牌照号码及驾驶员联系方式,并组织相关运输车辆在规定时间内达到装货地点。装货前,需核对货物清单、MSDS、一书一签等是否与托运人提供的一致,并检查承运物品的外观或包装,如有异常情况,应详细记录并及时通知托运人。

5.5承运人应根据承运货物的尺寸,重量等方面特性,选择使用功能良好的加固器具并对承运物品进行加固并遮盖。

5.6进行运输的车辆,行驶公路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5.6.1采取有效措施固定物品后,按照有关要求在车辆上悬挂明显标志,保证运输安全。

5.6.2运输途中应适时停车检查,着重检查车况及检测仪表数据、物品绑扎情况,保障运输过程中货物不受损坏,且足以承受运输过程中遇到的高温、雨/雪水,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处理。

5.6.3运输途中不得将货物倒装其它车辆,不得将其货物分包运输,运输途中发生故障、事故或其他原因必须要全倒装车辆的,须征得托运人同意,且满足相关安全管理条件,并及时通知托运人所换车辆的车牌号码,同时仍应在托运人规定的时间内,将货物运送至指定的地点,并负责倒装车辆的一切费用。

5.6.4需要在公路上临时停车的,除遵守有关道路交通安全规定外,还应当在车辆周边设置警告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需要较长时间停车或者遇有恶劣天气的,应当驶离公路,就近选择安全区域停靠。

5.6.5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预见因素而出现公路通行状况异常致使运输车辆无法继续行驶的,承运人应当服从现场管理并及时告知托运人。

5.6.6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宜采用金属车厢,以防摩擦、震动等引起事故。如必须采用时,应落实可靠的防护措施。

5.6.7运输车辆的拦板应坚实、稳固、可靠,确保在转弯时不会使物品滑动或跌落。危险化学品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辆拦板高度。车厢底板应平整、密实、无缝隙,不致造成液化危险化学品渗漏接触传动轴摩擦起火。

5.6.8运输车辆在盛夏装运危险化学品时,应有遮阳措施或其他防护措施,或限定夜间运输。运送遇湿易燃物品应备有油布等防雨设施。

5.6.9运输车辆应根据所装危险化学品的性质配置相应的灭火器材、防护急救用品,以供急用。通常可在驾驶室内或近旁悬挂1211、二氧化碳或干粉灭火器。这些灭火器材和防护急救用品应定期进行检查,发现渗漏、破损、变形或重量减轻、筒身摇动有声响等,应立即维修或更换,以确保其随时处于完好状态。

5.6.10运输车辆应在车头或明显部位悬挂由公安部门统一规定的带有“危险品”字样的专用黄底黑字信号旗,以明显醒目的标志引起其他车辆的注意。无关人员不得搭乘装有易燃易爆或剧毒化学物品的运输工具。

5.6.11采用槽车运送易燃液体时,槽车顶部应有阻火器和呼吸阀;底部有导除静电的装置;排气管应加防火(星)罩,并宜设在车头位置(易燃液体装卸操作一般在车尾部及侧部);储槽内应有若干金属板分隔,使罐体具有足够的刚度,并能减少车辆行驶时液体不致剧烈晃动、摩擦而产生静电;车辆的电气点火系统应确保接触良好和完善,防止电气火花引起事故。

5.6.12采用槽车装卸时,除槽车储罐应检测、探伤、耐压试验符合有关要求外,罐体上应设有符合安全要求的安全阀、压力表、液位计、过流阀、紧急切断阀、防静电接地链、着火应急灭火器等防火安全设施,并定期检查,使之随时处于完好状。

5.7到达目的地后,承运人应配合物品的卸货工作。

5.8承运人的车辆、驾驶员长期为托运人进行服务的,服务期间如更换车辆或驾驶员,承运人应及时向托运人报备。

5.9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制作危险货物运单,并交由驾驶人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

5.10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道路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低于上述规定速度的,车辆行驶速度不得高于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

5.11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和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批准的路线、时间行驶。

5.12危险货物托运清单应当载明危险货物的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装货人、始发地、目的地、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编号、包装及规格、数量、应急联系电话等信息,以及危险货物危险特性、运输注意事项、急救措施、消防措施、泄漏应急处置、次生环境污染处置措施等信息。

5.13有限数量危险货物包件不得与爆炸品混合装载。

5.14运输危险货物的可移动罐柜、罐箱应当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检验合格证书,并取得相应的安全合格标志,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6 资源配置要求

6.1 车辆要求

6.1.1自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总数不少于10辆,车辆技术等级应为一级(《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6.1.1.1技术性能良好,各项主要技术指标满足定额要求;

6.1.1.2车辆使用年限在七年以内,按新车投入运行之日起核定;

6.1.1.3车辆状况完好,能随时投入使用,参加运输生产。

6.1.2承运人车辆的各种证件应齐全、合法及有效,包括但不限于车辆产权证、车辆行驶证、购置附加费证、车船使用税证、公路规费缴讫凭证、车辆保险凭证、道路运输证等。

6.1.3车辆外廓尺寸、 轴荷和总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GB/T1589的要求,并应安装卫星定位装置。

6.1.4车辆应按规定进行维护,确保技术状况良好。

6.1.5车辆安全性能、技术性能良好、年检合格,使用年限不超过6年,槽罐车提供对应第三方检验合格有效的证书。

6.1.6危化品运输车辆应配备车载定位系统、车载视频监控设备。

6.1.7 车辆应按相关规定要求,悬挂交通部门核发的危运标志灯、牌,配备灭火器及防爆工具。

6.2 人员要求

6.2.1 专职管理人员应具有从业经验和安全管理能力,熟悉交通运输行业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技能。

6.2.2 自有驾驶人员至少十人及以上,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备对应车型准驾的有效驾驶证,尽可能做到专车专人,且驾驶人员均需具备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类别: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驾龄5年(周年)以上。

6.2.3 驾驶员应具备县级以上医院提供的健康证明。

6.2.4自有押运人员至少十人及以上,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备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类别:危险货物运输押运员)。

6.2.5提供自有人员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劳动合同或社保证明等。

6.3 保险要求

6.3.1单车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商业保险。

6.4 场地要求

6.4.1应自有停车场地或租借三年以上,且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

6.5 材料要求

6.5.1 配备数量足够且使用性能良好的支垫、捆绑、加固、防雨防潮等工具。

6.5.2 根据实际情况配备相应的安全警示装置、通信装置、发光指挥棒等。

7 验收标准

7.1 承运货物抵达目的地后,根据合同约定的交货方式进行验收交付。

7.2验收交付时,承运人与托运人应共同对已卸载货物的数量、规格、外观、包装等进行检查验收,确认与货物清单一致后,托运人方可接收,并办理交付手续,向承运人出具相关验收证明。

7.3如发生逾期交付或货物验收不合格时,托运人应及时做好记录并通知相关方。

7.4承运人应将验收证明交回托运人。如遇收货不能出具验收证明,须经托运人同意方可交付货物。

8 技术文件

8.1承运人根据托运人提出的对车辆类型以及其最大允许总质量限值的要求,提供符合要求的运输车辆信息,具体详见本标准6.1车辆要求。

8.2 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需提供有效期内满足要求的车辆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健康证明。

8.3 具备一项及以上已完成的危险货物运输服务业绩。并提供已完成业绩的证明文件。业绩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交付验收单或结算证明文件等。

8.4根据要求提供运输保证措施或者应急预案。

9 HSE相关要求

9.1场地内货物装卸作业,服从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指挥管理,确保有序作业。

9.2驾驶人员在场地内离开驾驶室,需佩戴对应匹配的劳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防静电工作服等。

9.3出车前做好人员、设备检查工作,并按当地交通运输部门要求进行记录。

9.4行车途中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车辆驾驶和货物检查,严禁醉酒、超速、疲劳等违章驾驶行为。

9.5完成运输任务后,需按照路单对本次运输任务的运送情况、路线、行驶里程等情况进行记录并形成企业车辆运营纪录。

9.6承运人根据托运人提出的危险货物,制定专项运输方案,包括:服务内容、运输车辆、人员配置、运输路线、应急预案、保运措施等,报请托运人安全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具体运输任务。

服务

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叁年,采用1+1+1模式,合同执行满一年后,经双方协商,同意合同条款则本合同自动延续一年,依次类推。

服务地点:

浙江省舟山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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