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变更乌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低碳产业园非常规水综合利用项目(一期)的节能审查意见
发布时间:
2025-12-19
发布于
内蒙古乌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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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乌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变更乌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低碳产业园非常规水综合利用项目(一期)的节能审查意见
索 引 号: 11*开通会员可解锁*4332R/2025-07871 发文字号: 乌海发改环资字〔2025〕207号
发文机构: 乌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信息分类: 行政许可
概 述: 乌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变更乌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低碳产业园非常规水综合利用项目(一期)的节能审查意见
成文日期: *开通会员可解锁* 00:00:00 公开日期: *开通会员可解锁* 09:57:05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有效

乌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变更乌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低碳产业园非常规水综合利用项目(一期)的节能审查意见

发布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 09:57:05 作者:发改委政务大厅 来源:乌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浏览次数:

  海南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你委《关于乌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低碳产业园非常规水综合利用项目(一期)节能报告(含碳排放预评价)批复的请示》(海南发改字〔2025〕167号)及有关材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5年第31号令)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内发改环资字〔2025〕1072号)及自治区节能审查相关规定,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总投资13410.82万元,位于乌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低碳产业园污水处理厂内预留空地。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为新建5000m³/d非常规水(万亩滩苦咸水)处理成套设备及附属设施,处理工艺为:化学除硬+混凝沉淀+过滤+超滤+反渗透+反渗透浓缩+纳滤分盐+MVR蒸发结晶;新建2250m3/d中水浓盐水处理成套设备及附属设施。项目于*开通会员可解锁*取得《海南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承诺备案表》,*开通会员可解锁*开工建设,*开通会员可解锁*施工过程中计划将蒸汽发生器变更为燃气锅炉,因为主要用能设备发生变化,综合能源消费量当量值增加,审批权限发生变化,计划于*开通会员可解锁*建成投产。

  二、项目能源消费情况

  项目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为8241.72吨标准煤(当量值)、16311.60吨标准煤(等价值),其中,化石能源消费量为8241.72吨标准煤(当量值)、16311.60吨标准煤(等价值)。年用电量4176.09万千瓦时。单位增加值能耗1.11吨标准煤(当量值)、2.19吨标准煤(等价值);单位增加值化石能源消耗1.11吨标准煤(当量值)、2.19吨标准煤(等价值)。处理单位非常规水综合能耗1.30千克标准煤/立方米(当量值)、2.58千克标准煤(等价值),处理单位浓盐水综合能耗7.15千克标准煤/立方米(当量值)、14.12千克标准煤(等价值)。

  三、项目碳排放情况

  项目建成投产后,年碳排放总量2.75万吨。单位增加值碳排放3.69吨二氧化碳/万元,单位产值碳排放2.11吨二氧化碳/万元;处理单位非常规水碳排放量0.004吨二氧化碳/立方米,处理单位浓盐水碳排放碳排放量0.024吨二氧化碳/立方米。

  四、审查意见及相关要求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该项目原《海南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承诺备案表》作废。

  (二)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节能报告所提各项节能降碳措施,加强和改进节能降碳工作。

  1、严格落实能效要求。项目工艺技术、单位产品综合能耗要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电机、泵类、变压器、风机、空压机等通用设备要选用达到国家能效标准的产品和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

  2、切实加强节能降碳管理。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23331-2020)等标准,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25)等标准,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完善的能源计量体系。通过使用可再生能源电力、照明节能、变频节电等措施节能降碳,进一步加强余热余压等余能资源回收利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碳排放量。

  3、严格落实节能审查意见。项目建成投产后的实际能耗、单位增加值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实际碳排放总量、单位产品碳排放、单位增加值(产值)碳排放不得超出节能审查意见批复值。足额落实绿电消费承诺,确保项目可再生能源消费量达到批复要求。项目通过扣除可再生能源消费,化解对乌海市及自治区能耗强度影响。

  4、规范开展节能审查验收。建设单位应在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按规定需要试运行的,原则上应在试运行之日起6个月内),对项目节能报告中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节能降碳技术、能源计量器具等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于验收完成后20日内将节能审查验收自查报告报节能审查意见批复机关和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存档备查。未经节能审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三)海南区发展改革委要认真履行项目建设管理和节能监管职责,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33号令)有关要求,依据本节能审查意见和项目最终修改后的节能报告,加强对该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以及可再生能源消费情况的监督管理,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进行验收、建成投产后足额落实可再生能源消费承诺。我委将适时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项目自节能审查意见印发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节能审查意见自动失效。

  乌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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