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内蒙古源宏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000吨YH211等产品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
发布时间:
2025-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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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乌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内蒙古源宏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000吨YH211等产品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
索 引 号: 11*开通会员可解锁*4332R/2025-07870 发文字号: 乌海发改环资字〔2025〕201号
发文机构: 乌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信息分类: 行政许可
概 述: 乌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内蒙古源宏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000吨YH211等产品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
成文日期: *开通会员可解锁* 00:00:00 公开日期: *开通会员可解锁* 09:55:05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有效

乌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内蒙古源宏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000吨YH211等产品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

发布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 09:55:05 作者:发改委政务大厅 来源:乌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浏览次数:

  乌达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你委《关于内蒙古源宏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000吨YH211等产品项目节能报告批复的请示》(乌区发改环字〔2025〕9号)及有关材料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5年第31号令)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内发改环资字〔2025〕1072号)及自治区节能审查相关规定,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总投资1.8亿元,位于乌海市乌达区工业园区连心桥。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计划分五期开展建设:一期建设年产1400吨4,6-二羟基-2-苯基嘧啶,建设地点在原有年产2000吨CHP项目生产车间(甲类车间1南侧防火分区);二期建设年产1500吨YH181,建设地点在原有800吨/年2-正丁基-4(5)-氯-5(4)-甲酰基咪唑项目生产车间(甲类车间3北侧防火分区);以上两个产品部分设备利旧。三期建设年产4000吨LBC,建设地点在甲类车间11,设备全部为新安装;四期建设年产5000吨1-氯丁烷;五期建设年产1000吨YH211产品,以及项目配套生产车间及工艺设备安装工程。项目计划于*开通会员可解锁*开工建设,于*开通会员可解锁*建成投产。

  二、项目能源消费情况

  项目建成后,综合能源消费量8657.75吨标准煤/年(当量值)、15811.70吨标准煤/年(等价值)。其中,化石能源消费量为8657.75吨标准煤(当量值)、15811.70吨标准煤(等价值)。年用电量3129.92万千瓦时。单位增加值能耗0.64吨标准煤/万元(当量值)、1.17吨标准煤/万元(等价值);单位增加值化石能源消耗0.64吨标准煤(当量值)、1.17吨标准煤(等价值)。YH211单位产品能耗2.08千克标准煤/吨(当量值),3.94千克标准煤/吨(等价值);YH181单位产品能耗0.60千克标准煤/吨(当量值),1.24千克标准煤/吨(等价值);LBC单位产品能耗1.00千克标准煤/吨(当量值),1.83千克标准煤/吨(等价值);4,6-二羟基-2-苯基嘧啶单位产品能耗0.77千克标准煤/吨(当量值),1.51千克标准煤/吨(等价值);1-氯丁烷单位产品能耗0.11千克标准煤/吨(当量值),0.20千克标准煤/吨(等价值)。

  三、项目碳排放情况

  项目建成投产后,年碳排放总量34789.56万吨。单位增加值碳排放2.58吨二氧化碳/万元,单位产值碳排放0.56吨二氧化碳/万元;YH211单位产品碳排放量8.53吨二氧化碳/吨;YH181单位产品碳排放量2.30吨二氧化碳/吨;LBC单位产品碳排放量4.11吨二氧化碳/吨;6-二羟基-2-苯基嘧啶单位产品碳排放量2.94吨二氧化碳/吨;1-氯丁烷单位产品碳排放量0.39吨二氧化碳/吨。

  四、审查意见及相关要求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节能报告所提各项节能降碳措施,加强和改进节能降碳工作。

  1、严格落实能效要求。项目工艺技术、单位产品综合能耗要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电机、泵类、变压器、风机、空压机等通用设备要选用达到国家能效标准的产品和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

  2、切实加强节能降碳管理。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23331-2020)等标准,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根据《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25)等标准,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完善的能源计量体系。通过使用可再生能源电力、照明节能、变频节电等措施节能降碳,进一步加强余热余压等余能资源回收利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碳排放量。

  3、严格落实节能审查意见。项目建成投产后的实际能耗、单位增加值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实际碳排放总量、单位产品碳排放、单位增加值(产值)碳排放不得超出节能审查意见批复值。足额落实绿电消费承诺,确保项目可再生能源消费量达到批复要求。项目通过扣除可再生能源消费,化解对乌海市及自治区能耗强度影响。

  4、规范开展节能审查验收。建设单位应在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按规定需要试运行的,原则上应在试运行之日起6个月内),对项目节能报告中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节能降碳技术、能源计量器具等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于验收完成后20日内将节能审查验收自查报告报节能审查意见批复机关和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存档备查。未经节能审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三)乌达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认真履行项目建设管理和节能监管职责,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33号令)有关要求,依据本节能审查意见和项目最终修改后的节能报告,加强对该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以及可再生能源消费情况的监督管理,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进行验收、建成投产后足额落实可再生能源消费承诺。我委将适时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项目自节能审查意见印发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节能审查意见自动失效。

  乌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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