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辽中生态环境分局关于2025年12月23日拟作出沈阳海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意见的公示
发布时间:
2025-12-23
发布于
辽宁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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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开通会员可解锁*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 *开通会员可解锁*  27884416  邮编:110200

联系地址:沈阳市辽中区蒲东街道蒲水路28号辽中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建设项目专区)

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相关部门意见(审批或核准意见)

公众参与说明(报告书)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沈阳海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建设项目

沈阳市辽中区肖寨门镇肖北村

沈阳海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辽宁昌鑫环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本项目为新建项目,位于沈阳市辽中区肖寨门镇肖北村,占地面积为4053平方米,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塑料桶、塑料瓶生产等。现投资320万元,建设PE塑料桶和PET塑料桶(瓶)生产线以及冷却水系统等辅助设施。项目以外购PE树脂颗粒、PET树脂颗粒为主要原料,色母粒等为辅料,通过上料、加热、吹塑、冷却、脱模等工艺生产塑料桶(瓶)。项目建成后预计年产PE塑料桶40万只/a、PET塑料桶(瓶)100万只/a。项目用水取自市政供水管网、供电由当地电网引入,办公室电取暖。(具体详见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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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废气经包围式集气罩收集后,进入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处理后一起由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非甲烷总烃和乙醛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2024修改单)表5中标准,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中标准。生产工序在封闭车间内进行,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2024修改单)表9中标准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中特别排放标准要求,乙醛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2024修改单)表9中标准,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中标准。

2、落实水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冷却水循环使用,冷却循环废水全部回用于地面洒水抑尘;生活污水排入厂区防渗化粪池后,定期清掏。

3、落实声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震,厂房隔声等措施,厂界四周噪声均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 类标准要求。

4、落实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PE塑料桶加工过程中质检工序产生不合格品和边角料经收集后,在厂内进行重新破碎加工后回用于生产,废包装物和PET塑料桶(瓶)加工过程中质检工序产生不合格品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处,外售综合利用,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相关要求。

废活性炭、废机油和废油桶为危险废物,分类存放于贮存点内固定容器中,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相关要求。

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5、落实土壤、地下水防治措施

项目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将危险废物贮存点划分为重点防渗区,将生产车间、一般固体废物暂存间、化粪池划分为一般防渗区,全厂区绿地外其他构筑物为简单防渗区,并按照相关标准采取相应的防渗措施。

6、落实沙尘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内不随意压占、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在保护好现有植被基础上,在厂区范围内尽可能种植植被,达到减小风速,充分保护地表疏松土层、防止土地沙化的目的。

合作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