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生态环境局2025年12月3日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5-12-03
发布于
浙江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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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概况

公众参与情况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嵊州鑫永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0万套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建设项目

嵊州市浦口街道浦东大道366号

嵊州鑫永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本项目总投资450万元,利用位于嵊州市浦口街道浦东大道366号的现有自有工业厂房,通过购置裁线机、剥皮机、电烙铁、点胶机、端子机等生产设备,采用裁线剥线、焊接、点胶、打端子、测试、组装等生产工艺,实施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生产,项目投产后产品产能为年产10万套新能源汽车充电桩。

本项目未开展公众调查。

建设单位承诺按照环评要求落实好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废水:项目须实行清污分流、雨污分流。规范化排放口设置。外排废水仅为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纳入市政污水管网送至嵊新首创污水处理厂处理。

废气:焊接废气经移动式焊接烟尘净化装置处理后车间内无组织排放;加强车间通风。

噪声:合理布置厂区,选用先进、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不得布置在厂界周围。对产噪设备和车间落实降噪、隔声、减振治理。

固废: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外售综合利用;危险废物委托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统一处置。

环评结论表明,该项目排放的污染物可以做到达标排放,对周边的环境影响在可承受范围之内,从环保角度认为项目在拟建地实施是可行的。

2

新能源电池项目(CT系统新建项目)

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浦口街道浦东大道666号,绍兴弗迪电池有限公司新能源电池项目1#厂房的1-3车间内

绍兴弗迪电池有限公司

本项目总投资700万元,本次拟新建的CT 系统成套装置型号为CT180-1012-B超大,最大管电压180kV,最大管电流0.5mA,射线管数量4个,投射类型为锥形束CT,属于高分辨工业CT系统。

本项目未开展公众调查。

建设单位承诺按照环评要求落实好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拟安装的全自动CT检测设备成套装置自身配套的铅房模组(装置6面墙体的防护措施均为2mm钢板+12mm铅板+2mm钢板)对X射线的屏蔽作用,使得设备开机运行状态下X射线装置周围剂量率远低于国家标准的辐射剂量率限值,满足屏蔽要求。同时排风管道和电缆管线均采用“U”型12mmpb铅罩,铅罩厚度与屏蔽主体的铅墙设计厚度一致,满足屏蔽要求。 1)辐射剂量率影响预测结论 CT系统在最不利工况运行时,屏蔽体四周辐射剂量率最大值位于CT设备北防护面外30cm处,数值为1.50025×10-2 µSv/h;屏蔽体顶面外30cm处的最大辐射剂量率数值为2.18109×10-2 µSv/h,则满足《工业探伤辐射防护标准》(GBZ 117-2022)中“四周屏蔽体外30cm处周围剂量当量率参考控制水平应不大于2.5μSv/h,没有人员到达的探伤室顶外表面 30cm 处的周围剂量当量率参考控制水平不大于100μSv/h”的要求。同时,本项目评价范围内人员活动区域最大辐射剂量率值为1.75×10-3 µSv/h,远小于5µSv/周(0.042µSv/h),则满足《工业探伤辐射防护标准》(GBZ 117-2022)中“关注点的周围剂量当量参考控制水平,对公众场所,其值应不大于5μSv/周。”的要求。 2)个人剂量影响预测结论 本项目CT机运行后所致辐射工作人员受照年有效剂量最大为2.25038×10-2 mSv/a(位于CT设备北防护面和南防护面外30cm处),满足本项目职业人员剂量约束值不超过5mSv/a的要求,满足《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要求的工作人员所接受的职业照射水平不应超过20mSv/a的剂量限值要求。 本项目所致公众人员最大受照年有效剂量为3.318×10-3mSv/a(1#厂房1-3#车间前台,位于CT铅房西南面约17.8m),满足公众人员剂量约束值不超过0.25mSv/a的要求,可以推断50m范围内其他公众的附加年有效剂量也满足不超过0.25mSv/a的要求,同时满足《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中“实践使公众有关关键人群组的成员所受的平均剂量估计值不应超过1mSv/a”的剂量限值要求。 3)非辐射环境影响分析结论 产生的少量臭氧和氮氧化物可通过机械排风系统排出,臭氧在空气中短时间内会自动分解为氧气,对周围环境空气质量影响较小。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开通会员可解锁**开通会员可解锁*(5个工作日)。

联系人:嵊州经济开发区生态环境窗口

联系电话:83590982、12345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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