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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徐矿新能源有限公司日常工程
结算审计服务
比质比价文件
第一章 比质比价公告
一、项目概况 1. 招 标 人:江苏徐矿新能源有限公司
2. 工程名称:江苏徐矿新能源有限公司日常工程结算审计服务。
3. 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
二、招标内容
江苏徐矿新能源有限公司日常工程结算审计服务。
三、相关要求
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投标人在中标后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转包。
2.投标人自行现场勘察,勘察现场所发生的风险及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因投标人现场踏勘不充分或理解错误造成的报价失误,其责任由投标人承担,中标后不得以任何借口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工期。
3.考察现场过程中,如果发生人身伤亡、财产或其他损失,不论何种原因所造成,均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4.招标人如发现投标人因不配合工作,不能胜任工作或在工作中严重错误以致不能履行本合同的规定时,招标人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并在招标人发出书面通知后立刻生效,招标人有权停付相应的咨询服务费。
5.如投标人违反招标文件工作要求中的任何一项条款及所规定的要求,则招标人有权视情节的严重向中标人索赔,索赔金额为服务酬金的10~30%。
6.投标人对招标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咨询业务范围内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投标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7.投标人如有挂靠、出借资质、弄虚作假、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损害招标人利益等行为,招标人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终止合同,并在招标人发出书面通知后立刻生效,招标人有权拒付相应的咨询服务费并要求投标人赔偿相关损失。
8.投标人向招标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招标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9.投标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投标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投标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招标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10.投标人要对招标人提供的全部资料必须作到对外严格保密,不得外借、外传或非为委托目的而进行利用。如有违约行为,招标人有权立即解除合同,不予结算合同价款,投标人除向招标人支付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以外,还须承担因此给招标人造成的直接、间接经济损失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合同终止后,投标人的保密义务继续有效。
11.投标人不得私自与潜在投标人接触,进行任何有可能损害招标人利益的合作或经济活动,否则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不予结算合同价款,投标人除向招标人支付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以外,还须承担因此给招标人造成的直接、间接经济损失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投标人资格要求
投标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投标人应具备的资质要求:
(1)投标人具有国内企业或事业单位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投标人须具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
(3)投标人拟选派项目负责人须具有国家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旧版为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本企业注册);
(4)投标人未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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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徐矿新能源有限公司
第二章 合同主要条款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项 目 名 称:江苏徐矿新能源有限公司日常工程结算审计服务
建 设 地 点:
合 同 编 号:
咨 询 类 型: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制定 |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江苏徐矿新能源有限公司日常工程结算审计服务 (以下简称委托人)与 (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 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 项目名称:江苏徐矿新能源有限公司零星日常工程结算审计服务
2. 服务类别:结算审计。
二、 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 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四、 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五、 本合同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
六、本合同一式 肆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贰 份。
此页无正文,为《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合同签署页。
委 托 人:(盖章) 咨 询 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 所: 住 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主要条款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书上指明并与咨询人在该合同书上签字、盖章的当事人。
2.“咨询人”是指具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书上指明并与委托人在该合同书上签字、盖章的当事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的时间段。
5.“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6.“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7.“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咨询人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款中约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规定,及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咨询人的义务
第四条 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咨询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
第五条 咨询人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工作范围和内容,向委托人提供工程造价咨询专业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并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供符合行业管理规定的咨询成果文件。
第六条 咨询人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本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影响合同规定的委托人利益的任何活动。
第七条 咨询人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的义务
第八条 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解决在咨询业务中的委托方问题,并代表委托人签署相关文件。
第九条 委托人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 委托人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按合同条款规定及时支付咨询费用。
咨询人的权利
第十二条 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 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以及到工程现场勘察。
第十四条 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由于委托人原因造成咨询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时,咨询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委托人承担相应赔偿。
第十五条 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独立执行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工作的权利。
咨询人有权拒绝委托人提出的有失公平、公正及违反法律法规的要求,由此原因造成的咨询合同终止咨询人免责。对于造成咨询人损失的,由委托人给予赔偿。
委托人的权利
第十六条 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第十七条 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人执行的专业咨询业务不符合相关规范时,有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诉的权利。
咨询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第二十一条 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咨询业务范围内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委托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四条 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延误或重复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延长了约定的咨询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7个工作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八条 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中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二十九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咨询业务酬金
第三十条 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主要条款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数额和币种支付。
第三十一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第三十二条 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部分酬金的支付。
第三十三条 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主要条款约定。
第三十四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的正常服务酬金。
1、计算方法支付条件:
竣工结算审计服务酬金:
根据咨询人委托项目的工程造价,结算审计服务酬金拟按照如下收取:
10万元以下的项目(包含10万元):1000元(基本费用)+审计核减额×酬金费率(按咨询人中标价计取);
10万元至30万元的项目(包含30万元):2000元(基本费用)+审计核减额×酬金费率(按咨询人中标价计取);
30万元至100万元的项目(包含100万元):3000元(基本费用)+审计核减额×酬金费率(按咨询人中标价计取);
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项目(包含200万元):4000元(基本费用)+审计核减额×酬金费率(按咨询人中标价计取);
服务费用自提交竣工结算审计报告后,待审计报告经徐矿集团有限公司复审通过后,咨询人应根据其税务资质,向委托人开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或1%的征收率)并将审计的所有资料(包括电子数据)移交委托人后的一个月内付清;咨询人不提供报告、发票或审计报告未通过徐矿集团公司审查的,委托人有权拒绝付款。
2、支付方式:银行转账支票或银行承兑汇票。
其 他
第三十五条 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
第三十六条 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十七条 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八条 咨询人应对咨询报告的质量负责,委托人有对咨询工作和实施效果进行评价的权利。评价时间在咨询成果报告提交后一个月完成,并根据有关规定填写《咨询效果评价意见表》。对评价结果有争议时,以项目所在地造价行业主管部门裁定意见为准。
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三十九条 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作罚则
第四十条 竣工结算审计
1、咨询方未能在审计任务书要求的时间内(含同意延长的时间)提交审计报告的,视为违约;自违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提交审计报告的,给予2000元/次违约处罚;10个工作日内没有完成并提交审计报告的,每逾期1日给予500元违约处罚;逾期时间超过30个工作日的,委托方有权终止合同。
2、为保证项目质量,咨询方的咨询业务接受委托人及徐矿集团有限公司的管理和监督,执行徐矿最新文件规定;咨询方的工程结算审计报告,接受并服从徐矿集团有限公司复审意见,徐矿集团有限公司复审意见作为工程结算审计报告的终审结果,具有最高效力(最大约束力)。
3、咨询方对复核意见未予落实或重大审计项目未按规定擅自处理的,视为违约,委托方有权终止合同;对于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审计结果以及自行对外提供审计报告的,视为严重违约,委托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依法提请追究咨询人和相关负责人的行政和法律及经济责任。
4.咨询人须按期提交审计结果及审计报告,汇总全过程审计资料,并配合委托人及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相关部门复审,复审结束提交最终审计报告。除合同规定工程量不允许调整外,要求对清单工程量进行全面复审,经委托人及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相关部门复审,由委托方按徐矿集团有限公司复审(含抽审) 的审减金额的 1.2倍冲抵咨询人的审计核减额,并扣减咨询人相应的审计服务酬金。此外,经集团公司或区域公司审计,当核减率在10%以上一次时,属严重审计差错,对跟踪审计单位给予告诫;一年内核减率在10%以上累计达到两次时,属重大审计差错,该审计单位进入黑名单,两年内不得在集团公司范围内承揽造价咨询业务;一年内超过三次的,不得进入集团公司承揽造价咨询业务。
5、擅自变更项目审计人员或出现非专业审计人员参与审计工作时,合同期内出现1次的委托方给予咨询方警告,出现2次的视为违约,委托方有权终止合同;发现委托第三方或存在第三方人员参与项目审计工作的,视为严重违约,委托方有权终止合同并限制咨询方今后不得承揽徐矿集团咨询业务。
6、对审计工作出现重大分歧确实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由咨询方提出书面意见(附证明材料、建议处理方案及意见和相关单位意见)报送委托人,委托人研究处理并形成处理意见,咨询方根据委托人意见子以调整;涉及影响审计进度的,咨询人提出延时申请,经委托人核实后根据核实意见予以调整。
7、咨询人提出的审计报告(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必须在委托人提交完整的审计资料三个月内完成(未在期限内完成的视为违约,委托人有权给子咨询人每次5000元违约处罚或终止合同),应当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盖有企业名称、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的执业印章,并由执行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印章,有被审计单位、审计人员、审计机构负责人签字确认;对被审计单位清理处理的各项损益及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合法性进行核实确认;对被审计单位提供的文本材料上的法人或负责人签字进行核实确认;对审计资料进行妥善保管,在完成审计业务后全部完整的移交审计资料,移交的审计资料不全的视为违约。
8、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国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对外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过程中获知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业务资料。
附加协议条款
第四十一条 为促使在计划工期内按质量要求、圆满完成项目竣工结算审计任务,咨询人任命 为审计项目负责人,并成立工程造价结算工作小组。
第四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为:
全面负责该项工作,制定工作计划,组织落实实施、检查工作进展,解决疑难问题。具体为:
a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研究编制投标文件,评估、预测审计风险;
b及时掌握项目动态,调查、研究分析审计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c抓好工程造价结算审计的质量控制;
d建立与招标人之间的定期或不定期的联系、回访、加强与招标人的沟通;
e负责各审计组内部业务协调,审计人员的调配,确保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十三条 招标人如发现投标人因不配合工作,不能胜任工作或在工作中严重错误以致不能履行本合同的规定时,招标人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并在招标人发出书面通知后立刻生效,招标人有权停付相应的咨询服务费。
第四十四条 如投标人违反招标文件工作要求中的任何一项条款及所规定的要求,则招标人有权视情节的严重向中标人索赔,索赔金额为服务酬金的10~30%。
第四十五条 咨询人要对委托人提供的全部资料必须作到对外严格保密,不得外借、外传或非为委托目的而进行利用。如有违约行为,委托人有权立即解除合同,不予结算合同价款,咨询人除向委托人支付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以外,还须承担因此给委托人造成的直接、间接经济损失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合同终止后,咨询人的保密义务继续有效。
第四十六条 咨询人不得私自与潜在投标人接触,进行任何有可能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合作或经济活动,否则委托人有权终止合同,不予结算合同价款,咨询人除向委托人支付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以外,还须承担因此给委托人造成的直接、间接经济损失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咨询人如有挂靠、出借资质、弄虚作假、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损害委托人利益等行为,委托人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咨询人终止合同,并在委托人发出书面通知后立刻生效,委托人有权拒付相应的咨询服务费并要求咨询人赔偿相关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