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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苏州相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拟对下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从即日起,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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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zhudidi@sipac.gov.cn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评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若有) |
| 1 |
福耀玻璃(苏州)有限公司高频双片压制炉玻璃产线技术改造项目 |
苏州市相城区漕湖街道漕湖大道23号 |
福耀玻璃(苏州)有限公司 |
国盈环境科学技术研究(江苏)有限公司 |
利用厂内现有空置车间,扩建高频双片压制炉玻璃产线,建成后年产高频双片压制夹层玻璃60万片 |
1.厂区应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洗涤废水、反冲洗水经收集后回用,不得外排;磨边废水经收集处理后部分回用,部分与去离子水制备浓水、生产车间生活污水一起经DW001排口接管至苏州市相润排水管理有限公司(漕湖污水处理厂)处理,生活区生活污水(含食堂废水)经DW002排口接管至苏州市相润排水管理有限公司(漕湖污水处理厂)处理。排口执行苏州市相润排水管理有限公司(漕湖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表1 标准; 2.建设单位应落实废气收集和净化技术,确保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印刷废气和包装工序底涂废气经密闭收集、“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于15m高P18(DA017)排气筒排放,其中非甲烷总烃执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4438-2022)表1标准,甲苯、二甲苯、苯系物、甲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1标准,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标准;食堂油烟依托现有“油烟净化装置”处理后通过专用烟道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 18483-2001)表2大型规模标准。加强对生产车间的管理,采取适当措施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厂界无组织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3标准,厂界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标准限;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表A.1特别排放限值; 3.建设单位应采取防振降噪措施,南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东厂界、西厂界、北厂界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4类标准; 4.危险废物、一般固体废弃物、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项目应配套建设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要求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签。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要求加强日常管理,危险废物情况记录上应注明危险废物的名称、来源、数量、特性和包装容器的类别、入库日期、存放库位、废物出库日期及接收单位名称。危险废物应该委托持有有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具备相应处理能力的单位进行处理,安排专人负责、全程跟踪,禁止将危险废物排放至环境中。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要求。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不得随意扔撒或者堆放; 5. 建设单位应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以厂界四周边界为起点设置10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 6.建设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防止运营过程及污染治理设施事故引发的次生环境污染事故。你单位在项目设计、施工建设和生产中总平面布局以及主要工艺设备、储运设施、公辅工程、污染防治设施安装、使用中涉及安全生产的应遵守设计使用规范和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应对各类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7.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规定规范设置排放口及标识; 8.建设单位应按《报告表》提出的要求执行环境监测制度,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 819-2017)和行业规范编制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监测工作,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9.项目建设施工期必须采取污染控制及治理措施。组织做好施工期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并纳入工程监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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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苏州苏净船用机械有限公司生产船用特种推进装置新建项目(重新报批) |
苏州市漕湖街道湖村荡路以南10米,方桥路以西320米 |
苏州苏净船用机械有限公司 |
苏州大研环境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
年产船用特种推进器装置300套(包含侧向推进器150套、舵桨80套、主推70套) |
1.厂区应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生活污水经市政污水管网接入苏州市相润排水管理有限公司(漕湖污水处理厂)处理,排放执行苏州市相润排水管理有限公司(漕湖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 2.建设单位应落实废气收集和净化技术,确保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喷漆、自然晾干废气经收集处理后通过25米高DA001排气筒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中表1标准。建设单位须加强管理,采取适当措施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其中喷砂废气经设备自带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厂界无组织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中表3标准,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应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附录A中特别排放限值; 3.建设单位应采取防振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 4.危险废物、一般固体废弃物、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项目应配套建设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要求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签。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要求加强日常管理,危险废物情况记录上应注明危险废物的名称、来源、数量、特性和包装容器的类别、入库日期、存放库位、废物出库日期及接收单位名称。危险废物应该委托持有有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具备相应处理能力的单位进行处理,安排专人负责、全程跟踪,禁止将危险废物排放至环境中。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要求。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不得随意扔撒或者堆放; 5.建设单位应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以厂区边界为起点设置50米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 6.建设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防止运营过程及污染治理设施事故引发的次生环境污染事故。你单位在项目设计、施工建设和生产中总平面布局以及主要工艺设备、储运设施、公辅工程、污染防治设施安装、使用中涉及安全生产的应遵守设计使用规范和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应对各类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7.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规定规范设置排放口及标识; 8.建设单位应按《报告表》提出的要求执行环境监测制度,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 819-2017)和行业规范编制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监测工作,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9.项目建设施工期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减缓环境影响,切实做好施工噪声、扬尘、固体废弃物和废水的污染控制及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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