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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仑区宁波枫林特种废弃物处理有限公司330KW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招标公告
北仑区宁波枫林特种废弃物处理有限公司330KW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已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 自自筹,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宁波枫林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机构为宁波国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 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本项目为非依法必招项目。
2.1 项目概况:本项目租用宁波枫林特种废弃物处理有限公司丙类厂房屋顶2000平方米面积,安装640wp单晶硅电池组件共计624块、110kW组串式光伏并网逆变器共计3台。项目建设交流侧容量330kW的屋顶分布式光伏。消纳方式: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建设地点: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
2.2 招标范围:包括能满足太阳能光伏电站从发电直至并网正常运行所需设备的采购、运输及储存、建筑安装、施工、光伏并网、调试、试验及检查测试、试运行、消缺、培训等 。本次招标控制价1071893元(含税)。
2.3 施工总工期:30日历天,并满足招标人施工进度要求。
2.4质量要求:国家施工验收规范一次性验收合格并符合国家及电力行业、建筑行业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2.5安全要求:合格。
2.6标段划分:1个。
(一)投标人:
3.1 具备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对应资质应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上资质动态核查结果处于“合格”状态),且具有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五级及以上,具备有效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3.2 本次招标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拟派项目负责人:
3.3具有注册在投标人单位的机电工程专业 二 级及以上建造师执业资格,具有有效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且在投标截止日不得在其他任何在建合同工程中担任项目负责人(包括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人)。
(三)其他:
3.4 省外企业应按规定办理“省外建设工程企业进浙备案”手续。
4.1招标文件的获取及报名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9:00至*开通会员可解锁*23:59时止(北京时间)。
4.2招标文件费用0元(不再提供纸质文件),请登录宁波市阳光采购服务平台网上投标系统(https://ygcg.nbcqjy.org:8071/login.html)自行免费下载。
4.3 凡有意参加者,请点击报名并支付100元系统使用费。在项目开标后的两个工作日内,系统自动将报名时填写的开票信息流转至平台财务人员统一开出数电发票(无须付款人申请),付款人可在交易系统中(或填写的电子邮箱中)自行下载打印。
4.4在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应及时关注宁波市阳光采购服务平台(http://ygcg.nbcqjy.org/)并及时下载本项目修改、补遗、答疑文件及相关附件,因未及时浏览、下载而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
4.5如遇两家(含)以上已签到投标人的IP地址、网卡MAC地址或硬盘序列号等相同,系统自动触发预警,并提示“响应无效”的,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当场拒收此类投标文件。
5.投标保证金
5.1金额:人民币20000元。
5.2交纳方式:银行转账(或电汇)或电子保函
5.3交纳要求:
(1)银行转账(或电汇)账号:在本项目报名后,通过“宁波市阳光采购服务平台网上投标系统” 在本项目中取得相应的虚拟子账号;
(2)电子保函:直接通过“宁波市阳光采购服务平台网上投标系统”在本项目中购买电子保函(具体操作可查看“资料下载”区内的《电子保函操作说明》)。
投标保证金的到账截止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15时整。
投标人以银行转账(或电汇)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的,则应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一次性汇入(或转入)系统自动生成的虚拟子账号。
6. 投标文件的递交
6.1本次采购采用线下开标,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开通会员可解锁*14时30分,投标文件递交地点为:宁波市鄞州区和济街68号城投大厦6楼开标室(宁波市阳光采购服务平台宁波城投分平台)。届时请参加投标的投标人代表出席开标仪式。
6.2逾期未完成线下递交或未按规定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或代理机构予以拒收。
7.公告发布的媒介
本项目招标公告同时在宁波市阳光采购服务平台(http://ygcg.nbcqjy.org)、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http://gzw.ningbo.gov.cn/)、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https://jyxt.zwb.ningbo.gov.cn:4011/)、宁波城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官网(http://www.nbuci.com/)上发布。
8.系统使用费
宁波市阳光服务平台系统使用费收取按照宁波市阳光采购服务(http://ygcg.nbcqjy.org/)平台动态公示的收费标准执行。
9.联系方式
招标人:宁波枫林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宁波市海曙区解放南路208号22F
联系人:王老师
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招标代理机构:宁波国际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宁波市世纪大道北段555号名汇东方大厦19楼1920室
联系人:刘会利、周立颖
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邮箱:643341149@qq.com
监管单位:宁波城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邮箱:nbctgs-hy89284188@nbuci.com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 1.1.2 |
招标人 |
见招标公告 |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
| 1.1.4 |
项目名称 |
|
| 1.1.5 |
工程建设地点 |
|
| 1.1.6 |
工程承包方式 |
|
| 1.2.1 |
资金来源及比例 |
|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
| 1.3.1 |
招标范围 |
|
| 1.3.2 |
计划工期要求 |
|
| 1.3.3 |
质量要求 |
国家施工验收规范一次性验收合格并符合国家及电力行业、建筑行业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
| 1.3.4 |
安全目标 |
合格 |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要求 |
☑见招标公告 □见投标邀请书 |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见□招标公告 □投标邀请书 |
| 1.4.2(4) |
联合体投标的其他要求 |
/ |
| 1.4.3 |
资格审查方式 |
☑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 |
| 1.4.4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 |
/ |
| 1.9.1 |
踏勘现场 |
☑投标人自行踏勘 □招标人组织,时间和地点: ,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
| 1.10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
| 1.11 |
分包 |
□不允许 ☑允许, 分包内容要求: 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必须经发包人认可) 分包金额要求: / 对分包人的资质要求: 应符合规定的资格要求 |
| 1.12.1 |
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所列任一否决投标情形,均属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其他: / |
| 1.12.2 |
偏差 |
☑不允许 □允许,偏差的内容、范围和幅度: |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招标控制价及明细 |
| 2.2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 |
截止时间:*开通会员可解锁*15:00 £ 方式:要求澄清内容请发送到邮箱643341149@qq.com |
|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
以电子文件形式发布至“宁波市阳光采购服务平台” |
|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 |
投标人在“宁波市阳光采购服务平台”中下载澄清资料,无需向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因未及时浏览、下载而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
|
| 2.3.1 |
招标人修改文件发出的形式 |
以电子文件形式发布至“宁波市阳光采购服务平台” |
| 3.1 |
投标文件的组成 |
(1)组成形式: 包括技术标、资信标、商务标三部分(未提供格式的,格式自拟)。 (2)组成内容: ①技术标: 1.封面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附授权委托人近3个月的社保证明,即2025年9月、10月、11月,以社保部门或浙江政务服务网出具的社保证明为准,社保缴纳单位须与投标人一致) 3.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后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等复印件。 投标人参与投标资质的“浙江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证明”,核查证明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上下载打印,核查证明的发布日期须在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至投标截止日期间。)。 4.拟派项目负责人简历表(附项目负责人的身份证、项目负责人近3个月的社保证明,即2025年9月、10月、11月,以社保部门或浙江政务服务网出具的社保证明为准,社保缴纳单位须与投标人一致) 5.投标保证金 6.投标承诺书 7.技术标评分标准内容(根据第三章评标定标办法附表一内容编制) 8.项目管理机构(后附要求的人员相关证书,项目负责人除外) 9.主要材料(设备)参考品牌响应表 10.其他: 投标人认为有需要的其它资料。 ②资信标 1.封面 2.业绩汇总表(后附资信标评审所需的资料)。 ③商务标: 1.封面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根据系统中发布的工程量清单编制,封面无需加盖预算编制人员章或签字) |
| 3.2.1 |
增值税税金的计算方法 |
☑一般计税法 □简易计税法 |
| 3.2.3 |
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 |
综合单价法 |
| 3.2.4 |
最高投标限价(即招标控制价) |
☑最高投标限价1071893元,其中暂估价0元、暂列金额为0元,暂估价、暂列金额占招标控制价比例为0%,除暂估价、暂列金额外的其他不可竞争费为0元。 □最高投标限价在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文件中发布。 |
| 3.2.5 |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
(1)投标文件除商务标外,不得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2)其他: 1.投标人不得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 |
| 3.3.1 |
投标有效期 |
9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起算) |
| 3.4.1 |
投标保证金 |
详见招标公告 |
| 3.4.4 |
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
(1)经查实,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行贿的; (2)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日有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中担任项目负责人(包括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人)的。 本招标文件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是指: ①以电汇形式,汇款不予退还; ②以银行保函形式,招标人作为受益人向银行提起索赔; ③以保证保险形式,招标人作为被保险人(受益人)向保险人提起索赔; ④以担保公司担保形式,招标人作为受益人向担保人提起索赔。 |
| 3.5 |
资格审查资料 |
(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 投标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复印件。 投标人参与投标资质的“浙江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证明”,核查证明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上下载打印,核查证明的发布日期须在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至投标截止日期间。 特别说明事项: ①投标人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已申请延续并经资质许可部门核查准予延续,经公告但暂未获得延期后的新资质证书的,投标人应提供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https://jzsc.mohurd.gov.cn/home)查询的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准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的单位名单或资质证书有效期的网页截图的复印件; ②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号)的有关规定; ③联合体投标的,资格审查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
| 3.7.3(1) |
投标文件签字或盖章要求 |
(1) 投标文件的封面及有投标人的落款处均按招标文件规定格式签字或盖章。 (2) 联合体投标的,除联合体协议书外,投标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按上述规定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印章或签名章。 (3)招标文件中盖单位章指盖单位法人章。 |
| 3.7.3(2) |
投标文件制作要求 |
书面投标文件:正本壹份;副本贰份 电子投标文件:U盘一份,内容为书面投标文件盖章pdf扫描件,放入商务标包封中。 备注:1.技术标、资信标、商务标分别包封,投标文件的包封上应正确标明招标项目名称、招标人名称、投标人名称等内容。 2.中标单位依据招标人要求另行提供纸质投标文件(如有需要)。 |
| 3.7.3(3) |
业绩证明材料要求 |
☑业绩汇总表须按所附证明材料如实填写。 业绩证明材料: ☑评分业绩:①施工合同,以上资料复印件须编入投标文件中,缺少上述任意一项资料的,该业绩不得分。如上述资料不能体现工程造价的,还需提供审计报告等作为补充。 注1.关于工程的工程造价:如实际完成项目的工程造价与合同金额不一致的,还需提供审计报告,如项目尚未完成审计工作,以合同金额为准;如投标人提供的业绩中,既有光伏工程又有其他工程项目的,在中标通知书或合同或竣工验收资料或信息平台查询结果打印页中不能体现光伏工程的工程造价的,须提供该项目审计报告,并标明光伏工程的工程内容及相应的结算金额,否则不得分。 2.对于分包项目,若投标人同时提供同一工程业绩时,评标委员会只认可分包单位的业绩。3.如提供的是工程总承包合同且为联合体中标的,需明确联合体各方及各方对应的合同金额。合同未体现的,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
| 4.1 |
电子投标文件加密要求 |
/ |
| 4.2.1 |
投标截止时间/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截止时间 |
见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 |
| 4.2.2 |
投标文件退还 |
不予退还 |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详见招标公告 |
| ☑5.2 |
开标程序 |
5.2.1 招标人按下列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以及招标人代表、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 (3)公布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4)先开启技术标、资信标。当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数量≧15家时,对投标人进行技术标、资信标评审,按技术标、资信标相加的得分从高到低选择前8家【技术标、资信标相加的得分相同的,技术分高者排名为前。技术分也一样则招标(代理)人随机抽取】。其他投标人不再进入后续开评标程序;当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数量<15家时,对所有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进行技术标、资信标评审。 (5)再开启通过技术标、资信标评审投标人的商务标; (6)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等有关人员确认开标记录; (7)开标结束。 5.2.2 特别说明事项: ①系数抽取 □线上抽取:招标人在在线开标室通过系统抽取相关系数。 ☑线下抽取:招标人在线下开标室通过摇球抽取相关系数。 |
| 5.3 |
开标异议 |
在开标过程中,若招标人公布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符,投标人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疑问,经招标人当场核查确认之后,可重新公布其投标文件。若投标人现场未提出疑问,则认为投标人已确认招标人公布的内容。 |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3人及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 ≦1人,专家≧2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依法从相应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
| 6.3.2 |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 |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人数为 1 人 |
| 7.1 |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 |
公示媒介:“宁波市阳光采购服务平台” 公示期限:不少于 3 日。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应顺延至法定休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
| 7.2.1 |
确定中标人 |
□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由招标人确定中标人。 □评定分离的,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组建定标委员会,召开定标会议确定中标人。 |
| □7.2.3 |
是否组织开展考察及考察内容 |
□是,考察内容: ☑否 |
| □7.2.4 |
按原定标方法确定中标人的其他情形 |
/ |
| □7.2.5 |
重新定标的其他情形 |
/ |
| 7.4 |
履约担保及工程款支付担保 |
履约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形式:现金、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证保险或担保公司保函 履约担保的金额:合同总价的 2% 工程款支付担保的金额:与履约担保同比例 |
| 8.1 |
重新招标的其他情形 |
(1)招标投标过程中,因项目发生变更,现有招标资格条件与项目工程规模不符的; (2)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8.2 |
不再招标的情形 |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
| 9.5.2(1) |
投诉受理部门 |
监管单位:宁波城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 10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 10.1 |
否决投标的情形 |
投标文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审核并经过询标程序,作否决投标处理: (1)形式评审内容: ①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不一致的; ②投标文件签字盖章不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3项规定的; ③投标文件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签署,未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或投标文件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未提交授权委托书的; ④投标文件格式不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且影响实质性内容响应的; ⑤投标文件中投标函或投标承诺书未按要求填写的; ⑥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时,未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联合体协议书的; ⑦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 ⑧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否决投标情形的; (2)资格评审内容: ①投标人不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 ②投标人不满足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的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人员资格、业绩条件及其他要求(如有)的; ☑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参与投标资质的“浙江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证明”或提供的资质动态核查结果处于“不合格”状态的; ③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时,不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规定的; ④投标人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禁止投标情形的; ⑤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未提交更新资料或提交的更新资料未通过资格审查的(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⑥省外企业未按规定办理“省外建设工程企业进浙备案”手续的; ⑦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否决投标情形的; (3)响应性评审内容: ①投标内容、工期、工程质量、安全目标不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款规定的; ②投标报价不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款规定的; ③投标有效期不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的; ④投标人未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的; ⑤权利义务不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⑥投标文件未响应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款规定的; ⑦技术不符合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 a.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不满足要求的; b.关键施工技术方案不可行的; c.生产措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d.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不满足施工需要的; e.采用的验收标准或主要技术指标达不到国家强制性标准或招标文件要求的; f.采用的施工工艺、方法或质量安全管理措施不满足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要求的; ☑g.主要材料(设备)品牌未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 □h.未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技术响应承诺书的; 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a.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与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不一致的; b.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包括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和创建安全文明施工标化工地增加费)未按照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要求填报的,本项目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除税价)低限值为13950.93元; c.规费、税金报价不符合现行规定的; d.改变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含分部分项工程及措施项目、其他项目清单项目的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数量、项目特征描述)的; e.改变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明确的暂列金额、暂估价及其他不可竞争费的; f.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并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 g.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的; h.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 ⑨其他: / 。 |
| 10.2 |
电子招标投标 |
/ |
| 10.3 |
投标文件的澄清、质询 |
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作必要的澄清、说明、补正或者向投标人进行询问核实,应通过询标通知投标人。投标人应当在要求澄清、说明、补正或者询问核实的通知发出后15分钟内予以回复,在规定时间内不回复的,视作接受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论。 |
| 10.4 |
严重失信、失信被执行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和行贿犯罪查询 |
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招标人将对中标候选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派项目负责人进行查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 (1)被列入建筑市场严重失信名单(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黑名单记录、失信联合惩戒记录和“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严重失信名单的信息为准); (2)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4)近三年(2022 年 7月1日以来)有行贿犯罪行为的(行贿犯罪行为的认定以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查询结果为准)。 |
| ☑10.5 |
关于社保的说明 |
投标人拟派项目管理机构人员的社会保险如未能按要求提交或者提交的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投标人不一致的,应将证明资料编入投标文件或在澄清、补正时提供证明材料,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认定。以下情形时,原则上视作社会保险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退休和依法提前退休的; (2)因事业单位改制等原因保留事业单位身份,实际工作单位为所在事业单位下属企业,社会保险由该事业单位缴纳的; (3)属于大专院校所属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单位聘请的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社会保险由所在院校缴纳的; (4)属于军队自主择业人员的; (5)因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等买断社会保险的; (6)有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依据的其他情形。 |
| 10.6 |
特别说明 |
(1)本前附表是投标人须知正文内容的补充和细化,应当与正文内容一致。 (2)商务标编制: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建设主管部门对造价从业人员执业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规定,投标报价的编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①投标报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②投标文件的编制人不得接受同一工程招标人委托编制招标文件(含招标控制价),并不得接受其他投标人委托编制投标文件。 (3)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经费保障要求: / 。 (4)价款结算方式:详见合同条款。 (5)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①投标人应在投标前仔细核查本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情况,应按当地有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执行; ②农民工工资支付按照当地相关文件执行,具体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 (6)招标人应当按规定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7)投标人存在撤销投标文件和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不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等情形或被行政部门查实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重新招标的,招标人可以拒绝投标人再次投标该项目。 (8)创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等级要求: 详见合同条款 。 (9)建筑垃圾处置内容: 详见合同条款 。 (10)工伤保险按相关规定要求执行。 (11)招标代理费: 中标人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参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1-下浮率)计算,本合同中标下浮率为:47.70%;取费标准:按各项目的中标金额作为计算基数,如单次招标分标段的,以各标段中标金额之和作为计算基数,算出各标段招标代理服务费之和。单次招标代理服务费按上述标准收取后最高为50000元,不足5000元的,按5000元计算。如发生开标后流标或复评,招标代理服务费(含专家费)不另计。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按照约定方式执行,政府监管部门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12)中标价如出现《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以下简称《2018 版计价规则》)所列的异常报价情形,招标人可与中标人协商确定合理单价,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协商确定的单价仅用于工程量调整和变更后综合单价的确定。 |
1.1.1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项目施工进行招标。
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工程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 工程承包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4 安全目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人应是收到招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单位。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拟派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联合体的各专业资质等级,根据联合体协议约定的专业分工,分别按照承担相应专业工作的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4)联合体投标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3 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4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3)不同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互相存在控股(含法定代表人控股)、管理关系的;
(4)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
(5)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6)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7)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9)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10)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11)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2)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3)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4)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12.1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2.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差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和幅度。投标人应响应评标委员会要求,对存在的细微偏差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定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及其他资料;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布,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3日的,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2.2.1项规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
2.3.1 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3日的,并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投标文件的组成形式和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投标报价。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2.3 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具体表式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提供。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递交投标保证金,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1)未中标单位的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退还;
(2)中标单位的在合同签订后退还。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撤销其投标文件的;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
(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本章第1.4款规定的资质、业绩、信誉等要求。
3.6.1 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6.2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施工组织设计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安全目标、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电子投标的要求:/
3.7.4 投标文件格式
投标文件包括本须知第3.1条中规定的内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全部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投标文件的密封、标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投标人完成投标文件递交后,招标(代理)人即时向投标人发出递交回执通知。递交时间以递交回执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准。
4.2.5 投标文件的拒收情形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3.1 在本章第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加盖单位章。招标(代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向投标人发出确认回执通知。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加密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时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3.3 评标及补救措施
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6.3.1项的规定开展评审工作。如果评标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导致无法继续评审工作的,可暂停评标,对原有资料及信息作出妥善保密处理,待恢复正常之后,应重新组织评审。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1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除评定分离外,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7.2.2 定标活动遵循招标人负责制、公开透明、诚信守约的原则。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4.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形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要求。
7.4.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4.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5.3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7.5.4 签约合同价的确定原则如下:
(1)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小于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为准;
(2)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大于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为准,同时按比例修正相应分项报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1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2.2 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将有串标嫌疑的投标文件送有关部门进行后续调查,即使最终无法认定串通投标行为成立,也不影响其作否决投标处理(如有)的结果。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1 异议
(1)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2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2)投标人认为开标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在开标时提出异议。招标人将当场对异议给予处理或者告知处理的办法。异议和答复应记入开标记录或者制作专门记录以存档备查。
(3)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9.5.2 投诉
(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资料,具体要求按国家、省及当地招投标主管部门制定的规定。投诉受理部门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9.5.3 上述时限最后一日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的,应顺延至法定休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评审得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依次按照以下优先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1)投标报价低的投标人优先;
(2)技术标得分高的投标人优先;
(3)采用随机方式,先抽到的投标人优先。
除“评标办法”中规定的否决投标情形外,招标文件中其他条款均不得作为否决投标的依据。
凡评标委员会拟作出否决投标决定的,应先向投标人进行询问核实。未进行询问核实程序的,不得作出否决投标决定,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4款规定的时间内投标人不参加询问核实或未出具答复意见的除外。
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未否决或者否决全部投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
由于评标标准和方法前后内容不一致或者部分条款存在易引起歧义、模糊的文字,导致难以界定投标文件偏差的性质,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利于投标人的原则进行处理。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并签字确认。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1款规定的形式评审内容。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1款规定的资格评审内容。(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详细审查标准。(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1款规定的响应性评审内容。
2.2.1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其中:技术分100分,权重30%;资信分100分,权重10%;商务分100分,权重60%。
2.2.2 评分标准
(1)技术标评分标准:见附表一;
(2)资信标评分标准:见附表二;
(3)商务标评分标准:见附表三。
3.1.1 投标人提交的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款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复印件不清晰的,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澄清。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资信标、技术标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或者对招标文件的偏差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或幅度;
(2)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资信标、技术标得分:
(1)按本章第2.2.2(1)目规定的评分标准对技术标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2(2)目规定的评分标准对资信标计算出得分B;
3.2.2 投标人的技术标、资信标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3.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3.2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并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3.3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3.4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不参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评审和商务标得分的计算。
3.3.5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4.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2(3)目规定的评分标准对商务标计算出得分C。
3.4.2 评审得分=A*30%+B*10%+C*60%。
3.4.3 商务标、评审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5.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5.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5.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6.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6.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附表一:技术标评分标准
| 序号 |
评分因素 |
分值 |
评分标准 |
| 1 |
根据投标人针对本项目总体部署(包括但不仅限于对项目需求的熟悉度、与其他专业接口及工序的衔接,与电力等相关单位(部门)的沟通措施等)是否全面科学、切实可行、有针对性等进行综合评议 |
15分 |
13≤优≤15,11≤良<13,8≤一般<11;缺项不得分 |
| 2 |
根据投标人针对本项目实施方案(包括但不仅限于主要工序和特殊工序的施工方法、施工进度计划及保障措施,主要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和布置,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措施等)进行综合评议 |
20分 |
18≤优≤20,16≤良<18,14≤一般<16;缺项不得分 |
| 3 |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针对本项目制定的施工质量保证措施,材料设备质量保障措施(包括拟选用材料设备技术性能、档次等)的全面性、合理性、可行性等进行评议 |
15分 |
13≤优≤15,11≤良<13,8≤一般<11;缺项不得分 |
| 4 |
根据投标人针对本项目重点、难点、突发情况等分析的全面性,相关应对措施的针对性、可操作性等进行综合评议 |
15分 |
13≤优≤15,11≤良<13,8≤一般<11;缺项不得分 |
| 5 |
根据投标人针对本项目设置的项目管理机构合理性、科学性及拟配备的实施人员的技术能力、工作履历、相关专业证书、类似项目经验等情况进行评议 |
10分 |
8≤优≤10,6≤良<8,4≤一般<6;缺项不得分 |
| 6 |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针对本项目制定的验收方案全面性、合理性、可行性进行评议 |
10分 |
8≤优≤10,6≤良<8,4≤一般<6;缺项不得分 |
| 7 |
根据投标人针对本项目制定的售后服务方案(包括但不仅限于售后服务机构或人员的配置、备品备件配置、故障(或质量问题)响应时间及排除(修复)机制等进行综合评议 |
15分 |
13≤优≤15,11≤良<13,8≤一般<11;缺项不得分 |
注: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各评分因素一般在评分值的80%-100%范围内采用记名方式各自打分。若出现打分超出评分范围的,须经评标委员会同意并以书面形式陈述理由,否则作无效分处理,该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所有打分均不计入技术标得分计算。技术标得分以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打分平均值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有效分个数>5时,该平均值按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
附表二:资信标评审标准
| 评分因素 |
分值 |
评分标准 |
| 基本分 |
统一得91分 |
|
| 投标人的类似项目经验 |
9分 |
近五年(2020年7月1日以来),投标人完成过类似项目施工业绩(含工程总承包内施工业绩)。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类似项目指:金额达到本招标项目招标控制价的60%(即643135.8元)及以上的光伏发电施工项目。 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7.3(3)款规定的资信评分业绩证明材料确认,业绩证明材料附到“业绩汇总表”后. 本项得分按业绩项目个数累计。 未达到本招标项目招标控制价的60%(即643135.8 元)业绩不得分。 根据符合合同工程金额业绩个数确认: ①有效合同业绩3个及以上的,得 9分; ②有效合同业绩2个,得 6分; ③有效合同业绩1个,得 3分。 |
注:1.“业绩汇总表”后附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未提供的或提供不全的不得分。2.提供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的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复印件,未提供的或提供不全的不得分。3.投标人机构发生合并或变更或重组或名称变更的,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或其它相关材料。
附表三:商务标评分标准
| 评审项 |
评分标准 |
| 评标基准价计算 |
评标基准价由评标委员会计算、复核并签字确认。除计算差错外,确认后的评标基准价在本次招标期间保持不变。计算差错,仅限于以下两种情况:①纯算术性四则运算差错;②未按约定的计算方法,多计或少计投标人报价。由于评标差错,导致否决投标错误,重新评标纠正等其他情况,不属于计算差错。 (1)投标评审价的确定: 投标报价=投标函文字报价 投标评审价=投标报价-不可竞争费(含暂估价、暂列金额以及其他不可竞争费,即0元) ☑(2)投标合理报价区间: 投标合理报价浮动率范围为-10%至-20%(含该范围上下限本数),即964703元至857515元(含区间上下限本数) (3) 评标基准价: 通过商务标初步评审且投标报价在投标合理报价区间内(含区间上下限本数)的投标人,其投标评审价进入评标基准价计算公式参与计算。 ☑评标基准价=(进入评标基准价计算的各投标评审价的算术平均值+进入评标基准价计算的各投标评审价的次低价)/2。 备注:若进入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最低投标评审价有两个及以上,按一个考虑。 |
| 商务标得分计算 |
投标评审价与评标基准价一致的,商务标得100分; 当投标评审价高于评标基准价时,商务标得分=100-(投标评审价÷评标基准价-1)×200。 当投标评审价低于评标基准价时,商务标得分=100+(投标评审价÷评标基准价-1)×100。 不计入评标基准价情形:1)超过或低于合理报价区间的报价不计入评标基准价计算,其商务标得分为60分,且不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人。2)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超过最高投标限价作否决投标处理。 |
| 计算精度的说明 |
投标报价以“元”为单位时,投标报价、投标评审价、评审控制价、评标基准价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个位;其他未明确的计算结果,不再四舍五入,代入到下一步的计算中 |
发包人(全称):宁波枫林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北仑区宁波枫林特种废弃物处理有限公司330KW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项目名称:北仑区宁波枫林特种废弃物处理有限公司330KW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2.工程地点: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项目代码:2511-33*开通会员可解锁*-578994。
4.资金来源:自筹。
5.工程承包范围:包括能满足太阳能光伏电站从发电直至并网正常运行所需设备的采购、运输及储存、建筑安装、施工、光伏并网、调试、试验及检查测试、试运行、消缺、培训等 。
二、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按发包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规定时间开工,以开工报告中开工日期为准。
竣工日期:以通过竣工验收,且并网运营之日为准。
合同工期:30日历天,并满足发包人施工进度要求。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 国家施工验收规范一次性验收合格并符合国家及电力行业、建筑行业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元);
合同价格组成:合同含税价¥ 元,其中不含税金额¥ 元,增值税金额 元。增值税税率 %。
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税率调整,在原不含税合同金额不变的基础上,按调整后的税率重新计算合同剩余部分的含税金额,并且合同继续履行(税务局认可按调整前税率开票的特殊情况除外)。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除税价):人民币(大写) (¥ 元);
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含税价):人民币(大写) (¥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含税价):人民币(大写) (¥ 元);
(3)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 (¥ 元);
(4)本合同浮动率:中标浮动率=【(中标价-暂估价、暂列金额及其他不可竞争费)/(招标控制价-暂估价、暂列金额及其他不可竞争费)-1】*100%。
2.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
五、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其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与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内容不一致,按发包人提供的内容无条件修正);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各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宁波市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合同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且承包人提交履约担保后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捌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承包人各执 肆 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直接引用建市[2017]21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附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内容。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以下主要专用合同条款根据建市[2017]21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附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的格式与内容确定,除招标人和中标人在合同谈判期间有补充约定外,本合同的专用合同条款按以下条款执行。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国家、浙江省、宁波市有关工程建设的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如有冲突,按就高原则)。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2.5 设计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1.1.6其他
1.1.6.2专用条款补充词语定义及解释: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所用到的下列词语仅限于以下赋予的定义与解释。
(1)浮动率:即中标浮动率=[中标价(扣除其中的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招标控制价(扣除其中的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1]×100% ;本合同的暂列金额为 元,专业工程暂估价为 元,中标价为 元,招标控制价为 元,故本合同中标浮动率为 %。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家、建设部、浙江省及宁波市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及发包人对本项目的相关制度,如各规范、要求之间如有不一致,以严格者为准;如有国家最新准标准、规范时,承包人应使施工及选用的设备和材料符合最新版本的国家规范标准。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浙江省、宁波市工程建设相关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标准。如有矛盾或不一致的,以其中要求较严格者为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颁布实施的标准和规范,由承包人自行备置并按规定执行,取得标准和规范所产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以上规范如有更新则执行新规范。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工程适用的标准和规范由承包人在工程开工前自行备置,以上规范如有更新则执行新规范。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的标准和规范,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查阅,由此产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执行通用条款。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向承包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 3 天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伍套(含承包人编制竣工资料所需图纸)。承包人另外要求增加提供的图纸和资料,其费用由承包人自理;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工程承包范围内的所有施工图。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承包人不得将图擅自外流,任意外借。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方案及施工方案的说明、施工总进度计划、施工组织设计,本月工程进度表及下月进度计划;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计划在工程开工前7 天,其他文件在相应专项工程或部位施工前 7 天。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5份,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的资料份数,承包人须按发包人要求调整且不得增加费用。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书面形式;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承包人在施工现场保存至少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通用条款规定的时间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发包人驻项目办公所在地。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承包人驻项目办公所在地;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承包人驻项目办公所在地;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执行通用条款。
1.10.3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边界的约定:按本工程用地红线范围界定。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发包人已经使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后续工作由承包人自行负责解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遇特殊情况,另行协商。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11 知识产权
关于本合同的知识产权、使用及使用费用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12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允许对下列工程量清单的错误进行调整:(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2)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程量有偏差;(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4)除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另有说明外。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
姓 名: ;
身份证号: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代表发包人履行发包人对工程建设管理的权利和义务,签发(或会签)各项工程联系单,对承包人、监理人有监督、协调的权利。涉及到工程价款洽商、索赔事项的处理、合同的变更等事项、联系单的签证等需发包人确认的,需根据造价咨询单位审核造价并经发包人内部管理审批流程审批后生效。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按《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担保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发包人 B (A、应当;/B、不需)向承包人提供合同款的支付担保。如发包人应当提供支付担保的,将向承包人提供银行保函一份,担保金额与承包人的履约担保金额对等。
发包人与支付担保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它类似的费用或者收益由发包人承担;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支付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1)承包人应对所有进场材料进行质量、品牌、规格等各方面的检查,所有材料进场后堆放应满足该材料堆放要求,并应有防止雨淋和浸水的措施。
2)承包人材料、设备及施工机具搬运过程中应采取防损措施,并防止碰撞或损坏已完工的设备设施等成品。
3)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保持场地的清洁卫生,同时达到规定的文明施工要求;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现场应达到以下要求:多余材料、半成品、自有设备撤离现场;所有临时设施全部拆除,并清理完毕,费用由承包人自理。
4)施工用水用电由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在组织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必须仔细审核施工图纸和深化设计,对施工图纸尺寸、标高的错误,对节点详图与平立面图纸之间的矛盾,及时向监理人、设计人、发包人提出,禁止擅自变更或按其中某种做法擅自施工,否则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相应损失。
6)承包人应服从发包人相关管理制度的约定。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的工程施工,服从发包人的统一协调、安排和管理,搞好相互团结协作的关系。工程竣工资料必须归入发包人资料,并配合发包人进行竣工验收。
7)承包人应做好施工过程中有关书面、影像等资料的要求:对于工程结算中施工图纸、各类联系单中描述不清的事项,承包人应提供有关原始书面、影像等资料,否则,不计入结算内容。
8)承包人不得因尚未签证的涉及费用的变更联系单或洽商记录影响正常施工,否则由此而引起的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9)承包人应根据施工现场情况和情况变化,负责承包范围内工程的深化设计任务;承包人在现场要配有深化设计的驻场人员,直至工程结束,费用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不再另行计取。深化设计人员根据发包人提供图纸内容深化,必须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规范,且必须经设计方、发包人、建设方及其它相关部门确认后方可进一步实施。
10)本工程承包人如采用的施工工艺、方法或质量管理措施不能满足国家强制性标准或不能满足本工程技术要求,在完工后至竣工验收期间发生工程质量问题,承包人必须及时修复或返工直至达到本工程质量目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同时按本合同相应条款计罚违约金。施工完成后应及时清理施工现场,所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1)有消防要求的材料、设备检验需与工程同步,不得影响消防验收。
12)本工程验收通过后至保修满期间,如因质量问题需维修,而责任暂时无法界定时,承包人应无条件进行维修且做好充分依据,再行界定责任。
13)承包人在实施过程中需补开槽、开洞的,施工前须通报监理单位、总承包单位相关人员,取得同意后方可施工,补洞、补槽需符合土建施工要求,施工完成后应及时清理施工现场,所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4)承包人应负责所有与本工程相关的钻孔、钻洞及各类洞口封堵、修补等工作的相关事项。有消防要求的材料、设备检验需与工程同步,不得影响消防验收。
15)承包人进场前须对项目现场进行调研,对实施过程可能涉及的大型机械使用情况等作出充分的预判,相关费用已含合同价款中(承包人报价时综合考虑)。
16)承包人负责光伏并网及上传等工作,相关费用已含合同价内(承包人报价时综合考虑)。
17)承包人不得以施工手续审批或相关部门审批未到位为由,拖延施工,并进行施工工期或费用的索赔。
3.2 项目负责人
3.2.1承包人委派的项目负责人及其执业行为应遵守通用条款约定,违反约定的,按本专用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姓名: ;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承包人委派的项目负责人及其执业行为应遵守通用条款约定,违反约定的,按本专用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必须与承包人投标时所承诺的人员一致,并在根据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到任。项目负责人不得违反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负责人的管理规定。未经发包人书面许可,承包人不得更换项目负责人。承包人项目负责人以及项目管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的姓名、联系方式等资料应当在合同协议书中载明。
(2)承包人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履行承包人的职权,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工期以及工程造价控制负责,所有上报给发包人的文件均需项目负责人签字。
(3)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4)关于项目负责人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25天,每天工作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且重要工程例会及验收环节等必须由项目负责人参加。
(5)项目负责人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处违约金 B (A、5000;/ B、10000; /C、20000)元/次,违约金在“未履行投标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到位率违约金限额”中扣除,该项限额不足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
发包人对项目负责人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处理,应根据监理人对项目负责人的考勤结果进行。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处违约金 C (A、2000;/B、5000/C、10000元)元/次,违约金在“未履行投标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到位率违约金限额”中扣除,该项限额不足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且有权拒绝接受其擅自更换的项目负责人。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发包人认为项目负责人无法履行职责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签发《整改通知书》,承包人在收到《整改通知书》后仍无改善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负责人。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的,发包人可以一次性扣除“未履行投标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到位率违约金限额”。情节严重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应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提交与投标时所承诺的人员一致的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
因特殊情况(如病重、死亡、调离单位)要求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须征得发包人、监理等同意,并处违约金3000元/次,更换后的人员不得低于原相应人员所具有的资格。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发包人认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指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施工员、质量员)无法履行职责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签发《整改通知书》。承包人在收到《整改通知书》后仍无改善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管理人员。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的,发包人可以一次性扣除“未履行投标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到位率违约金限额”。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安全员、施工员每月在施工管理现场不得少于25天,其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每月在施工管理现场不得少于15天,有特殊情况少于上述时间的,批准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 。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处违约金5000元/人/次,违约金在“未履行投标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到位率违约金限额”中扣除,该项限额不足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且有权拒绝接受其擅自更换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
3.3.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处违约金2000元/人/次,违约金在“未履行投标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到位率违约金限额”中扣除,该项限额不足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
3.5 分包: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主体结构范围按国家规定执行。
本条除执行通用合同条款约定外,还应遵循以下约定:
(1)除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内容外,经过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以将其他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但分包人应当通过发包人和监理人事前审批。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的分包请求和承包人选择的分包人。
(2)未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同意的分包工程和分包人,发包人有权拒绝验收分包工程和支付相应款项,由此引起的发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3)承包人应保障专业分包工作不得再次专业分包。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 钢结构等的非主体结构、非关键性工程,且己征得发包人同意的工程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1)分包单位的确定必须报发包人审批同意,分包合同签订前必须报发包人审批,审批内容包括分包单位的企业资质、分包工程现场管理班子、分包价格等。
分包合同由本合同承包人与分包单位另行签订,但需在项目实施前报发包人备案。本合同承包人与分包单位就分包项目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5.3 分包的管理
除执行通用条款外,承包人还应对分包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① 承包人须为分包人提供现场的施工用水、用电接口;
② 承包人须协调并提供分包人必要的材料堆场和临时用房;
③ 承包人须为分包人提供现有机械垂直运输和工程脚手架的使用;
④ 承包人须向分包人说明现场的规章制度,安全生产制度并进行监督,同时承担连带责任;
⑤ 承包人负责分包人的质量、进度、安全等检查及管理,同时承担连带责任;
⑥ 承包人应对分包人的资料进行汇总、整理等;
⑦ 承包人应积极做好配套、配合工作,协调分包人的施工,为分包人提供合理的工作面及验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分包人施工项目延期或施工不便的,由承包人承担相应损失。
3.5.4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1)承包人直接分包的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并通过承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发包人有权督促承包人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但对承包人的支付义务不承担任何责任。因承包人未及时支付分包合同价款导致工期延误或分包人费用增加的,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应当对前述行为和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和违约责任。发包人可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同时分包人也可以根据分包合同约定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2)承包人直接分包的合同价款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相关分包合同项下的任何工程款项。但下列情形除外:分包人基于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支付款项的;分包人与总承包人签订协议,并共同通知发包人支付款项的,并经发包人审批同意。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有关约定: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成品和已竣工工程未移交之前的保护工作,其他执行通用条款。保护期间如发生损坏情况须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已完工程成品和已竣工工程的保护所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7 履约担保
(1)承包人提供的履约担保形式为 (A、履约保函;/B、履约保证金;/C、保险保单)。如提供履约保证金的,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本市工程担保管理机构出具的履约保证金收讫证明
(2)履约担保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认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履约担保实际缴纳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2%。
(3)承包人与履约担保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它类似的费用或者收益由承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或其他承包人应承担责任的事由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授予监理人的权利。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涉及费用、工期、图纸更改等工程变更指令和付款、暂停工程施工指令的下达权需取得发包人书面批准方可执行。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4.4 商定或确定
当合同当事人对需要商定或确定的事项不能达成一致时,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合同约定作出公正确定,应在合同当事人会商之日起 C (A、7;/B、14;/C、21)天内提供书面确定意见。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按照国家相关验收规范一次性验收合格,且满足发包人质量评杯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24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延期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合格。
(1)项目涉及高空吊装等高处作业内容,因此项目作业难度大、危险性大、安全风险高。为此承包人应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应急救援等一系列安全管理工作机制,配备各岗位专兼职安全人员,特别是班组兼职安全人员,做到安全生产有人抓、有人管。
(2)工程项目部应组织以安全法律法规、企业安全制度、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及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为主要内容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严格执行特种作业安全生产相关规定,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工程项目部每天要组织 1~2 次安全检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必须定措施、定时间、定人员整改,并做好安全隐患整改销项记录。
(3)现场施工人员必须正确穿戴安全防护用品,管理人员和工人所戴安全帽分色以示区别,作业操作时应穿软底鞋,不能穿拖鞋、硬底鞋以防滑倒;带病或身体不佳、情绪不稳定、恐高症者、精神病患者、酒后人员不许登高作业。6 级以上强风、雷暴或其他恶劣气候条件下,禁止登高作业。
(4)高处作业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拿物件;高空物件传递必须装袋并用绳系牢固,严禁用绳索直接传递物件;工作完毕应及时将工具、零星材料、零部件等一切易坠落物件清理干净,防止落下伤人;
(5)做好施工区域安全封闭措施,在大楼施工部位下方设置围护或警戒红线,必要时须设置安全网或隔离脚手架,在施工区域两端设置醒目告示牌并派专人守护,守护人应提醒过往行人或车辆注意安全,快速通过或绕行。
(6)如在监理人或发包人现场检查时,发现违反上述操作规定,每发现一次扣5000 元,违约金从“未履行安全、文明施工承诺”中扣除,该项限额不足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三次以上违反操作规定的,监理人或发包人有权签发停工令,于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及相关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因承包人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造成财物损坏或人员伤亡的,将由承包方承担全部责任。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6.1.5 文明施工应按《宁波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文件要求执行。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开工后,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 8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专款专用,在财务账目中应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并接受发包人的监督。
6.1.7 承包人应承担本工程范围内的一切安全责任并承担工程一切险、第三责任人险等一切保险责任,承包人在施工中发生的任何伤亡事故及财物毁损等均与发包人无关,由承包人负责处理并承担一切费用。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各分部分项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工程进度管理体系与措施、工程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体系与措施、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等。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按通用条款约定执行。
7.2 施工进度计划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订:按通用条款约定执行。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按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时间 。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在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获得开工所需的各项行政审批和许可手续。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在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签订材料、工程设备、周转材料等的采购合同,确定劳动力、材料、机械的进场安排。
7.3.2 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通用条款规定的期限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不得晚于在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
7.5 工期延误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为2000元/天。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为履约担保金额的20%,该项限额不足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
经发包人同意签证的工期延误,除合同允许调整的材料、人工、机械调差外,发包人不承担因此所致的承包人机械台班停置、人员窝工、停工等任何所有费用。
7.5.3 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编制详实可行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明确进度计划安排及工期质量保证措施。施工期间,发包人将严密监控施工质量及施工进度,如发现承包人的施工质量不能达到约定标准或有延误工期的迹象,经发包人与承包人沟通无效时,发包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其他队伍进场施工(返工)或和承包人解除合同由其他队伍代替施工,由此产生的费用及造成发包人的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同时发包人有权视问题严重程度决定是否要罚没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不包括气候条件。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 风速达到 8 级及以上的热带风暴(或台风) ;
(2) 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和 12 小时内降雪量达到 4mm 及以上的大雪灾害;
(3) 政府有关部门通知停工的其他恶劣气候条件;
(4)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是否造成工期延误由监理单位、发包人书面确认。
7.8暂停施工
非承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是否造成工期延误由监理单位、发包人书面确认。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无。
8. 材料与设备
8.1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约定: / 。
8.2.1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本合同范围中除发包人另有约定的材料设备外、所有材
料设备均由承包人采购(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须符合设计和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任何材料的进场都需要提交质保单和检验报告并经发包人质量管理代表和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后方能使用。若承包人所采购的材料未达到发包人要求,发包人为保障工程营造品质,有权要求承包人无条件更换和退场,否则发包人可另行安排采购,费用根据实际发生金额并另计20%管理费从承包人工程款中同期扣除。
8.2.2 对承包人采购的设备材料的特殊要求: 与本项目成品效果相关的材料、设备及发包
人、监理人要求的材料设备均需进行送样并报监理、设计、建设单位认可后,方可大批量采购、安装,否则承包人必须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及相关费用。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保管费用承担:执行通用条款。
8.7.4 中标后,承包人应密切注意市场动态,如材料有停产可能的,承包人必须提前进行采购,否则,承包人必须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及相关费用;如出现必须换购情况的,承包人应选用不低于原投标水平的同品牌材料并报发包人及设计院认可,但费用不得增加。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1)法律法规以及政府主管部门的政策性调整;(2)工程变更;(3)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项目特征描述不符;(4)暂估价;(5)计日工;(6)现场签证;(7)不可抗力;(8)暂列金额;(9)各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按通用条款执行,其余按双方协商约定处理。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10.4.1.1 关于变更单价的约定:
(1)合同中有相同工程项目单价的,可以参照合同中相同项目的单价计算确定(合同中存在二个及以上相同工程项目且单价不同时,工程量调增以其中价格较低的单价为准;调减时以价格较高的单价为准)。
(2)合同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单价(若有二个及以上类似项目且单价不一致的,参照单价较低的类似项目单价)按以下原则计算确定:某种材料(或半成品及成品)等级、标准变化的,清单组合子目不变,仅调整不同的材料价格;清单项目某一特征或工程内容变化,不影响其他特征及工程内容价格的,其他特征组合标准不变,仅调整发生变化的组合子目价格。
(3)合同中没有相同工程项目单价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工程类别,按照以下计价依据、材料价格进行计算并按中标浮动率浮动(中标浮动率为- %)后提出单价,经项目造价咨询单位审定后执行。
计价依据: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
2.《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浙江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
3.《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综合版)、《浙江造价信息》。
4.浙江省及宁波市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文件。
取费标准:
1.工程量: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图纸计算;
2.设备材料价:根据《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综合版)2025年第11期计取,《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综合版)没有的信息价按《浙江造价信息》2025年第11期计取,无以上市场信息价材料按市场调研价计取(以上价格均为除税价);
3.人工费:根据《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综合版)2025年第11期计取;
4.机械费:根据《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综合版)2025年第11期计取;
5.施工取费标准:按安装工程中值费率计取,仅计取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二次搬运费,其中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按“市区工程”中值计取。不计取标化工地增加费、提前竣工增加费、行车、行人干扰增加费、优质工程增加费和其他施工组织措施费。规费按标准费率的30%计入,税金按9%计取。
10.4.1.2关于变更措施项目费的约定:
(1) 以下内容承包人综合考虑在措施费部分,不另行计取:
a、 承包人已根据现有施工场地等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必须发生和可能发生的费用,如材料、设备的存储堆放、成品保护、围挡围栏、二次搬运、保管、水平运输、垂直运输、临时安保及消防、临时设施租用、夜间施工、赶工措施、限电限水拉闸(应有相应的应急供水供电专项措施)、工程变更造成的窝工,产生凿除或高低调节、测量校正及各类调试费等所有施工措施费用。
b、 工程完工后,需对工程按交付标准进行全面的清洁卫生工作,达到发包人交付要求。
c、 在施工过程中,可能会发生与其他施工单位的交叉施工配合引起的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
d、 施工停电时自备发电机组及发电之相关费用。
e、 做好合同范围内成品保护及材料保管工作,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及验收交付之前如发生材料偷盗、损坏现象均由承包人自己承担并无偿修复,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其他工程成品损坏的,照价赔偿。
(2)本项目承包人如果需要根据自身产品的特性对施工图纸进一步深化,深化设计必须满足国家关于相关工程设计规范及设计标准。深化设计施工图须经设计单位复核确认,设计单位复核后认为需要调整,工程量按实调整。承包人需保证最终施工效果能达到发包人的要求。若不能达到相应要求,则需进一步进行整改,直至满足发包人要求,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0.4.1.3 合同以外的项目、工作约定
(1)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项目、工作,或者发生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事件,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程序向发包人提出费用或责任事件确认的书面资料,办理现场签证。现场签证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发包人在现场签证时涉及工程量、价、费等内容的,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报发包人审核确认,否则视为认同承包人提出的内容及金额。
(2)计日工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所发生的数量计算。
(3)暂列金额在减去工程价款调整与索赔、现场签证等金额后,如有余额,归还发包人。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奖励由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带给发包人利益的 / %。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11.1.1 合同当事人约定: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不予调整。
11.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条的补充约定:
(1)本条所称的法律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2)国有投资项目应按本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本合同采用合同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价格形式,即:单价合同。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1) 预付款支付比例约定:合同价款的 B (A、10;/ B、20;/ C、30 )% ,其他按通用条款执行。
(2) 预付款支付比例的计算基数应剔除单独支付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暂列金额。
(3)工程预付款的扣回:不扣完。
12.2.2 预付款担保:/
12.3 计量
关于工程量计算原则约定:按现行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
关于计量周期及本合同计量方式和程序的约定:承包人每月 20 日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经监理单位、发包人及跟踪审计审核,但该工程量仅为支付工程进度款依据,不作为竣工结算依据,若承包人提供工程量报告延期,则支付工程进度款也相应延期。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关于付款周期、进度款支付程序和方法的约定:
1.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1)工程完工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75%(含预付款);
(2)系统安装调试、并网完成并取得并网意见书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5%(含预付款);
(3)承包人送审的结算经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审定并出具正式审核报告,支付至审核报告价款的95%;
(4)待相关主管部门检查、复核(如有)后,且二审(如有)审定后,承包人提交相应质量保证担保后付清余款。
(5)质量保证担保待本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扣除相关费用后退还(无息)。
(6)每期工程进度款支付应扣除合同约定的其他应扣除的款项,当月25日前达到支付条件的于次月15日后支付工程款。
(7)如有二审,承包人需配合相关工作,审核费用承包人需多退少补。
2.达到付款条件的款项,应于付款当月 25 日前将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予发包人,否则发包人可在收到发票后的次月进行付款。
3.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开具的发票后,须在国税系统中通过认证,方可确认为合法有效凭证。
4.如因账户信息提供有误而产生银行退票情况,由承包人对此承担后果责任,并不得因资金紧张等理由导致工期延误、工程或提供的服务质量下降等情况发生,否则发包人有权对此进行索赔。
5.质量、交货期、安装工期达不到协议要求的,在处理完成之前,承包人无权要求支付任何款项。
6.若发包人垫付维修费用超出保修款总额,超出部分仍由承包人支付,承包人不愿支付超额部分的发包人有权从应支付承包人的其他任何款项中扣除,仍不够的,以法律手段追回。
7.有关民工工资支付按照相关文件执行,落实农民工工资款和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等制度,在项目开工前,承包人应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3 工程试车
13.3.1 关于试车程序及费用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3.3.3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应当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14天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按通用条款执行。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及其完整的结算资料3份。
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或者结算资料不符合要求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但应当出具书面的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出具的书面意见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或结算资料,竣工结算申请的时间从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或结算资料起计算。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按通用条款执行。
14.2 竣工结算审核
14.2.1 竣工结算审核
(1)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移交结算资料的申请后,应与承包人、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机构等共同进行资料交接、核对并办妥书面移交、签收手续。如在审核过程中发生因承包人原因(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承包人补充有关资料,承包人未积极配合,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章确认审核结果等)导致审核时间延误的,则结算审核时限相应顺延。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整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 C (A、28;/ B、56;/ C、112)天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逾期,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承包人应保证送审造价的准确性,超出±5%误差率范围的,承包人按以下约定向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机构支付工程造价审核追加费用:①核减部分:按核减额超过送审造价(不包括合同一次性包干部分造价)5%的幅度以外的核减额为基数计算,取费费率为5%;②核增部分:按核增额为基数计算,取费费率为 5%,核增额不抵消核减额。该由承包人承担,由发包人从应付工程价款中扣缴。
(2) 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 C (A、7;/ B、14;/ C、21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3) 承包人对发包人签发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内容,应在收到竣工付款证书后7 天内提出,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第(2)项约定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核结果。
(4) 关于承包人收款账户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4.2.2 审计(本项适用按规定需要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的项目)
(1)发包人应在完成竣工结算审批后21天内向审计部门提交符合审计要求的资料。
(2)承包人有义务积极配合审计工作,确保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提交3份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但应当出具书面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的书面意见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 C (A、7;/ B、14;/ C、21 )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并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
(2)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C (A、7;/ B、14;/ C、21 )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15.2.1 本合同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
本工程缺陷责任期自通过竣工验收,且并网运营之日起计算,因施工承包人原因导致的缺陷使工程或某项主要设备不能按原定目的使用的,发包人有权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施工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延长的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
15.3 质量保证担保
(1)按《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担保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承包人提供的质量保证担保形式为 ( A、质量保证金保函;/ B、质量保证金/C、质量保险保单)。
①采用质量保证金保函的,承包人最迟在缺陷责任期开始前 7 日将向发包人提供银行保函一份。缺陷责任期延长的,承包人最迟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之日前 14 天向发包人提交延长缺陷责任期的质量保证金保函或顺延原保函的有效期截止时间,否则发包人有权向第三方担保人提出索赔。
②采用质量保证金的,在工程竣工结算时发包人在合同尾款中一次性扣留。
③采用质量保险保单的,承包人最迟在缺陷责任期开始前 7 日向发包人提供质量保险保单一份。
(2)质量保证金额度:本工程质量保证担保额度为结算价款的1.5 %
(3)关于质量保证担保的补充约定:1、承包人与质量保证金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他类似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在缺陷责任期内,当发包人在承包人不能及时维修的时候,可以委托他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缺陷修复,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发包人有权从质量保证担保中直接扣除并支付给他人,发包人只需将相关费用和发生的情况事后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在收到通知后应及时将质量保证担保的金额补足。
15.4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保修期从通过竣工验收,且并网运营之日起计算。本工程保修期限具体为:
1.光伏组件保修期限为:8年。
2.逆变器保修期限为:8年。
3.其他保修期限:2年。
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相关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15.4.2 保修期内,因设备质量问题而造成的设备损坏或不能正常使用时,承包人须无偿修理或更换;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人应承担修复费用,但不支付利润;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费用;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15.4.3质保期内的售后服务工作内容主要包括(但不仅限于):
1)每年对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检修,重点检查设施的安全性、设备的完好性和功能性(如查看组件是否破损、检查组件紧固件是否有松动、检查支架导轨挂钩等室友有变形、检查线路是否被鼠咬、逆变器是否能正常启动、逆变器冷却效果是否正常、电表是否正常运转等);每年进行一次面对面回访、填写回访记录表。
2)售后服务电话需7×24小时工作,接到报修电话后,响应时间不超过30分钟,90分钟内派出合格的服务人员到达甲方设备使用现场。一般故障4小时内修复,重大故障12小时内修复,规定时间内不能修复的免费提供同档次产品供甲方使用。
3)关键性设备和常规设施(如并网逆变器、光伏组件、电缆、配电箱、电表等)需有一定的库存量。
4)监控系统须24小时跟踪服务,一旦发现监控数据异常,售后服务人员应第一时间分析原因,并电话或当面告业主。
5)中标单位应保持售后服务地点和人员的相对稳定,如有变动,应提前一个月告知业主。
6)质保期以内,应至少每年清洗一次光伏组件(断电环境下)。
7)质保期后,承包人的备品备件和易损件的供应价格,按投标单价于质保期后的3年内不得浮动,此期间之后,承包人应长期优惠供应备品备件和易损件。
8)质保期后,如有必要,承包人仍需针对设备维修和更换的具体情况,对操作维护手册中描述不明和已变更的部分进行补充,以保证系统的正常使用。
9)质保期后,如发包人需承包人提供现场服务时,承包人应及时派人到现场服务。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按通用条款确定。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的,由工程担保人在支付担保金额内赔偿承包人相应损失,承包人可同时追偿发包人的违约责任;项目无支付担保的,发包人应向承包人另行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以未按合同约定支付部分的合同价款为基数计算(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准),同时承包人可要求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承包人可要求发包人支付两倍违约金(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准),同时承包人可要求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除此以外,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追偿由于发包人违约行为给承包人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
16.1.3 关于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1)工程质量未达到一次性验收合格的,扣除履约担保金额的 40%,违约金限额不足时,发包人可进行追偿。且须进一步整改直至验收合格(整改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同时,如给发包人造成相关经济损失的,还应承担其全部损失。
(2)工期违约金限额为履约担保金额的 20%,违约金限额不足时,发包人可进行追偿。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 90 天以上或承包人在施工中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发包人和确认承包人没有能力执行合同约定时,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由承包人赔偿损失。
(3)未履行安全、文明施工承诺,扣除履约担保金额的 20%,违约金限额不足时,发包人可进行追偿。
(4)未履行投标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到位率低于合同要求的,违约金限额为履约担保金额的 20%,违约金限额不足时,发包人可进行追偿。
(5)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无论遇到何种困难(经发包人同意除外)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如未签证费用等)擅自停工或变相停工,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同时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一定的经济处罚(每停工一次罚款10万元)。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行为及纠正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延误工期的,根据实际延误的时间,按本合同约定的工期延误赔偿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延误超过56天的,按本合同约定的工期延误赔偿标准两倍支付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限额不足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
16.2.3 关于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约定: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时,发包人有权解除或终止本合同,由此造成的各项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火灾、洪灾、罢工、政府征用、政府禁止令、政府发布的疫情等。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28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除第三者责任险外,保险费用由被保险人承担。
承包人应当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 B (A、同意;/ B、不同意 )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宁波仲裁委员会 申请仲裁;
(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1、其他
21.1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签订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一并执行。
21.2工程联系单变更,如事前未完成履行签证手续,所发生变更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如违背原设计意图或损害发包人、项目业主利益,所发生损坏费用由承包人按实承担。
21.3在下列情况下发包人有权暂时停止支付工程款,直至承包人解决问题:(并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1)、承包人工程质量未达到国家规范标准。
(2)、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拖延执行发包人代表的指令。
(3)、承包人未按发包人和监理单位管理模式操作,导致工程安全、质量、工期等方面失控,整改无效时。
(4)、承包人挪用或拖延支付应付的款项。
(5)、联系单(含材料报价等)不规范、不及时,内容不实,价格虚高,又不积极主动与发包人协调解决,消极怠工,影响施工正常进展的,承包人承担工期及相关费用损失。发包人有权暂时停止支付工程款,直至承包人解决问题。
21.4本工程承包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允许承包的建设工程有挂靠、转包现象出现,一旦发现有此情况发生,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罚没履约保证金,承包人负担由于终止合同而造成的一切费用。
21.5项目在实施期间,发包人有权对发包的工作内容、范围、规模等作出调整。
21.6承包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积极配合发包人管理要求上报相关资料。
21.7本工程招标涉及到的图纸、文件等涉及知识产权的资料,投标单位均不得向外泄露及传播(含价格信息)。
21.8对发包人未明确品牌的各类材料、设备,承包人已结合图纸及本工程性质自行报价,且品牌选用为中等偏上档次,施工时先报发包人同意方可使用。在后期施工中未经发包人书面许可,不得选用其他品牌产品进场施工。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必须将与发包人约定的品牌产品,送交发包人进行封样,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不得作任何更改。所有材料必须符合消防及环保要求。
21.9重大变更由双方另签订委托协议。
21.10 因资料泄露造成的一切责任损失,由责任单位承担。
21.11所有投标的产品必须符合现行行业国家技术规范、标准及环保要求 (如合同实施阶段有新规范、新标准的或与本项目技术要求中规范、标准不一致的,以最新的技术规范、标准为准) 。
21.12所有投标的产品需具备良好的耐候性,不易受紫外线、温度变化等因素影响;维护上,考虑易清洁的需求,需减少表面缝隙;还需考量维护周期与成本,定期保养。
21.13如发包人要求对完成场地进行相关环境检测,检测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中,费用不另行计取,如检测不合格,承包人须无条件返工,直至符合要求。附件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宁波枫林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内容。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光伏组件保修期限为:8年。
2.逆变器保修期限为:8年。
3.其他保修期限:2年。
保修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且并网运营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1.每年对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检修,重点检查设施的安全性、设备的完好性和功能性(如查看组件是否破损、检查组件紧固件是否有松动、检查支架导轨挂钩等是否有变形、检查线路是否被鼠咬、逆变器是否能正常启动、逆变器冷却效果是否正常、电表是否正常运转等);每年进行一次面对面回访、填写回访记录表。
2.售后服务电话需7×24小时工作,接到报修电话后,响应时间不超过30分钟,60分钟内派出合格的服务人员到达甲方设备使用现场。一般故障4小时内修复,重大故障12小时内修复,规定时间内不能修复的免费提供同档次产品供甲方使用。
3.关键性设备和常规设施(如并网逆变器、光伏组件、电缆、配电箱、电表等)需有一定的库存量。
4.监控系统须24小时跟踪服务,一旦发现监控数据异常,售后服务人员应第一时间分析原因,并电话或当面告业主。
5.中标单位应保持售后服务地点和人员的相对稳定,如有变动,应提前一个月告知业主。
6.质保期以内,应至少每年清洗一次光伏组件(断电环境下)。
7.质保期后,承包人的备品备件和易损件的供应价格,按投标单价于质保期后的3年内不得浮动,此期间之后,承包人应长期优惠供应备品备件和易损件。
8.质保期后,如有必要,承包人仍需针对设备维修和更换的具体情况,对操作维护手册中描述不明和已变更的部分进行补充,以保证系统的正常使用。
9.质保期后,如发包人需承包人提供现场服务时,承包人应及时派人到现场服务。
四、质量保证金的支付本工程双方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金额为合同结算价款的 1.5 %。质量保证金不计利息。
五、缺陷责任期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验收合格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且并网运营之日起算。
六、质量保证金的返还1、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满后可申请退还质量保证金,承包人需编制《售后保修报告》,报告需经物业公司及发包人客服部审核确认。《售后保修报告》内容需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款:1)、保修期限及工作职责介绍;2)、保修记录(保修时间、地点、响应时间、修复时间、重复维修次数);3)、对比合同保修要求,自我分析是否达到要求,若未达到,原因分析,如有重复维修,也需要分析原因;4)、总结。2、申请报告获确认后,扣除质保期内发生的维修费用后,经发包人确认后将剩余质量保证金按承包人要求返还给承包人。
七、其他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安全生产责任合同
为进一步明确工程安全生产责任,规范和约束参建各方的安全行为,确保施工安全,本工程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甲方”)与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特此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合同,具体条款如下:
一、安全生产目标:达到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目标,不发生一般事故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二、甲方职责:
(一)甲方在开工前向乙方移交必要的施工场地,明确乙方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区域和要求。
(二)甲方负责按规定办理安全监督手续。
(三)甲方负责在施工前对施工区域地下管线进行勘察,组织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并形成文字记录。
(四)甲方根据项目特点,向乙方明确安全管理要求,进行安全交底。
(五)甲方按施工承包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检查专款专用情况。
(六)甲方根据需要,对乙方施工区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
三、乙方职责:
(一)乙方是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细化和明确安全生产目标,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和责任考核制度,保证安全生产。
(二)乙方应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执行甲方关于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乙方应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四)乙方应针对本工程项目的特点、性质、规模、资源配置以及现场条件(尤其是周边环境),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对其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要组织第三方专家进行审查论证。乙方应严格按照审查批准的方案组织施工。
(五)乙方不得将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乙方若依法分包工程的,必须履行分包审批程序,与分包单位一起依法履行总包与分包的各项法律义务。乙方应将分包单位及其人员纳入统一管理的范围,并与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六)乙方应切实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在各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对每一位从业人员进行书面的安全技术交底。
(七)乙方应在临时设施投入使用前组织验收,并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各类临时设施,包 括水平和垂直人行通道、临时用电设施、临时工作平台、临时驻地、便桥、水泥桶仓、泥浆池、各类工棚等,防止临时设施垮塌、漏电和防护设施缺失等现象发生。
(八)乙方应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技术规范标准和安全管理、安全操作的相关规定要求,有效落实脚手架施工安全、基坑支护施工安全、模板工程安全管理、高处作业防护安全、物料提升机安全管理、外用电梯安全管理、起重设备安全管理、施工机具安全管理、施工用电安全等。应确保各类特种作业人员持有效证件上岗,无证人员不得进行特种作业。
(九)乙方应为作业人员配备相应的、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应为各劳动作业场所和人员可能到达的地方、机械设备配备安全防护装置。
(十)乙方应在各生活、办公和施工场所配备消防设施,落实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开展消防安全知识、技能的教育培训和相关演练,全面负责责任区域内的消防安全。
(十一)乙方按规定对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并根据实际需要开展各类专项检查和日常巡查。积极配合政府、甲方和监理组织的各项检查,并及时落实整改措施,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十二)乙方确保安全经费的投入,不得挪用、挤占安全费用,建立安全费用使用台账。乙方应当为从业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
(十三)两个以上施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施工时,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十四)乙方应针对可能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乙方责任区域内发生安全事故或造成人员伤亡的,应在积极抢救、保护现场的同时,在规定时限内向甲方报告。
四、安全风险责任承担原则:
(一)若由于甲方违反规定而影响、干扰了乙方的工作,由此造成相应事故及损失,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二)乙方对整个工程的安全负全面责任,在乙方的实际操作过程中,出现任何违反操作规程或由于乙方准备工作不足或由于乙方施工设施防护不当及其他任何由于乙方原因造成事故,由此引起乙方伤亡及财产损失,以及造成甲方人员或第三方人员及财产损失的,均由乙方独立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及行政(刑事)法律责任,与甲方无涉。
(三)乙方应对其在工程项目中招录的所有员工(包括工地临时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实行全员安全管理,由于乙方管理上的原因或任何以外造成乙方招录人员出现工伤事故或意外伤害的,均由乙方根据其劳动用工关系独立承担相应的工伤赔偿责任及意外事故补偿责任,与甲方无涉。
(四)一旦突破安全生产目标,按以下标准由甲方单方决定从工程款中扣罚:
1.发生一般事故的,扣二十万元;
2.发生较大事故的,扣五十万元;
3.发生重大事故的,扣一百万元;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扣五百万元。
五、其他
(一)本合同未涉及的有关条款,甲乙双方可根据需要协商补充。
(二)本合同数量同主合同。本合同作为甲乙双方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双方签字盖单位章后生效。工程合同期满,本合同终止。
(三)如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争议,应以友好原则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一致,则按照甲乙双方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 其委托代理人:
项目廉洁合同
发包人(全称):宁波枫林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工程建设þ 物资货物采购¨ 服务采购¨(相对应类别¨内打“√”)
项目名称(编号):北仑区宁波枫林特种废弃物处理有限公司330KW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为加强工程建设、物资采购和服务采购领域中的廉洁建设,规范甲、乙双方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纪违法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市的法律法规和廉洁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洁合同。
第一条 双方共同责任
(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工程建设、物资采购和服务采购领域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项目合同文件和廉洁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或合同文件另有规定外,甲、乙双方的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甲、乙双方不得为获取不正当利益而损害国家、集体利益。
(四)建立健全廉洁制度,开展廉洁教育,设立廉洁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本合同规定或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情节严重的,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二条 甲方的责任
所有参与本项目的甲方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要求、暗示和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 不准参加乙方和相关单位组织的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健身、娱乐等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高档办公用品等。
(五)甲方人员的配偶、子女、亲属等不得参与乙方或相关单位承包的本工程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监理、勘察设计等经济活动。
(六)不准以任何理由与乙方私下交易,向乙方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或要求乙方购买私自指定的材料、设备等。
(七)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
第三条 乙方的责任
乙方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工作,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以任何名义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五)不准为甲方人员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高档办公用品。
(六)不准以任何理由与甲方私下交易。
第四条 违约责任
如发现甲、乙双方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公司纪委(监察专员办)将以“零容忍”态度从严从快处理,一律点名通报,形成震慑。
(一)甲方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情节轻重程度作出处理。情节轻微的,对党员干部作出组织处理或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作出处理;对非党员的监察对象依据《监察法》《政务处分法》作出处理;对其他人员依据《劳动法》和公司规章制度作出处理,以上处理可一并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上级纪委监委办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乙方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相关人员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三)如涉及合法分包的项目,乙方有责任向分包方说明廉洁合同的具体内容,要求其严格执行。分包方违反上述责任行为的,乙方与分包方承担连带责任。
(四)甲乙双方人员赠送、贿赂,接受或索要钱物,如果一方发生,另一方当事人应立即报告本单位领导和纪检监察机关,对不主动报告情况的有关人员,一经查出,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第五条 本合同由双方单位纪检监察人员或其上级纪委负责监督,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条 本廉洁合同作为主合同的附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和纪检监察人员签署后生效。
第七条 本廉洁合同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主合同履约完毕时止。
第八条 本廉洁合同数量同主合同,送交甲乙双方的监督部门各一份。签订廉洁合同必须在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和公告中予以明确,接受群众监督。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甲方纪检监察人员: 乙方纪检监察人员:
(内容由招标人提供,详见附件)
(内容由招标人提供,详见附件)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一般要求”直接引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0年版)部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第一节“一般要求”。
1.1 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技术要求如下: 详见图纸 。
上述材料和工程设备技术要求中如果出现了参考品牌或规格型号,其目的是为了方便承包人直观和准确地把握本工程所用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技术标准,不具指定或唯一的意思表示,承包人应当参考所列品牌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相当于或高于所列品牌技术标准的材料设备。
1.2 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材料设备选型允许的偏离如下:
| 序号 |
材料设备名称 |
技术指标 |
允许偏离范围 |
备注 |
| 1 |
详见图纸 |
详见图纸 |
/ |
/ |
| 2 |
||||
| …… |
1.3 本工程施工现场所用混凝土或砂浆的供应方式为: / 。
2.1 除合同约定的技术要求外,本工程的特殊技术要求如下: 详见图纸(如有) 。
3.1 本工程涉及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及相应使用和操作说明如下: / 。
□本工程要求投标人综合考虑节能、节水、环保、循环、低碳、再生、有机等因素,参考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团体标准,提出绿色建材采购、绿色建筑施工的相关技术方案。
。
附表:
一、主要施工机械设备配备要求
| 序号 |
机械设备 名称 |
规格 型号 |
数量 |
国别 产地 |
制造年份 |
定额功率 (KW) |
计划进场 时间 |
| 投标人自行配备 |
|||||||
注:表格中列举的机械设备是招标人要求的最低配置,投标人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配备,表格中未列但施工中需要的其他机械设备由投标人自行补充填写。
二、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配备要求
| 岗位 |
数量 |
资格要求 |
备注 |
| 项目负责人 |
同招标公告 |
||
| 技术负责人 |
1 |
电力或机电相关专业工程师及以上 |
|
|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1 |
具有有效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类) |
|
| 施工员 |
1 |
具有施工员岗位证书(培训合格证) |
|
| 质量员 |
1 |
具有质量员岗位证书(培训合格证) |
|
注:1.表格中列具的项目管理机构人员是招标人要求的最低配置,投标人也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提高人员配置情况;
三、主要材料(设备)参考品牌表
| 序号 |
材料(设备)名称 |
参考品牌 |
| 1 |
光伏组件 |
参照或相当于协鑫、晶澳、正泰 |
| 2 |
逆变器 |
参照或相当于华为、阳光、固德威 |
| 3 |
电缆 |
参照或相当于球冠、元通、东方 |
注:1.按照省级(含副省级)政府或其有关部门颁发的高端装备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或重点自主创新产品推荐目录、或优质产品推荐目录,满足本次采购要求的同档次产品均纳入本参考品牌表。投标人应将选用品牌纳入上述目录的文件编入投标文件,否则,选用品牌不视为被纳入上述目录。
2.投标人选用本表所列参考品牌的,视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无需提供其他资料;选用本表所列参考品牌之外的品牌的,还须提供选用品牌的有关技术参数资料,且经评标委员会同意认定其品质、性能不低于本表所列参考品牌,否则视为实质性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施工投标文件
(封面)
项目名称:
投标文件内容: 技术标、资信标、商务标
投标人: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一、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一)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自本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投标有效期期满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
注: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本授权委托书应由联合体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按上述规定签署。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二、投标保证金
| 此处复印: ①“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银行出具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②银行保函的费用转账凭证(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出具银行保函的除外)。 |
三、投标承诺书
(招标人名称):
我单位已详细阅读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文件,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定,自觉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现自愿就参加该工程投标有关事项郑重承诺如下:
1.承诺不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2.承诺我单位法定代表人、拟派项目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等主要责任人诚信投标,拟派项目负责人对参与本次投标知情。
3.承诺无串通投标行为,若与其他投标人存在投标文件异常一致、电子投标文件唯一标识符相同的情况,同意评标过程中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并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后续调查和处罚。
4.承诺无恶意报价行为,若被认定存在严重哄抬标价或影响合同履行的异常低价竞标行为,同意标过程中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并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后续调查和处罚。
5.承诺不存在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4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6款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承诺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类)。
7.承诺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日未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中担任项目负责人(包括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人)。
8.承诺在投标前,及时维护更新“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和“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相关信息,并对企业资质、人员资格、项目状况、信用评价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9.承诺在招标人定标核查前,按招标文件要求向招标人提供参与投标资质的“浙江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证明”。
10.承诺按照投标文件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派驻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及投入施工机械设备。若我单位中标,存在不到位情况的,同意接受合同约定的处罚;严重影响合同履约的,同意接受招标人解除合同的要求。
11.若我单位中标,承诺在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接受明显不平衡报价的修正。
12.若我单位中标,承诺在本工程实施过程中若变更项目负责人,则该项目负责人在变更之日起六个月之内将不参与浙江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工程的投标。
13.承诺不通过互联网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与本项目有关图纸资料交换传递,不通过任何途径向本项目无关方泄露和传播本项目有关图纸资料。
14.我单位本次投标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法定代表人 姓名 (手机号码: 须为本人实名办理的手机号码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 姓名、职务 (身份证号码: ;手机号码: 须为本人实名办理的手机号码 ) ,上述人员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5.其他: (招标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相应的条款) 。
16.以上承诺如有虚假,愿意接受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处理。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已中标,同意招标人取消我单位中标资格的处理。
投标人: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四、施工组织设计
1.投标人应编制递交完整的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具体要求是:编制时应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阐述说明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法;施工机械设备、劳动力、计划安排;结合招标工程特点提出切实可行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进度技术组织措施,同时应对关键工序、复杂环节重点提出相应技术措施,如冬、雨季施工技术措施、减少扰民噪音、降低环境污染技术措施、地下管线及其它地上地下设施的保护加固措施等。
2.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应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
表1 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表;
表2 劳动力计划表
表3 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表4 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及临时用地表。
表1 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表
| 序号 |
机械或 设备名称 |
型号 规格 |
数量 |
国别 产地 |
制造 年份 |
额定功率(KW) |
生产 能力 |
用于施工部位备注 |
表2 劳动力计划表
单位:人
| 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
|||||||
注:1.投标人应按所列格式提交包括分包在内的劳动力计划表。
2.本计划表是以每班八小时工作制为基础的。
表3 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投标人应提交的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中标的投标人还要按合同条件有关条款的要求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
施工进度表可采用关键线路网络图(或横道图)表示,说明计划开工日期和各分项工程各阶段的完工日期和分包合同签订的日期。
施工进度计划应与施工组织设计相适应。
表4 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及临时用地表
1.施工总平面布置图
投标人应提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给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2.临时用地表
| 用途 |
面积(平方米) |
位置 |
需用时间 |
| 合计 |
注:1.投标人应逐项填写本表,指出全部临时设施用地面积以及详细用途。
2.若本表不够,可加附页。
五、项目管理机构
| 岗位 |
姓名 |
职称或执业资格 |
证书编号 |
备注 |
| 项目负责人 |
||||
|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
| 施工员 |
||||
| 质量员 |
||||
| 技术负责人 |
||||
| …… |
||||
注:后附要求的人员相关证书,项目负责人除外。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主要材料(设备)参考品牌响应表
| 序号 |
材料(设备)名称 |
参考品牌 |
投标人是否响应 |
| 1 |
光伏组件 |
参照或相当于协鑫、晶澳、正泰 |
|
| 2 |
逆变器 |
参照或相当于华为、阳光、固德威 |
|
| 3 |
电缆 |
参照或相当于球冠、元通、东方 |
注:1.按照省级(含副省级)政府或其有关部门颁发的高端装备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或重点自主创新产品推荐目录、或优质产品推荐目录,满足本次采购要求的同档次产品均纳入本参考品牌表。投标人应将选用品牌纳入上述目录的文件编入投标文件,否则,选用品牌不视为被纳入上述目录。
2.投标人选用本表所列参考品牌的,视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无需提供其他资料;选用本表所列参考品牌之外的品牌的,还须提供选用品牌的有关技术参数资料,且经评标委员会同意认定其品质、性能不低于本表所列参考品牌,否则视为实质性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3.投标人须在主要材料(设备)品牌响应表中投标人是否响应栏处填写“响应”。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六、业绩汇总表(资信评分业绩的汇总)
| 序号 |
该业绩证明 对象 |
工程名称 |
建设单位 (项目业主) |
与评审有关的时间、规模、技术指标及其他要求 |
提交证明材料内容 |
在投标文件的位置 |
| 1 |
例如:企业名称或项目负责人名字等 |
例如:XX工程等 |
例如:XX公司或指挥部等 |
例如:X年X月X日完成,长度或深度X米等 |
例如:施工合同或中标通知书等 |
例如:投标文件第X页 |
| 2 |
||||||
| …… |
注: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定标办法” 附表一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七、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 投标人名称 |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电 话 |
|||||
| 传 真 |
电子邮件 |
||||||
| 组织结构 |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 营业执照号 |
员工总人数(人): |
||||||
| 企业资质等级 |
其中 |
项目负责人 |
|||||
| 成立时间 |
高级职称人员 |
||||||
| 注册资金 |
中级职称人员 |
||||||
| 基本账户开户银行 |
初级职称人员 |
||||||
| 基本账户银行账号 |
技工 |
||||||
| 经营范围 |
|||||||
| 投标人关联企业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
|||||||
| 备注 |
|||||||
注:1.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款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2.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应分别填写。
八、拟派项目负责人简历表
| 姓 名 |
年龄 |
学 历 |
||||||
| 执业资格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
| 职 称 |
职务 |
拟在本标段工程任职 |
||||||
| 毕业学校 |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
|||||||
| 主要工作经历 |
||||||||
| 时间 |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
担任职务 |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
|||||
| 说明在岗情况 |
□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现从事工作为: 。 □目前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够从该项目撤离,目前任职项目: ,担任职位: 。 |
|||||||
| 备 注 |
||||||||
注: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九、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元(¥ )的投标总报价(或根据招标文件规定修正核实后确定的另一金额,其中,增值税税率为 )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履行所有的义务。
2.在合同协议书正式签署生效之前,本投标函连同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将构成我们双方之间共同遵守的文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3. (其他补充说明)。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邮编:
年 月 日
十、投标函附录
| 序号 |
项目内容 |
约定内容 |
优于招标条件(如有) |
| 1 |
履约担保 银行保函金额 履约担保书金额 |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
|
| 2 |
施工准备时间 |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
|
| 3 |
逾期违约金额 |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
|
| 4 |
逾期赔偿费限额 |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
|
| 5 |
创优质工程(如有) |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
|
| 6 |
工程质量违约金最高金额 |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
|
| 7 |
预付款金额 |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
|
| 8 |
预付款保函金额 |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
|
| 9 |
进度款付款金额 |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
|
| 10 |
竣工结算款付款时间 |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
|
| 11 |
保修期 |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 |
|
| 12 |
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除税价) |
我单位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除税价)为 元 |
本项目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除税价)低限值为13950.93元 |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