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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
台水许准[2025]7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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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广东鸿特精密技术(台山)有限公司年产5.6万吨汽车精密压铸加工件建设项目(二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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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类别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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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内容 |
我局于*开通会员可解锁*收到你公司申请的关于广东鸿特精密技术(台山)有限公司年产5.6万吨汽车精密压铸加工件建设项目(二期)水土保持方案申请材料(包括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及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承诺书),并同时受理你公司提出的《广东鸿特精密技术(台山)有限公司年产5.6万吨汽车精密压铸加工件建设项目(二期)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申请。经程序性审查,我局认为你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下: (一)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12.72公顷。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南方红壤区二级标准。 (三)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总治理度95%,土壤流失控制比1.0,渣土防护率97%,林草植被恢复率95%,林草覆盖率10%。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分区防治措施安排。 (五)该项目建设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面积为 127176.65平方米,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21〕231号)规定,按每平方米0.6元计征(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共应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为76306.2元。 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扩大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对象范围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9〕649号)规定,该项目免征地方收入水土保持补偿费68675.58元,征收市级代收上缴中央的水土保持补偿费7630.6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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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东鸿特精密技术(台山)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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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居民身份证号码 |
9*开通会员可解锁*58257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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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姓名 |
胡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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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决定日期 |
*开通会员可解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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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截止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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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机关 |
台山市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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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编码 |
4407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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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状态 |
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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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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