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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办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自信息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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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南京江北新区滨江大道292号市民中心
联系人:南京江北新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环境资源审批办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自公示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编制单位 |
建设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实验室扩建项目 |
南京江北新区天圣路22号 |
南京威尔材料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 |
江苏润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项目(宁新区管审备〔2025〕81号)选址于南京江北新区天圣路22号J栋5、6层,建筑面积约3495平方米,购置通风橱、相关实验装置等设备,建设研发及小规模实验室,主要用于医用新材料研发,最大研发量3.051吨/年,实验规模为小试,不涉及中试及生产。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0万元。 |
(一)落实各项废水污染防治措施。排水实施“雨污分流,清污分流”,雨、污排口均依托现有。项目冷却水、再次清洗废水和生活污水等依托研发中心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接管要求后,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二)落实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按《报告表》所述,小分子合成实验室废气经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37米高排气筒(FQ-7)排放;精制纯化实验室废气经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37米高排气筒(FQ-8)排放;高分子材料实验室和原料药实验室废气经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37米高排气筒(FQ-9)排放;预留实验室和实验室辅助用房废气经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37米高排气筒(FQ-10)排放。落实《报告表》对无组织废气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废气中非甲烷总烃、甲苯、甲醇、氯化氢、硫酸雾、二氯甲烷、三氯甲烷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限值。 (三)落实各项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布局真空泵、风机等噪声源,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 (四)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措施。项目首次清洗废水、废样品和实验废液、实验废渣、废包装桶和废试剂瓶、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须送有资质单位处置,转移处置时按规定办理相关环保手续。危险废物贮存场所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固体废物管理须满足《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苏环办〔2024〕16号)要求,禁止非法排放、倾倒、处置任何危险废物。 |
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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