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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年产10亿只二极管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的严肃性、公正性及公众知情权,现将该项目环评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至蚌埠市经济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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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蚌埠市大学科技园城市之门西楼315室(蚌埠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 项目名称 |
年产10亿只二极管项目 |
| 建设地点 |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中国传感谷B区B2-1厂房 |
| 建设单位 |
安徽富矽科技有限公司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安徽东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 项目概况 |
项目位于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中国传感谷B区B2-1厂房。购置二极管组焊线、塑封压机、自动切筋成型机等设备,建设1条全自动封装生产线,通过组装焊接、清洗、封塑、固化、回流焊等工序形成年产10亿只二极管的生产能力。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废气 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焊接废气、清洗废气、塑封废气(含清模废气)、固化废气和回流焊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再通过30m高排气筒(DA001)排放。 项目塑封、固化废气中非甲烷总烃、甲醛排放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5部分:电子工业》(DB34/ 4812.5-2024)表1限值;酚类、环氧氯丙烷、双酚A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限值;甲苯排放按《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5部分:电子工业》(DB34/ 4812.5-2024)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从严执行;塑封废气(清模废气)中甲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相关限值;焊接废气、回流焊废气中的颗粒物、锡及其化合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相关限值。 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5部分:电子工业》(DB34/ 4812.5-2024)限值要求;厂界颗粒物、锡及其化合物、甲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限值要求;厂界甲醛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5部分:电子工业》(DB34/ 4812.5-2024)限值。 2.废水 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排至市政污水管网,执行蚌埠市第二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 3.固废 本项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废塑封料、废边角料、不合格品、废载带、废盖带收集后,暂存一般固废间由物资回收单位回收处置,废包装材料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本项目危险固体废物废包装容器、废机油、废机油桶、废活性炭收集后,暂存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项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执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中要求;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中要求。 4.噪声 项目噪声来自设备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噪声,采取合理布局、隔声、减振、降噪、设备维护等防治措施。营运期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要求。 |
| 公众参与情况 |
我局受理该项目环评文件后,在蚌埠市生态环境局网站进行了环境影响报告表全本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反馈信息。 |
| 听证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该项目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逾期不提交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或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到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逾期不到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 |
| 相关部门意见 |
蚌埠经济开发区经贸发展局项目备案表(项目代码2605-34*开通会员可解锁*-1773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