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等有关规定,本府拟对芙蓉西大道项目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拟订了《赣州市南康区芙蓉西大道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并组织有关部门对《方案》进行了专题论证,现将《方案》予以公布,并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开通会员可解锁*至*开通会员可解锁*)。
被征收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方案》有意见、建议的,请在征求意见期限届满前通过寄送信函、当面反映意见等方式提出。
特此公告。
联系单位:赣州市南康区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
联系地址:南康区东山金融中心7号楼601室
联系人员:胡雯 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电子邮箱:nkzsb2013@163.com
*开通会员可解锁*
赣州市南康区芙蓉西大道项目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顺利推进赣州市南康区芙蓉西大道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切实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与补偿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二、房屋征收范围
赣州市南康区芙蓉西大道项目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具体范围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为准。
三、房屋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政府确定赣州市南康区住房保障安置服务中心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南水街道办事处为本项目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四、征收补偿签约期限
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在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时予以确定,补偿协议签约期限不得少于30日。
被征收人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或者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规定及时腾空搬迁被征收房屋,房屋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日。
五、被征收房屋用途、建筑面积认定
(一)对房屋征收范围内依法登记的建筑,房屋性质、用途、建筑面积等以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等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内容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二)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未依法登记的建筑,建筑面积由有资质的房屋测绘机构测绘确定,并由区住房中心会同区自然资源分局、区住建局、南水街道办事处依法依规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部分的,给予相应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六、被征收房屋价值
被征收房屋价值(含国有土地使用权价值、装饰装修价值)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
房屋产权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价值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对初步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初步评估结果后7日内提出。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对分户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七、住宅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及奖励
住宅房屋所有权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一)货币补偿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对住宅房屋产权人按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的市场评估价格实行货币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
(1)搬迁补偿。按3000元/户标准给予搬迁补偿。
(2)临时安置补偿。按被征收主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
3.奖励。
(1)签订协议时限进度奖。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第一阶段签订补偿协议的,按被征收主房面积200元/平方米给予签订协议时限进度奖;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第二阶段签订补偿协议的,按被征收主房面积100元/平方米给予签订协议时限进度奖。
(2)按时搬迁奖。在规定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交房的,按被征收主房面积300元/平方米给予按时搬迁奖。
(二)房屋产权调换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区人民政府提供不低于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普通住宅房屋用于产权调换,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对被征收房屋价值高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结算差价;对被征收房屋价值低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由被征收人向房屋征收部门支付结算差价。
在产权调换中,因户型差异,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住宅面积超出应安置面积1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3000元/平方米由被征收人向征收部门结算;超出10平方米以上部分及安置后的剩余面积按交房时同地段类似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结算,市场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产权调换房屋实行期房安置,安置对象为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产权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交房的,按地块以“谁先弃房,谁先选房”的原则选择产权调换房。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与提供用于产权调换房屋面积最接近值的原则选择产权调换房。 2.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的补偿。
对被征收主房屋装饰装修的补偿,委托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
(1)搬迁补偿。按3000元/户标准给予两次搬迁补助。
(2)临时安置补偿。过渡期限不超过36个月,过渡期限自房屋搬迁腾空验收之日起算,至安置房交付止。临时安置费按800元/月·户的标准给予补偿,因政府原因导致过渡期延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1200元/月·户的标准给予补偿;逾期超过12个月的,从超过之日起按1600元/月·户的标准给予补偿。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三个月内,仍按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补偿标准发放临时安置补偿。
4.奖励。
凡在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内完成协议签订并在规定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交房的,等面积产权调换部分,对被征收房屋价值低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部分作为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的奖励,予以免交。超出征收补偿签约期限签约,或者超出搬迁期限搬迁的,差价部分不予奖励,由被征收人向房屋征收部门结算。
八、店面(商业)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及奖励
征收房屋产权证载明用途为店面(商业)的房屋,或者证载用途为商住房屋中店面(商业)部分〔店面(商业)面积以临街道第一层第一自然间面积为限,房屋产权证标注明确的以证载为准〕,产权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一)货币补偿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对私有店面产权人按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的市场评估价格实行货币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补偿。按店面(商业)主房屋面积1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补偿,搬迁补偿不足1500元/户的补足至1500元/户。
3.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由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协商确定,协商确定的停产停业损失每月补偿标准不得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的5‰;协商不成的,委托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期限为6个月。
4.奖励。
(1)签订协议时限进度奖。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第一阶段签订补偿协议的,按被征收主房面积200元/平方米给予签订协议时限进度奖;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第二阶段签订补偿协议的,按被征收主房面积100元/平方米给予签订协议时限进度奖。
(2)按时搬迁奖。在规定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交房的,按被征收主房面积300元/平方米给予按时搬迁奖。
(二)房屋产权调换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区人民政府提供不低于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普通店面(商业)房屋用于产权调换,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搬迁交房的,按地块“谁先弃房,谁先选房”的原则,由被征收人根据被征收房屋面积与实际安置房屋面积最接近值选择的原则安置店面。
2.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补偿。对被征收主房屋装饰装修的补偿,委托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3.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补偿。按店面(商业)主房屋面积1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二次搬迁补偿,每次搬迁补偿不足1500元/户的补足至1500元/户。
4.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符合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法定条件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协商确定,协商确定的停产停业损失每月补偿标准不得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的5‰;协商不成的,委托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期限自被征收房屋搬迁交房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止。
5.因征收房屋造成临时安置的补偿。不符合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法定条件的,按被征收主房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月给予临时安置补偿。过渡期限不超过36个月,过渡期限自房屋搬迁腾空验收之日起算,至安置房交付止。因政府原因导致过渡期延长的,自逾期之日起按15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补偿;逾期超过12个月的,从超过之日起按原标准2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补偿。
九、住改非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及奖励
(一)房屋权属登记为住宅,实际用途改变为营业性用途的房屋,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认定临街道第一层第一自然间房屋为住改非房屋:
1.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手续,且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手续上载明的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
2.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税负核定凭证;
3.被征收房屋在本方案公布实施前连续三年直接用于商业活动(但不包括仓储、厂房等),且在征收前一直正常经营的。
(二)征收住改非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按照店面(商业)房屋的80%或者住宅房屋确定,并对产权人给予相应货币补偿;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仍按住宅房屋进行补偿安置。
对实际用于经营的部分,不给予临时安置的补偿,但给予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补偿标准由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协商确定,协商确定的停产停业损失每月补偿标准不得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的5‰;协商不成的,委托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补偿停产停业损失6个月;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自被征收房屋搬迁交房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止。
十、附属设施(附着物)、临时建筑的征收补偿
(一)房屋征收涉及附属设施(附着物)征收的,按附件给予补偿。
(二)临时建筑的征收,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附属房标准(见附件)给予货币补偿;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十一、保障与监督
(一)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方案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区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房地产评估机构的确定按《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南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择办法(试行)》(康府发〔2013〕12号)执行。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四)评估、测绘等中介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报告,由相关部门依照国家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后的住房保障,按《赣州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住房保障办法》(赣市府办发〔2011〕27号)、《关于对〈赣州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住房保障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的通知》(赣市府办发〔2011〕201号)执行。
(六)被征收人拒绝配合被征收房屋测绘、评估的,房屋征收部门有权在公证机构现场公证下,依法开展测绘、评估工作;被征收人拒绝配合提交资料的,以房屋征收部门调查为准。
(七)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协议或者房屋产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被征收人未在协议约定期限内或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腾空弃房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二、其他事项
(一)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等面积内办证相关费用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承担。
(三)用于产权调换住宅房屋的交付标准:符合国家住宅建设有关标准,进户为普通防盗门(高层为防火门),室外门窗为铝合金或塑钢;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到户。产权调换房建筑面积均含公摊面积。
(四)被征收房屋涉及出租的,由房屋产权人与承租人终止租赁合同。房屋产权人与承租人应当就装饰装潢损失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及搬迁补偿等分配进行协商。
(五)被征收房屋涉及抵押的,房屋产权人应当如实声明,与抵押权人重新设定担保或者达成债务清偿协议以解除抵押权,否则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实行货币补偿,并将补偿款向公证机构办理提存公证。
(六)房屋产权人自愿申请参照《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赣市府发〔2024〕8号)等政策文件关于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标准执行的,可以参照集体土地上相应结构类别、用途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标准执行。
(七)征收房屋涉及的小学、初中学生可以在原学校或者现居住地就近学校就读。
(八)征收范围内涉及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经鉴定为国家文物保护对象的,依法予以保护。
附件:附属房、生活生产设施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附件
附属房、生活生产设施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单位 |
补偿标准(元) |
说 明 |
| 1 |
附属房 |
平方米 |
290 |
砖混 |
| 230 |
砖木 |
|||
| 150 |
土木 |
|||
| 2 |
钢架棚 |
平方米 |
80 |
|
| 3 |
简易棚 |
平方米 |
50 |
|
| 4 |
室外水池 |
立方米 |
50 |
|
| 5 |
沼气池 |
座 |
2500 |
废弃不用的不予补偿。 |
| 6 |
砖砌井 |
立方米 |
220 |
1.包括井台及周围水泥地面; 2.废弃的不予补偿。 |
| 7 |
石砌井 |
立方米 |
200 |
1.包括井台及周围水泥地面; 2.废弃的不予补偿。 |
| 8 |
土井 |
立方米 |
100 |
废弃的不予补偿。 |
| 9 |
手压井 |
口 |
1000 |
1.包括井台及周围水泥地面; 2.每户限补一座; 3.废弃的不予补偿。 |
| 10 |
机钻井 |
口 |
3000 |
|
| 11 |
粪坑(水泥) |
立方米 |
50 |
|
| 12 |
粪坑(三合土) |
立方米 |
30 |
|
| 13 |
化粪池 |
座 |
1000 |
|
| 14 |
砖(石)围墙 |
平方米 |
70 |
|
| 15 |
土围墙 |
平方米 |
45 |
|
| 16 |
水泥路面 |
平方米 |
50 |
|
| 17 |
沥青路面 |
平方米 |
30 |
|
| 18 |
沙石路面 |
平方米 |
20 |
|
| 19 |
三合土路面 |
平方米 |
15 |
表面平整。 |
| 20 |
水泥坪 |
平方米 |
35 |
砖石垫层,水泥抹面;贴地砖每平方米增加10元。 |
| 21 |
三合土坪 |
平方米 |
15 |
三砂捣制,表面拍光。 |
| 22 |
砖砌八字明沟 |
米 |
40 |
按长度计算。 |
| 23 |
砖砌暗沟 |
米 |
60 |
按长度计算。 |
| 24 |
片石护坡(堡坎) |
立方米 |
130 |
按砌体体积计算。 |
| 25 |
砖砌护坡(堡坎) |
立方米 |
150 |
按砌体体积计算。 |
| 26 |
暗砼涵管 |
米 |
40 |
Φ200毫米以下。 |
| 27 |
1寸镀锌水管 |
米 |
30 |
室内和外墙上的已计入房屋补偿价格,不另补偿。 |
| 28 |
动力线 |
米·根 |
6 |
四线。 |
| 29 |
电话 |
户 |
158 |
迁移。 |
| 30 |
有线电视 |
户 |
180 |
迁移。 |
| 31 |
太阳能热水器 |
台 |
300 |
迁移。 |
| 32 |
空调、电热水器 |
台 |
200 |
迁移。 |
| 33 |
水泥电杆 |
根 |
1000 |
10米以上。 |
| 34 |
水泥电杆 |
根 |
800 |
8—10米。 |
| 35 |
水泥电杆 |
根 |
600 |
8米以下。 |
| 36 |
变压器 |
台 |
30000 |
|
| 37 |
三相电表 |
只 |
3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