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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 程 名称: 永济市 2025年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设计 | |
|---|---|
| 工程地点:山西省水济市 | |
| 合同编 号: | |
| 设计证书等级: 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证书编号:A151031405) | |
| 发 包 人: 永济市建设工程和房地产服务中心 | |
| 设 计 人: 川百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 签 订 日期: _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签 订 地 点: | 水济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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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_永济市 2025年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设计,经双方协商 一致,签订本合同。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 场管理规定》
1.2 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 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 ਸਿ 5 | 分项目名称 | 建设规模 | 设计阶段及内容 | 估算总投 | 收费标 | 估算设 | ||||||
|---|---|---|---|---|---|---|---|---|---|
| 层数 | 建设面积 | 方 | 初步 | 施工 (m2) = | |准(元/ | 计费 资 案 | 设计 | 图 | ( ケ元) | m²) | (月元) | ||||||
| 施工图设计 | 59337 | V 1 2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 4583. 12 | ||||||
| 序号 | 资料及文件名称 | 份数 | 提交日期 | 有关事宜 |
|---|---|---|---|---|
| 01 | 业主设计要求 | 1 | ||
| 02 | 地形测绘图 | 1 | ||
| 03 | 地勘报告 |
| 序号 | 资料及文件名称 | 份数 | 提交日期 | 有关事宜 | |
|---|---|---|---|---|
| 01 | 建筑施工图设计 | 6 | 30 日内 |
| 序号 | 资料及文件名称 | 费用(万元) | 有关事宜 |
|---|---|---|---|
| 01 | 建筑施工图设计 | ||
| 02 | 施工造价咨询 |
第六条 费用及支付方式
(一)本项目收费
.
经招标方式确定,本项目定价为财评的 98.7%。
(二) 付款进度
乙方提交评审通过的正式成果,财政资金拨付到位后一个月内甲方一次性付清所 有价款。付款前,乙方应开具等额增值税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
第七条 双方责任
7.1 发包人责任:
7.1.1 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员提交资料 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 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 15天以内,设计人按合同第四条规定 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 15天以上时,设计人员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 计文件的时间。
7.1.2 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 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 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 费。
在未签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应按收费标 准,相应支付设计费。
7.1.3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时,如果设计 人能够做到,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
7.1.4 发包人应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 及交通等方便条件。
7.1.5 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 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 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
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7.2 设计人责任:
7.2.1 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 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7.2.2 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
7.2.3 设计人按本合同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 料及文件。
7.2.4 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 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和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 计资料及文件,一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 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
7.2.5 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向发包人提供 的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设 计人索赔。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 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 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 作量,不是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 部支付。
8.2 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 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万分之五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 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 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
8.3 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员 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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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设计费。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人责任大小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 金由双方商定或有关部门裁定。
8.4 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 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万分之二。
8.5 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九条 其他
9.1 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设计人自费向有关出版 部门购买。本合同第四条规定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份数超过《工程设计收费 标准》规定的份数,设计人另收工本费。
9.2 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 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的设计 人员配合加工定货时,所需要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9.3 发包人委托设计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 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参加。出国费用, 除制装费外,其它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9.4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
9.5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9.6 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永济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当事人未在合 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9.7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
9.8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并在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订金后生效。
9.9 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到项目所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 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
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9.10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 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委托方名称: | 集团有限责 |
| 法定代表人或委 | 2月 法定1 |
| 世 址: | 和 址:四川 ·成都市 |
|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610000 |
| 电 话: | 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甲 |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成都经济技术开 发区支行 |
| 银行帐号: | 银行帐号:51*开通会员可解锁*002030 |
| 日期: 年 月 日 | 日期:225年12月 /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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