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济市2024年县乡公路改造(长城-岔道线)建设项目第一标段合同
合同
发布时间:
2025-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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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运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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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济市 2024 年县乡公路改造 (长城-岔道线)建设项目工程

同 文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永济市2024年县乡公路改造(长城-岔道线)建设项目

1.2工程地点:长城-岔道线

1.3工程范围和内容:

永济市 2024年县乡公路改造(长城-岔道线)建设项目位于烤佬镇,在 Y029 的基础上进行改建,项目起点位于长城村,与C049顺接,路线向东依次经过长 城村、青台村、青台庄村等,终点与C046相交,路线在满足规范的前提下尽量 拟合现有道路线形,路线长度为4.089公里。其K0+000-K0+502.754、 K3+270-K3+600 段按照三级公路技术标准,设计时速 30km/h,路基宽度 7.5m,8.5m; 其余路段按四级公路标准建设,设计时速 20km/h,路基宽 6.5m、5.0m。

主要项目:路基工程、路面工程、桥涵工程、交叉工程及沿线设施等

第二条 工程期限

2.1本工程合同总工期为 300天(日历天从开工之日算起)

2.2本工程开工日期: 2025年 12月 3日

交工日期:*开通会员可解锁*

2.3 乙方逾期交工的,应按逾期每日按合同总价千分之五的标准向甲方承担 违约损失。

第三条 工程合同总价

3. 本工程合同总价约为人民币 肆佰荣拾贰万肆任玖佰肆拾欢元莱角菜分 元(¥4724949.77元),最终结算支付价以政府审计审定价款为准。

第四条 甲方的义务和权利

4.1甲方应负责完成的工作

甲方负责组织完成本项目的前期工作和征地拆迁工作并协助乙方办理施工 所需的各项手续。

项目前期工作包括

(1)甲方负责完成可研批复的各项前置条件的批复工作,并支付相关费用。

(2)甲方负责组织勘察、设计、监理等工作,并支付相关费用。

4.2甲方有权对本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审查,包括项目的质量、安全、 工期、造价等。

4.3 甲方有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所提出的要求,依据工 程实际情况加大监督抽检的频率和范围,乙方应积极配合质量监督机构对项目工 程质量进行监督。

4.4甲方应协助乙方处理本项目工程建设对外的重大协调工作,及其它依法 需要以甲方名义办理的相关报批文件应当在乙方提出要求后及时办理。

4.5甲方应在乙方提出工程竣(交工)验收申请后,按规定组织本项目的工程 验收。

4.6审查乙方编制的工程进度计划。

4.7 审查乙方在不改变项目工程技术标准,使用功能和不突破概算的前提下, 根据《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进行变更。

4.8 甲方为乙方提供工程管理期间所需的图纸等必要的工程资料。

4.9 甲方检查乙方与否并不免除乙方的管理责任。

第五条 乙方的义务和权利

5.1 乙方项目经理姓名: 李洪涛

魂 241181835515 注册编号:

乙方主要项目人员具有相应的职业资格和工程建设的管理经验,组建项目建 设机构,建立与管理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体系,配备满足本工程项目管理需要的专 业技术管理人员、合同管理、安全管理等,制定管理入员的岗位职责,履行本协 议。

5.2 乙方在履行本协议时,乙方及其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 工程建设程序,执行工程设强性标准,遵守职业道德、公开、科学、诚信的开展

项目建设工作。

5.3负责项目(交)竣工验 包括工程变更的 牧的建设管 重大变更报甲方批准。 新

5.4编制工程结算,(交) 竣工文件

5.5 乙方应接受并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和甲方组织的履约监 中心心 出的问题应予以及时纠正。对按照《工程管理办法》作出的处罚决定,必须坚决 执行。

5.6 乙方应建立工程质量、安全检查、变更管理等服务台账、记录相关文件、 工作计划方案、项目批复、项目进展工作汇报总结,重大活动和其他有关资料信 息,以配合甲方及甲方组织的监督检查或绩效评价。

5.7 乙方应根据要求,无条件接受和配合甲方或市政府组织的与本协议相关 的审计。

5.8 乙方应接受甲方组织的竣(交)工验收工作,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相关 要求。

5.9 服务结束后,乙方应做好相关资料的移交及保管工作。

5.10 乙方应安照本协议规定按时、按标准完成项目任务。如乙方因自身过错 导致未能完成服务项目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11乙方应按照国家、省、市建设管理等规定,认真履行职责,杜绝转包和 违规分包。若乙方转包或违规分包,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5.12 乙方不得与设计和其他单位串通或合谋,采取不正当手段提高工程造价, 谋取非法利益。

5.13 乙方有责任对本项目的施工质量、施工安全、施工进度,工程造价等进 行全程管理,并确保项目管理目标的实现。

5.14人员管理

5.14.1 乙方应在本协议书签订后15日内,项目管理机构配置和人员配备必 须满足本项目需要并不得低于甲方要求。乙方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工程建设工 作的人员,必须能够胜任本合同规定的工程建设委托管理工作。

5.14.2乙方原则上不得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换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等时,应以书面的形式报告甲方,在等到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更换。

5.14.3乙方在接到甲方要求撤换不合格管理人员书面通知后14天内,撤换 能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履行建设工作的派驻人员。

5.15保密义务

5.15.1 乙方及乙方工作人员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获得的甲方及项目的所 有信息和与提供本协议项服务相关的记录、数据、报告等资料均属甲方之保密信 息。

5.15.2乙方应对保密信息采取保密措施,且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使用该保密信 息。

5.15.3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披露、使用、转让复制或允许第三方使 用上述保密信息,为本协议之履行需要向其他工作人员等披露的除外。

5.15.4 乙方应保证其工作人员、代理人等遵守本条有关保密的约定,且该约 定不因本协议终止或解除而失效。

第六条 建设

6.1 设计

甲方应根据使用法律的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本项目的设计。 6.2监理

甲方应根据使用法律的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机构,监理费用由 甲方支付。监理机构须按照使用法律对工程的投资、质量、工期等方面进行监理, 并履行国家赋予监理的安全责任,对施工过程有关问题进行协调。

6.3工程协调和管理

甲方应全面负责本工程的协调工作。乙方负责本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必要时 应提请甲方协助,已保证工程顺利实施。

6.4 质量控制

6.4.1工程质量必须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颁布的 JTGF801-2004《公路 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中的合格标准,不合格工程应全部进行返工,直至符合 要求为止。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返工后的工程不再评为优良工程。

6.4.2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在开工之前,乙方应制定工程建设质量保证措施和质量控制计划, 甲方备案。乙方应在整个建设期执行质量保证措施和质量控制计划。

6.4.3甲方对质量控制的监督和检查

(1)甲方有权在不影响建设进度的前提下对工程的建设情况进行监督和 该监督和检查应在乙方代表参加的情况下进行。更方应合理地提前通知 监督和检查的事宜,若通知后,乙方米能派代表参加不影响上述监督和检查的效 力。

(2)乙方应当提供甲方进入工程建设场地的便利条件并对甲方与实施本合同 项下监督和检查有关的合理要求予以必要协助。

(3)甲方对工程建设的监督和检查不影响也不能替代其他政府部门依法对工 程建设的监督检查。

6.4.4有关检查的资料

乙方应当提供甲方进行检查所需的与特定的检查目的相关的所有方案、设计、 文件和资料的复印件。

6.4.5不符合质量和安全要求

(1)如果工程建设或其任何部分不符合有关的质量和安全要求甲方可以就此 给予乙方书面通知,要求其在合理时间内纠正缺陷;乙方应遵照执行,尽快采取 补救措施,并对由此引起的任何费用的增加和延误负责。

(2)如果乙方在收到甲方上述通知后30天内不能或拒绝纠正缺陷,甲方有权 自行或聘请第三方纠正上述缺陷。在这种情况下,乙方应为此向甲方支付合理且 必要的修理费用。

6.5工程进度

6.5.1进度计划

(1)乙方应向甲方提交进度计划,经甲方同意后执行。

(2)在未通知甲方的情况下,进度计划或这类安排与方法都不应有重大更改。 若工程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甲方可要求乙方以实现如期完工为前提,合理安 排施工计划并修改进度计划。

(3) 乙方应严格按照进度计划进行施工,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停工,

若乙方擅自停工超过十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更换施工方。

6.5.2进度报告

乙方应负责编制和上报进度报告(包括月、季)并提交一式三份书面报告给甲 方。第一份报告所包含的期间应从开工之目起至开工日所在月、季的最后一天至, 此后每月、季最后一天之后的10目内提交月、季进度报告。进度报告应持续至 完工日止。

6.6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6.6.1工程款(进度款)的支付方式和时间:甲乙双方签订协议之后,乙方 进驻工地后,乙方开具合同价款30%的履约保函后预付合同金额的30%。预付款 在合同进度款支付时按比例扣除。1路基完成后按甲方与监理签认合同内工程量 (不包含工程签证及变更签证)的85%支付,2路面工程水稳基层完成后按甲方 与监理签认合同内工程量(不包含工程签证及变更签证)的85%支付,3路面工 程沥青面层完成后按甲方与监理签认合同内工程量(不包含工程签证及变更签证) 的85%支付,工程全部交工验收合格后,付工程决算审计后的(包含工程答证及 变更签证)97%,工程缺陷责任期结束后付工程决算的3%。预留 3%的工程款为本 项目的质量保证金(不计利息),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 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待工程交付使用后,缺陷责任期期满后清算及退还质量 保证金(不计利息),缺陷责任期为交工验收合格后两年,缺陷责任期内如有返 修,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证金内扣除。

6.6.2乙方应按时足额支付约定的人工费用并且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 1个月。

6.6.3乙方根据工程施工需要,可以在工程所在地开设项目一般账户或基本 账户。

6.7 环境保护

乙方应采取一切合理步骤,保护现场内外的环境,并避免由其施工作业引起 的污染、噪音以及其他后果对公众和财产的损害和妨碍。乙方应保证在施工期间, 现场的气体散发地面排水及排污不能超过使用法律法规的数值。

6.8项目文件

乙方应编制足够详细的施工会强调以满足所有适用法律的要 施工人员实施工程提供足够的脂、并对已竣工的工程运行进行描述。如果 第工 文件中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模毛矛盾、欠缺及缺陷,乙

第七条 项目交工验收与竣工验收

7.1交工验收

7.1.1 当项目按本协议要求已建成并具有独立使用价值时,应按国家有关规 定准备交工验收。

7.1.2交工验收由甲方负责。交工验收的内容和程序应按交通运输部《公路 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和山西省交通 运输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7.1.3未经交工验收或交工验收不合格项目不得进入试运营,也不得报请竣 工验收。

7.2 竣工验收

7.2.1项目交工验收合格2年后,乙方按照有关规定向甲方申请进行项目的 竣工验收。

7.2.2 竣工验收由甲方负责主持。竣工验收的内容和程序应按交通运输部《公 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和山西省交 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7.2.3 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按照规定向甲方办理有关档案资料移交手续。

7.2.4竣工验收不合格,项目不得进入正式运营,乙方应进行整改直至验收 合格。

7.2.5项目竣(交)工验收期间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所需的费用包 含在乙方项目建设费用中。

7.3延期

7.3.1由于下列任意事项引起施工延误,乙方有权要求延长预计的交工目期:

(1)因甲方原因造成的工程延期:

(2)为保护在建设用地范围内发现的历史文物;

(3)甲方提出的设计变更导致的完工延误;

(4)发生不可抗力。

7.3.2上述延期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可以获得批准

(1)乙方在延误事件发生后30天向甲方提供书面通知,声明要求延期,而且 应说明造成预计的交工目期延误的原因及影响程度。

(2)乙方应向甲方合理证明预计的交工目期已被或将被延误,并且乙方已经 采取一切合理地措施将延期减少至最低。

(3)由于乙方违反协议下的任何义务导致的延期,续报甲方批准后,方可生 效。

7.4决定延期期限

7.4.1甲方应在接到乙方延期通知30天内,决定是否对预计的交工日期进行 延长,并通知乙方。该通知应包括被授予的延长的期限,如果甲方不允许延期, 应说明理由。

7.4.2甲方作出延期的决定应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协议的规定。

7.5交工延误

如果由于乙方的过失,不能在预计的交工目期内完成项目施工,甲方有权按 照本协议规定扣除乙方的违约金。甲方可要求乙方提交延误报告说明延误的理由, 同时提交新的预计交工目期(新的预计交工目期与原预计交工目期之差不超过6 个月),并为新的预计交工目期的实现提供保证措施。甲方审查并批准新的预计 交工日期后,乙方应严格执行。

7.6 工程交工验收后,质量缺陷责任期为两年,质量保修期自工程交工验收 合格之日起计算。

7.7项目竣工验收前,乙方按到甲方通知后14天内未能提供保修的义务时, 甲方可指派其他单位代为实施,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除非调查结果确定 上述缺陷、病害或其他不合格之处不属于乙方的责任所造成。

第八条 工程变更

工程变更是指设计变更和在建设过程中对合同中约定的工程进度、范围和标 准的变更。

8.1工程变更管理应按使用的法律要求进行

8.2 变更条件

(1)缩短工程进度

(2)提高工程项目的质量

(3)降低建设、运营和维护成本

(4)公共利益的需要;

(5)发现设计错误。

8.3 变更批复权限。甲方负责变更的批

9.1如果乙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协议履行延误或不能履 担赔偿或终止协议的责任。

力多 不可抗

9.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 况,包括:非任何一方所能控制且使任何一方无法完全履行本项目的国家政策、 法律、法规的限制战争、地震、台风、泥石流、火灾、罢工、暴动或其他社会政 治动荡造成的灾难,不包括一方的违约或疏忽。

9.3不可抗力发生后,收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 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及造成的影响及时通知对方,迟延履行通知义务或者未尽最大 努力减小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利影响,致使损失扩大的,相关责任由过错方承担。

9.4不可抗力时间结束后,除不可抗力导致协议终止外收到不可抗力影响的 一方应立即恢复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义务,但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所需的期限 可以适当的延长,延长的期限等同于不可抗力对该义务造成影响的期限。

第十条 保险

10.1工程和乙方的设备的保险

10.1.1 乙方应为工程、设备和材料投保,使其免受一切损失或损害。该保险 的最低限额应不少于全部重置成本(包括利润)以及补偿拆除和移走废物的费用。 此类保险应规定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工程竣工之日止均能得到补偿。

10.1.2乙元应为乙方的设备投保,使其免受一切损失或损害。该保险应保证 每项设备运往现场过程中以及设备停留在现场或附近期间,均处于被保险之中。

10.2人员生亡和财产损害的保险

乙方应为履行合同引起的并在交工证书签发之前发生的任何物资财产的损 失或损害,或任何人员的伤亡办理第三者责任保险。

10.3 工人的保险

乙方应为雇佣的任何人员的伤亡所导致的损失和索赔保险,使之保持有效, 并能使甲方依此保险单得到保障。

10.4 有关保险的总要求。

10.4.1 每份保险单应与合同生效日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总条件保持一致,且 此总条件优先于本条的各项规定。

10.4.2 自开工日起30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

(1)本条所述的保险已生效证明:

(2)合同条件 10.2 款及 10.3 款所述的保险单的副本。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 本合同未约定的违约情形,参照通用合同通用条款中关于违约情形的 条款执行;

11.2. 甲方按本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在接到甲方解除合同通知之日 起三日内无条件退场,若乙方逾期退场的,应按逾期每日50万元的标准向甲方 承担违约损失。

11.3.甲方按本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的,对于乙方已完成工程量,由甲、乙双 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造价鉴定机构鉴定确定,由此产生的鉴定费用由乙 方承担。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涉及权力义务的双方 首先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时,任何一方均可直接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 院起诉,最终以法院判决结果执行。

第十三条 其他条款

本合同未尽事宜,及时协商,协商结果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合同工程竣工交验结清工程尾款,保修期 满后自然失效。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两份

授权代理人:

签约地点:永济市交通运输局 签约日期: 2025年 11月_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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