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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龙审批复〔2025〕496号
海口市龙华区新东方教育培训中心:
你单位提交的《变更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海南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经材料审核及现场勘察,同意 海口市龙华区新东方教育培训中心办学地址由“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国贸玉沙路21号友谊·国贸城3层3FA004/3FA007号商铺”变更为“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金茂街道金龙路67号警苑小区1号楼-1层1层商场20号、架空层二层商场1、2、3号”(2167.73㎡),并对新一届监事会成员名单予以备案。
特此批复。
海口市龙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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