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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西生猪产能综合调控实施方案(2026年修订)的通知》(桂农厅发〔2026〕76号)要求,更好发挥政策调控的保障作用,稳固基础生产能力,有效防止生猪产能大幅波动,在总结前期生猪产能调控工作实践的基础上,结合南宁市实际,我局起草了《南宁市生猪产能综合调控实施方案(2026年修订)》(征求意见稿),并征求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市直部门意见,根据意见和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30日,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的社会公众,请署实名和联系方式,通过以下方式于*开通会员可解锁*之前反馈。
一、登录“南宁市行政立法和决策公开征求意见平台”
( http://gkzqyjpt.sf.nanning.gov.cn/po/f),即可通过平台在线对该方案提出意见、建议。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至:nnxmk2007@sina.com。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南宁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科(南宁市青秀区嘉宾路1号,邮政编码:530028,联系电话:5539202),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南宁市生猪产能综合调控实施方案(2026年修订)”。
附件:1.南宁市生猪产能综合调控实施方案(2026年修订)(征求意见稿)
2.南宁市生猪产能综合调控实施方案(2026年修订)修订说明
3.南宁市生猪产能综合调控实施方案征求意见表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开通会员可解锁*
附件1
南宁市生猪产能综合调控实施方案(2026年修订)(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西生猪产能综合调控实施方案(2026年修订)的通知》(桂农厅发〔2026〕76号)精神,更好发挥政策调控的保障作用,以能繁母猪存栏量为核心调控指标,按照“长期调母猪、中期调仔猪、短期调肥猪”的调控策略,构建上下协同、反应高效的全链条调控体系,有效防止生猪产能大幅波动,促进市场供需更加适配,推动猪价保持在合理水平,在总结前期生猪产能调控工作实践的基础上,修订完善本实施方案。
一、调控能繁母猪存栏量
(一)动态调整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
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西生猪产能综合调控实施方案(2026年修订)的通知》(桂农厅发〔2026〕76号),设定全市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为25.9万头。之后,将根据自治区下达的产能调控目标任务和猪肉消费及生猪生产效率等变化情况,动态调整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市级结合产能调控目标和各县(市、区)发展实际,确定各县(市、区)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各县(市、区)季度末月份能繁母猪存栏量采用国家统计局数据;非季度末月份能繁母猪存栏量,以国家统计局季度末数据为基数,根据农业农村部门监测的能繁母猪存栏月度环比变化率测算得出。
(二)保持能繁母猪合理存栏水平
按绿色、黄色和红色3个区域划分能繁母猪存栏水平并采取相应的调控措施。
1.绿色区域:产能正常波动。全市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92%—103%区间(含92%和103%两个临界值)。以市场调节为主,原则上不启动调控措施。保持监测预警工作常态化,定期发布动态监测信息。
2.黄色区域:产能大幅波动。全市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103%—106%或88%—92%区间(含88%和106%两个临界值)。启动相应调控措施,与市场调节共同作用,促使能繁母猪存栏量回归到绿色区域。
情形一: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增加。全市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103%—106%区间。一是加强监测预警。强化能繁母猪存栏量监测调度,及时发布动态监测信息,引导市场预期,适度减少能繁母猪存栏量。二是启动产能调减机制。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引导和督促辖区内生猪产能调控场采取延迟能繁母猪补栏、加快淘汰低产母猪等减产措施。三是向产能增幅较大的地方发预警函或提醒函。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南宁市发展改革委视情况向能繁母猪存栏量增幅较大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发预警函或提醒函,要求及时采取调控措施。县级可建立相应的预警机制。
情形二: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减少。全市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88%—92%区间。一是加强监测预警。强化能繁母猪存栏量监测调度,及时发布动态监测信息,引导市场预期。二是启动产能调增机制。南宁市农业农村厅局引导辖区内大型生猪养殖企业合理增加产能。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引导和督促辖区内生猪产能调控场减缓淘汰能繁母猪,增加补栏,稳定和增加产能。三是向产能降幅较大的地方发预警函或提醒函。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南宁市发展改革委视情况向能繁母猪存栏量降幅较大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发预警函或提醒函,要求及时采取必要应对措施。县级可建立相应的预警机制。
3.红色区域:产能过度波动。全市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高于正常保有量的106%或低于正常保有量的88%。强化相应调控措施,促使能繁母猪存栏量逐步回归到绿色区域。
情形一:全市能繁母猪存栏量过度增加。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高于正常保有量的106%。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南宁市发展改革委向能繁母猪存栏量过度增加,且未采取调控措施或调控不力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发预警函或提醒函,全面强化调减产能各项措施,继续加大低产母猪淘汰力度,引导生猪产能调控场暂缓新增能繁母猪和新建扩建猪场。如自治区下达我市冻猪肉收储工作要求,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相关职能部门提出临时储备收储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职能落实。
情形二:全市能繁母猪存栏量过度减少。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低于正常保有量的88%。加大工作力度增加产能,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南宁市发展改革委向能繁母猪存栏量低于最低保有量且未采取调控措施或调控不力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发预警函或提醒函,督促进一步采取补贴、信贷、贴息等政策措施,遏制产能下滑势头,恢复能繁母猪存栏量。
(三)其他异常情况调控
全市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在正常保有量的合理区间波动,但种猪生产供应、新生仔猪数量或生猪存栏量出现异常变化等情况时,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研判形势、落实应对措施,确有必要的,可出台临时管控或扶持政策,按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稳定和调控生猪产能
(一)稳定规模猪场保有量
根据《广西生猪产能综合调控实施方案(2026年修订)》下达我市的规模猪场保有量961家,结合2025年底在全国养殖场直联直报系统备案的年出栏5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数量,以及生猪规模养殖发展趋势,确定全市规模猪场保有量为961个以上(各县(市、区)规模猪场正常保有量见附件)。规模猪场按照《畜禽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备案管理。各县(市、区)应保持规模猪场数量总体稳定。
(二)发挥产能调控场作用
依托全国养殖场直联直报系统,对全市规模猪场进行动态监测,重点监测其数量和生产经营变化情况。对年设计出栏1万头以上的规模猪场和能繁母猪存栏500头以上的种猪场,按照猪场自愿加入并配合开展产能调控的原则,纳入生猪产能调控场管理。每年2月底前更新上一年度调控场名单。响应政府产能调控号召的调控场可按相关规定优先享受相关生猪产业支持政策;对不履行产能调控承诺的,将移出产能调控场名单。
(三)有效引导生产和市场预期
加强对大型生猪养殖企业的政策引导,常态化开展经营风险监测预警。配合自治区将大型集团养殖企业(含其下属养殖企业)纳入生猪产能综合调控监测名单,执行年度生产备案管理;各县(市、区)将能繁母猪存栏量500头以上的养殖企业纳入本区域调控监测名单,对名单上的企业实行年度生产备案管理,压实监测名单内养殖企业备案生产责任。做好动态监测和风险预警,引导规模养殖场和中小养殖户科学安排生产节奏,统筹优化母猪配种、淘汰及仔猪补栏安排,合理把控育肥猪出栏标准,多措并举调节生猪与猪肉市场供应,保障猪肉价格平稳运行。
三、保障措施
各县(市、区)要强化数据采集分析和形势会商,统筹人员、经费保障,做好生产和市场监测,及时发布生猪生产监测信息。要加强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监测防控,综合研判对生猪稳产保供的影响。针对行业热点和突发性事件,在生猪价格出现急涨急跌、生产形势出现重大变化等情况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市场预期。当能繁母猪存栏高于正常保有量103%时,通过差异化政策引导养殖场(户)合理控制生产规模;低于92%时,由市县统筹相关上级转移支付和本级财力对规模猪场和种猪场(含地方猪保种场)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补贴;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授信条件的养殖场(户)扩大和增加信贷投放,对符合金融惠企等政策条件的给予贴息支持。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采取其他调控产能措施,释放明确的产能调控信号。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修订本级生猪产能综合调控实施方案或实施细则,分解落实规模猪场保有量等指标任务,在保证全市生猪产能目标的基础上,各县(市、区)能繁母猪存栏量的合理波动区间范围可适放宽。县级不得将能繁母猪保有量指标分解至乡镇、村。各县(市、区)修订的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于*开通会员可解锁*底前报南宁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附件:各县(市、区)能繁母猪和规模猪场保有量目标
附件
各县(市、区)能繁母猪和规模猪场保有量目标
| 行政区域 |
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万头) |
规模猪场最低保有量(家) |
| 南宁市 |
25.9 |
961 |
| 兴宁区 |
0.08 |
2 |
| 青秀区 |
0.3 |
33 |
| 江南区 |
1.46 |
9 |
| 西乡塘区 |
1.87 |
89 |
| 良庆区 |
1.16 |
10 |
| 邕宁区 |
0.74 |
42 |
| 武鸣区 |
3.44 |
210 |
| 隆安县 |
3.06 |
132 |
| 马山县 |
2.36 |
119 |
| 上林县 |
1.13 |
25 |
| 宾阳县 |
4.75 |
116 |
| 横州市 |
4.83 |
166 |
| 东盟经开区 |
0.72 |
8 |
附件2 南宁市生猪产能综合调控实施方案(2026年修订)修订说明.doc附件3 南宁市生猪产能综合调控实施方案(2026年修订)征求意见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