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埔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日用陶瓷智能化生产线建设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发布时间:
2025-12-19
发布于
广东梅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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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公司报来《日用陶瓷智能化生产线建设项目节能报告》收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1号)的相关要求,我局对该项目节能报告进行了审查,审查意见如下:   一、日用陶瓷智能化生产线建设项目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和建设方案符合国家相关节能法规及节能政策的要求,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主要建设内容:该项目计划总投资约6000万元,新建2栋厂房、1栋办公楼等建筑,建筑物占地面积7647.95m2,总建筑面积23447.96m2,购置真空练泥机、滚压机、成型机、修坯机、施釉机、新型燃气智能窑炉等生产设备及相关辅助设备一批,建设年产225万件日用陶瓷生产线。项目能耗量和主要能效指标:项目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耗不高于1338.04吨标准煤(当量值)、1546.47吨标准煤(等价值),其中年电力消耗量不高于129.63万千瓦时,年使用天然气不超过95.25万立方米,年使用柴油不超过15.17吨,年新水使用量不超过4860立方米。项目所需能耗总量,由大埔县统筹安排。   三、请你公司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及规范落实节能报告各项节能措施,优先选用能效标准领先的产品和设备,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及设备。并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23331-2020)、《能源管理体系分阶段实施指南》(GB/T 15587-2023)、《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2006)等规范,健全能源管理体系,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四、请你公司根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请你公司组织对项目节能相关情况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方能投入生产、使用,并将节能验收报告报我局留存。依据《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33号令),我局将对项目组织开展节能监察,并适时对本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五、本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两年内有效,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两年以上的,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项目如需变更,请按照《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粤能规〔2023〕3号)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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