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陵水县ls2025-22号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发布时间:
2026-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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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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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府委托(陵水)〔2026〕17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陵水县ls2025-22号用地农用地转用和

土地征收的批复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审批陵水县ls2025-22号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陵府〔2026〕87号)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县政府将集体所有农用地0.5653公顷(含耕地0.565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意征收本号镇长埇村委会营内村民小组、本号镇长埇村委会营外村民小组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所有土地,合计5.2759公顷(含集体所有建设用地4.7106公顷);同时使用国有建设用地0.8269公顷。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6.1028公顷,作为陵水县ls2025-22号用地。

二、你县政府应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严格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4〕9号)规定标准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并按规定支付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同时按照海南省被征地农民有关养老保险规定,为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确保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水平不降低。土地征收经批准后,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你县要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你县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此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三、你县政府应负责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

四、本次批准的用地应按规划和呈报用途安排作为二类工业环卫混合用地6.1028公顷,其中二类工业用地占比55%,环卫用地占比45%,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用于兴建不符合国家及我省供地政策和产业政策的项目,不得变相开发房地产。因规划调整、产业发展等原因,确需改变土地用途供地的,应报省政府批准。土地供应手续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办理。

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你县应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11.306万元后,再依法办理后续用地手续。

                          海南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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