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港市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布局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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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7-22
发布于
辽宁丹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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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烟花爆竹销售环节安全管理,降低安全风险,建立规范的烟花爆竹经营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我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局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布点原则

按照“保障安全、总量控制、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的原则,综合考虑衡量人口密度、地域面积、市场需求、便民利民、安全管理等因素,科学规划布局全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点),夯实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基础,构建科学合理、规范合法、公平公正、安全便民的烟花爆竹经营秩序。

二、布点范围及数量

在全市18个乡镇街道设置烟花爆竹常年零售店28个,春节期间临时经销点120个,按照上述数量设置,能够满足我市烟花爆竹市场的供需关系,既便于群众购买,又便于安全监管。

三、零售店(点)布点基本条件

(一)选址布局。

严格按照《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现场核查安全条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点)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点)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点),且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2.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点)不得设置在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桥下及涵洞内,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3.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点)严禁有明火,不得采用产生明火或有强热辐射的采暖设备。

4.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点)室内电气线路不得有明接头,线路接头处应采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54的接线盒;室内电气线路必须采用普通导线穿钢管敷设,或带有阻燃护套电缆、阻燃型绝缘导线;室内不得使用白炽灯、射灯等容易产生高温的灯具;使用普通电气设备应保持与烟花爆竹不少于1.2米的水平投影距离。

5.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安全管理。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点)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管理: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点)主要负责人应依法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其他从业人员经过相关安全知识教育培训。

2.应制定并张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安全责任制包括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和销售人员、看护人员安全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现场管理、安全检查、隐患整改、事故报告等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应包括查验、拆箱、搬运、堆码等安全要求。

3.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点)入口及室内醒目位置应设置“严禁烟火”“易燃易爆”等安全警示标识,周边应设置“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安全警示标识。

4.烟花爆竹不得与其他商品或杂物混合存放。

5.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点)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6.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点)应制定并张贴烟花爆竹现场应急处置措施、应急联系电话。

7.应在醒目位置悬挂烟花爆竹零售者营业执照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四、申办流程

1.申请。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具体时间春节前另行通知)向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政府报名登记,并提交材料。

2.受理。申报材料经乡镇、街道初审合格后报东港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右侧综合窗口,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3.审查。市应急管理局会同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对重点区域的零售场所进行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通过。

4.批准。东港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审查意见,经会议研究后批准。

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为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如某乡镇、街道烟花爆竹零售点申请数量超过文件规定的数量,则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筛选。抽签、摇号采取公平公正公开的方式开展,邀请申请人全程参与监督。

五、工作要求

1.市应急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依法依规做好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布点审核工作,对不符合布点规划要求的,不予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2.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申请人应真实准确提供申请材料,若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或者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一经发现将依法予以处理并撤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3.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只允许经营C、D级个人燃放类烟花爆竹产品,不得经营由专业人员燃放的A、B级产品,不得超量、超范围存放烟花爆竹,一经发现将依法查处违规违禁产品,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4.各乡镇政府、街道要做好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宣传、初审工作,严格按照《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审核受理,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坚决不予受理。

5.烟花爆竹零售店(点)要严格遵守公安、交通、消防、市场监督等部门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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