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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教育部等十三部门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教监管〔2022〕4号)《辽宁省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辽教通〔2023〕456号),现将我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我市辖区以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申请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科技类、文化艺术类、体育类等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线下非学历教育机构,参照《辽宁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辽科发〔2022〕58号)《辽宁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辽文旅办发〔2022〕89号)《辽宁省校外体育培训机构行为规范(试行)》(辽体政字〔2022〕77号)中有关规定执行,按照《辽宁省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辽教通〔2023〕456号)进行管理。国家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举办非学科类校外培训必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中小学健康成长规律和教育教学规律,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办学、规范管理、保证质量、保障安全、诚实守信。请相关从业人员提高认识,认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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