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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增强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提高立法质量,现将《上饶市气象灾害预警与响应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包括是否排除、限制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开通会员可解锁*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和建议寄至:上饶市气象局政策法规科,地址:上饶市信州区上饶大道108号,邮政编码:334000,联系人:赵鹏,联系电话:*开通会员可解锁*。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和建议发至邮箱:2228980@qq.com。
附件:1.《上饶市气象灾害预警与响应条例(征求意见稿)》
2.《上饶市气象灾害预警与响应条例(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上饶市司法局 上饶市气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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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预警措施
第三章 响应措施
第四章 区域协作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了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与响应活动,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预警与响应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暴雨、大风、雷电、台风、暴雪、寒潮、霜冻、冰雹、高温、大雾、道路结冰和干旱等所造成的灾害。
第三条【基本原则】 气象灾害预警与响应工作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遵循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区域协作、社会参与,预防为主、科学防御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预警与响应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预警与响应机制,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明确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并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要求,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与响应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 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和预警等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功能区的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和预警等工作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应急管理、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广旅、卫生健康、林业、体育、城市管理、水文等部门和供水、供电、通信、新闻媒体等单位,应当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与响应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功能区,应当履行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防御职责,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与响应工作。
第六条【村居职责】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与响应工作,村(社区)气象灾害防御信息员具体承担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职责。
第七条【宣传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预警与响应知识,提高全社会应对气象灾害的意识和能力。
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通信运营商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防范、自救互助等知识的公益宣传。
鼓励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开展防灾减灾科普教育,组织相关实践活动,培养和提高工作人员气象灾害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组织应当开展应对气象灾害的宣传、教育、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气象科普场馆和设施建设。鼓励社会力量建设防灾减灾科普场馆和设施,推动科普资源共建共享。
第二章 预警措施
根据气象灾害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气象灾害警报一般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从高级到低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第九条【预警信息发布】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统一向社会发布,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应当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发布、更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或者解除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
第十条【预警信息传播】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机场、港口、车站、景区、学校、医院、养老院等公共场所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接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传播。
红色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时,通信运营商应当及时安排优先通道,向受影响区域内的手机用户发送预警信息。
第十一条【预警叫应】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直达基层的气象灾害预警叫应工作机制,明确预警叫应的预警类型以及叫应的主体、对象、流程、渠道和时限。
第三章 响应措施
第十二条【以预警为令与舆情引导】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以及相关应急预案启动标准,适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响应措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据规定及时发布气象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相关信息,做好舆情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第十三条【低级别预警信息政府响应】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发布三级以下气象灾害警报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情况组织有关灾害防御、救援部门开展联合会商和隐患排查,划定风险区,预置救援力量。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应当加强对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
当灾害性天气可能达到高级别预警标准时,应当及时会商研判,提前部署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应对措施。
第十四条【高级别预警信息政府响应】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发布二级以上气象灾害警报,或者红色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部署和开展下列工作:
(一)及时将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通知危险区域人员,视情况组织人员转移;
(二)向受气象灾害影响重点区域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或者技术人员,指导灾害应对工作;
(三)指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四)调集应急处置所需救援物资、设备、工具,做好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的使用准备,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五)做好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等生活物资以及医疗药品调用的准备,保障转移人员的基本生活;
(六)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七)及时向社会发布关于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八)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防护,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九)依照有关规定采取停课、停工、停业、停运、停止户外集体活动等措施;
(十)加强相关信息报道的管理,及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灾害信息;
(十一)向上级政府和毗邻地区报告和通报灾情信息;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乡镇、街道与村(居)响应】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应当及时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并根据预警信息级别要求,做好人员转移安置、抢险救灾、灾情险情报告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开展巡查检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协助做好物资分发和人员转移等工作。
第十六条【社会响应】 有关单位接收到暴雨、大风、雷电、台风、暴雪、冰雹等气象灾害的橙色以上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时,应当结合自身情况,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一)人员密集场所及劳动密集型企业必要时采取停工停课停业等相应的安全措施,并为滞留人员提供临时安全避险场所;
(二)在建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设施设备和工作生活临时设施等采取加固措施,必要时停止高空和户外作业;地下工程施工应当严密监视地质变化和施工支护体系变化;
(三)易燃易爆类单位应当采取停止户外作业、切断危险电源等防御措施;
(四)旅游景区、重点文物保护等单位应当及时向游客和工作人员发出警示信息,适时采取停止营业、关闭相关区域、组织人员避险等措施;
(五)在水域从事捕捞、运输、开采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及时命令船舶和相关人员采取停止作业、回港避险等措施。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合理调整上下班时间。
第十七条【社会公众响应】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生效期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主动了解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和防御指南,合理安排出行,积极开展防灾避险和自救互救,服从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转移、安置安排。
第十八条【灾害风险复盘评估】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复盘评估工作,结合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对气象灾害性质、强度和影响程度等进行调查、分析和评估,建立灾害数据库,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等级,开展灾后重建评估,完善防灾减灾体系。
第四章 区域协作
第十九条【市级政府协作】 市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浙江省衢州市、安徽省黄山市、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政府按照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原则,建立气象灾害联席工作会议、气象灾害防御管理人才交流、气象灾害跨区域协同防御等机制,加强联合会商研判,并做好医疗救援、物资调配、设施抢修、交通组织等联合调度措施的相互衔接,加强应急救援协作,提升四省边际地区气象灾害防御综合能力。
第二十条【气象协作】 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浙江省衢州市、安徽省黄山市、福建省南平市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统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标准,做好跨区域气象灾害监测、递进式预报预警服务、气象灾害风险预警产品开发与应用,以及精细化气象服务等领域的科学研究、技术攻关和成果共享,加强平台建设和信息共享,推动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在跨区域气象灾害防御领域的融合应用。
第二十一条【部门协作】 市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浙江省衢州市、安徽省黄山市、福建省南平市应急管理部门建立健全防汛指挥协同联动机制,加强应急救援协作,强化毗邻县、镇、村三级的沟通与协同,及时相互通报情况,实现信息共享,推进应急物资跨区域互助协作,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市气象、水利、水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文广旅、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与浙江省衢州市、安徽省黄山市、福建省南平市毗邻的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与响应的联动,探索建立气象灾害风险联合预警机制,协同开展应急响应联动和处置工作。
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浙江省衢州市、安徽省黄山市、福建省南平市生态环境部门建立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响应联动机制,开展重污染天气形势联合研判,及时通报区域重污染预警信息,根据预警等级启动应急预案,并采取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
第二十二条【县域合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地形特征、水系分布特点,加强与毗邻县(市、区)在气象灾害预警与响应工作上的区域协作,提高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共同做好区域联防联控。
当毗邻的县(市、区)发生气象灾害或者衍生、次生灾害且超出其处置能力,向本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支援请求时,本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指导支持,必要时直接组织处置。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科技与人才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和升级改造,加大气象灾害防御科技创新资金投入,完善气象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加强气象灾害防御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人才培养机制和激励机制,提高气象灾害防御能力。
第二十四条【气象探测设施建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气象、发展改革、自然资源、水利、水文、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在气象探测设施规划建设时,应当加强行业统筹,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做好探测设施共建及监测数据、信息的汇交、共享。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气象探测设施选址、建设和维护工作。
第二十五条【预警传播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需要,在人口密集区域、气象灾害易发区域以及边远农村、山区等区域加密建设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设施,完善移动应用推送、气象预警信息接收机、应急广播、铜锣、口哨、电子显示屏等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设施设备。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气象预警接收和传播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工作。
第二十六条【预案及演练】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及时修订与气象灾害防御有关的应急预案,把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列为应急响应启动条件之一,发布气象灾害防御指引,并按规定开展应急演练。需要毗邻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的,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条【救援队伍、物资与避灾场所】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加强气象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储备并及时更新补充抢险救援物资,保证应急避灾场所正常使用。
第二十八条【气象灾害风险转移】 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开发农业、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旅游等领域涉及气象灾害的保险产品和服务,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购买保险降低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转致条款】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法律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未依法履行气象灾害预警与响应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xxxx年x月x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