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济宁市鱼台大米保护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5-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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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升鱼台大米品质,加强鱼台大米品牌保护,促进鱼台大米产业高质量发展。现就《济宁市鱼台大米保护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以信件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提出,并注明建议人姓名(名称)以及联系方式。

征求意见和建议的截止时间:****年*月**日

通讯地址:济宁市省运会指挥中心B****

邮 编:******

电 话:****-*******

电子邮箱:jnzscqbhk@***.com

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月*日

济宁市鱼台大米保护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提升鱼台大米品质,加强鱼台大米品牌保护,促进鱼台大米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鱼台大米的生产、经营、管理以及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鱼台大米,是指在鱼台大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使用经过审定的、适宜鱼台县种植并达到鱼台大米质量特色的优质品种,采用鱼台大米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大米。

本条例所称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或者专用标志的使用,是指将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或者专用标志用于产品、产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产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或者专用标志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识别产品产地来源或者受保护地理标志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济宁市、鱼台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鱼台大米保护和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依法制定扶持鱼台大米保护和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

鱼台大米产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鱼台大米栽培管理、加工、销售等活动的服务、指导与监督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做好鱼台大米保护和管理相关工作,可以通过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对诚信守法经营作出具体约定。

第四条 济宁市、鱼台县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壮大主业突出、带动能力强、经济效益好的鱼台大米龙头企业,支持鱼台大米企业、合作社通过兼并收购、联合重组及合资合作等方式,整合集聚优化鱼台大米产业,延长产业链,推进鱼台大米生产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发展。

支持鱼台大米生产经营者构建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现代营销体系,开展商业模式创新,拓宽销售渠道。

第五条 济宁市、鱼台县人民政府应当促进金融机构与鱼台大米生产经营者开展合作,鼓励金融机构开发有利于鱼台大米产业健康发展的产品和服务。

第六条 济宁市、鱼台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鱼台大米文化的宣传,并对体现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予以保护。支持鱼台大米产业与特色旅游、研学实践、休闲度假、观光体验、民俗风情、历史文化、健康养生等产业融合发展。

第七条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鱼台大米种质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建立种质资源档案,完善鱼台大米良种繁育体系,推广鱼台大米良种良法种植,严格指导鱼台大米栽培种植、施肥管理、病虫害防治等生长全过程,提升鱼台大米品质。

鼓励鱼台大米生产者建设生态种植园,推广使用种植园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进行绿色、有机认证。

第八条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对鱼台大米种植区域的土壤环境、灌溉用水水质、大气环境质量等进行监测和评价。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向鱼台大米种植区域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第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鱼台大米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化建设,质量发展,食品安全,依法打击侵权假冒等违法行为。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文化和旅游、大数据、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鱼台大米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 鱼台大米产业协会应当加强自律管理,规范鱼台大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引导会员依法诚信生产经营,开展品质评价、知识产权保护、品牌推介、运营推广等活动,推动鱼台大米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十一条 鱼台大米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应向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禁止擅自使用或者伪造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第十二条 鱼台大米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鱼台大米生产技术规程、标准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其生产经营的鱼台大米质量安全负责,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鱼台大米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防伪溯源管理,建立和保存鱼台大米生产记录、销售记录。鼓励鱼台大米生产经营者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收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

鱼台大米生产经营者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应同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地理标志名称、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并在产品标签或包装物上同时标注所执行的地理标志标准代号、批准公告号、商标注册号。

生产经营者使用“鱼台大米”地理标志产品名称,应当保证产品来自产地范围并且产品质量符合鱼台大米地方标准。禁止擅自使用“鱼台大米”地理标志产品名称。

生产经营者不得在非鱼台大米上使用易产生误解和混淆的名称、地名或者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者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大米误认为鱼台大米。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鱼台大米生产经营者侵害其权益,或者存在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可以通过“*****”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消费者投诉热线等渠道进行投诉、举报,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在规定时间内予以答复、处理。

第十三条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发挥媒体监督作用,引导社会正向舆论,加强对鱼台大米产业、品牌和文化的宣传推广,扩大鱼台大米影响力。

第十四条 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鱼台大米保护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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