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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发布机构:烟草局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基层公示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 索引号:ycj/*************
滦平县烟草专卖局
关于修订《滦平县烟草制品零售点
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
为合理配置烟草市场资源,进一步满足雪茄烟消费市场需求,保护零售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河北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相关要求,现将《滦平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滦烟法〔****〕*号)(以下简称《合理布局规定》)作相应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一、《合理布局规定》第三条
原文: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场所。
修改为: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不包括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场所。
二、《合理布局规定》第七条
增加:(八)许可范围仅为雪茄烟本店零售、单层实际经营面积为**平方米以上的雪茄烟零售点,不受本规定中零售点间距和办证额度的限制,且不作为其他零售点的距离测量参照。
雪茄烟零售点许可经营范围变更或者增加卷烟、烟丝的,应当向受理机关重新提出新办申请,受本规定中零售点间距和办证额度的限制,并按本规定其他相关条款办理。
三、《合理布局规定》第八条第(五)项
原文:(五)幼儿园、青少年活动中心内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米区域内。
修改为:(五)幼儿园、青少年活动中心内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米区域内;经营范围只为雪茄烟的,幼儿园、青少年活动中心内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米区域内。
四、《合理布局规定》第十条第(一)项
原文:(一)能够自己长期在场经营,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烈属、退役军人等放宽办证条件,在城区、乡镇街道、封闭小区区域内零售点间距不少于**米,在行政村区域内零售点间距不少于***米。以上人员均需持有政府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
修改为:(一)能够自己长期在场经营,且工商营业执照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或个人独资企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烈属、退役军人等放宽办证条件,在城区、乡镇街道、封闭小区区域内零售点间距不少于**米,在行政村区域内零售点间距不少于***米。以上人员均需持有政府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
滦平县政府信息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