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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 |
冀(****)石家庄市不动产证明第*******号 |
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广安大街支行 |
抵押权 |
************GB*****F******** |
桥西区裕华西路**号 海悦天地购物广场**-**** |
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