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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殷行街道办事处
信息分类: 综合执法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殷行街道办事处
公告
周建华:
本机关于****年**月**日发出《责令改正决定书》(沪(杨)殷办责改决字[****]第******号),现因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责令改正决定书》(沪(杨)殷办责改决字[****]第******号),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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