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司法局关于《商洛市消防通道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6-07-30
发布于
陕西商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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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广泛凝聚社会共识,保障公众有序参与立法,现将市消防救援支队提请审查的《商洛市消防通道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年*月**日。

通讯地址:商州区陈塬街道办事处仙娥湖社区***号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 传真:****-******* >****-*******

电子邮箱:slssfjlfk@***.com

附件:商洛市消防通道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商洛市司法局

****年*月**日

附件

商洛市消防通道管理规定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及依据】为了加强本市消防通道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提升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通行保障水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陕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消防通道的规划、建设、维护、管理以及相关监督检查等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消防通道,包括消防车通道和疏散通道。

消防车通道,是指满足消防救援车辆通行和作业要求,在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时供消防救援人员、车辆、装备通行的道路。

疏散通道,是指建筑物内具有防火、防烟能力,主要用于人员安全疏散的通道。

第三条【管理方针和原则】消防通道管理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预防为主、问题导向、群防群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联动、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科技支撑和依法管理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通道管理工作,将消防通道建设布局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健全消防通道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消防通道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保障消防通道管理工作经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要求履行属地消防工作职责。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级政府批准的部门“三定”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赋予的职责,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履行消防通道管理职责。

消防通道管理中涉及跨部门职责问题,由牵头部门组织或自行协商解决,无牵头部门组织或者协商解决不成的,报共同上级人民政府解决。

鼓励政府部门之间建立健全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执法协作等工作机制。

第六条【单位和组织的管理责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保障消防通道畅通,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单位和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或组织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义务及投诉举报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不得实施其他妨碍消防车通行、影响人员安全疏散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投诉、举报、控告和制止危害消防通道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宣传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新媒体平台等多种形式,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加强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通道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法治观念,引导公民自觉维护消防通道畅通,掌握疏散逃生相关知识与技能。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本单位内部的消防宣传教育,定期组织开展消防通道安全培训,提高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安全素养。

第九条【倡导技术赋能】鼓励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和其他组织运用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推进消防通道管理智能化、科学化、规范化。

第十条【经费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通道的建设、管理和维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消防通道管理工作需要。

老旧建筑、老城区以及森林景区等无法达到消防通道建设标准的区域,应在政府统筹下,配备消防器材、建设满足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稳定和可靠运行的基础消防设施。

第十一条【消防救援机构监管职责】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履行下列消防通道监督管理职责:

(一)提请政府统筹领导消防通道专项治理行动,推动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研究解决涉及消防通道的重点难点问题;

(二)与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组织密切配合,贯彻执行与消防通道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技术标准;

(三)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落实消防通道管理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依法查处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的违法行为;

(五)接到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的投诉举报后,及时核查处理;

(六)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消防通道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七)组织开展消防通道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涉及消防通道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应急管理部门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将消防通道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考核巡查内容,推动相关部门落实监管责任。

第十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职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履行下列消防通道管理职责:

(一)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消防设计应当保障消防通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安全技术标准规定;

(二)依法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和备案抽查的其他建设工程,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验收的结果负责,验收后产生的消防通道问题除外。备案未抽查的其他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验收单位、检测单位等负主要责任;

(三)指导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落实施工现场临时消防通道的管理职责,确保施工期间消防通道畅通;

(四)督促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对辖区内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开展消防通道安全知识培训;

(五)技术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统筹解决消防通道面临的历史遗留问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涉及消防通道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职责】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法履行下列消防通道管理职责:

(一)将消防规划中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用地、消防通道布局等内容纳入城乡总体规划,严格执行消防专项规划中消防通道相关规定,严格控制变更、调整消防通道规划内容;

(二)审查城市主要道路的高架桥、地道桥等市政工程设计方案时,严格核查道路坡度、地面承重、桥梁通行高度等关键指标,充分考虑大型消防车通行需求;

(三)严格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项目规划方案中涉及消防通道的内容进行审查;

(四)严格控制已规划的停车场变更使用功能,保障社会车辆有序停放,消防车通道不被占用;

(五)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规定建设,影响消防车通行、停靠及登高操作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涉及消防通道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职责】公安机关应当协助维护消防通道的安全和畅通,对相关违法和犯罪行为依法进行处理。消防救援机构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后,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下列消防通道管理职责:

(一)审批占用市政道路设置临时停车泊位时,应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二)依法查处城市道路上机动车违法停放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的行为;

(三)配合消防救援机构等部门查处非公共道路内机动车违法停放导致占用消防通道的行为,并及时提供机动车所有人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

(四)协助开展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行动中消防车辆的通行、停靠保障以及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现场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指挥、疏导工作,对影响通行的车辆及时处置;

公安派出所依法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维护消防通道畅通安全。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的行为,联合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督促违法行为人整改,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理或移送消防救援机构处理。

第十六条【城市管理部门职责】城市管理部门严格管理城市广场、公园、停车场、集贸市场出入口等公共区域,保障消防通道畅通;依法查处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牌、灯箱、构筑物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和安全的行为;对城市主次干道两侧临时市场、早夜市等市场外溢,违规占道经营影响消防通道安全的行为,进行管理;配合相关部门依法拆除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的违章建筑和设施。

第十七条【交通运输部门职责】交通运输部门按照公路管养权限,对违规设置的限高限宽、路障等影响消防车通行的设施,依法清理。

督促公路养护单位加强公路养护,确保公路范围内的消防通道完好、畅通,保障消防救援车辆通行。

第十八条【行政审批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在依法办理项目审批时,应当对涉及消防通道的事项进行核查。不符合要求的,督促整改,未及时整改的,不予办理相应审批手续,行政审批部门对审批结果负责,并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与协调。

第十九条【其他部门职责】教育、民政、卫生健康、文化旅游、民族宗教、农业农村、林业、商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通道管理、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等工作,贯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二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主要履行下列消防通道管理职责:

(一)因地制宜将消防通道管理纳入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在上级政府领导下,协调有关部门对老旧住宅小区建立完善错时停车、共享停车等政策,合理利用现有场地规划建设停车泊位,推动规范停车,保障消防通道的畅通;

(三)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督促主办单位提前制定安全预案,合理规划消防通道,确保活动期间消防通道的畅通;

(四)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制度,确定消防通道管理人员,落实管理责任;

(五)推动解决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的违法行为,对不听劝阻的,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六)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

第二十一条【火灾高危单位的管理责任】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其对消防通道管理承担下列责任:

(一)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明确标识消防通道:

(二)建立每日巡查、节假日值守排查制度,安排专人开展常态化消防通道隐患排查,及时清理通道障碍物,劝阻制止违规占用行为,留存巡查记录及整改台账;对拒不整改的,固定证据并及时报告属地相关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安装摄像头,通过技术手段保障消防通道的畅通;

(四)结合自身条件,配置挪车和搬运工具;

(五)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例会,处理涉及消防通道的投诉、经费投入、台账整改等重大问题;

(六)定期展开消防通道有关的安全知识培训;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消防通道安全责任。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二十二条【出租人与承租人消防通道管理责任的确定】

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消防通道管理责任,并告知物业管理人消防通道管理人信息。

承租人转租房屋的,应当经出租人书面同意,并在转租合同中明确出租人、承租人、次承租人关于消防通道的管理责任。

出租人与承租人未以书面形式划分消防通道管理责任的,出租人为建筑物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的消防通道管理责任人。

第二十三条【出租人、承租人的消防通道安全责任】

出租人对出租房屋消防通道管理承担如下保障责任:

(一)禁止出租不符合消防通道标准的房屋。

(二)不得设置固定障碍物封堵、占用消防通道。

(三)定期检查、及时劝阻或制止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行为;发现重大隐患且承租人拒不整改的,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或消防救援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协助处理。

(四)集中出租房屋供他人使用,出租房间或者居住人数达到规定数量的,出租人应当建立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承租人对房屋的消防通道承担如下保障责任:

(一)不得擅自将原规划设计为客厅、餐厅、厨房、卫生间、阳台、过厅、过道等公共空间改为独立封闭的居住空间;

(二)不得在承租房屋内部,以及房屋外部的公共空间实施堆放、停放、搭建、结构改造等直接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的行为;

(三)检查出租房屋内部的消防通道,发现重大因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出租人拒绝消除隐患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或消防救援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十四【住房租赁经纪机构的消防通道保障责任】

住房租赁经纪机构不得为不符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强制性标准的住房租赁提供经纪服务。

第二十五条【其他使用人的消防通道责任】关于房屋居住权人等实际使用人所承担的消防通道保障义务和法律责任,准用出租人和承租人有关消防通道责任的规定。

二十六条【物业服务公司的消防通道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对消防通道承担如下保障责任:

(一)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有关消防通道责任;

(二)按照规定设置、维护消防通道标志和标识,以确保标识清晰、准确;

(三)在管理区域内道路规划停车位,应当预留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消防车通道;

(四)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消防通道相关工作;

(五)不在消防车通道上设置停车泊位、构筑物、固定隔离桩等障碍物,不在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设置妨碍消防车举高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广告牌、装饰物等障碍物;

(六)采用封闭式管理的消防车通道出入口,应当落实在紧急情况下立即打开的保障措施,不影响消防车通行;

(七)劝阻、制止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的行为;劝阻无效的,立即向消防救援机构和公安机关报告;

(八)定期向业主及居住人宣传消防通道的安全知识;

(九)建立消防通道档案,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应当将消防档案移交给承接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二十七条【火灾应急处置措施

火灾发生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确保公共区域消防通道畅通。

物业服务人应当立刻通知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的车辆及物品的相关权利人,要求其挪车、搬离物品。

有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备专业挪车设备和必要的搬运物品设备。在无法联系车辆和物品相关权利人时,可以托移占道车辆及物品。

第二十八条 【三无小区消防车通道管理责任】三无小区,是指无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未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无原产权单位承担管理责任的居民住宅小区。

三无小区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是消防通道安全的责任主体,共同保障小区内消防通道的畅通。居民委员会可以指导小区建立业主自治管理机制,组织推选楼栋长、消防安全网格员,确定小区消防安全联络人,履行下列消防车通道管理职责:

(一)组织开展消防宣传,引导业主规范停放车辆,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

(二)定期开展巡查,及时劝阻占用消防车通道停放车辆、堆放杂物、搭建构筑物等违法行为;劝阻无效的,固定证据并及时报告消防救援机构或公安机关;

(三)结合老旧小区改造,推动按照规范施划消防车通道标线、设置警示标识、清理通道障碍物;条件有限的山区老旧小区,优先保障消防车通行最低宽度要求;

(四)发生火情时,组织人员协助清理消防车通道障碍,保障应急救援通行。暂时无法形成自治管理队伍的三无小区,由居民委员会落实临时巡查管控措施。

业主、物业使用人不得在消防车通道内停放车辆、堆放物品、设置固定障碍物;业主出租房屋的,出租人应当督促承租人遵守消防通道管理规定。

鼓励三无小区通过业主协商,实行车辆自治管理、错峰停放,增设简易停车区域,化解停车与消防通道保障矛盾。

第二十九条【商场消防通道管理责任】

商场管理者在经营过程中应当承担如下消防通道管理责任:

(一)对管理区域内的消防通道进行规划、维护、管理,划设消防通道标志标线,设置警示牌,确保畅通。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二)商场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商场管理者应当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的正常使用,不得妨碍其功能;

(三)装卸货区域不得占用消防通道,装卸货作业应当在指定区域进行;

(四)发现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的行为,应当及时进行制止和劝阻;对当事人拒不听从的,应当采取拍照摄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并立即向消防救援机构或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条【公共场所的管理者、群众性活动组织者的消防通道维护责任】景区、广场、农贸市场、文体场馆等公共场所的管理者,以及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应当依法承担消防通道安全保障责任,分工落实通道畅通的管理责任。

公共场所管理者负责场所固有消防通道的常态化管理。举办聚集性活动前,应当对场地消防条件、应急疏散通道设置进行安全评估,落实基础保障措施。

大型群众性活动组织者应当制定专项消防通道保障方案。严禁在消防通道内布设摊位、停放车辆、堆放物料、搭建临时篷房及构筑物;活动期间安排专人全天候巡查疏导,及时劝阻、清理占道障碍物,对拒不配合的人员固定证据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或消防救援部门。

第三十一条【公共场所管理者和大型活动组织者的责任划分】

在公共场所举行大型群众活动时,活动组织者与场所管理者应当通过书面形式明确消防通道管理分工。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场所管理者负责基础硬件保障、活动组织者负责现场动态管控的原则划分消防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因重大活动确需临时占用周边公共道路通行空间的,必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预留满足应急救援标准的消防通道。

第三十二条【幼儿园、学校、校外培训机构的消防通道管理责任】

教育场所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通道管理职责:

(一)保障校园及培训场所内消防车通道、登高操作场地、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全程畅通,严禁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严禁在通道区域停放车辆、堆放教具杂物、设置临时围挡、搭建构筑物,严禁锁闭、封堵安全出口与应急通道;

(二)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规范施划消防通道标线、登高区域警示标识、禁停警示文字,常态化维护更新,确保标识醒目、标线清晰,在通道出入口、关键节点设置禁止占用提示标识;

(三)规范校园及培训机构车辆停放管理,严禁在校内消防通道、登高操作区域设置停车泊位、划定停车区域,严禁教职工、外来人员违规占道停车;合理规划访客、接送车辆停靠区域,实行限时停靠、即停即走,杜绝人流、车流挤占消防通道;

(四)教学、培训、寄宿期间全程保障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在学生在校期间、夜间寄宿期间封闭、遮挡应急通行设施;寒暑假、节假日、停课期间实行常态化封闭管控与定期巡查相结合,严防通道被占用堵塞;

(五)将消防通道管理、应急通行保障纳入日常消防安全教育与应急疏散演练内容;

(六)改扩建、装修施工期间,科学规划施工区域,严禁施工材料、机具、临时围挡占用、截断消防通道,必须全程保留满足标准的临时消防通道;

(七)统筹上学、放学路线和时间,不得影响公共道路上消防车辆通行。

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的安全保障责任】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和图纸审查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的消防通道设计和施工质量承担终身责任。

第三十四条【政府及有关部门未履行消防通道管理职责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违反本规定,未履行消防通道安全管理职责严重影响消防工作,或者未及时组织整改重大火灾隐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予以约谈、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单位未落实消防通道安全责任、未建立管理制度责任】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管理规定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一)未落实消防通道安全责任的;

(二)未制定消防通道安全制度、消防通道安全操作规程的;

(三)未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

第三十六条【个人未落实消防通道安全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挪用、擅自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公众聚集场所未通过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通道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核查发现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相应许可。

第三十八条【建设、改造导致消防通道不符合要求责任】

违反本规定,擅自改建、扩建建筑消防通道以及变更用途未申报消防许可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未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违法责任】

(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对消防通道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

(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设计消防通道的;

(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通道施工质量的;

(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通道施工质量的;

(五)建筑施工企业未按照国家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与建设进度相适应的临时消防通道的。

违反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其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住房租赁经纪机构的法律责任】

住房租赁经纪机构为出租不符合建筑消防通道安全的住房提供经纪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四十一条【其他情形的法律责任】其他违反本规定有关消防通道管理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陕西省消防条例》《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XXXX年XX月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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