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6-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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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交通安全管理 若干规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来源 :西双版纳州司法局访问次数 :发布时间 :****-**-**

关于《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交通安全管理

若干规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了在政府立法工作中充分发扬民主,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增强立法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立法工作办法》的规定,现将州公安局报送州人民政府审查的《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草案)》上网公布,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请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于****年*月**日以前,通过电话、传真、信函、邮件等形式,将意见反馈到西双版纳州司法局立法科。

联系电话:****-******* >****-*******

传真:****-******* >****-*******

邮政编码:******

通信地址:景洪市曼弄枫旅游度假区傍山二路

邮箱:***********@***.com

附件: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草案)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司法局

****年*月**日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交通安全管理

若干规定(草案)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安全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公民人身及财产安全,保障良好全域旅游交通安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州行政区域内的交通安全管理活动。

第三条 全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切实提升交通执法效能和治理水平。州、县(市)人民政府和管委会应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与经费保障,科学设置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及非机动车道、停泊车位和人行横道等交通设施。

公安机关负责本规定所指符合国家标准车辆的登记和通行秩序管理。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本规定所指车辆经营性道路运输行为的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所指车辆生产、销售环节产品质量,强制性认证、生产经营性行为、配件配套产品等全链条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教育体育、文化旅游、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城市管理、气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应当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对本单位的车辆进行安全管理,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和培训,引导和督促本单位的人员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第四条 禁止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行为:

(一)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电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摩托车、动力装置驱动(含电力驱动)的二、三、四轮车;

(二)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三)使用二、三、四轮电动车及摩托车从事非法客运经营活动;

(四)向未成年人租赁电动车、摩托车或者向未依法取得驾驶资格人员租赁摩托车;

(五)未成年人监护人纵容、放任未成年人违规驾车上路行驶;

(六)拆除或者改动电动车、摩托车的消音、车速提示音、限速、尾气处理装置;

(七)夜间在城市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特定管控区域内驾驶机动车噪声排放超过国家标准的车辆通行。

第五条 下列车辆、设备、装置、器械、工具不得在道路上行驶:

(一)未经国家机动车、电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车辆;

(二)拼装车辆或者改装、加装车辆的电动机、蓄电池组和限速装置;

(三)场(厂)车、叉车、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等其他有动力装置驱动的设备或者装置;

(四)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摩托车等车辆;

(五)有动力装置驱动的滑板车、独轮车、自平衡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在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设备、装置、器械、工具。

第六条 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乘坐人员应当规范佩戴安全头盔;

(二)不得饮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

(三)在城市道路行驶时,摩托车、电动车应当在专用车道内行驶;无专用车道的,靠道路右侧有序行驶;

(四)不得实施翘头行驶、追逐竞驶、炫技驾驶、违规变道加塞等危险驾驶行为;

(五)不得在行驶过程中故意制造噪音干扰公共秩序。

违反本规定有关行为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生产、销售未经许可或不符合标准的车辆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车辆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二十万元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查封。

(二)行政执法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或查获使用三、四轮电动车及二、三、四轮摩托车从事非法客运经营活动的,应当及时将违法线索及证据移送同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处置,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扣押非法客运车辆,并通知违法行为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理。违法行为人按期接受处理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及时返还扣押车辆。

无法查明违法行为人或者违法行为人逾期未接受处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日内,违法行为人仍无法查明或者仍未接受处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对扣押车辆依法作出拍卖等处理,所得款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被扣押的车辆达到报废条件的,依法予以报废。

(四)行政执法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或查获向未成年人租赁电动车、摩托车或者向未依法取得驾驶资格人员租赁摩托车违法行为的,由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责令租赁商户或个人限期改正;拒不整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五)驾驶依法应当登记但未登记的有动力驱动行驶的设备或者装置,或未经许可生产、销售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实施处罚,并对相关设备、装置或车辆予以扣留后依法处置。

(六)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处罚。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规定自****年X月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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