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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您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号),第十四条指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是特殊建设工程:(九)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天然气长输管道工程的站场按照功能,一般分为首站(设置在输气管道起点,执行气体分离、调压计量、清管器发送等初始处理流程,配备气体分析装置和辅助的电讯仪消水设施)、分输站(通过调压计量设备向用户分配气体,配备电讯仪消水设施;部分站点集成清管功能形成清管分输站)、清管站(专设清管器收发球筒与分离设备,配备电讯仪消水设施),以及压气站(采用多级压缩机组提升管道输送压力,配备电讯仪消水设施)。站内生产区、办公区按照《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等石油行业规范和消防相关专业规范进行设计、施工。请问,天然气长输管道工程的首站、分输站、清管站、压气站,是全部作为“特殊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还是全部作为“其他建设工程”在竣工验收合格五个工作日内,由建设单位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或者其中某些类型的站场是“特殊建设工程”或“其他建设工程”。恳请回复为盼。
答:天然气在《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列明为易燃易爆危险品。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技术标注建设且用于生产、储存、装卸的首站、分输站、清管站、压气站,建设单位应依法办理建设工程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手续。
*问:假如一栋建筑没有办理主体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手续(一消),但通过地方性政策已办理了不动产证。那么打算购买或租用此建筑部分空间的装饰装修工程,可不可以直接办理装饰装修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书手续(二消),请给出可以或不可以办理的依据,谢谢!
答:已取得不动产证的建筑应具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手续,在此基础上开展装饰装修的,依法申请装饰装修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手续。
*问:燃气工程中的燃气管网没有消防设施,是否需要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规定,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燃气管网依据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应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手续。
*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是特殊建设工程,其中第十一项“设有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对于此条文:*、是否可以理解为本条文针对的是具有两种及以上功能的建筑?*、是否可以理解为当一个建筑包含了第一项至第六项的功能,这个建筑即作为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与验收制度?*、包含的第一项至第六项的功能是否需要满足第一项至第六项相应的面积限制?
答:《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一项所列情形未对功能数量做出规定。设有第一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建筑是特殊建设工程,应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手续。
*问:本小区*#-*#、*#-*#楼分别为一类高层住宅,*#、**#、**#、**#、**#楼为小区配套变电站邮政服务用房等配套用房,以及二期地下车库均在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且*#-*#、*#-*#楼在同一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合格)上。但是,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上,标明的是二期地库局部(*#地下一层、*#地下一层)以及*#、*#建设工程。请问,在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的建设工程(地上建筑及地下车库)是否需要一起进行消防验收?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的建设工程(地上建筑及地下车库)且为特殊建设工程,其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是否应当是在同一消防设计文件上?
答:《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所列属于特殊建设工程情形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严格审查申请材料,审查的项目范围应与建设单位申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项目保持一致,不得随意调整、拆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进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撰稿人:罗茜, 审核人:赵南洲, 审签人: 王潇)